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史
- ▪ 本纪第一 太祖一
- ▪ 本纪第二 太祖二
- ▪ 本纪第三 太祖三
- ▪ 本纪第四 恭闵帝
- ▪ 本纪第五 成祖一
- ▪ 本纪第六 成祖二
- ▪ 本纪第七 成祖三
- ▪ 本纪第八 仁宗
- ▪ 本纪第九 宣宗
- ▪ 本纪第十 英宗前纪
- ▪ 本纪第十一 景帝
- ▪ 本纪第十二 英宗后纪
- ▪ 本纪第十三 宪宗一
- ▪ 本纪第十四 宪宗二
- ▪ 本纪第十五 孝宗
- ▪ 本纪第十六 武宗
- ▪ 本纪第十七 世宗一
- ▪ 本纪第十八 世宗二
- ▪ 本纪第十九 穆宗
- ▪ 本纪第二十 神宗一
- ▪ 本纪第二十一 神宗二
- ▪ ▪ 光宗
- ▪ 本纪第二十二 熹宗
- ▪ 本纪第二十三 庄烈帝一
- ▪ 本纪第二十四 庄烈帝二
- ▪ 志第一 天文一
- ▪ 志第二 天文二
- ▪ ▪ 填星
- ▪ ▪ 岁星
- ▪ ▪ 荧惑
- ▪ ▪ 太白
- ▪ ▪ 辰星
- ▪ 志第三 天文三
- ▪ 志第四 五行一(水)
- ▪ 志第五 五行二(火 木)
- ▪ 志第六 五行三(金 土)
- ▪ 志第七 历一
- ▪ 志第八 历二
- ▪ 志第九 历三
- ▪ 志第十 历四
- ▪ 志第十一 历五
- ▪ 志第十二 历六
- ▪ ▪ 木星
- ▪ ▪ 火星
- ▪ ▪ 土星
- ▪ ▪ 金星
- ▪ ▪ 水星
- ▪ ▪ 步四馀
- ▪ 志第十三 历七
- ▪ 志第十四 历八
- ▪ 志第十五 历九
- ▪ 志第十六 地理一
- ▪ 志第十七 地理二
- ▪ ▪ 山东山西
- ▪ 志第十八 地理三
- ▪ ▪ 河南陕西
- ▪ ▪ 宁夏左屯卫
- ▪ 志第十九 地理四
- ▪ ▪ 四川江西
- ▪ ▪ 守御礼州后千户所
- ▪ 志第二十 地理五
- ▪ ▪ 湖广浙江
- ▪ ▪ 上爱茶峒长官司
- ▪ 志第二十一 地理六
- ▪ ▪ 福建 广东 广西
- ▪ 志第二十二 地理七
- ▪ ▪ 云南 贵州
- ▪ ▪ 促瓦长官司
- ▪ 志第二十三 礼一(吉礼一)
- ▪ ▪ 分献陪祀
- ▪ ▪ 坛壝之制
- ▪ ▪ 神位祭器玉帛牲牢祝册之数
- ▪ ▪ 遣官祭祀
- ▪ ▪ 分献陪祀
- ▪ ▪ 玉帛牲牢
- ▪ ▪ 祝册
- ▪ ▪ 笾豆之实
- ▪ ▪ 祭祀杂议诸仪
- ▪ ▪ 祭祀日期
- ▪ ▪ 习仪
- ▪ ▪ 斋戒
- ▪ 志第二十四 礼二(吉礼二)
- ▪ ▪ 郊祀之制
- ▪ ▪ 大雩
- ▪ ▪ 郊祀配位
- ▪ ▪ 郊祀仪注
- ▪ ▪ 祈谷
- ▪ ▪ 大飨礼
- ▪ ▪ 令节拜天
- ▪ 志第二十五 礼三(吉礼三)
- ▪ ▪ 社稷
- ▪ ▪ 朝日夕月
- ▪ ▪ 先农
- ▪ ▪ 先蚕
- ▪ ▪ 高禖
- ▪ ▪ 祭告
- ▪ ▪ 祈报
- ▪ ▪ 神祇坛
- ▪ ▪ 星辰坛
- ▪ ▪ 灵星诸神
- ▪ ▪ 太岁月将风云雷雨之祀
- ▪ ▪ 岳镇海渎山川之祀
- ▪ ▪ 城隍
- ▪ 志第二十六 礼四(吉礼四)
- ▪ ▪ 京师九庙
- ▪ ▪ 圣师
- ▪ ▪ 旗纛
- ▪ ▪ 五祀
- ▪ ▪ 马神
- ▪ ▪ 南京神庙
- ▪ ▪ 功臣庙
- ▪ ▪ 三皇
- ▪ ▪ 历代帝王陵庙
- ▪ ▪ 至圣先师子孔庙祀
- ▪ ▪ 诸神祠
- ▪ ▪ 厉坛
- ▪ 志第二十七 礼五(吉礼五)
- ▪ ▪ 荐新
- ▪ ▪ 宗庙之制
- ▪ ▪ 禘佩
- ▪ ▪ 时享
- ▪ ▪ 加上谥号
- ▪ ▪ 庙讳
- ▪ 志第二十八 礼六(吉礼六)
- ▪ ▪ 功臣配飨
- ▪ ▪ 王国宗庙
- ▪ ▪ 奉先殿
- ▪ ▪ 奉慈殿
- ▪ ▪ 献皇帝庙
- ▪ ▪ 亲王从飨
- ▪ ▪ 群臣家庙
- ▪ 志第二十九 礼七(嘉礼一)
- ▪ ▪ 诸司朝觐仪
- ▪ ▪ 登极仪
- ▪ ▪ 大朝仪
- ▪ ▪ 常朝仪
- ▪ ▪ 皇太子亲王朝仪
- ▪ ▪ 诸王来朝仪
- ▪ ▪ 中宫受朝仪
- ▪ ▪ 朝贺东宫仪
- ▪ ▪ 大宴仪
- ▪ ▪ 上尊号徽号仪
- ▪ 志第三十 礼八(嘉礼二)
- ▪ ▪ 册皇后仪
- ▪ ▪ 册皇太子及皇太子妃仪
- ▪ ▪ 册亲王及王妃仪
- ▪ ▪ 皇帝加元服仪
- ▪ ▪ 皇太子皇子冠礼
- ▪ ▪ 品官冠礼
- ▪ ▪ 庶人冠礼
- ▪ 志第三十一 礼九(嘉礼三)
- ▪ ▪ 东宫出阁讲学仪
- ▪ ▪ 诸王读书仪
- ▪ ▪ 经筵
- ▪ ▪ 日讲
- ▪ ▪ 皇帝视学仪
- ▪ ▪ 天子纳后仪
- ▪ ▪ 皇太子纳妃仪
- ▪ ▪ 亲王婚礼
- ▪ ▪ 公主婚礼
- ▪ ▪ 品官婚礼
- ▪ ▪ 庶人婚礼
- ▪ 志第三十二 礼十(嘉礼四 宾礼)
- ▪ ▪ 遣使之蕃国仪
- ▪ ▪ 蕃国遣使进表仪
- ▪ ▪ 巡狩之制
- ▪ ▪ 东宫监国
- ▪ ▪ 皇太孙监国
- ▪ ▪ 颁诏仪
- ▪ ▪ 迎接诏赦仪
- ▪ ▪ 进书仪
- ▪ ▪ 进表笺仪
- ▪ ▪ 乡饮酒礼
- ▪ ▪ 蕃王朝贡礼
- ▪ ▪ 品官相见礼
- ▪ ▪ 庶人相见礼
- ▪ 志第三十三 礼十一(军礼)
- ▪ ▪ 亲征
- ▪ ▪ 遣将
- ▪ ▪ 禡祭
- ▪ ▪ 受降
- ▪ ▪ 奏凯献俘
- ▪ ▪ 论功行赏
- ▪ ▪ 大阅
- ▪ ▪ 大射
- ▪ ▪ 救日伐鼓
- ▪ 志第三十四 礼十二(凶礼一)
- ▪ ▪ 山陵
- ▪ ▪ 山陵
- ▪ 志第三十五 礼十三(凶礼二)
- ▪ ▪ 兴宗帝后陵寝
- ▪ ▪ 睿宗帝后陵寝
- ▪ ▪ 皇妃等丧葬
- ▪ ▪ 皇太子及妃丧葬
- ▪ ▪ 皇后陵寝
- ▪ ▪ 诸王及妃公主丧葬诸仪
- ▪ 志第三十六 礼十四(凶礼三)
- ▪ ▪ 中宫为父祖丧仪
- ▪ ▪ 遣使临吊仪
- ▪ ▪ 遣使册赠王公大臣仪
- ▪ ▪ 忌辰
- ▪ ▪ 乘舆受蕃国王讣奏仪
- ▪ ▪ 乘舆为王公大臣举哀仪
- ▪ ▪ 乘舆临王公大臣丧仪
- ▪ ▪ 谒祭陵庙
- ▪ ▪ 赐祭葬
- ▪ ▪ 丧葬之制
- ▪ ▪ 碑碣
- ▪ ▪ 赐谥
- ▪ ▪ 品官丧礼
- ▪ ▪ 士庶人丧礼
- ▪ ▪ 服纪
- ▪ 志第三十七 乐一
- ▪ 志第三十八 乐二
- ▪ ▪ 九庙时祫乐章
- ▪ ▪ 乐章一
- ▪ 志第三十九 乐三
- ▪ ▪ 乐章二
- ▪ ▪ 嘉靖间续定庆成宴乐章
- ▪ 志第四十 仪卫
- ▪ 志第四十一 舆服一
- ▪ 志第四十二 舆服二
- ▪ 志第四十三 舆服三
- ▪ 志第四十四 舆服四
- ▪ 志第四十五 选举一
- ▪ 志第四十六 选举二
- ▪ 志第四十七 选举三
- ▪ 志第四十八 职官一
- ▪ 志第四十九 职官二
- ▪ 志第五十 职官三
- ▪ 志第五十一 职官四
- ▪ 志第五十二 职官五
- ▪ 志第五十三 食货一
- ▪ ▪ 户口 田制屯田 庄田
- ▪ 志第五十四 食货二
- ▪ ▪ 赋役
- ▪ 志第五十五 食货三
- ▪ ▪ 漕运 仓库
- ▪ 志第五十六 食货四
- ▪ ▪ 盐法 茶法
- ▪ 志第五十七 食货五
- ▪ ▪ 钱钞 坑冶附铁冶铜场 商税 市舶 马市
- ▪ 志第五十八 食货六
- ▪ ▪ 上供采造 采造 柴炭 采木 珠池 织造 烧造 俸饷 会计
- ▪ 志第五十九 河渠一
- ▪ ▪ 黄河上
- ▪ 志第六十 河渠二
- ▪ ▪ 黄河下
- ▪ 志第六十一 河渠三
- ▪ ▪ 运河上
- ▪ 志第六十二 河渠四
