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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作者:张廷玉2026-01-21 18:16

志第三十二 礼十(嘉礼四 宾礼)

庶人相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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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武五年令,凡乡党序齿,民间士农工商人等平居相见及岁时宴会谒拜之礼,幼者先施。坐次之列,长者居上。十二年令,内外官致仕居乡,惟于宗族及外祖妻家序尊卑,如家人礼。若筵宴,则设别席,不许坐于无官者之下。与同致仕官会,则序爵;爵同,序齿。其与异姓无官者相见,不须答礼。庶民则以官礼谒见。凌侮者论如律。二十六年定,凡民间子孙弟侄甥婿见尊长,生徒见其师,奴婢见家长,久别行四拜礼,近别行揖礼。其余亲戚长幼悉依等第,久别行两拜礼,近别行揖礼。平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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