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史
- ▪ 本纪第一 太祖一
- ▪ 本纪第二 太祖二
- ▪ 本纪第三 太祖三
- ▪ 本纪第四 恭闵帝
- ▪ 本纪第五 成祖一
- ▪ 本纪第六 成祖二
- ▪ 本纪第七 成祖三
- ▪ 本纪第八 仁宗
- ▪ 本纪第九 宣宗
- ▪ 本纪第十 英宗前纪
- ▪ 本纪第十一 景帝
- ▪ 本纪第十二 英宗后纪
- ▪ 本纪第十三 宪宗一
- ▪ 本纪第十四 宪宗二
- ▪ 本纪第十五 孝宗
- ▪ 本纪第十六 武宗
- ▪ 本纪第十七 世宗一
- ▪ 本纪第十八 世宗二
- ▪ 本纪第十九 穆宗
- ▪ 本纪第二十 神宗一
- ▪ 本纪第二十一 神宗二
- ▪ ▪ 光宗
- ▪ 本纪第二十二 熹宗
- ▪ 本纪第二十三 庄烈帝一
- ▪ 本纪第二十四 庄烈帝二
- ▪ 志第一 天文一
- ▪ 志第二 天文二
- ▪ ▪ 填星
- ▪ ▪ 岁星
- ▪ ▪ 荧惑
- ▪ ▪ 太白
- ▪ ▪ 辰星
- ▪ 志第三 天文三
- ▪ 志第四 五行一(水)
- ▪ 志第五 五行二(火 木)
- ▪ 志第六 五行三(金 土)
- ▪ 志第七 历一
- ▪ 志第八 历二
- ▪ 志第九 历三
- ▪ 志第十 历四
- ▪ 志第十一 历五
- ▪ 志第十二 历六
- ▪ ▪ 木星
- ▪ ▪ 火星
- ▪ ▪ 土星
- ▪ ▪ 金星
- ▪ ▪ 水星
- ▪ ▪ 步四馀
- ▪ 志第十三 历七
- ▪ 志第十四 历八
- ▪ 志第十五 历九
- ▪ 志第十六 地理一
- ▪ 志第十七 地理二
- ▪ ▪ 山东山西
- ▪ 志第十八 地理三
- ▪ ▪ 河南陕西
- ▪ ▪ 宁夏左屯卫
- ▪ 志第十九 地理四
- ▪ ▪ 四川江西
- ▪ ▪ 守御礼州后千户所
- ▪ 志第二十 地理五
- ▪ ▪ 湖广浙江
- ▪ ▪ 上爱茶峒长官司
- ▪ 志第二十一 地理六
- ▪ ▪ 福建 广东 广西
- ▪ 志第二十二 地理七
- ▪ ▪ 云南 贵州
- ▪ ▪ 促瓦长官司
- ▪ 志第二十三 礼一(吉礼一)
- ▪ ▪ 分献陪祀
- ▪ ▪ 坛壝之制
- ▪ ▪ 神位祭器玉帛牲牢祝册之数
- ▪ ▪ 遣官祭祀
- ▪ ▪ 分献陪祀
- ▪ ▪ 玉帛牲牢
- ▪ ▪ 祝册
- ▪ ▪ 笾豆之实
- ▪ ▪ 祭祀杂议诸仪
- ▪ ▪ 祭祀日期
- ▪ ▪ 习仪
- ▪ ▪ 斋戒
- ▪ 志第二十四 礼二(吉礼二)
- ▪ ▪ 郊祀之制
- ▪ ▪ 大雩
- ▪ ▪ 郊祀配位
- ▪ ▪ 郊祀仪注
- ▪ ▪ 祈谷
- ▪ ▪ 大飨礼
- ▪ ▪ 令节拜天
- ▪ 志第二十五 礼三(吉礼三)
- ▪ ▪ 社稷
- ▪ ▪ 朝日夕月
- ▪ ▪ 先农
- ▪ ▪ 先蚕
- ▪ ▪ 高禖
- ▪ ▪ 祭告
- ▪ ▪ 祈报
- ▪ ▪ 神祇坛
- ▪ ▪ 星辰坛
- ▪ ▪ 灵星诸神
- ▪ ▪ 太岁月将风云雷雨之祀
- ▪ ▪ 岳镇海渎山川之祀
- ▪ ▪ 城隍
- ▪ 志第二十六 礼四(吉礼四)
- ▪ ▪ 京师九庙
- ▪ ▪ 圣师
- ▪ ▪ 旗纛
- ▪ ▪ 五祀
- ▪ ▪ 马神
- ▪ ▪ 南京神庙
- ▪ ▪ 功臣庙
- ▪ ▪ 三皇
- ▪ ▪ 历代帝王陵庙
- ▪ ▪ 至圣先师子孔庙祀
- ▪ ▪ 诸神祠
- ▪ ▪ 厉坛
- ▪ 志第二十七 礼五(吉礼五)
- ▪ ▪ 荐新
- ▪ ▪ 宗庙之制
- ▪ ▪ 禘佩
- ▪ ▪ 时享
- ▪ ▪ 加上谥号
- ▪ ▪ 庙讳
- ▪ 志第二十八 礼六(吉礼六)
- ▪ ▪ 功臣配飨
- ▪ ▪ 王国宗庙
- ▪ ▪ 奉先殿
- ▪ ▪ 奉慈殿
- ▪ ▪ 献皇帝庙
- ▪ ▪ 亲王从飨
- ▪ ▪ 群臣家庙
- ▪ 志第二十九 礼七(嘉礼一)
- ▪ ▪ 诸司朝觐仪
- ▪ ▪ 登极仪
- ▪ ▪ 大朝仪
- ▪ ▪ 常朝仪
- ▪ ▪ 皇太子亲王朝仪
- ▪ ▪ 诸王来朝仪
- ▪ ▪ 中宫受朝仪
- ▪ ▪ 朝贺东宫仪
- ▪ ▪ 大宴仪
- ▪ ▪ 上尊号徽号仪
- ▪ 志第三十 礼八(嘉礼二)
- ▪ ▪ 册皇后仪
- ▪ ▪ 册皇太子及皇太子妃仪
- ▪ ▪ 册亲王及王妃仪
- ▪ ▪ 皇帝加元服仪
- ▪ ▪ 皇太子皇子冠礼
- ▪ ▪ 品官冠礼
- ▪ ▪ 庶人冠礼
- ▪ 志第三十一 礼九(嘉礼三)
- ▪ ▪ 东宫出阁讲学仪
- ▪ ▪ 诸王读书仪
- ▪ ▪ 经筵
- ▪ ▪ 日讲
- ▪ ▪ 皇帝视学仪
- ▪ ▪ 天子纳后仪
- ▪ ▪ 皇太子纳妃仪
- ▪ ▪ 亲王婚礼
- ▪ ▪ 公主婚礼
- ▪ ▪ 品官婚礼
- ▪ ▪ 庶人婚礼
- ▪ 志第三十二 礼十(嘉礼四 宾礼)
- ▪ ▪ 遣使之蕃国仪
- ▪ ▪ 蕃国遣使进表仪
- ▪ ▪ 巡狩之制
- ▪ ▪ 东宫监国
- ▪ ▪ 皇太孙监国
- ▪ ▪ 颁诏仪
- ▪ ▪ 迎接诏赦仪
- ▪ ▪ 进书仪
- ▪ ▪ 进表笺仪
- ▪ ▪ 乡饮酒礼
- ▪ ▪ 蕃王朝贡礼
- ▪ ▪ 品官相见礼
- ▪ ▪ 庶人相见礼
- ▪ 志第三十三 礼十一(军礼)
- ▪ ▪ 亲征
- ▪ ▪ 遣将
- ▪ ▪ 禡祭
- ▪ ▪ 受降
- ▪ ▪ 奏凯献俘
- ▪ ▪ 论功行赏
- ▪ ▪ 大阅
- ▪ ▪ 大射
- ▪ ▪ 救日伐鼓
- ▪ 志第三十四 礼十二(凶礼一)
- ▪ ▪ 山陵
- ▪ ▪ 山陵
- ▪ 志第三十五 礼十三(凶礼二)
- ▪ ▪ 兴宗帝后陵寝
- ▪ ▪ 睿宗帝后陵寝
- ▪ ▪ 皇妃等丧葬
- ▪ ▪ 皇太子及妃丧葬
- ▪ ▪ 皇后陵寝
- ▪ ▪ 诸王及妃公主丧葬诸仪
- ▪ 志第三十六 礼十四(凶礼三)
- ▪ ▪ 中宫为父祖丧仪
- ▪ ▪ 遣使临吊仪
- ▪ ▪ 遣使册赠王公大臣仪
- ▪ ▪ 忌辰
- ▪ ▪ 乘舆受蕃国王讣奏仪
- ▪ ▪ 乘舆为王公大臣举哀仪
- ▪ ▪ 乘舆临王公大臣丧仪
- ▪ ▪ 谒祭陵庙
- ▪ ▪ 赐祭葬
- ▪ ▪ 丧葬之制
- ▪ ▪ 碑碣
- ▪ ▪ 赐谥
- ▪ ▪ 品官丧礼
- ▪ ▪ 士庶人丧礼
- ▪ ▪ 服纪
- ▪ 志第三十七 乐一
- ▪ 志第三十八 乐二
- ▪ ▪ 九庙时祫乐章
- ▪ ▪ 乐章一
- ▪ 志第三十九 乐三
- ▪ ▪ 乐章二
- ▪ ▪ 嘉靖间续定庆成宴乐章
- ▪ 志第四十 仪卫
- ▪ 志第四十一 舆服一
- ▪ 志第四十二 舆服二
- ▪ 志第四十三 舆服三
- ▪ 志第四十四 舆服四
- ▪ 志第四十五 选举一
- ▪ 志第四十六 选举二
- ▪ 志第四十七 选举三
- ▪ 志第四十八 职官一
- ▪ 志第四十九 职官二
- ▪ 志第五十 职官三
- ▪ 志第五十一 职官四
- ▪ 志第五十二 职官五
- ▪ 志第五十三 食货一
- ▪ ▪ 户口 田制屯田 庄田
- ▪ 志第五十四 食货二
- ▪ ▪ 赋役
- ▪ 志第五十五 食货三
- ▪ ▪ 漕运 仓库
- ▪ 志第五十六 食货四
- ▪ ▪ 盐法 茶法
- ▪ 志第五十七 食货五
- ▪ ▪ 钱钞 坑冶附铁冶铜场 商税 市舶 马市
- ▪ 志第五十八 食货六
