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史
- ▪ 本纪第一 太祖一
- ▪ 本纪第二 太祖二
- ▪ 本纪第三 太祖三
- ▪ 本纪第四 恭闵帝
- ▪ 本纪第五 成祖一
- ▪ 本纪第六 成祖二
- ▪ 本纪第七 成祖三
- ▪ 本纪第八 仁宗
- ▪ 本纪第九 宣宗
- ▪ 本纪第十 英宗前纪
- ▪ 本纪第十一 景帝
- ▪ 本纪第十二 英宗后纪
- ▪ 本纪第十三 宪宗一
- ▪ 本纪第十四 宪宗二
- ▪ 本纪第十五 孝宗
- ▪ 本纪第十六 武宗
- ▪ 本纪第十七 世宗一
- ▪ 本纪第十八 世宗二
- ▪ 本纪第十九 穆宗
- ▪ 本纪第二十 神宗一
- ▪ 本纪第二十一 神宗二
- ▪ ▪ 光宗
- ▪ 本纪第二十二 熹宗
- ▪ 本纪第二十三 庄烈帝一
- ▪ 本纪第二十四 庄烈帝二
- ▪ 志第一 天文一
- ▪ 志第二 天文二
- ▪ ▪ 填星
- ▪ ▪ 岁星
- ▪ ▪ 荧惑
- ▪ ▪ 太白
- ▪ ▪ 辰星
- ▪ 志第三 天文三
- ▪ 志第四 五行一(水)
- ▪ 志第五 五行二(火 木)
- ▪ 志第六 五行三(金 土)
- ▪ 志第七 历一
- ▪ 志第八 历二
- ▪ 志第九 历三
- ▪ 志第十 历四
- ▪ 志第十一 历五
- ▪ 志第十二 历六
- ▪ ▪ 木星
- ▪ ▪ 火星
- ▪ ▪ 土星
- ▪ ▪ 金星
- ▪ ▪ 水星
- ▪ ▪ 步四馀
- ▪ 志第十三 历七
- ▪ 志第十四 历八
- ▪ 志第十五 历九
- ▪ 志第十六 地理一
- ▪ 志第十七 地理二
- ▪ ▪ 山东山西
- ▪ 志第十八 地理三
- ▪ ▪ 河南陕西
- ▪ ▪ 宁夏左屯卫
- ▪ 志第十九 地理四
- ▪ ▪ 四川江西
- ▪ ▪ 守御礼州后千户所
- ▪ 志第二十 地理五
- ▪ ▪ 上爱茶峒长官司
- ▪ ▪ 湖广浙江
- ▪ 志第二十一 地理六
- ▪ ▪ 福建 广东 广西
- ▪ 志第二十二 地理七
- ▪ ▪ 云南 贵州
- ▪ ▪ 促瓦长官司
- ▪ 志第二十三 礼一(吉礼一)
- ▪ ▪ 分献陪祀
- ▪ ▪ 坛壝之制
- ▪ ▪ 神位祭器玉帛牲牢祝册之数
- ▪ ▪ 遣官祭祀
- ▪ ▪ 分献陪祀
- ▪ ▪ 玉帛牲牢
- ▪ ▪ 祝册
- ▪ ▪ 笾豆之实
- ▪ ▪ 祭祀杂议诸仪
- ▪ ▪ 祭祀日期
- ▪ ▪ 习仪
- ▪ ▪ 斋戒
- ▪ 志第二十四 礼二(吉礼二)
- ▪ ▪ 郊祀之制
- ▪ ▪ 大雩
- ▪ ▪ 郊祀配位
- ▪ ▪ 郊祀仪注
- ▪ ▪ 祈谷
- ▪ ▪ 大飨礼
- ▪ ▪ 令节拜天
- ▪ 志第二十五 礼三(吉礼三)
- ▪ ▪ 社稷
- ▪ ▪ 朝日夕月
- ▪ ▪ 先农
- ▪ ▪ 先蚕