- ▪ ▪ 运河下 海运
- ▪ 志第六十三 河渠五
- ▪ ▪ 淮河 泇河 卫河 漳河 沁河 滹沱河 桑乾河 胶莱河
- ▪ 志第六十四 河渠六
- ▪ ▪ 直省水利
- ▪ 志第六十五 兵一
- ▪ 志第六十六 兵二卫所 班军
- ▪ ▪ 土官
- ▪ ▪ 福建都司
- ▪ ▪ 福建行都司
- ▪ ▪ 江西都司
- ▪ ▪ 广东都司
- ▪ ▪ 后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旧为北平都司,有北平三护卫,后俱为亲军。其不系北平旧卫者,俱永乐以后添设。
- ▪ ▪ 湖广行都司以湖广都司卫所改设
- ▪ ▪ 兴都留守司
- ▪ ▪ 大宁都司
- ▪ ▪ 万全都司宣德五年,分直隶及山西等处卫所添设。
- ▪ ▪ 山西都司旧有太原三护卫,后革。蒲州千户所,改属直隶,广昌千户所,改属万全都司
- ▪ ▪ 陕西都司
- ▪ ▪ 广西都司
- ▪ ▪ 中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
- ▪ ▪ 中都留守司
- ▪ ▪ 山西行都司旧有蔚州卫,后改属万全都司
- ▪ ▪ 南京卫所亲军卫
- ▪ ▪ 五军都督府属 左军都督府本府所属卫,仍隶北京左府。
- ▪ ▪ 右军都督府本府所属卫,仍隶北京右府。
- ▪ ▪ 中军都督府本府所属卫,仍隶北京中府。
- ▪ ▪ 河南都司
- ▪ ▪ 前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
- ▪ ▪ 湖广都司
- ▪ ▪ 后军都督府本府所属卫,仍隶北京后府。
- ▪ ▪ 山西行都司
- ▪ ▪ 北平三护卫
- ▪ ▪ 福建都司
- ▪ ▪ 福建行都司
- ▪ ▪ 江西都司
- ▪ ▪ 广东都司
- ▪ ▪ 后军都督府 在京
- ▪ ▪ 前军都督府本府所属卫,仍隶北京前府。
- ▪ ▪ 贵州都司旧有层台、重安二千户所,俱革。旧有平伐长官司,后隶贵阳府。旧有平浪、九名九姓独山州二长官司,后隶都匀府。
- ▪ ▪ 土官
- ▪ ▪ 中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
- ▪ ▪ 中都留守司
- ▪ ▪ 辽东都司
- ▪ ▪ 山东都司
- ▪ ▪ 右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云南都司
- ▪ ▪ 贵州都司
- ▪ ▪ 四川都司
- ▪ ▪ 河南都司旧有洛阳中护卫,后并汝州卫。
- ▪ ▪ 前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
- ▪ ▪ 在外 北平都司
- ▪ ▪ 湖广都司旧有武昌右千户所,革。
- ▪ ▪ 土官
- ▪ ▪ 广西都司
- ▪ ▪ 云南都司旧有鹤庆、通海二千户所,革
- ▪ ▪ 土官
- ▪ ▪ 山西三护卫
- ▪ ▪ 五军都督府所属卫所 左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浙江都司
- ▪ ▪ 辽东都司
- ▪ ▪ 山东都司旧有青州左护卫,后改天津右卫。旧有贵州护卫,革
- ▪ ▪ 右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
- ▪ ▪ 陕西都司旧有阶州卫、沙州卫、灵山千户所,后俱革。
- ▪ ▪ 陕西行都司洪武十二年添设
- ▪ ▪ 四川都司旧有浦江关军民千户所,后革
- ▪ ▪ 土官
- ▪ ▪ 四川行都司旧无,后设。旧有建昌前卫,后革
- ▪ ▪ 都司一奴儿干都司 卫三百八十四
- ▪ ▪ 所二十四
- ▪ ▪ 站七
- ▪ ▪ 地面七
- ▪ ▪ 寨一
- ▪ ▪ 卫六
- ▪ ▪ 都指挥使司二
- ▪ ▪ 指挥使司一
- ▪ ▪ 宣尉使司三
- ▪ ▪ 招讨司六
- ▪ ▪ 万户府四
- ▪ ▪ 千户所十七
- ▪ ▪ 上十二卫
- ▪ ▪ 五军都督府所属卫所 左军都督府
- ▪ ▪ 在外 浙江都司
- ▪ 志第六十七 兵三
- ▪ ▪ 边防 海防江防 民壮 士兵 乡兵
- ▪ 志第六十八 兵四
- ▪ 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 ▪ 志第七十 刑法二
- ▪ 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 ▪ 志第七十二 艺文一
- ▪ 志第七十三 艺文二
- ▪ 志第七十四 艺文三
- ▪ 志第七十五 艺文四
- ▪ 表第一 诸王世表一
- ▪ 表第二 诸王世表二
- ▪ 表第三 诸王世表三
- ▪ 表第四 诸王世表四
- ▪ 表第五 诸王世表五
- ▪ 表第六 功臣世表一
- ▪ 表第七 功臣世表二
- ▪ 表第八 功臣世表三
- ▪ 表第九 外戚恩泽侯表
- ▪ 表第十 宰辅年表一
- ▪ 表第十一 宰辅年表二
- ▪ 表第十二 七卿年表一
- ▪ 表第十三 七卿年表二
- ▪ 列传第一 后妃
- ▪ ▪ 后妃一
- ▪ 列传第二 后妃二
- ▪ 列传第三
- ▪ ▪ 兴宗孝康皇帝孝康皇后 吕太后 睿宗献皇帝献皇后
- ▪ 列传第四 诸王
- ▪ ▪ 诸王一
- ▪ 列传第五 诸王二
- ▪ 列传第六 诸王三
- ▪ ▪ 太祖诸子三
- ▪ ▪ 兴宗诸子
- ▪ ▪ 惠帝诸子
- ▪ ▪ 成祖诸子
- ▪ 列传第七 诸王四
- ▪ ▪ 仁宗诸子
- ▪ ▪ 英宗诸子
- ▪ ▪ 景帝子
- ▪ ▪ 宪宗诸子
- ▪ ▪ 孝宗子
- ▪ 列传第八 诸王五
- ▪ ▪ 世宗诸子
- ▪ ▪ 穆宗诸子
- ▪ ▪ 神宗诸子
- ▪ ▪ 光宗诸子
- ▪ ▪ 熹宗诸子
- ▪ ▪ 庄烈帝诸子
- ▪ 列传第九
- ▪ ▪ 宪宗五女
- ▪ ▪ 孝宗三女
- ▪ ▪ 睿宗二女
- ▪ ▪ 光宗九女
- ▪ ▪ 庄烈帝六女
- ▪ ▪ 世宗五女
- ▪ ▪ 穆宗六女
- ▪ ▪ 神宗十女
- ▪ ▪ 成祖五女
- ▪ ▪ 仁宗七女
- ▪ ▪ 宣宗二女
- ▪ ▪ 英宗八女
- ▪ ▪ 景帝一女
- ▪ ▪ 公主
- ▪ 列传第十 郭子兴 韩林儿
- ▪ 列传第十一 陈友谅 张士诚 方国珍 明玉珍
- ▪ 列传第十二
- ▪ ▪ 扩廓帖木儿蔡子英 陈友定伯颜子中等 把匝剌瓦尔密
- ▪ 列传第十三 徐达 常遇春
- ▪ 列传第十四 李文忠 邓愈 汤和 沐英
- ▪ 列传第十五 李善长 汪广洋
- ▪ 列传第十六 刘基(子琏璟) 宋濂 叶琛 章溢(子存道)
- ▪ 列传第十七 冯胜(兄国用) 傅友德 廖永忠(赵庸) 杨璟 胡美
- ▪ 列传第十八
- ▪ 列传第十九
- ▪ 列传第二十
- ▪ 列传第二十一
- ▪ 列传第二十二
- ▪ 列传第二十三
- ▪ 列传第二十四
- ▪ 列传第二十五
- ▪ 列传第二十六
- ▪ 列传第二十七
- ▪ 列传第二十八
- ▪ 列传第二十九
- ▪ 列传第三十
- ▪ 列传第三十一
- ▪ 列传第三十二 盛庸 平安 何福 顾成
- ▪ 列传第三十三
- ▪ 列传第三十四
- ▪ 列传第三十五
- ▪ ▪ 解缙 黄淮 胡广 金幼孜 胡俨
- ▪ 列传第三十六
- ▪ ▪ 杨士奇 杨荣曾孙旦 杨溥马愉
- ▪ 列传第三十七
- ▪ ▪ 蹇义 夏原吉俞士吉 李文郁 邹师颜
- ▪ 列传第三十八