- ▪ ▪ 上供采造 采造 柴炭 采木 珠池 织造 烧造 俸饷 会计
- ▪ 志第五十九 河渠一
- ▪ ▪ 黄河上
- ▪ 志第六十 河渠二
- ▪ ▪ 黄河下
- ▪ 志第六十一 河渠三
- ▪ ▪ 运河上
- ▪ 志第六十二 河渠四
- ▪ ▪ 运河下 海运
- ▪ 志第六十三 河渠五
- ▪ ▪ 淮河 泇河 卫河 漳河 沁河 滹沱河 桑乾河 胶莱河
- ▪ 志第六十四 河渠六
- ▪ ▪ 直省水利
- ▪ 志第六十五 兵一
- ▪ 志第六十六 兵二卫所 班军
- ▪ ▪ 土官
- ▪ ▪ 福建都司
- ▪ ▪ 福建行都司
- ▪ ▪ 江西都司
- ▪ ▪ 广东都司
- ▪ ▪ 后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旧为北平都司,有北平三护卫,后俱为亲军。其不系北平旧卫者,俱永乐以后添设。
- ▪ ▪ 大宁都司
- ▪ ▪ 万全都司宣德五年,分直隶及山西等处卫所添设。
- ▪ ▪ 山西都司旧有太原三护卫,后革。蒲州千户所,改属直隶,广昌千户所,改属万全都司
- ▪ ▪ 山西行都司旧有蔚州卫,后改属万全都司
- ▪ ▪ 南京卫所亲军卫
- ▪ ▪ 五军都督府属 左军都督府本府所属卫,仍隶北京左府。
- ▪ ▪ 右军都督府本府所属卫,仍隶北京右府。
- ▪ ▪ 中军都督府本府所属卫,仍隶北京中府。
- ▪ ▪ 前军都督府本府所属卫,仍隶北京前府。
- ▪ ▪ 陕西都司
- ▪ ▪ 广西都司
- ▪ ▪ 中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
- ▪ ▪ 中都留守司
- ▪ ▪ 河南都司
- ▪ ▪ 前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
- ▪ ▪ 湖广都司
- ▪ ▪ 后军都督府本府所属卫,仍隶北京后府。
- ▪ ▪ 山西行都司
- ▪ ▪ 北平三护卫
- ▪ ▪ 福建都司
- ▪ ▪ 福建行都司
- ▪ ▪ 江西都司
- ▪ ▪ 广东都司
- ▪ ▪ 后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北平都司
- ▪ ▪ 湖广行都司以湖广都司卫所改设
- ▪ ▪ 兴都留守司
- ▪ ▪ 上十二卫
- ▪ ▪ 五军都督府所属卫所 左军都督府
- ▪ ▪ 在外 浙江都司
- ▪ ▪ 贵州都司旧有层台、重安二千户所,俱革。旧有平伐长官司,后隶贵阳府。旧有平浪、九名九姓独山州二长官司,后隶都匀府。
- ▪ ▪ 土官
- ▪ ▪ 中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
- ▪ ▪ 中都留守司
- ▪ ▪ 辽东都司
- ▪ ▪ 山东都司
- ▪ ▪ 右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云南都司
- ▪ ▪ 贵州都司
- ▪ ▪ 四川都司
- ▪ ▪ 河南都司旧有洛阳中护卫,后并汝州卫。
- ▪ ▪ 前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
- ▪ ▪ 湖广都司旧有武昌右千户所,革。
- ▪ ▪ 土官
- ▪ ▪ 广西都司
- ▪ ▪ 云南都司旧有鹤庆、通海二千户所,革
- ▪ ▪ 土官
- ▪ ▪ 山西三护卫
- ▪ ▪ 五军都督府所属卫所 左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浙江都司
- ▪ ▪ 辽东都司
- ▪ ▪ 山东都司旧有青州左护卫,后改天津右卫。旧有贵州护卫,革
- ▪ ▪ 右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
- ▪ ▪ 陕西都司旧有阶州卫、沙州卫、灵山千户所,后俱革。
- ▪ ▪ 陕西行都司洪武十二年添设
- ▪ ▪ 四川都司旧有浦江关军民千户所,后革
- ▪ ▪ 土官
- ▪ ▪ 四川行都司旧无,后设。旧有建昌前卫,后革
- ▪ ▪ 都司一奴儿干都司 卫三百八十四
- ▪ ▪ 所二十四
- ▪ ▪ 站七
- ▪ ▪ 地面七
- ▪ ▪ 寨一
- ▪ ▪ 卫六
- ▪ ▪ 都指挥使司二
- ▪ ▪ 指挥使司一
- ▪ ▪ 宣尉使司三
- ▪ ▪ 招讨司六
- ▪ ▪ 万户府四
- ▪ ▪ 千户所十七
- ▪ 志第六十七 兵三
- ▪ ▪ 边防 海防江防 民壮 士兵 乡兵
- ▪ 志第六十八 兵四
- ▪ 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 ▪ 志第七十 刑法二
- ▪ 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 ▪ 志第七十二 艺文一
- ▪ 志第七十三 艺文二
- ▪ 志第七十四 艺文三
- ▪ 志第七十五 艺文四
- ▪ 表第一 诸王世表一
- ▪ 表第二 诸王世表二
- ▪ 表第三 诸王世表三
- ▪ 表第四 诸王世表四
- ▪ 表第五 诸王世表五
- ▪ 表第六 功臣世表一
- ▪ 表第七 功臣世表二
- ▪ 表第八 功臣世表三
- ▪ 表第九 外戚恩泽侯表
- ▪ 表第十 宰辅年表一
- ▪ 表第十一 宰辅年表二
- ▪ 表第十二 七卿年表一
- ▪ 表第十三 七卿年表二
- ▪ 列传第一 后妃
- ▪ ▪ 后妃一
- ▪ 列传第二 后妃二
- ▪ 列传第三
- ▪ ▪ 兴宗孝康皇帝孝康皇后 吕太后 睿宗献皇帝献皇后
- ▪ 列传第四 诸王
- ▪ ▪ 诸王一
- ▪ 列传第五 诸王二
- ▪ 列传第六 诸王三
- ▪ ▪ 太祖诸子三
- ▪ ▪ 兴宗诸子
- ▪ ▪ 惠帝诸子
- ▪ ▪ 成祖诸子
- ▪ 列传第七 诸王四
- ▪ ▪ 仁宗诸子
- ▪ ▪ 英宗诸子
- ▪ ▪ 景帝子
- ▪ ▪ 宪宗诸子
- ▪ ▪ 孝宗子
- ▪ 列传第八 诸王五
- ▪ ▪ 世宗诸子
- ▪ ▪ 穆宗诸子
- ▪ ▪ 神宗诸子
- ▪ ▪ 光宗诸子
- ▪ ▪ 熹宗诸子
- ▪ ▪ 庄烈帝诸子
- ▪ 列传第九
- ▪ ▪ 宪宗五女
- ▪ ▪ 孝宗三女
- ▪ ▪ 睿宗二女
- ▪ ▪ 光宗九女
- ▪ ▪ 庄烈帝六女
- ▪ ▪ 世宗五女
- ▪ ▪ 穆宗六女
- ▪ ▪ 神宗十女
- ▪ ▪ 成祖五女
- ▪ ▪ 仁宗七女
- ▪ ▪ 宣宗二女
- ▪ ▪ 英宗八女
- ▪ ▪ 景帝一女
- ▪ ▪ 公主
- ▪ 列传第十 郭子兴 韩林儿
- ▪ 列传第十一 陈友谅 张士诚 方国珍 明玉珍
- ▪ 列传第十二
- ▪ ▪ 扩廓帖木儿蔡子英 陈友定伯颜子中等 把匝剌瓦尔密
- ▪ 列传第十三 徐达 常遇春
- ▪ 列传第十四 李文忠 邓愈 汤和 沐英
- ▪ 列传第十五 李善长 汪广洋
- ▪ 列传第十六 刘基(子琏璟) 宋濂 叶琛 章溢(子存道)
- ▪ 列传第十七 冯胜(兄国用) 傅友德 廖永忠(赵庸) 杨璟 胡美
- ▪ 列传第十八
- ▪ 列传第十九
- ▪ 列传第二十
- ▪ 列传第二十一
- ▪ 列传第二十二
- ▪ 列传第二十三
- ▪ 列传第二十四
- ▪ 列传第二十五
- ▪ 列传第二十六
- ▪ 列传第二十七
- ▪ 列传第二十八
- ▪ 列传第二十九
- ▪ 列传第三十
- ▪ 列传第三十一
- ▪ 列传第三十二 盛庸 平安 何福 顾成
- ▪ 列传第三十三
- ▪ 列传第三十四
- ▪ 列传第三十五
- ▪ ▪ 解缙 黄淮 胡广 金幼孜 胡俨
- ▪ 列传第三十六
- ▪ ▪ 杨士奇 杨荣曾孙旦 杨溥马愉
- ▪ 列传第三十七
- ▪ ▪ 蹇义 夏原吉俞士吉 李文郁 邹师颜
- ▪ 列传第三十八
- ▪ ▪ 郁新 赵羾 金忠 李庆 师逵 古朴向宝 陈寿马京 许思温刘季{虎} 刘辰 杨砥 虞谦吕升 仰瞻 严本 汤宗
- ▪ 列传第三十九
- ▪ ▪ 茹瑺 严震直 张紞毛泰亨 王钝 郑赐 郭资 吕震 李至刚方宾 吴中 刘观
- ▪ 列传第四十
- ▪ 列传第四十一
- ▪ ▪ 宋礼蔺芳 陈瑄王瑜 周忱
- ▪ 列传第四十二
- ▪ ▪ 张辅高士文 徐政 黄福 刘俊吕毅 刘昱 陈洽侯保 冯贵伍云 陈忠李任等 李彬 柳升崔聚 史安 陈镛 李宗昉 潘禋梁铭 王通陶季容 陈汀
- ▪ 列传第四十三
- ▪ ▪ 宋晟 薛禄郭义 金玉 刘荣 硃荣 费瓛 谭广 陈怀马亮蒋贵孙琬 任礼 赵安 赵辅 刘聚
- ▪ 列传第四十四
- ▪ 列传第四十五
- ▪ 列传第四十六
- ▪ 列传第四十七
- ▪ 列传第四十八
- ▪ 列传第四十九
- ▪ 列传第五十
- ▪ ▪ 尹昌隆 耿通陈谔 戴纶林长懋 陈祚郭循 刘球子钺釪陈鉴何观 钟同孟 杨集 章纶子玄应 廖庄 倪敬盛灊等 杨瑄子源 盛颙等
- ▪ 列传第五十一
- ▪ ▪ 李时勉 陈敬宗 刘铉萨琦 邢让李绍林瀚子庭昂 庭机孙燫 烃 谢鐸 鲁鐸赵永
- ▪ 列传第五十二
- ▪ ▪ 邹缉郑维桓 柯暹 弋谦黄骥 黄泽孔友谅 范济 聊让郭佑 胡仲伦 华敏 贾斌 左鼎练纲 曹凯许仕达 刘炜尚褫 单宇姚显 杨浩 张昭贺炀
- ▪ 列传第五十三
- ▪ ▪ 陶成子鲁 陈敏 丁瑄 王得仁子一夔 叶祯 伍骥 毛吉林锦 郭绪 姜昂子龙
- ▪ 列传第五十四
- ▪ ▪ 韩观 山云 萧授吴亮 方瑛陈友 李震王信都胜 郭鋐 彭伦 欧磐 张祐
- ▪ 列传第五十五
- ▪ ▪ 曹鼐 张益 邝埜 王佐丁铉等 孙祥谢泽 袁彬哈铭袁敏
- ▪ 列传第五十六
- ▪ 列传第五十七
- ▪ ▪ 高谷 胡濙 王直
- ▪ 列传第五十八
- ▪ ▪ 于谦子冕 吴宁 王伟
- ▪ 列传第五十九
- ▪ ▪ 王骥孙瑾 徐有贞 杨善李实 赵荣 霍瑄 沈固 王越
- ▪ 列传第六十
- ▪ ▪ 罗亨信 侯璡 杨宁 王来 孙原贞孙需 张宪 硃鉴 杨信民张骥竺渊耿定 王晟 邓颙 马谨 程信 白圭子钺 张瓚谢士元孔镛李时敏 邓廷瓚 王轼 刘丙
- ▪ 列传第六十一
- ▪ ▪ 杨洪子俊 从子能 信 石亨从子彪 从孙后 郭登 硃谦子永 孙晖等孙镗赵胜 范广
- ▪ 列传第六十二
- ▪ ▪ 史昭刘昭 李达 巫凯曹义 施聚 许贵子宁 周贤子玉欧信 王玺 鲁鉴子麟 孙经 刘宁周玺 庄鉴 彭清 姜汉子奭孙应熊 安国 杭雄
- ▪ 列传第六十三
- ▪ ▪ 卫青子颖 董兴 何洪刘雄 刘玉 仇钺 神英子周 曹雄子谦 冯祯 张俊李鋐 杨锐崔文
- ▪ 列传第六十四
- ▪ ▪ 李贤 吕原子常 岳正 彭时 商辂 刘定之
- ▪ 列传第六十五
- ▪ ▪ 王翱 年富 王竑 李秉 姚夔 王复 林聪 叶盛
- ▪ 列传第六十六
- ▪ ▪ 项忠 韩雍 余子俊阮勤 硃英 秦纮
- ▪ 列传第六十七
- ▪ ▪ 罗伦涂棐 章懋从子拯 黄仲昭 庄昶邹智 舒芬崔桐 马汝骥
- ▪ 列传第六十八
- ▪ 列传第六十九
- ▪ ▪ 徐溥 邱濬 刘健 谢迁 李东阳 王鏊 刘忠
- ▪ 列传第七十
- ▪ ▪ 王恕子承裕 马文升 刘大夏
- ▪ 列传第七十一
- ▪ ▪ 何乔新 彭韶 周经 耿裕 倪岳 闵珪 戴珊
- ▪ 列传第七十二
- ▪ ▪ 周洪谟 杨守陈弟守阯 子茂元 茂仁 张元祯陈音 傅瀚张昇 吴宽 傅珪 刘春 吴俨 顾清 刘瑞
- ▪ 列传第七十三
- ▪ ▪ 李敏叶淇 贾俊刘璋 黄绂 张悦张蓥 钟 曾鉴 梁璟王诏 徐恪李介子昆 黄珂 王鸿儒 丛兰 吴世忠
- ▪ 列传第七十四
- ▪ ▪ 韩文顾佐 陈仁 张敷华 杨守随弟守隅 许进子诰 赞论雍泰张津 陈寿 樊莹 熊绣 潘蕃 胡富 张泰 吴文度 张鼐冒政 王璟 李钦
- ▪ 列传第七十五
- ▪ ▪ 何鉴 马中锡 陆完 洪钟陈镐 蒋昇 陈金 俞谏 周南孙禄马昊
- ▪ 列传第七十六
- ▪ 列传第七十七
- ▪ ▪ 李文祥 孙磐徐珪 胡爟周时从 王雄 罗侨 叶钊刘天麒戴冠 黄巩 陆震 夏良胜万潮等 何遵刘校等
- ▪ 列传第七十八
- ▪ ▪ 杨廷和 梁储 蒋冕 毛纪 石珤 兄玠
- ▪ 列传第七十九
- ▪ 列传第八十
- ▪ 列传第八十一
- ▪ 列传第八十二
- ▪ 列传第八十三 王守仁(冀元亨)
- ▪ 列传第八十四 张璁(胡鐸) 桂萼 方献夫 夏言
- ▪ 列传第八十五
- ▪ 列传第八十六
- ▪ 列传第八十七
- ▪ 列传第八十八
- ▪ 列传第八十九
- ▪ 列传第九十
- ▪ 列传第九十一
- ▪ 列传第九十二
- ▪ 列传第九十三
- ▪ 列传第九十四
- ▪ 列传第九十五
- ▪ 列传第九十六
- ▪ 列传第九十七
- ▪ 列传第九十八
- ▪ 列传第九十九
- ▪ 列传第一百
- ▪ 列传第一百一
- ▪ 列传第一百二
- ▪ 列传第一百三
- ▪ 列传第一百四
- ▪ 列传第一百五
- ▪ 列传第一百六
- ▪ 列传第一百七
- ▪ 列传第一百八
- ▪ 列传第一百九
- ▪ 列传第一百十
- ▪ 列传第一百十一
- ▪ 列传第一百十二
- ▪ 列传第一百十三
- ▪ 列传第一百十四 海瑞(何以尚) 丘橓 吕坤 郭正域
- ▪ 列传第一百十五
- ▪ 列传第一百十六
- ▪ 列传第一百十七
- ▪ 列传第一百十八
- ▪ 列传第一百十九
- ▪ 列传第一百二十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一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二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三
- ▪ 列传第一百二十四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五
- ▪ 列传一百二十六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七
- ▪ 列传第一百二十八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九
- ▪ 列传第一百三十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一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二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三