- ▪ ▪ 郁新 赵羾 金忠 李庆 师逵 古朴向宝 陈寿马京 许思温刘季{虎} 刘辰 杨砥 虞谦吕升 仰瞻 严本 汤宗
- ▪ 列传第三十九
- ▪ ▪ 茹瑺 严震直 张紞毛泰亨 王钝 郑赐 郭资 吕震 李至刚方宾 吴中 刘观
- ▪ 列传第四十
- ▪ 列传第四十一
- ▪ ▪ 宋礼蔺芳 陈瑄王瑜 周忱
- ▪ 列传第四十二
- ▪ ▪ 张辅高士文 徐政 黄福 刘俊吕毅 刘昱 陈洽侯保 冯贵伍云 陈忠李任等 李彬 柳升崔聚 史安 陈镛 李宗昉 潘禋梁铭 王通陶季容 陈汀
- ▪ 列传第四十三
- ▪ ▪ 宋晟 薛禄郭义 金玉 刘荣 硃荣 费瓛 谭广 陈怀马亮蒋贵孙琬 任礼 赵安 赵辅 刘聚
- ▪ 列传第四十四
- ▪ 列传第四十五
- ▪ 列传第四十六
- ▪ 列传第四十七
- ▪ 列传第四十八
- ▪ 列传第四十九
- ▪ 列传第五十
- ▪ ▪ 尹昌隆 耿通陈谔 戴纶林长懋 陈祚郭循 刘球子钺釪陈鉴何观 钟同孟 杨集 章纶子玄应 廖庄 倪敬盛灊等 杨瑄子源 盛颙等
- ▪ 列传第五十一
- ▪ ▪ 李时勉 陈敬宗 刘铉萨琦 邢让李绍林瀚子庭昂 庭机孙燫 烃 谢鐸 鲁鐸赵永
- ▪ 列传第五十二
- ▪ ▪ 邹缉郑维桓 柯暹 弋谦黄骥 黄泽孔友谅 范济 聊让郭佑 胡仲伦 华敏 贾斌 左鼎练纲 曹凯许仕达 刘炜尚褫 单宇姚显 杨浩 张昭贺炀
- ▪ 列传第五十三
- ▪ ▪ 陶成子鲁 陈敏 丁瑄 王得仁子一夔 叶祯 伍骥 毛吉林锦 郭绪 姜昂子龙
- ▪ 列传第五十四
- ▪ ▪ 韩观 山云 萧授吴亮 方瑛陈友 李震王信都胜 郭鋐 彭伦 欧磐 张祐
- ▪ 列传第五十五
- ▪ ▪ 曹鼐 张益 邝埜 王佐丁铉等 孙祥谢泽 袁彬哈铭袁敏
- ▪ 列传第五十六
- ▪ 列传第五十七
- ▪ ▪ 高谷 胡濙 王直
- ▪ 列传第五十八
- ▪ ▪ 于谦子冕 吴宁 王伟
- ▪ 列传第五十九
- ▪ ▪ 王骥孙瑾 徐有贞 杨善李实 赵荣 霍瑄 沈固 王越
- ▪ 列传第六十
- ▪ ▪ 罗亨信 侯璡 杨宁 王来 孙原贞孙需 张宪 硃鉴 杨信民张骥竺渊耿定 王晟 邓颙 马谨 程信 白圭子钺 张瓚谢士元孔镛李时敏 邓廷瓚 王轼 刘丙
- ▪ 列传第六十一
- ▪ ▪ 杨洪子俊 从子能 信 石亨从子彪 从孙后 郭登 硃谦子永 孙晖等孙镗赵胜 范广
- ▪ 列传第六十二
- ▪ ▪ 史昭刘昭 李达 巫凯曹义 施聚 许贵子宁 周贤子玉欧信 王玺 鲁鉴子麟 孙经 刘宁周玺 庄鉴 彭清 姜汉子奭孙应熊 安国 杭雄
- ▪ 列传第六十三
- ▪ ▪ 卫青子颖 董兴 何洪刘雄 刘玉 仇钺 神英子周 曹雄子谦 冯祯 张俊李鋐 杨锐崔文
- ▪ 列传第六十四
- ▪ ▪ 李贤 吕原子常 岳正 彭时 商辂 刘定之
- ▪ 列传第六十五
- ▪ ▪ 王翱 年富 王竑 李秉 姚夔 王复 林聪 叶盛
- ▪ 列传第六十六
- ▪ ▪ 项忠 韩雍 余子俊阮勤 硃英 秦纮
- ▪ 列传第六十七
- ▪ ▪ 罗伦涂棐 章懋从子拯 黄仲昭 庄昶邹智 舒芬崔桐 马汝骥
- ▪ 列传第六十八
- ▪ 列传第六十九
- ▪ ▪ 徐溥 邱濬 刘健 谢迁 李东阳 王鏊 刘忠
- ▪ 列传第七十
- ▪ ▪ 王恕子承裕 马文升 刘大夏
- ▪ 列传第七十一
- ▪ ▪ 何乔新 彭韶 周经 耿裕 倪岳 闵珪 戴珊
- ▪ 列传第七十二
- ▪ ▪ 周洪谟 杨守陈弟守阯 子茂元 茂仁 张元祯陈音 傅瀚张昇 吴宽 傅珪 刘春 吴俨 顾清 刘瑞
- ▪ 列传第七十三
- ▪ ▪ 李敏叶淇 贾俊刘璋 黄绂 张悦张蓥 钟 曾鉴 梁璟王诏 徐恪李介子昆 黄珂 王鸿儒 丛兰 吴世忠
- ▪ 列传第七十四
- ▪ ▪ 韩文顾佐 陈仁 张敷华 杨守随弟守隅 许进子诰 赞论雍泰张津 陈寿 樊莹 熊绣 潘蕃 胡富 张泰 吴文度 张鼐冒政 王璟 李钦
- ▪ 列传第七十五
- ▪ ▪ 何鉴 马中锡 陆完 洪钟陈镐 蒋昇 陈金 俞谏 周南孙禄马昊
- ▪ 列传第七十六
- ▪ 列传第七十七
- ▪ ▪ 李文祥 孙磐徐珪 胡爟周时从 王雄 罗侨 叶钊刘天麒戴冠 黄巩 陆震 夏良胜万潮等 何遵刘校等
- ▪ 列传第七十八
- ▪ ▪ 杨廷和 梁储 蒋冕 毛纪 石珤 兄玠
- ▪ 列传第七十九
- ▪ 列传第八十
- ▪ 列传第八十一
- ▪ 列传第八十二
- ▪ 列传第八十三 王守仁(冀元亨)
- ▪ 列传第八十四 张璁(胡鐸) 桂萼 方献夫 夏言
- ▪ 列传第八十五
- ▪ 列传第八十六
- ▪ 列传第八十七
- ▪ 列传第八十八
- ▪ 列传第八十九
- ▪ 列传第九十
- ▪ 列传第九十一
- ▪ 列传第九十二
- ▪ 列传第九十三
- ▪ 列传第九十四
- ▪ 列传第九十五
- ▪ 列传第九十六
- ▪ 列传第九十七
- ▪ 列传第九十八
- ▪ 列传第九十九
- ▪ 列传第一百
- ▪ 列传第一百一
- ▪ 列传第一百二
- ▪ 列传第一百三
- ▪ 列传第一百四
- ▪ 列传第一百五
- ▪ 列传第一百六
- ▪ 列传第一百七
- ▪ 列传第一百八
- ▪ 列传第一百九
- ▪ 列传第一百十
- ▪ 列传第一百十一
- ▪ 列传第一百十二
- ▪ 列传第一百十三
- ▪ 列传第一百十四 海瑞(何以尚) 丘橓 吕坤 郭正域
- ▪ 列传第一百十五
- ▪ 列传第一百十六
- ▪ 列传第一百十七
- ▪ 列传第一百十八
- ▪ 列传第一百十九
- ▪ 列传第一百二十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一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二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三
- ▪ 列传第一百二十四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五
- ▪ 列传一百二十六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七
- ▪ 列传第一百二十八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九
- ▪ 列传第一百三十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一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二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三
- ▪ 列传第一百三十四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五
- ▪ 列传第一百三十六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七
- ▪ 列传第一百三十八 孙承宗(子鉁等)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九
- ▪ 列传第一百四十 杨嗣昌 吴甡
- ▪ 列传第一百四十一
- ▪ 列传第一百四十二
- ▪ 列传第一百四十三
- ▪ 列传第一百四十四
- ▪ 列传第一百四十五
- ▪ 列传第一百四十六
- ▪ 列传第一百四十七
- ▪ 列传第一百四十八
- ▪ 列传一百四十九