- ▪ 列传第一百三十四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五
- ▪ 列传第一百三十六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七
- ▪ 列传第一百三十八 孙承宗(子鉁等)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九
- ▪ 列传第一百四十 杨嗣昌 吴甡
- ▪ 列传第一百四十一
- ▪ 列传第一百四十二
- ▪ 列传第一百四十三
- ▪ 列传第一百四十四
- ▪ 列传第一百四十五
- ▪ 列传第一百四十六
- ▪ 列传第一百四十七
- ▪ 列传第一百四十八
- ▪ 列传一百四十九
- ▪ 列传第一百五十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一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二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三
- ▪ 列传第一百五十四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五
- ▪ 列传第一百五十六 曹文诏(弟文耀) 周遇吉 黄得功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七
- ▪ 列传第一百五十八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九
- ▪ 列传第一百六十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一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二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三
- ▪ 列传第一百六十四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五
- ▪ 列传第一百六十六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七
- ▪ 列传第一百六十八 何腾蛟(章旷 傅作霖) 瞿式耜(汪皞等)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九 循吏
- ▪ 列传第一百七十 儒林一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一 儒林二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二 儒林三
- ▪ ▪ 孔希学孔彦绳 颜希惠 曾质粹 孔闻礼 孟希文 仲于陛 周冕 程接道 程克仁 张文运 邵继祖 硃梴 硃墅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三 文苑一
- ▪ 列传第一百七十四 文苑二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五 文苑三
- ▪ 列传第一百七十六 文苑四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七 忠义一
- ▪ 列传第一百七十八 忠义二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九 忠义三
- ▪ 列传第一百八十 忠义四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一 忠义五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二 忠义六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三 忠义七
- ▪ 列传第一百八十四 孝义
- ▪ ▪ 孝义一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五 孝义二
- ▪ 列传第一百八十六 隐逸
- ▪ ▪ 张介福 倪瓚 徐舫 杨恒 陈洄 杨引 吴海 刘闵 杨黼 孙一元沈周 陈继儒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七 方伎
- ▪ 列传第一百八十八 外戚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九 列女一
- ▪ 列传第一百九十 列女二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一 列女三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二 宦官一
- ▪ ▪ 郑和侯显 金英兴安 范弘等 王振 曹吉祥刘永诚 怀恩覃吉 汪直 梁芳钱能等 何鼎邓原等 李广 蒋琮 刘瑾 张永谷大用魏彬等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三 宦官二
- ▪ ▪ 李芳 冯保 张鲸 陈增陈奉 高淮 梁永杨荣 陈矩 王安魏忠贤 王体乾李永贞等 崔文升 张彝宪 高起潜 王承恩 方正化
- ▪ 列传第一百九十四 阉党
- ▪ ▪ 焦芳 刘宇 曹元 张彩韩福等 顾秉谦 魏广微等 崔呈秀吴淳夫等 刘志选梁梦环等 曹钦程石三畏等 王绍徽周应秋霍维华徐大化等 阎鸣泰 贾继春田尔耕 许显纯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五 佞幸
- ▪ ▪ 纪纲 门达逮杲 李孜省 继晓 江彬许泰 钱宁 陆炳 邵元节 陶仲文 顾可学盛端明等
- ▪ 列传第一百九十六 奸臣
- ▪ ▪ 胡惟庸陈宁 陈瑛马麟等 严嵩赵文华等 周延儒 温体仁马士英阮大铖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七 流贼
- ▪ ▪ 李自成 张献忠
- ▪ 列传第一百九十八 土司
- ▪ ▪ 湖广土司
- ▪ ▪ 施州施南宣抚司 散毛宣抚司 忠建宣抚司 容美宣抚司 永顺军民宣慰使司 保靖州军民宣慰使司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九 四川土司
- ▪ ▪ 四川土司一
- ▪ 列传第二百 四川土司二
- ▪ ▪ 播州宣慰司 永宁宣抚司 酉阳宣抚司 石砫宣抚司
- ▪ 列传第二百一 云南土司
- ▪ ▪ 云南土司一
- ▪ 列传第二百二 云南土司二