- ▪ 列传第一百五十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一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二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三
- ▪ 列传第一百五十四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五
- ▪ 列传第一百五十六 曹文诏(弟文耀) 周遇吉 黄得功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七
- ▪ 列传第一百五十八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九
- ▪ 列传第一百六十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一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二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三
- ▪ 列传第一百六十四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五
- ▪ 列传第一百六十六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七
- ▪ 列传第一百六十八 何腾蛟(章旷 傅作霖) 瞿式耜(汪皞等)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九 循吏
- ▪ 列传第一百七十 儒林一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一 儒林二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二 儒林三
- ▪ ▪ 孔希学孔彦绳 颜希惠 曾质粹 孔闻礼 孟希文 仲于陛 周冕 程接道 程克仁 张文运 邵继祖 硃梴 硃墅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三 文苑一
- ▪ 列传第一百七十四 文苑二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五 文苑三
- ▪ 列传第一百七十六 文苑四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七 忠义一
- ▪ 列传第一百七十八 忠义二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九 忠义三
- ▪ 列传第一百八十 忠义四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一 忠义五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二 忠义六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三 忠义七
- ▪ 列传第一百八十四 孝义
- ▪ ▪ 孝义一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五 孝义二
- ▪ 列传第一百八十六 隐逸
- ▪ ▪ 张介福 倪瓚 徐舫 杨恒 陈洄 杨引 吴海 刘闵 杨黼 孙一元沈周 陈继儒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七 方伎
- ▪ 列传第一百八十八 外戚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九 列女一
- ▪ 列传第一百九十 列女二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一 列女三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二 宦官一
- ▪ ▪ 郑和侯显 金英兴安 范弘等 王振 曹吉祥刘永诚 怀恩覃吉 汪直 梁芳钱能等 何鼎邓原等 李广 蒋琮 刘瑾 张永谷大用魏彬等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三 宦官二
- ▪ ▪ 李芳 冯保 张鲸 陈增陈奉 高淮 梁永杨荣 陈矩 王安魏忠贤 王体乾李永贞等 崔文升 张彝宪 高起潜 王承恩 方正化
- ▪ 列传第一百九十四 阉党
- ▪ ▪ 焦芳 刘宇 曹元 张彩韩福等 顾秉谦 魏广微等 崔呈秀吴淳夫等 刘志选梁梦环等 曹钦程石三畏等 王绍徽周应秋霍维华徐大化等 阎鸣泰 贾继春田尔耕 许显纯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五 佞幸
- ▪ ▪ 纪纲 门达逮杲 李孜省 继晓 江彬许泰 钱宁 陆炳 邵元节 陶仲文 顾可学盛端明等
- ▪ 列传第一百九十六 奸臣
- ▪ ▪ 胡惟庸陈宁 陈瑛马麟等 严嵩赵文华等 周延儒 温体仁马士英阮大铖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七 流贼
- ▪ ▪ 李自成 张献忠
- ▪ 列传第一百九十八 土司
- ▪ ▪ 湖广土司
- ▪ ▪ 施州施南宣抚司 散毛宣抚司 忠建宣抚司 容美宣抚司 永顺军民宣慰使司 保靖州军民宣慰使司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九 四川土司
- ▪ ▪ 四川土司一
- ▪ 列传第二百 四川土司二
- ▪ ▪ 播州宣慰司 永宁宣抚司 酉阳宣抚司 石砫宣抚司
- ▪ 列传第二百一 云南土司
- ▪ ▪ 云南土司一
- ▪ 列传第二百二 云南土司二
- ▪ ▪ 姚安 鹤庆 武定 寻甸 丽江 元江 永昌 新化 威远 北胜 湾甸镇康 大侯 澜沧卫 麓川
- ▪ 列传第二百三 云南土司三
- ▪ 列传第二百四 贵州土司
- ▪ ▪ 贵阳 思南思州附 镇远 铜仁 黎平 安顺 都匀 平越 石阡新添金筑安抚司附
- ▪ 列传第二百五 广西土司
- ▪ ▪ 广西土司一 桂林 柳州 庆远 平乐 梧州 浔州 南宁
- ▪ 列传第二百六 广西土司二
- ▪ ▪ 太平 思明 思恩 镇安 田州 恩城 上隆 都康
- ▪ 列传第二百七 广西土司三
- ▪ ▪ 泗城 利州 龙州 归顺 向武 奉议 江州 思陵广东琼州府附
- ▪ 列传第二百八 外国一
- ▪ ▪ 朝鲜
- ▪ 列传第二百九 外国二
- ▪ ▪ 安南
- ▪ 列传第二百十 外国三
- ▪ ▪ 日本
- ▪ 列传第二百十一 外国四
- ▪ ▪ 琉球 吕宋 合猫里 美洛居 沙瑶呐哔啴 鸡笼 婆罗 麻叶甕 古麻刺朗 冯嘉施兰 文郎马神
- ▪ 列传第二百十二 外国五
- ▪ ▪ 占城宾童龙 真腊 暹罗 爪哇阇婆 苏吉丹 碟里 日罗夏治三佛齐
- ▪ 列传第二百十三 外国六
- ▪ ▪ 浡泥 满剌加 苏门答剌 须文达那 苏禄 西洋琐里 琐里 览邦淡巴 百花 彭亨 那孤儿 黎伐 南渤利 阿鲁 柔佛 丁机宜 巴喇西 佛郎机 和兰