- ▪ ▪ 姚安 鹤庆 武定 寻甸 丽江 元江 永昌 新化 威远 北胜 湾甸镇康 大侯 澜沧卫 麓川
- ▪ 列传第二百三 云南土司三
- ▪ 列传第二百四 贵州土司
- ▪ ▪ 贵阳 思南思州附 镇远 铜仁 黎平 安顺 都匀 平越 石阡新添金筑安抚司附
- ▪ 列传第二百五 广西土司
- ▪ ▪ 广西土司一 桂林 柳州 庆远 平乐 梧州 浔州 南宁
- ▪ 列传第二百六 广西土司二
- ▪ ▪ 太平 思明 思恩 镇安 田州 恩城 上隆 都康
- ▪ 列传第二百七 广西土司三
- ▪ ▪ 泗城 利州 龙州 归顺 向武 奉议 江州 思陵广东琼州府附
- ▪ 列传第二百八 外国一
- ▪ ▪ 朝鲜
- ▪ 列传第二百九 外国二
- ▪ ▪ 安南
- ▪ 列传第二百十 外国三
- ▪ ▪ 日本
- ▪ 列传第二百十一 外国四
- ▪ ▪ 琉球 吕宋 合猫里 美洛居 沙瑶呐哔啴 鸡笼 婆罗 麻叶甕 古麻刺朗 冯嘉施兰 文郎马神
- ▪ 列传第二百十二 外国五
- ▪ ▪ 占城宾童龙 真腊 暹罗 爪哇阇婆 苏吉丹 碟里 日罗夏治三佛齐
- ▪ 列传第二百十三 外国六
- ▪ ▪ 浡泥 满剌加 苏门答剌 须文达那 苏禄 西洋琐里 琐里 览邦淡巴 百花 彭亨 那孤儿 黎伐 南渤利 阿鲁 柔佛 丁机宜 巴喇西 佛郎机 和兰
- ▪ 列传第二百十四 外国七
- ▪ 列传第二百十五 外国八鞑靼
- ▪ 列传第二百十六 外国九瓦剌 朵颜(福余 泰宁)
- ▪ 列传第二百十七 西域一
- ▪ ▪ 哈密卫 柳城 火州 土鲁番
- ▪ 列传第二百十八 西域二 西番诸卫(西宁河州洮州岷州等番族诸卫)
- ▪ ▪ 安定卫 阿端卫 曲先卫 赤斤蒙古卫 沙州卫 罕东卫 罕东左卫 哈梅里
- ▪ 列传第二百十九 西域三
- ▪ 列传第二百二十 西域四
- ▪ 附录:张廷玉上明史表
采造之事,累朝侈俭不同。大约靡於英宗,继以宪、武,至世宗、神宗而极。其事目繁琐,徵索纷纭。最钜且难者,曰采木。岁造最大者,曰织造、曰烧造。酒醴膳羞则掌之光禄寺,采办成就则工部四司、内监司局或专差职之,柴炭则掌之惜薪司。而最为民害者,率由中官。
明初,上供简省。郡县贡香米、人参、葡萄酒,太祖以为劳民,却之。仁宗初,光禄卿井泉奏,岁例遣正官往南京采玉面狸,帝叱之曰:“小人不达政体。朕方下诏,尽罢不急之务以息民,岂以口腹细故,失大信耶!”宣宗时,罢永乐中河州官买乳牛造上供酥油者,以其牛给屯军。命御史二人察视光禄寺,凡内外官多支及需索者,执奏。英宗初政,三杨当轴,减南畿孳牧黄牛四万,糖蜜、果品、腒脯、酥油、茶芽、稉糯、粟米、药材皆减省有差,撤诸处捕鱼官。即位数月,多所撙节。凡上用膳食器皿三十万七千有奇,南工部造,金龙凤白瓷诸器,饶州造,硃红膳盒诸器,营膳所造,以进宫中食物,尚膳监率乾没之。帝令备帖具书,如数还给。景帝时,从於谦言,罢真定、河间采野味、直沽海口造乾鱼内使。
天顺八年,光禄果品物料凡百二十六万八千馀斤,增旧额四之一。成化初,诏光禄寺牲口不得过十万。明年,寺臣李春请增。礼部尚书姚夔言:“正统间,鸡鹅羊豕岁费三四万。天顺以来增四倍,暴殄过多。请从前诏。”后二年,给事中陈钺言:“光禄市物,概以势取。负贩遇之,如被劫掠。夫光禄所供,昔皆足用,今不然者,宣索过额,侵渔妄费也。”大学士彭时亦言:“光禄寺委用小人买办,假公营私,民利尽为所夺。请照宣德、正统间例,斟酌供用,禁止买办。”於是减鱼果岁额十之一。弘治元年命光禄减增加供应。初,光禄俱预支官钱市物,行头吏役因而侵蚀。乃令各行先报纳而后偿价,遂有游手号为报头,假以供应为名,抑价倍取,以充私橐。御史李鸾以为言,帝命禁止。十五年,光禄卿王珩,列上内外官役酒饭及所畜禽兽料食之数,凡百二十事。乃降旨,有仍旧者,有减半者,有停止者。於是放去乾明门虎、南海子猫、西华门鹰犬、御马监山猴、西安门大鸽等,减省有差,存者减其食料。自成化时,添坐家长随八十馀员,传添汤饭中官百五十馀员。天下常贡不足於用,乃责买於京师铺户。价直不时给,市井负累。兵部尚书刘大夏因天变言之,乃裁减中官,岁省银八十余万。
武宗之世,各宫日进、月进,数倍天顺时。厨役之额,当仁宗时仅六千三百馀名,及宪宗增四之一。世宗初,减至四千一百名,岁额银撙节至十三万两。中年复增至四十万。额派不足,借支太仓。太仓又不足,乃令原供司府依数增派。於是帝疑其乾没,下礼部问状,责光禄寺具数以奏。帝复降旨诘责,乃命御史稽核月进揭帖,两月间省银二万馀两,自是岁以为常。
先是上供之物,任土作贡,曰岁办。不给,则官出钱以市,曰采办。其后本折兼收,采办愈繁。於是召商置买,物价多亏,商贾匿迹。二十七年,户部言:“京师召商纳货取直,富商规避,应役者皆贫弱下户,请核实编审。”给事中罗崇奎言:“诸商所以重困者,物价贱则减,而贵则不敢增。且收纳不时,一遭风雨,遂不可用,多致赔累。既收之后,所司更代不常,不即给直,或竟沈阁。幸给直矣,官司折阅于上,番役齮龁于下,名虽平估,所得不能半。诸弊若除,商自乐赴,奚用编审。”帝虽纳其言,而仍编审如户部议。
穆宗朝,光禄少卿李键奏十事,帝乃可之,颇有所减省:停止承天香米、外域珍禽奇兽,罢宝坻鱼鲜。凡荐新之物,领於光禄寺,勿遣中官。又从太监李芳请,停徵加增细稉米、白青盐,命一依成、弘间例。御史王宗载请停加派。部议悉准原额,果品百七万八千馀斤,牲口银五万八千馀两,免加派银二万馀。未行,而神宗立,诏免之。世宗末年,岁用止十七万两,穆宗裁二万,止十五万馀,经费省约矣。万历初年,益减至十三四万,中年渐增,几三十万,而铺户之累滋甚。时中官进纳索赂,名铺垫钱,费不訾,所支不足相抵,民不堪命,相率避匿。乃佥京师富户为商。令下,被佥者如赴死,重贿营免。官司蜜钩,若缉奸盗。宛平知县刘曰淑言:“京民一遇佥商,取之不遗毫发,赀本悉罄。请厚估先发,以苏民困。”御史王孟震斥其越职,曰淑自劾解官去。至熹宗时,商累益重,有输物於官终不得一钱者。
洪武时,宫禁中市物,视时估率加十钱,其损上益下如此。永乐初,斥言采五色石者,且以温州输矾困民,罢染色布。然内使之出,始於是时。工役繁兴,徵取稍急,非土所有,民破产购之。军器之需尤无算。仁宗时,山场、园林、湖池、坑冶、果树、蜂蜜,官设守禁者,悉予民。宣宗罢闸办金银,其他纸靛、纟宁丝、纱罗、BF缎、香货、银硃、金箔、红花、茜草、麂皮、香蜡、药物、果品、海味、硃红戗金龙凤器物,多所罢减。副都御史弋谦言:“有司给买办物料价,十不偿一,无异空取。”帝嘉纳之,谕工部察惩。又因泰安州税课局大使郝智言,悉召还所遣官,敕自今更不许辄遣,自军器、军需外,凡买办者尽停止。然宽免之诏屡下,内使屡敕撤还,而奉行不实,宦者辄名采办,虐取於民。诛袁琦、阮巨队等十馀人,患乃稍息。英宗立,罢诸处采买及造下西洋船木,诸冗费多敕省。正统八年,以买办扰民,始令於存留钱粮内折纳,就近解两京。
先是仁宗时,令中官镇守边塞,英宗复设各省镇守,又有守备、分守,中官布列天下。及宪宗时益甚,购书采药之使,搜取珍玩,靡有孑遗。抑卖盐引,私采禽鸟,糜官帑,纳私赂,动以巨万计。太岳、太和山降真诸香,通三岁用七千斤,至是倍之。内府物料,有至五六倍者。孝宗立,颇有减省。甘肃巡抚罗明言:“镇守、分守内外官竞尚贡献,各遣使属边卫搜方物,名曰采办,实扣军士月粮马价,或巧取番人犬马奇珍。且设膳乳诸房,佥厨役造酥油诸物。比及起运,沿途骚扰,乞悉罢之。”报可,然其后靡费渐多。至武宗任刘瑾,渔利无厌。镇守中官率贡银万计,皇店诸名不一,岁办多非土产。诸布政使来朝,各陈进贡之害,皆不省。