- ▪ 列传第二百十四 外国七
- ▪ 列传第二百十五 外国八鞑靼
- ▪ 列传第二百十六 外国九瓦剌 朵颜(福余 泰宁)
- ▪ 列传第二百十七 西域一
- ▪ ▪ 哈密卫 柳城 火州 土鲁番
- ▪ 列传第二百十八 西域二 西番诸卫(西宁河州洮州岷州等番族诸卫)
- ▪ ▪ 安定卫 阿端卫 曲先卫 赤斤蒙古卫 沙州卫 罕东卫 罕东左卫 哈梅里
- ▪ 列传第二百十九 西域三
- ▪ 列传第二百二十 西域四
- ▪ 附录:张廷玉上明史表
钱币之兴,自九府圜法,历代遵用。钞始於唐之飞钱,宋之交会,金之交钞。元世始终用钞,钱几废矣。
太祖初置宝源局於应天,铸“大中通宝”钱,与历代钱兼行。以四百文为一贯,四十文为一两,四文为一钱。及平陈友谅,命江西行省置货泉局,颁大中通宝钱,大小五等钱式。即位,颁“洪武通宝”钱,其制凡五等:曰“当十”、“当五”、“当三”、“当二”、“当一”。“当十”钱重一两,馀递降至重一钱止。各行省皆设宝泉局,与宝源局并铸,而严私铸之禁。洪武四年改铸大中、洪武通宝大钱为小钱。初,宝源局钱铸“京”字於背,后多不铸,民间无“京”字者不行,故改铸小钱以便之。寻令私铸钱作废铜送官,偿以钱。是时有司责民出铜,民毁器皿输官,颇以为苦。而商贾沿元之旧习用钞,多不便用钱。
七年,帝乃设宝钞提举司。明年始诏中书省造大明宝钞,命民间通行。以桑穰为料,其制方,高一尺,广六寸,质青色,外为龙文花栏。横题其额曰“大明通行宝钞”。其内上两旁,复为篆文八字,曰“大明宝钞,天下通行”。中图钱贯,十串为一贯。其下云“中书省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二十五两,仍给犯人财产。”若五百文则画钱文为五串,馀如其制而递减之。其等凡六:曰一贯,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每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罪之;以金银易钞者听。遂罢宝源、宝泉局。越二年,复设宝泉局,铸小钱与钞兼行,百文以下止用钱。商税兼收钱钞,钱三钞七。十三年,以钞用久昏烂,立倒钞法,令所在置行用库,许军民商贾以昏钞纳库易新钞,量收工墨直。会中书省废,乃以造钞属户部,铸钱属工部,而改宝钞文“中书省”为“户部”,与旧钞兼行。十六年,置户部宝钞广源库、广惠库;入则广源掌之,出则广惠掌之。在外卫所军士,月盐皆给钞,各盐场给工本钞。十八年,天下有司官禄米皆给钞,二贯五百文准米一石。
二十二年诏更定钱式:生铜一斤,铸小钱百六十,折二钱半之,“当三”至“当十”,准是为差。更造小钞,自十文至五十文。二十四年谕榷税官吏,凡钞有字贯可辩者,不问烂损,即收受解京,抑勒与伪充者罪之。二十五年设宝钞行用库於东市,凡三库,各给钞三万锭为钞本,倒收旧钞送内府。令大明宝钞与历代钱兼行,钞一贯准钱千文,提举司於三月内印造,十月内止,所造钞送内府充赏赉。明年罢行用库,又罢宝泉局。时两浙、江西、闽、广民重钱轻钞,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由是物价翔贵,而钞法益坏不行。三十年乃更申交易用金银之禁。
成祖初,犯者以奸恶论,惟置造首饰器皿,不在禁例。永乐二年诏犯者免死,徙家戍兴州。陕西都司佥事张豫,坐抵易官钞论戍。江夏民父死,以银营葬具,当戍边。帝以其迫於治葬,非玩法,特矜宥之。都御史陈瑛言:“比岁钞法不通,皆缘朝廷出钞太多,收敛无法,以致物重钞轻。莫若暂行户口食盐法。天下人民不下千万户,官军不下二百万家,诚令计口纳钞食盐,可收五千馀万锭。”帝令户部会群臣议。大口月食盐一斤,纳钞一贯,小口半之。从其议。设北京宝钞提举司,税粮课程赃罚俱折收钞,其直视洪武初减十之九。后又令盐官纳旧钞支盐,发南京抽分场积薪、龙江提举司竹木鬻之军民,收其钞。应天岁办芦柴,徵钞十之八。帝初即位,户部尚书夏原吉请更钞板篆文为“永乐”。帝命仍其旧。自后终明世皆用洪武年号云。
仁宗监国,令犯笞杖者输钞。及即位,以钞不行询原吉。原吉言:“钞多则轻,少则重。民间钞不行,缘散多敛少,宜为法敛之。请市肆门摊诸税,度量轻重,加其课程。钞入官,官取昏软者悉毁之。自今官钞宜少出,民间得钞难,则自然重矣。”乃下令曰:“所增门摊课程,钞法通,即复旧,金银布帛交易者,亦暂禁止。”然是时,民卒轻钞。至宣德初,米一石用钞五十贯,乃驰布帛米麦交易之禁。凡以金银交易及匿货增直者罚钞,府县卫所仓粮积至十年以上者,盐粮悉收钞,秋粮亦折钞三分,门摊课钞增五倍,塌房、店舍月纳钞五百贯,果园、CA车并令纳钞。户部言民间交易,惟用金银,钞滞不行。乃益严其禁,交易用银一钱者,罚钞千贯,赃吏受银一两者,追钞万贯,更追免罪钞如之。
英宗即位,收赋有米麦折银之令,遂减诸纳钞者,而以米银钱当钞,驰用银之禁。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乃用钱,惟折官俸用钞,钞壅不行。十三年复申禁令,阻钞者追一万贯,全家戍边。天顺中,始驰其禁。宪宗令内外课程钱钞兼收,官俸军饷亦兼支钱钞。是时钞一贯不能直钱一文,而计钞徵之民,则每贯徵银二分五厘,民以大困。
弘治元年,京城税课司,顺天、山东、河南户口食盐,俱收钞,各钞关俱钱钞兼收。其后乃皆改折用银。而洪武、永乐、宣德钱积不用,诏发之,令与历代钱兼用。户部请鼓铸,乃复开局铸钱。凡纳赎收税,历代钱、制钱各收其半;无制钱即收旧钱,二以当一。制钱者,国朝钱也。旧制,工部所铸钱入太仓、司钥二库;诸关税钱亦入司钥库。共贮钱数千百万,中官掌之,京卫军秋粮取给焉,每七百当银一两。武宗之初,部臣请察核侵蚀;又以钱当俸粮者,仅及银数三之一,请於承运库给银。时中官方用事,皆不听。已而司钥库太监庞栗言:“自弘治间榷关折银入承运库,钱钞缺乏,支放不给,请遵成化旧制,钱钞兼收。”从之。正德三年,以太仓积钱给官俸,十分为率,钱一银九。又从太监张永言,发天财库及户部布政司库钱,关给徵收,每七十文徵银一钱,且申私铸之禁。嘉靖四年,令宣课分司收税,钞一贯折银三厘,钱七文折银一分。是时钞久不行,钱亦大壅,益专用银矣。
明初铸洪武钱。成祖九年铸永乐钱。宣德九年铸宣德钱。弘治十六年以后,铸弘治钱。至世宗嘉靖六年,大铸嘉靖钱。每文重一钱三分,且补铸累朝未铸者。三十二年铸洪武至正德九号钱,每号百万锭,嘉靖钱千万锭,一锭五千文。而税课抽分诸厂,专收嘉靖钱。民患钱少,乃发内库新旧钱八千一百万文折给俸粮。又令通行历代钱,有销新旧钱及以铜造像制器者,罪比盗铸。先是,民间行滥恶钱,率以三四十钱当银一分。后益杂铅锡,薄劣无形制,至以六七十文当银一分。翦楮夹其中,不可辨。用给事中李用敬言,以制钱与前代杂钱相兼行,上品者俱七文当银一分,馀视钱高下为三等,下者二十一文当银一分;私造滥恶钱悉禁不行,犯者置之法。小钱行久,骤革之,民颇不便。又出内库钱给文武官俸,不论新旧美恶,悉以七文折算。诸以俸钱市易者,亦悉以七文抑勒予民,民亦骚然。
属连岁大侵,四方流民就食京师,死者相枕藉。论者谓钱法不通使然。於是御史何廷钰条奏,请许民用小钱,以六十文当银一分。户部执不从。廷钰讦奏尚书方钝及郎中刘尔牧。帝怒,斥尔牧,采廷钰议,命从民便。且定嘉靖钱七文,洪武诸钱十文,前代钱三十文,当银一分。然诸滥恶小钱,以初禁之严,虽奉旨间行,竟不复用,而民间竞私铸嘉靖通宝钱,与官钱并行焉。
给事中殷正茂言:“两京铜价大高,铸钱得不偿费。宜采云南铜,运至岳州鼓铸,费工本银三十九万,可得钱六万五千万文,直银九十三万馀两,足以少佐国家之急。”户部覆言:“云南地僻事简,即山鼓铸为便。”乃敕巡抚以盐课银二万两为工本。未几,巡抚王昺言费多入少,乞罢铸。帝以小费不当惜,仍命行之。越数年,巡按王诤复言宜罢铸。部议:“钱法壅滞者,由宣课司收税以七文当一分。奸民乘机阻挠,钱多则恶滥相欺,钱少则增直罔利,故禁愈繁而钱愈滞。自今准折听民便,不必定文数,而课税及官俸且俱用银。”乃罢云南铸钱,而从户部议。
时所铸钱有金背,有火漆,有镟边。议者以铸钱艰难,工匠劳费,革镟车用鑢铴。於是铸工竞杂铅锡便坐刂治,而轮郭粗粝,色泽黯黪。奸伪仿效,盗铸日滋,金背钱反阻不行。死罪日报,终不能止。帝患之,问大学士徐阶。阶陈五害,请停宝源局铸钱,应支给钱者悉予银。帝乃鞫治工匠侵料减工罪,而停鼓铸。自后税课徵银而不徵钱。且民间止用制钱,不用古钱,而私铸者多。
隆庆初,钱法不行,兵部侍郎谭纶言:“欲富民,必重布帛菽粟而贱银,欲贱银,必制钱法以济银之不足。今钱惟布於天下,而不以输於上,故其权在市井。请令民得以钱输官,则钱法自通。”於是课税银三两以下复收钱,民间交易一钱以下止许用钱。时钱八文折银一分,禁民毋得任意低昂。直隶巡按杨家相请铸大明通宝钱,不识年号。部议格不行。高拱再相,言:“钱法朝议夕更,迄无成说。小民恐今日得钱,而明日不用,是以愈更愈乱,愈禁愈疑。请一从民便,勿多为制以乱人耳目。”帝深然之。钱法复稍稍通矣。宝钞不用垂百馀年,课程亦鲜有收钞者,惟俸钱独支钞如故。四年始以新铸隆庆钱给京官俸云。
万历四年命户工二部,准嘉靖钱式铸“万历通宝”金背及火漆钱,一文重一钱二分五厘,又铸镟边钱,一文重一钱三分,颁行天下,俸粮皆银钱兼给。云南巡按郭庭梧言:“国初京师有宝源局,各省有宝泉局,自嘉靖间省局停废,民用告匮。滇中产铜,不行鼓铸,而反以重价购海,非利也。”遂开局铸钱。寻命十三布政司皆开局。采工部言,以五铢钱为准,用四火黄铜铸金背,二火黄铜铸火漆,粗恶者罪之。盖以费多利少则私铸自息也。久之,户部言:“钱之轻重不常,轻则敛,重则散,故无壅阏匮乏之患。初铸时,金背十文直银一分,今万历金背五文,嘉靖金背四文,各直银一分,火漆镟边亦如之。仅逾十年,而轻重不啻相半,钱重而物价腾踊,宜发库贮以平其直。”从之。时王府皆铸造私钱,吏乐敢讦。古钱阻滞不行,国用不足,乃命南北宝源局拓地增炉鼓铸。而北钱视南钱昂值三之一,南铸大抵轻薄。然各循其旧,并行不废。
天启元年铸泰昌钱。兵部尚书王象乾,请铸当十、当百、当千三等大钱,用龙文,略仿白金三品之制,於是两京皆铸大钱。后有言大钱之弊者,诏两京停铸大钱,收大钱发局改铸。当是时,开局遍天下,重课钱息。
崇祯元年,南京铸本七万九千馀两,获息银三万九千有奇;户部铸钱获息银二万六千有奇。其所铸钱,皆以五十五文当银一钱,计息取盈,工匠之赔补,行使之折阅,不堪命矣。宝泉局铜本四十万两,旧例钱成还本太仓,次年再借,至是令永作铸本。三年,御史铙京言:“铸钱开局,本通行天下,今乃苦於无息,旋开旋罢,自南北两局外,仅存湖广、陕西、四川、云南及宣、密二镇。而所铸之息,不尽归朝廷,复苦无铸本,盖以买铜而非采铜也。乞遵洪武初及永乐九年、嘉靖六年例,遣官各省铸钱,采铜於产铜之地,置官吏驻兵,仿银矿法,十取其三。铜山之利,朝廷擅之,小民所采,仍予直以市。”帝从之。是时铸厂并开,用铜益多,铜至益少。南京户部尚书郑三俊请专官买铜。户部议原籍产铜之人驻镇远、荆、常铜铅会集处,所谓采铜於产铜之地也。帝俱从之。既,又采绛、孟、垣曲、闻喜诸州县铜铅。荆州抽分主事硃大受言:“荆州上接黔、蜀,下联江、广,商贩铜铅毕集,一年可以四铸。四铸之息,两倍於南,三倍於北。”因陈便宜四事,即命大受专督之。遂定钱式,每文重一钱,每千直银一两。南都钱轻薄,屡旨严饬,乃定每文重八分。初,嘉靖钱最工,隆、万钱加重半铢,自启、祯新铸出,旧钱悉弃置。然日以恶薄,大半杂铅砂,百不盈寸,捽掷辄破碎。末年敕铸当五钱,不及铸而明亡。
初制,历代钱与制钱通行。自神宗初,从佥都御史庞尚鹏议,古钱止许行民间,输税赎罪俱用制钱。启、祯时广铸钱,始括古钱以充废铜,民间市易亦摈不用矣。庄烈帝初即位,御平台召对,给事中黄承昊疏有销古钱之语。大学士刘鸿训言:“北方皆用古钱,若骤废之,於民不便。”帝以为然。既而以御史王燮言,收销旧钱,但行新钱,於是古钱销毁顿尽。盖自隋世尽销古钱,至是凡再见云。
钞法自弘、正间废,天启时,给事中惠世扬复请造行。崇祯末,有蒋臣者申其说,擢为户部司务。倪元璐方掌部事,力主之,然终不可行而止。
坑冶之课,金银、铜铁、铅汞、硃砂、青绿,而金银矿最为民害。徐达下山东,近臣请开银场。太祖谓银场之弊,利於官者少,损於民者多,不可开。其后有请开陕州银矿者,帝曰:“土地所产,有时而穷。岁课成额,徵银无已。言利之臣,皆戕民之贼也。”临淄丞乞发山海之藏以通宝路,帝黜之。成祖斥河池民言采矿者。仁、宣仍世禁止,填番禺坑洞,罢嵩县白泥沟发矿。然福建尤溪县银屏山银场局炉冶四十二座,始於洪武十九年。浙江温、处、丽水、平阳等七县,亦有场局。岁课皆二千馀两。
永乐间,开陕西商县凤皇山银坑八所。遣官湖广、贵州采办金银课,复遣中官、御史往核之。又开福建浦城县马鞍等坑三所,设贵州太平溪、交址宣光镇金场局,葛容溪银场局,云南大理银冶。其不产金银者,亦屡有革罢。而福建岁额增至三万馀两,浙江增至八万馀。宣宗初,颇减福建课,其后增至四万馀,而浙江亦增至九万馀。英宗下诏封坑穴,撤闸办官,民大苏息,而岁额未除。岁办,皆洪武旧额也。闸办者,永、宣所新增也。既而禁革永煎。奸民私开坑穴相杀伤,严禁不能止。下诏宥之,不悛。言者复请开银场,则利归於上,而盗无所容。乃命侍郎王质往经理,定岁课,福建银二万馀,浙江倍之。又分遣御史曹祥、冯杰提督,供亿过公税,民困而盗愈众。邓茂七、叶宗留之徒流毒浙、闽,久之始定。景帝尝封闭,旋以盗矿者多,兵部尚书孙原贞请开浙江银场,因并开福建,命中官戴细保提督之。天顺四年命中官罗永之浙江,罗珪之云南,冯让之福建,何能之四川。课额浙、闽大略如旧,云南十万两有奇,四川万三千有奇,总十八万三千有奇。成化中,开湖广金场,武陵等十二县凡二十一场,岁役民夫五十五万,死者无算,得金仅三十五两,於是复闭。而浙江银矿以缺额量减,云南屡开屡停。
弘治元年始减云南二万两,温、处万两馀,罢浦城废坑银冶。至十三年,云南巡抚李士实言:“云南九银场,四场矿脉久绝,乞免其课。”报可。四川、山东矿穴亦先后封闭。武宗初,从中官秦文等奏,复开浙、闽银矿。既而浙江守臣言矿脉已绝,乃令岁进银二万两,刘瑾诛乃止。世宗初,闭大理矿场。其后蓟、豫、齐、晋、川、滇所在进矿砂金银,复议开采,以助大工。既获玉旺峪矿银,帝谕阁臣广开采。户部尚书方钝等请令四川、山东、河南抚按严督所属,一一搜访,以称天地降祥之意。於是公私交鹜矿利,而浙江、江西盗矿者且劫徽、宁,天下渐多事矣。