世宗初,内府供应减正德什九。中年以后,营建斋醮,采木采香,采珠玉宝石,吏民奔命不暇,用黄白蜡至三十馀万斤。又有召买,有折色,视正数三倍。沈香、降香、海漆诸香至十馀万斤。又分道购龙涎香,十馀年未获,使者因请海舶入澳,久乃得之。方泽、朝日坛,爵用红黄玉,求不得,购之陕西边境,遣使觅於阿丹,去土鲁番西南二千里。太仓之银,颇取入承运库,办金宝珍珠。於是猫儿睛、祖母碌、石绿、撤孛尼石、红剌石、北河洗石、金刚钻、硃蓝石、紫英石、甘黄玉,无所不购。穆宗承之,购珠宝益急。给事中李己、陈吾德疏谏。己下狱,吾德削籍。自是供亿浸多矣。
神宗初,内承运库太监崔敏请买金珠。张居正封还敏疏,事遂寝。久之,帝日黩货,开采之议大兴,费以钜万计,珠宝价增旧二十倍。户部尚书陈蕖言库藏已竭,宜加撙节。中旨切责。而顺天府尹以大珠鸦青购买不如旨,镌级。至於末年,内使杂出,采造益繁。内府告匮,至移济边银以供之。熹宗一听中官,采造尤夥。庄烈帝立,始务厘剔节省,而库藏已耗竭矣。
永乐中,后军都督府供柴炭,役宣府十七卫所军士采之边关。宣宗初,以边木以扼敌骑,且边军不宜他役,诏免其采伐,令岁纳银二万馀两,后府召商买纳。四年置易州山厂,命工部侍郎督之,佥北直、山东、山西民夫转运,而后府输银召商如故。
初,岁用薪止二千万馀斤。弘治中,增至四千万馀斤。转运既艰,北直、山东、山西乃悉输银以召商。正德中,用薪益多,增直三万馀两。凡收受柴炭,加耗十之三,中官辄私加数倍。逋负日积,至以三年正供补一年之耗。尚书李鐩议,令正耗相准,而主收者复私加,乃以四万斤为万斤,又有输纳浮费,民弗能堪。世宗登极,乃酌减之。隆庆六年,后府采纳艰苦,改属兵部武库司。万历中,岁计柴价银三十万两,中官得自徵比诸商,酷刑悉索,而人以惜薪司为陷阱云。
采木之役,自成祖缮治北京宫殿始。永乐四年遣尚书宋礼如四川,侍郎古朴如江西,师逵、金纯如湖广,副都御史刘观如浙江,佥都御史史仲成如山西。礼言有数大木,一夕自浮大谷达於江。天子以为神,名其山曰神木山,遣官祠祭。十年复命礼采木四川。仁宗立,已其役。宣德元年修南京天地山川坛殿宇,复命侍郎黄宗载、吴廷用采木湖广。未几,因旱灾已之。寻复采大木湖广,而谕工部酌省,未几复罢。其他处亦时采时罢。弘治时,发内帑修清宁宫,停四川采木。
正德时,采木湖广、川、贵,命侍郎刘丙督运。太监刘养劾其不中梁栋,责丙陈状,工部尚书李鐩夺俸。嘉靖元年革神木千户所及卫卒。二十年,宗庙灾,遣工部侍郎潘鉴、副都御史戴金於湖广、四川采办大木。二十六年复遣工部侍郎刘伯跃采於川、湖、贵州,湖广一省费至三百三十九万馀两。又遣官核诸处遣留大木。郡县有司,以迟误大工逮治褫黜非一,并河州县尤苦之。万历中,三殿工兴,采楠杉诸木於湖广、四川、贵州,费银九百三十馀万两,徵诸民间,较嘉靖年费更倍。而采鹰平条桥诸木於南直、浙江者,商人逋直至二十五万。科臣劾督运官迟延侵冒,不报。虚糜乾没,公私交困焉。
广东珠池,率数十年一采。宣宗时,有请令中官采东莞珠池者,系之狱。英宗始使中官监守,天顺间尝一采之。至弘治十二年,岁久珠老,得最多,费银万馀,获珠二万八千两,遂罢监守中官。正德九年又采,嘉靖五年又采,珠小而嫩,亦甚少。八年复诏采,两广巡抚林富言:“五年采珠之役,死者五十馀人,而得珠仅八十两,天下谓以人易珠。恐今日虽以人易珠,亦不可得。”给事中王希文言:“雷、廉珠池,祖宗设官监守,不过防民争夺。正德间,逆竖用事,传奉采取,流毒海滨。陛下御极,革珠池少监,未久旋复。驱无辜之民,蹈不测之险,以求不可必得之物,而责以难足之数,非圣政所宜有。”皆不听。隆庆六年诏云南进宝石二万塊,广东采珠八千两。神宗立,停罢。既而以太后进奉,诸王、皇子、公主册立、分封、婚礼,令岁办金珠宝石。复遣中官李敬、李凤广东采珠五千一百馀两。给事中包见捷力谏,不纳。至三十二年始停采。四十一年,以指挥倪英言,复开。
明制,两京织染,内外皆置局。内局以应上供,外局以备公用。南京有神帛堂、供应机房,苏、杭等府亦各有织染局,岁造有定数。
洪武时,置四川、山西诸行省,浙江绍兴织染局。又置蓝靛所於仪直、六合,种青蓝以供染事。未几悉罢。又罢天下有司岁织缎匹。有赏赉,给以绢帛,於后湖置局织造。永乐中,复设歙县织染局。令陕西织造驼毼。正统时,置泉州织造局。天顺四年遣中官往苏、松、杭、嘉、湖五府,於常额外,增造彩缎七千匹。工部侍郎翁世资请减之,下锦衣狱,谪衡州知府。增造坐派於此始。孝宗初立,停免苏、杭、嘉、湖、应天织造。其后复设,乃给中官盐引,鬻於淮以供费。
正德元年,尚衣监言:“内库所贮诸色纻丝、纱罗、织金、闪色,蟒龙、斗牛、飞鱼、麒麟、狮子通袖、膝襕,并胸背斗牛、飞仙、天鹿,俱天顺间所织,钦赏已尽。乞令应天、苏、杭诸府依式织造。”帝可之。乃造万七千馀匹。盖成、弘时,颁赐甚谨。自刘瑾用事,幸珰陈乞渐广,有未束发而僭冒章服者,滥赏日增。中官乞盐引、关钞无已,监督织造,威劫官吏。至世宗时,其祸未讫。即位未几,即令中官监织於南京、苏、杭、陕西。穆宗登极,诏撤中官,已而复遣。
万历七年,苏、松水灾,给事中顾九思等请取回织造内臣,帝不听。大学士张居正力陈年饥民疲,不堪催督,乃许之。未几复遣中官。居正卒,添织渐多。苏、杭、松、嘉、湖五府岁造之外,又令浙江、福建,常、镇、徽、宁、扬、广德诸府州分造,增万馀匹。陕西织造羊绒七万四千有奇,南直、浙江纻丝、纱罗、绫、绢帛,山西潞,皆视旧制加丈尺。二三年间,费至百万,取给户、工二部,搜括库藏,扣留军国之需。部臣科臣屡争,皆不听。末年,复令税监兼司,奸弊日滋矣。
明初设南北织染局,南京供应机房,各省直岁造供用,苏、杭织造,间行间止。自万历中,频数派造,岁至十五万匹,相沿日久,遂以为常。陕西织造绒袍,弘、正间偶行,嘉、隆时复遣,亦遂沿为常例。
烧造之事,在外临清砖厂,京师琉璃、黑窑沧厂,皆造砖瓦,以供营缮。宣宗始遣中官张善之饶州,造奉先殿几筵龙凤文白瓷祭器,磁州造赵府祭器。逾年,善以罪诛,罢其役。正统元年,浮梁民进瓷器五万馀,偿以钞。禁私造黄、紫、红、绿、青、蓝、白地青花诸瓷器,违者罪死。宫殿告成,命造九龙九凤膳案诸器,既又造青龙白地花缸。王振以为有璺,遣锦衣指挥杖提督官,敕中官往督更造。成化间,遣中官之浮梁景德镇,烧造御用瓷器,最多且久,费不赀。孝宗初,撤回中官,寻复遣,弘治十五年复撤。正德末复遣。
自弘治以来,烧造未完者三十馀万器。嘉靖初,遣中官督之。给事中陈皋谟言其大为民害,请罢之。帝不听。十六年新作七陵祭器。三十七年遣官之江西,造内殿醮坛瓷器三万,后添设饶州通判,专管御器厂烧造。,是时营建最繁,近京及苏州皆有砖厂。隆庆时,诏江西烧造瓷器十馀万。万历十九年命造十五万九千,既而复增八万,至三十八年未毕工。自后役亦渐寝。