隆庆初,罢蓟镇开采。南中诸矿山,亦勒石禁止。万历十二年,奸民屡以矿利中上心。诸臣力陈其弊。帝虽从之,意怏怏。二十四年,张位秉政,前卫千户仲春请开矿,位不能止。开采之端启,废弁白望献矿峒者日至,於是无地不开。中使四出:昌平则王忠,真、保、蓟、永、房山、蔚州则王虎,昌黎则田进,河南之开封、彰德、卫辉、怀庆、叶县、信阳则鲁坤,山东之济南、青州、济宁、沂州、滕、费、蓬莱、福山、楼霞、招远、文登则陈增,山西之太原、平阳、潞安则张忠,南直之宁国、池州则郝隆、刘朝用,湖广之德安则陈奉,浙江之杭、严、金、衢、孝丰、诸暨则曹金,后代以刘忠,陕西之西安则赵鉴、赵钦,四川则丘乘云,辽东则高淮,广东则李敬,广西则沈永寿,江西则潘相,福建则高寀,云南则杨荣。皆给以关防,并偕原奏官往。矿脉微细无所得,勒民偿之。而奸人假开采之名,乘传横索民财,陵轹州县。有司恤民者,罪以阻挠,逮问罢黜。时中官多暴横,而陈奉尤甚。富家钜族则诬以盗矿,良田美宅则指以为下有矿脉,率役围捕,辱及妇女,甚至断人手足投之江,其酷虐如此。帝纵不问。自二十五年至三十三年,诸珰所进矿税银几及三百万两,群小藉势诛索,不啻倍蓰,民不聊生。山西巡抚魏允贞上言:“方今水旱告灾,天鸣地震,星流气射,四方日报。中外军兴,百姓困敝。而嗜利小人,借开采以肆饕餮。倘衅由中作,则矿夫冗役为祸尤烈。至是而后,求投珠抵璧之说用之晚矣。”河南巡按姚思仁亦言:“开采之弊,大可虑者有八。矿盗哨聚,易於召乱,一也。矿头累极,势成土崩,二也。矿夫残害,逼迫流亡,三也。雇民粮缺,饥饿噪呼,四也。矿洞遍开,无益浪费,五也。矿砂银少,强科民买,六也。民皆开矿,农桑失业,七也。奏官强横,淫刑激变,八也。今矿头以赔累死,平民以逼买死,矿夫以倾压死,以争斗死。及今不止,虽倾府库之藏,竭天下之力,亦无济於存亡矣。”疏入,皆不省。识者以为明亡盖兆於此。
铁冶所,洪武六年置。江西进贤、新喻、分宜,湖广兴国、黄梅,山东莱芜,广东阳山,陕西巩昌,山西吉州二,太原、泽、潞各一,凡十三所,岁输铁七百四十六万馀斤。河南、四川亦有铁冶。十二年益以茶陵。十五年,广平吏王允道言:“磁州产铁,元时置官,岁收百馀万斤,请如旧。”帝以民生甫定,复设必重扰,杖而流之海外。十八年罢各布政司铁冶。既而工部言:“山西交城产云子铁,旧贡十万斤,缮治兵器,他处无有。”乃复设。已而武昌、吉州以次复焉。末年,以工部言,复尽开,令民得自采鍊,每三十分取其二。永乐时,设四川龙州、辽东都司三万卫铁冶。景帝时,办事吏请复陕西、宁远铁矿,工部劾其违法,下狱。给事中张文质以为不宜塞言路,乃释之。弘治十七年,广东归善县请开铁冶,有司课外索赂,唐大鬓等因作乱,都御史刘大夏讨平之。正德十四年,广州置铁厂,以盐课提举司领之,禁私贩如盐法。嘉靖三十四年开建宁、延平诸府铁冶。隆、万以后,率因旧制,未尝特开云。
铜场,明初,惟江西德兴、铅山。其后四川梁山,山西五台,陕西宁羌、略阳及云南皆采水银、青绿。太祖时,廉州巡检言:“阶州界西戎,有水银坑冶及青绿、紫泥,愿得兵取其地。”帝不许。惟贵州大万山长官司有水银、硃砂场局,而四川东川府会川卫山产青绿、银、铜,以与外番接境,虞军民潜取生事,特禁饬之。成化十七年封闭云南路南州铜坑。弘治十八年裁革板场坑水银场局。正德九年,军士周达请开云南诸银矿,因及铜、锡、青绿。诏可,遂次第开采。嘉靖、隆、万间,因鼓铸,屡开云南诸处铜场,久之所获渐少。崇祯时,遂括古钱以供炉冶焉。关市之征,宋、元颇繁琐。明初务简约,其后增置渐多,行赍居鬻,所过所止各有税。其名物件析榜於官署,按而征之,惟农具、书籍及他不鬻於市者勿算,应征而藏匿者没其半。买卖田宅头匹必投税,契本别纳纸价。凡纳税地,置店历,书所止商氏名物数。官司有都税,有宣课,有司,有局,有分司,有抽分场局,有河泊所。所收税课,有本色,有折色。税课司局,京城诸门及各府州县市集多有之,凡四百馀所。其后以次裁并十之七。抽分在南京者,曰龙江、大胜港;在北京者,曰通州、白河、卢沟、通积、广积;在外者,曰真定、杭州、荆州、太平、兰州、广宁。又令军卫自设场分,收贮柴薪。河泊所惟大河以南有之,河北止盐山县。
凡税课,徵商估物货;抽分,科竹木柴薪;河泊,取鱼课。又有门摊课钞,领於有司。太祖初,征酒醋之税,收官店钱。即吴王位,减收官店钱,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府县官店为通课司。
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洪武初,命在京兵马指挥领市司,每三日一校勘街市度量权衡,稽牙侩物价;在外,城门兵马,亦令兼领市司。彰德税课司,税及蔬果、饮食、畜牧诸物。帝闻而黜之。山西平遥主簿成乐秩满来朝,上其考曰“能恢办商税”。帝曰:“税有定额,若以恢办为能,是剥削下民,失吏职也。州考非是。”命吏部移文以讯。十年,户部奏:“天下税课司局,征商不如额者百七十八处。遂遣中官、国子生及部委官各一人核实,立为定额。十三年,吏部言:“税课司局岁收额米不及五百石者,凡三百六十四处,宜罢之。”报可。胡惟庸伏诛,帝谕户部曰:“曩者奸臣聚敛,税及纤悉,朕甚耻焉。自今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罢天下抽分竹木场。明年令以野兽皮输鱼课,制裘以给边卒。
初,京师军民居室皆官所给,比舍无隙地。商货至,或止於舟,或贮城外,驵侩上下其价,商人病之。帝乃命於三山诸门外,濒水为屋,名塌房,以贮商货。
永乐初定制,嫁娶丧祭时节礼物、自织布帛、农器、食品及买既税之物、车船运己货物、鱼蔬杂果非市贩者,俱免税。准南京例,置京城官店塌房。七年遣御史、监生於收课处榷办课程。二十一年,山东巡按陈济言:“淮安、济宁、东昌、临清、德州、直沽,商贩所聚。今都北平,百货倍往时。其商税宜遣人监榷一年,以为定额。”帝从之。
洪熙元年增市肆门摊课钞。宣德四年,以钞法不通,由商居货不税,由是於京省商贾凑集地、市镇店肆门摊税课,增旧凡五倍。两京蔬果园不论官私种而鬻者,塌房、库房、店舍居商货者,骡驴车受亻雇装载者,悉令纳钞。委御史、户部、锦衣卫、兵马司官各一,於城门察收。舟船受亻雇装载者,计所载料多寡、路近远纳钞。钞关之设自此始。其倚势隐匿不报者,物尽没官,仍罪之。於是有漷县、济宁、徐州、淮安、扬州、上新河、浒墅、九江、金沙洲、临清、北新诸钞关,量舟大小修广而差其额,谓之船料,不税其货。惟临清、北新则兼收货税,各差御史及户部主事监收。自南京至通州,经淮安、济宁、徐州、临清,每船百料,纳钞百贯。侍郎曹弘言:“塌房月钞五百贯,良苦,有鬻子女输课者。”帝令核除之。及钞法通,减北京蔬地课钞之半,船料百贯者减至六十贯。
正统初,诏凡课程门摊,俱遵洪武旧额,不得藉口钞法妄增。未几,以兵部侍郎於谦奏,革直省税课司局,领其税於有司;罢济宁、徐州及南京上新河船料钞,移漷县钞关於河西务;船料当输六十贯者减为二十贯。商民称便。九年,王佐掌户部,置彰义门官房,收商税课钞,复设直省税课司官,征榷渐繁矣。景泰元年,於谦柄国,船料减至十五贯,减涨家湾及辽阳课税之半。大理卿薛瑄忻言:“抽分薪炭等匿不报者,准舶商匿番货罪,尽没之,过重。请得比匿税律。”帝从之。成化七年增置芜湖、荆州、杭州三处工部官。初抽分竹木,止取钞,其后易以银,至是渐益至数万两。寻遣御史榷税。孝宗初,御史陈瑶言:“崇文门监税官以掊克为能,非国体。”乃命客货外,车辆毋得搜阻。又从给事中王敞言,取回芜湖、荆州、杭州抽分御史,以府州佐贰官监收其税。十三年复遣御史。正德十一年始收泰山碧霞元君祠香钱,从镇守太监言也。十二年,御史胡文静请革新设诸抽分厂。未一年,太监郑玺请复设於顺德、广平。工部尚书李鐩依阿持两端,横征之端复起。寻命中官李文、马俊之湖广、浙江抽分厂,与主事中分榷税。世宗初,抽分中官及江西、福建、广东税课司局多所裁革,又革真定诸府抽印木植中官。