国家经费,莫大於禄饷。洪武九年定诸王公主岁供之数:亲王,米五万石,钞二万五千贯,锦四十匹,纻丝三百匹,纱、罗各百匹,绢五百匹,冬夏布各千匹,绵二千两,盐二百引,花千斤,皆岁支。马料草,月支五十匹。其缎匹,岁给匠料,付王府自造。靖江王,米二万石,钞万贯,馀物半亲王,马料草二十匹。公主未受封者,纻丝、纱、罗各十匹,绢、冬夏布各三十匹,绵二百两;已受封,赐庄田一所,岁收粮千五百石,钞二千贯。亲王子未受封,视公主;女未受封者半之。子已受封郡王,米六千石,钞二千八百贯,锦十匹,纻丝五十匹,纱、罗减纻丝之半,绢、冬夏布各百匹,绵五百两,盐五十引,茶三百斤,马料草十匹。女已受封及已嫁,米千石,钞千四百贯,其缎匹於所在亲王国造给。皇太子之次嫡子并庶子,既封郡王,必俟出阁然后岁赐,与亲王子已封郡王者同。女俟及嫁,与亲王女已嫁者同。凡亲王世子,与已封郡王同,郡王嫡长子袭封郡王者,半始封郡王。女已封县主及已嫁者,米五百石,钞五百贯,馀物半亲王女已受封者。郡王诸子年十五,各赐田六十顷,除租税为永业,其所生子世守之,后乃令止给禄米。
二十八年诏以官吏军士俸给弥广,量减诸王岁给,以资军国之用。乃更定亲王万石,郡王二千石,镇国将军千石,辅国将军、奉国将军、镇国中尉以二百石递减,辅国中尉、奉国中尉以百石递减,公主及驸马二千石,郡王及仪宾八百石,县主、郡君及仪宾以二百石递减,县君、乡君及仪宾以百石递减。自后为永制。仁宗即位,增减诸王岁禄,非常典也。时郑、越、襄、荆、淮、滕、梁七王未之籓,令暂给米岁三千石,遂为例。正统十二年定王府禄米,将军自赐名受封日为始,县主、仪宾自出閤成婚日为始,於附近州县秋粮内拨给。景泰七年定郡王将军以下禄米,出閤在前,受封在后,以受封日为始;受封在前,出閤在后,以出閤日为始。
宗室有罪革爵者曰庶人。英宗初,颇给以粮。嘉靖中,月支米六石。万历中减至二石或一石。
初,太祖大封宗籓,令世世皆食岁禄,不授职任事,亲亲之谊甚厚。然天潢日繁,而民赋有限。其始禄米尽支本色,既而本钞兼支。有中半者,有本多於折者,其则不同。厥后势不能给,而冒滥转益多。奸弊百出,不可究诘。自弘治间,礼部尚书倪岳即条请节减,以宽民力。嘉靖四十一年,御史林润言:“天下之事,极弊而大可虑者,莫甚於宗籓禄廪。天下岁供京师粮四百万石,而诸府禄米凡八百五十三万石。以山西言,存留百五十二万石,而宗禄三百十二万;以河南言,存留八十四万三千石,而宗禄百九十二万。是二省之粮,借令全输,不足供禄米之半,况吏禄、军饷皆出其中乎?故自郡王以上,犹得厚享,将军以下,多不能自存,饥寒困辱,势所必至,常号呼道路,聚诟有司。守土之臣,每惧生变。夫赋不可增,而宗室日益蕃衍,可不为寒心。宜令大臣科道集议於朝,且谕诸王以势穷弊极,不得不通变之意。令户部会计赋额,以十年为率,通计兵荒蠲免、存留及王府增封之数。共陈善后良策,断自宸衷,以垂万世不易之规。”下部覆议,从之。至四十四年乃定宗籓条例。郡王、将军七分折钞,中尉六分折钞,郡县主、郡县乡君及仪宾八分折钞,他冒滥者多所裁减。於是诸王亦奏辞岁禄,少者五百石,多者至二千石,岁出为稍纾,而将军以下益不能自存矣。
明初,勋戚皆赐官田以代常禄。其后令还田给禄米。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侯千五百石至千石,伯千石至七百石。百官之俸,自洪武初,定丞相、御史大夫以下岁禄数,刻石官署,取给於江南官田。,十三年重定内外文武官岁给禄米、俸钞之制,而杂流吏典附焉。正从一二三四品官,自千石至三百石,每阶递减百石,皆给俸钞三百贯。正五品二百二十石,从减五十石,钞皆百五十贯。正六品百二十石,从减十石,钞皆九十贯。正从七品视从六品递减十石,钞皆六十贯。正八品七十五石,从减五石,钞皆四十五贯。正从九品视从八品递减五石,钞皆三十贯。勒之石。吏员月俸,一二品官司提控、都吏二石五斗,掾史、令史二石二斗,知印、承差、吏、典一石二斗;三四品官司令史、书吏、司吏二石,承差、吏、典半之;五品官司司吏一石二斗,吏、典八斗;六品以下司吏一石;光禄寺等吏、典六斗。教官之禄,州学正月米二石五斗,县教谕、府州县训导月米二石。首领官之禄,凡内外官司提控、案牍、州吏目、县典史皆月米三石。杂职之禄,凡仓、库、关、场、司、局、铁冶、递运、批验所大使月三石,副使月二石五斗,河泊所官月米二石,闸坝官月米一石五斗。天下学校师生廪膳米人日一升,鱼肉盐醯之属官给之。宦官俸,月米一石。
二十五年更定百官禄。正一品月俸米八十七石,从一品至正三品,递减十三石至三十五石,从三品二十六石,正四品二十四石,从四品二十一石,正五品十六石,从五品十四石,正六品十石,从六品八石,正七品至从九品递减五斗,至五石而止。自后为永制。
洪武时,官俸全给米,间以钱钞兼给,钱一千,钞一贯,抵米一石。成祖即位,令公、侯、伯皆全支米;文武官俸则米钞兼支,官高者支米十之四、五,官卑者支米十之六、八;惟九品、杂职、吏、典、知印、总小旗、军,并全支米。其折钞者,每米一石给钞十贯。永乐二年乃命公、侯、伯视文武官吏,米钞兼支。仁宗立,官俸折钞,每石至二十五贯。宣德八年,礼部尚书胡濙掌户部,议每石减十贯,而以十分为准,七分折绢,绢一匹抵钞二百贯。少师蹇义等以为仁宗在春宫久,深悯官员折俸之薄,故即位特增数倍,此仁政也,讵可违?濙不听,竟请於帝而行之,而卑官日用不赡矣。正统中,五品以上米二钞八,六品以下米三钞七。时钞价日贱,每石十五贯者已渐增至二十五贯,而户部尚书王佐复奏减为十五贯。成化二年从户部尚书马昂请,又省五贯。旧例,两京文武官折色俸,上半年给钞,下半年给苏木、胡椒。七年从户部尚书杨鼎请,以甲字库所积之布估给,布一匹当钞二百贯。是时钞法不行,一贯仅直钱二三文,米一石折钞十贯,仅直二三十钱,而布直仅二三百钱,布一匹折米二十石,则米一石仅直十四五钱。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
十六年又令以三梭布折米,每匹抵三十石。其后粗阔棉布亦抵三十石,梭布极细者犹直银二两,粗布仅直三四钱而已。久之,定布一匹折银三钱。于是官员俸给凡二:曰本色,曰折色。其本色有三:曰月米,曰折绢米,曰折银米。月米,不问官大小,皆一石。折绢,绢一匹当银六钱。折银,六钱五分当米一石。其折色有二:曰本色钞,曰绢布折钞。本色钞十贯折米一石,后增至二十贯。绢布折钞,绢每匹折米二十石,布一匹折米十石。公侯之禄,或本折中半,或折多於本有差。文武官俸,正一品者,本色仅十之三,递增至从九品,本色乃十之七。武职府卫官,惟本色米折银例,每石二钱五分,与文臣异,馀并同。其三大营副将、参、游、佐员,每月米五石,巡捕营提督、参将亦如之。巡捕中军、把总官,月支口粮九斗,旗牌官半之。
天下卫所军士月粮,洪武中,令京外卫马军月支米二石,步军总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军一石。城守者如数给,屯田者半之。民匠充军者八斗,牧马千户所一石,民丁编军操练者一石,江阴横海水军稍班、碇手一石五斗。阵亡病故军给丧费一石,在营病故者半之。籍没免死充军者谓之恩军。家四口以上一石,三口以下六斗,无家口者四斗。又给军士月盐,有家口者二斤,无者一斤,在外卫所军士以钞准。永乐中,始令粮多之地,旗军月粮,八分支米,二分支钞。后山西、陕西皆然,而福建、两广、四川则米七钞三,江西则米钞中半,惟京军及中都留守司,河南、浙江、湖广军,仍全支米。已而定制,卫军有家属者,月米六斗,无者四斗五升,馀皆折钞。
凡各卫调至京操备军兼工作者,米五斗。其后增损不一,而本折则例,各镇多寡不同,不能具举。凡各镇兵饷,有屯粮,有民运,有盐引,有京运,有主兵年例,有客兵年例。屯粮者,明初,各镇皆有屯田,一军之田,足赡一军之用,卫所官吏俸粮皆取给焉。民运者,屯粮不足,加以民粮。麦、米、豆、草、布、钞、花绒运给戍卒,故谓之民运,后多议折银。盐引者,召商入粟开中,商屯出粮,与军屯相表里。其后纳银运司,名存而实亡。京运,始自正统中。后屯粮、盐粮多废,而京运日益矣。主兵有常数,客兵无常数。初,各镇主兵足守其地,后渐不足,增以募兵,募兵不足,增以客兵。兵愈多,坐食愈众,而年例亦日增云。
明田税及经费出入之数,见於掌故进,皆略可考见。洪武二十六年,官民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余顷。夏税,米麦四百七十一万七千馀石,钱钞三万九千馀锭,绢二十八万八千馀匹;秋粮,米二千四百七十二万九千馀石,钱钞五千馀锭。弘治时,官民田总六百二十二万八千馀顷。夏税,米麦四百六十二万五千馀石,钞五万六千三百馀锭,绢二十万二千馀匹;秋粮,米二千二百十六万六千馀石,钞二万一千九百馀锭。万历时,官民田总七百一万三千馀顷。夏税,米麦总四百六十万五千馀石,起运百九十万三千馀石,馀悉存留,钞五万七千九百馀锭,绢二十万六千馀匹;秋粮,米总二千二百三万三千馀石,起运千三百三十六万二千馀石,馀悉存留,钞二万三千六百馀锭。屯田六十三万五千馀顷,花园仓基千九百馀所,徵粮四百五十八万四千馀石。粮草折银八万五千馀两,布五万匹,钞五万馀贯,各运司提举大小引盐二百二十二万八千馀引。
岁入之数,内承运库,慈宁、慈庆、乾清三宫子粒银四万九千馀两,金花银一百一万二千馀两,金二千两。广惠库、河西务等七钞关,钞二千九百二十八万馀贯,钱五千九百七十七万馀文。京卫屯钞五万六千馀贯。天财库、京城九门钞六十六万五千馀贯,钱二百四十三万馀文。京、通二仓,并蓟、密诸镇漕粮四百万石。京卫屯豆二万三千馀石。太仓银库,南北直隶、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派剩麦米折银二十五万七千馀两。丝绵、税丝、农桑绢折银九万馀两,绵布、苎布折银三万八千馀两。百官禄米折银二万六千馀两。马草折银三十五万三千馀两。京五草场折银六万三千馀两。各马房仓麦豆草折银二十馀万两。户口盐钞折银四万六千馀两。蓟、密、永、昌、易、辽东六镇,民运改解银八十五万三千馀两。各盐运提举馀盐、盐课、盐税银一百万三千馀两。黄白蜡折银六万八千馀两。霸、大等马房子粒银二万三千馀两。备边并新增地亩银四万五千馀两。京卫屯牧地增银万八千馀两。崇文门商税、牙税一万九千馀两,钱一万八千馀贯。张家湾商税二千馀两,钱二千八百馀贯。诸钞关折银二十二万三千馀两。泰山香税二万馀两。赃罚银十七万馀两。商税、鱼课、富户、历日、民壮、弓兵并屯折、改折月粮银十四万四千馀两。北直隶、山东、河南解各边镇麦、米、豆、草、盐钞折银八十四万二千馀两。诸杂物条目繁琐者不具载。所载岁入,但计起运京边者,而存留不与焉。
岁出之数,公、侯、驸马、伯禄米折银一万六千馀两。官吏、监生俸米四万馀石。官吏折俸绢布银四万四千馀两,钱三千三百馀贯。仓库、草场、官攒、甲斗,光禄、太常诸司及内府监局匠役本色米八万六千馀石,折色银一万三千馀两。锦衣等七十八卫所官吏、旗校、军士、匠役本色米二百一万八千馀石,折色银二十万六千馀两。官员折俸绢布银二十六万八千馀两。军士冬衣折布银八万二千馀两。五军、神枢、神机三大营将卒本色米十二万馀石,冬衣折布银二千馀两,官军防秋三月口粮四万三千馀石,营操马匹本色料二万四千馀石,草八十万馀束。巡捕营军粮七千馀石。京营、巡捕营,锦衣、腾骧诸卫马料草折银五万馀两。中都留守司,山东、河南二都司班军行粮及工役盐粮折银五万馀两。京五草场商价一万六千馀两。御马三仓象马等房,商价十四万八千馀两。
诸边及近京镇兵饷。
宣府:主兵,屯粮十三万二千馀石,折色银二万二千馀两,民运折色银七十八万七千馀两,两淮、长芦、河东盐引银十三万五千馀两,京运年例银十二万五千两;客兵,淮、芦盐引银二万六千馀两,京运年例银十七万一千两。
大同:主兵,屯粮本色七万馀石,折色银一万六千馀两,牛具银八千馀两,盐钞银一千馀两,民运本色米七千馀石,折色银四十五万六千馀两,屯田及民运本色草二百六十八万馀束,折草银二万八千馀两,淮、芦盐四万三千馀引,京运年例银二十六万九千馀两;客兵,京运银十八万一千两,淮、芦盐七万引。
山西:主兵,屯粮二万八千馀石,折色银一千馀两,草九万五千馀束,民运本色米豆二万一千馀石,折色银三十二万二千馀两,淮、浙、山东盐引银五万七千馀两,河东盐课银六万四千馀两,京运银十三万三千馀两;客兵,京运银七万三千两。
延绥:主兵,屯粮五万六千馀石,地亩银一千馀两,民运粮料九万七千馀石,折色银十九万七千馀两,屯田及民运草六万九千馀束,淮、浙盐引银六万七千馀两,京运年例银三十五万七千馀两;客兵,淮、浙盐引银二万九千馀两,京运年例银二万馀两。
宁夏:主兵,屯粮料十四万八千馀石,折色银一千馀两,地亩银一千馀两,民运本色粮千馀石,折色银十万八千馀两,屯田及民运草一百八十三万馀束,淮、浙盐引银八万一千馀两,京运年例银二万五千两;客兵,京运年例银万两。
甘肃:屯粮料二十三万二千馀石,草四百三十馀万束,折草银二千馀两,民运粮布折银二十九万四千馀两,京运银五万一千馀两,淮、浙盐引银十万二千馀两。
固原:屯粮料三十一万九千馀石,折色粮料草银四万一千馀两,地亩牛具银七千一百馀两,民运本色粮料四万五千馀石,折色粮料草布花银二十七万九千馀两,屯田及民运草二十万八千馀束,淮、浙盐引银二万五千馀两,京运银六万三千馀两,犒赏银一百九十馀两。
辽东:主兵,屯粮二十七万九千馀石,荒田粮四百馀两,民运银十五万九千馀两,两淮、山东盐引银三万九千馀两,京运年例银三十万七千馀两;客兵,京运年例银十万二千馀两。
蓟州:主兵,民运银九千馀两,漕粮五万石,京运年例银二十万六千馀两;客兵,屯粮料五万三千馀石,地亩马草折色银万六千馀两,民运银万八千馀两,山东民兵工食银五万六千两,遵化营民壮工食银四千馀两,盐引银万三千馀两,京运年例银二十万八千馀两,抚赏银一万五千两,犒军银一万三千馀两。
永平:主兵,屯粮料三万三千馀石,民运粮料二万七千馀石,折色银二万八千馀两,民壮工食银万二千馀两,京运年例银十二万二千馀两;客兵,屯草折银三千馀两,民运草三十一万一千馀束,京运银十一万九千馀两。
密云:主兵,屯粮六千馀石,地亩银二百九十两,民运银万两有奇,漕粮十万四千馀石,京运银十六万两有奇;客兵,民运银万六千馀两,民壮工食银九百馀两,漕粮五万石,京运银二十三万三千馀两。
昌平:主兵,屯粮折色银二千四百馀两,地亩银五百馀两,折草银一百馀两,民运银二万两有奇,漕粮十八万九千馀石,京运年例银九万六千馀两;客兵,京运年例银四万七千馀两。
易州:主兵,屯粮二万三千馀石,地亩银六百馀两,民运银三十万六千馀两;客兵,京运银五万九千两。
井陉:主兵,屯粮万四千馀石,地亩银八千馀两,民运本色米麦一万七千馀石,折色银四万八千馀两;客兵,京运年例银三千馀两。
他杂费不具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