京城九门之税,弘治初岁入钞六十六万馀贯,钱二百八十八万馀文,至末年,数大减。自正德七年以后,钞增四倍,钱增三十万。嘉靖三年,诏如弘治初年例,仍减钱三十万。直省关税,成化以来,折收银,其后复收钱钞。八年复收银,遂为定制。始时钞关估船料定税,既而以估料难核,乃度梁头广狭为准,自五尺至三丈六尺有差。帝令以成尺为限,勿科畸零。太监李能请於山海关榷商税,行之数年,主事邬阅言:“广宁八里铺前屯卫既有榷场,不宜再榷。”罢之。其后复山海关税,罢八里铺店钱。四十二年令各关岁额定数之外,馀饶悉入公帑。隆庆二年始给钞关主事关防敕书,寻令钞关去府近者,知府收解;去府远者,令佐贰官收贮府库,季解部。主事掌核商所报物数以定税数,收解无有所与。
神宗初,令商货进京者,河西务给红单,赴崇文门并纳正、条、船三税;其不进京者,河西务止收正税,免条、船二税。万历十一年革天下私设无名税课。然自隆庆以来,凡桥梁、道路、关津私擅抽税,罔利病民,虽累诏察革,不能去矣。迨两宫三殿灾,营建费不赀,始开矿增税。而天津店租,广州珠榷,两淮馀盐,京口供用,浙江市舶,成都盐茶,重庆名木,湖口、长江船税,荆州店税,宝坻鱼苇及门摊商税、油布杂税,中官遍天下,非领税即领矿,驱胁官吏,务朘削焉。
榷税之使,自二十六年千户赵承勋奏请始。其后高寀於京口,暨禄於仪真,刘成於浙,李凤於广州,陈奉於荆州,马堂於临清,陈增於东昌,孙隆於苏、杭,鲁坤於河南,孙朝於山西,丘乘云於四川,梁永於陕西,李道於湖口,王忠于密云,张晔於卢沟桥,沈永寿於广西,或徵市舶,或徵店税,或专领税务,或兼领开采。奸民纳贿於中官,辄给指挥千户札,用为爪牙。水陆行数十里,即树旗建厂。视商贾懦者肆为攘夺,没其全赀。负戴行李,亦被搜索。又立土商名目,穷乡僻坞,米盐鸡豕,皆令输税。所至数激民变,帝率庇不问。诸所进税,或称遗税,或称节省银,或称罚赎,或称额外赢馀。又假买办、孝顺之名,金珠宝玩、貂皮、名马,杂然进奉,帝以为能。甚至税监刘成因灾荒请暂宽商税,中旨仍徵课四万,其嗜利如此。三十三年始诏罢采矿,以税务归有司,而税使不撤。李道诡称有司固却,乞如旧便。帝遽从之。又听福府承奉谢文铨言,设官店於崇文门外,以供福邸。户部尚书赵世卿屡疏,不听。世卿又言:“崇文门、河西务、临清、九江、浒墅、扬州、北新、淮安各钞关,岁徵本折约三十二万五千馀两,万历二十五年增银八万二千两,此定额也。乃二十七年以后,历岁减缩,至二十九年总解二十六万六千馀两。究厥所由,则以税使苛敛,商至者少,连年税使所供,即此各关不足之数也。”疏入不省。宝坻银鱼厂,永乐时设,穆宗时,止令估直备庙祀上供。及是始以中官坐采,又徵其税,后并税武清等县非产鱼之处。增苇网诸税,且及青县、天津。九门税尤苛,举子皆不免,甚至击杀觐吏。事闻,诏法司治之,监竖为小戢。至四十二年,李太后遗命减天下税额三之一,免近京畸零小税。光宗立,始尽蠲天下额外税,撤回税监,其派入地亩、行户、人丁、间架者,概免之。
天启五年,户部尚书李起元请复榷水陆冲要,依万历二十七八年例,量徵什一。允行之。崇祯初,关税每两增一钱,通八关增五万两。三年复增二钱,惟临清仅半,而崇文门、河西务俱如旧。户部尚书毕自严,议增南京宣课司税额一万为三万。南京户部尚书郑三俊,以宣课所收落地税无几,请税芜湖以当增数。自严遂议税芜湖三万两,而宣课仍增一万。三俊悔,疏争不能已。九年复议增税课款项。十三年增关税二十万两,而商民益困矣。
凡诸课程,始收钞,间折收米,已而收钱钞半,后乃折收银,而折色、本色递年轮收,本色归内库,折色归太仓。
明初,东有马市,西有茶市,皆以驭边省戍守费。海外诸国入贡,许附载方物与中国贸易。因设市舶司,置提举官以领之,所以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以消其衅隙也。洪武初,设於太仓黄渡,寻罢。复设於宁波、泉州、广州。宁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广州通占城、暹罗、西洋诸国。琉球、占城诸国皆恭顺,任其时至入贡。惟日本叛服不常,故独限其期为十年,人数为二百,舟为二艘,以金叶勘合表文为验,以防诈伪侵轶。后市舶司暂罢,辄复严禁濒海居民及守备将卒私通海外诸国。
永乐初,西洋剌泥国回回哈只马哈没奇等来朝,附载胡椒与民互市。有司请徵其税。帝曰:“商税者,国家抑逐末之民,岂以为利。今夷人慕义远来,乃侵其利,所得几何,而亏辱大体多矣。”不听。三年,以诸番贡使益多,乃置驿於福建、浙江、广东三市舶司以馆之。福建曰来远,浙江曰安远,广东曰怀远。寻设交址云屯市舶提举司,接西南诸国朝贡者。初,入贡海舟至,有司封识,俟奏报,然后起运。宣宗命至即驰奏,不待报随送至京。
武宗时,提举市舶太监毕真言:“旧制,泛海诸船,皆市舶司专理,近领於镇巡及三司官,乞如旧便。”礼部议:市舶职司进贡方物,其泛海客商及风泊番船,非敕旨所载,例不当预。中旨令如熊宣旧例行。宣先任市舶太监也,尝以不预满剌加诸国番舶抽分,奏请兼理,为礼部所劾而罢。刘瑾私真,谬以为例云。
嘉靖二年,日本使宗设、宋素卿分道入贡,互争真伪。市舶中官赖恩纳素卿贿,右素卿,宗设遂大掠宁波。给事中夏言言倭患起於市舶。遂罢之。市舶既罢,日本海贾往来自如,海上奸豪与之交通,法禁无所施,转为寇贼。二十六年,倭寇百艘久泊宁、台,数千人登岸焚劫。浙江巡抚硃纨访知舶主皆贵官大姓,市番货皆以虚直,转鬻牟利,而直不时给,以是构乱。乃严海禁,毁馀皇,奏请镌谕戒大姓,不报。二十八年,纨又言:“长澳诸大侠林恭等勾引夷舟作乱,而巨奸关通射利,因为向导,躏我海滨,宜正典刑。”部覆不允。而通番大猾,纨辄以便宜诛之。御史陈九德劾纨措置乖方,专杀启衅。帝逮纨听勘。纨既黜,奸徒益无所惮,外交内讧,酿成祸患。汪直、徐海、陈东、麻叶等起,而海上无宁日矣。三十五年,倭寇大掠福建、浙、直,都御史胡宗宪遣其客蒋洲、陈可愿使倭宣谕。还报,倭志欲通贡市。兵部议不可,乃止。
三十九年,凤阳巡抚唐顺之议复三市舶司。部议从之。四十四年,浙江以巡抚刘畿言,仍罢。福建开而复禁。万历中,复通福建互市,惟禁市硝黄。已而两市舶司悉复,以中官领职如故。
永乐间,设马市三:一在开原南关,以待海西;一在开原城东五里,一在广宁,皆以待朵颜三卫。定直四等:上直绢八疋,布十二,次半之,下二等各以一递减。既而城东、广宁市皆废,惟开原南关马市独存。
大同马市始正统三年,巡抚卢睿请令军民平价市驼马,达官指挥李原等通译语,禁市兵器、铜铁。帝从之。十四年,都御史沈固请支山西行都司库银市马。时也先贡马互市,中官王振裁其马价,也先大举入寇,遂致土木之变。
成化十四年,陈钺抚辽东,复开三卫马市。通事刘海、姚安肆侵牟,朵颜诸部怀怨,扰广宁,不复来市。兵部尚书王越请令参将、布政司官各一员监之,毋有所侵克。遂治海、安二人罪。寻令海西及朵颜三卫入市;开原月一市,广宁月二市,以互市之税充抚赏。正德时,令验放入市者,依期出境,不得挟弓矢,非互市日,毋辄近塞垣。
嘉靖三十年,以总兵仇鸾言,诏於宣府、大同开马市,命侍郎史道总理之。兵部员外郎杨继盛谏。不从。俺答旋入寇抄,大同市则寇宣府,宣府市则寇大同。币未出境,警报随至。帝始悔之,召道还。然诸部嗜马市利,未敢公言大举,而边臣亦多畏慑,以互市啖之。明年罢大同马市,宣府犹未绝,抄掠不已,乃并绝之。隆庆四年,俺答孙把汉那吉来降,於是封贡互市之议起。而宣、大互市复开,边境稍静。然抚赏甚厚,朝廷为省客兵饷、减哨银以充之。频年加赏,而要求滋甚,司事者复从中乾没,边费反过当矣。
辽东义州木市,万历二十三年开,事具李化龙传。二十六年从巡抚张思忠奏罢之,遂并罢马市。其后总兵李成梁力请复,而蓟辽总督万世德亦疏於朝。二十九年复开马、木二市,后以为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