- ▪ ▪ 高禖
- ▪ ▪ 祭告
- ▪ ▪ 祈报
- ▪ ▪ 神祇坛
- ▪ ▪ 星辰坛
- ▪ ▪ 灵星诸神
- ▪ ▪ 太岁月将风云雷雨之祀
- ▪ ▪ 岳镇海渎山川之祀
- ▪ ▪ 城隍
- ▪ 志第二十六 礼四(吉礼四)
- ▪ ▪ 京师九庙
- ▪ ▪ 圣师
- ▪ ▪ 旗纛
- ▪ ▪ 五祀
- ▪ ▪ 马神
- ▪ ▪ 南京神庙
- ▪ ▪ 功臣庙
- ▪ ▪ 三皇
- ▪ ▪ 历代帝王陵庙
- ▪ ▪ 至圣先师子孔庙祀
- ▪ ▪ 诸神祠
- ▪ ▪ 厉坛
- ▪ 志第二十七 礼五(吉礼五)
- ▪ ▪ 荐新
- ▪ ▪ 宗庙之制
- ▪ ▪ 禘佩
- ▪ ▪ 时享
- ▪ ▪ 加上谥号
- ▪ ▪ 庙讳
- ▪ 志第二十八 礼六(吉礼六)
- ▪ ▪ 功臣配飨
- ▪ ▪ 王国宗庙
- ▪ ▪ 奉先殿
- ▪ ▪ 奉慈殿
- ▪ ▪ 献皇帝庙
- ▪ ▪ 亲王从飨
- ▪ ▪ 群臣家庙
- ▪ 志第二十九 礼七(嘉礼一)
- ▪ ▪ 诸司朝觐仪
- ▪ ▪ 登极仪
- ▪ ▪ 大朝仪
- ▪ ▪ 常朝仪
- ▪ ▪ 皇太子亲王朝仪
- ▪ ▪ 诸王来朝仪
- ▪ ▪ 中宫受朝仪
- ▪ ▪ 朝贺东宫仪
- ▪ ▪ 大宴仪
- ▪ ▪ 上尊号徽号仪
- ▪ 志第三十 礼八(嘉礼二)
- ▪ ▪ 册皇后仪
- ▪ ▪ 册皇太子及皇太子妃仪
- ▪ ▪ 册亲王及王妃仪
- ▪ ▪ 皇帝加元服仪
- ▪ ▪ 皇太子皇子冠礼
- ▪ ▪ 品官冠礼
- ▪ ▪ 庶人冠礼
- ▪ 志第三十一 礼九(嘉礼三)
- ▪ ▪ 东宫出阁讲学仪
- ▪ ▪ 诸王读书仪
- ▪ ▪ 经筵
- ▪ ▪ 日讲
- ▪ ▪ 皇帝视学仪
- ▪ ▪ 天子纳后仪
- ▪ ▪ 皇太子纳妃仪
- ▪ ▪ 亲王婚礼
- ▪ ▪ 公主婚礼
- ▪ ▪ 品官婚礼
- ▪ ▪ 庶人婚礼
- ▪ 志第三十二 礼十(嘉礼四 宾礼)
- ▪ ▪ 遣使之蕃国仪
- ▪ ▪ 蕃国遣使进表仪
- ▪ ▪ 巡狩之制
- ▪ ▪ 东宫监国
- ▪ ▪ 皇太孙监国
- ▪ ▪ 颁诏仪
- ▪ ▪ 迎接诏赦仪
- ▪ ▪ 进书仪
- ▪ ▪ 进表笺仪
- ▪ ▪ 乡饮酒礼
- ▪ ▪ 蕃王朝贡礼
- ▪ ▪ 品官相见礼
- ▪ ▪ 庶人相见礼
- ▪ 志第三十三 礼十一(军礼)
- ▪ ▪ 亲征
- ▪ ▪ 遣将
- ▪ ▪ 禡祭
- ▪ ▪ 受降
- ▪ ▪ 奏凯献俘
- ▪ ▪ 论功行赏
- ▪ ▪ 大阅
- ▪ ▪ 大射
- ▪ ▪ 救日伐鼓
- ▪ 志第三十四 礼十二(凶礼一)
- ▪ ▪ 山陵
- ▪ ▪ 山陵
- ▪ 志第三十五 礼十三(凶礼二)
- ▪ ▪ 兴宗帝后陵寝
- ▪ ▪ 睿宗帝后陵寝
- ▪ ▪ 皇妃等丧葬
- ▪ ▪ 皇太子及妃丧葬
- ▪ ▪ 皇后陵寝
- ▪ ▪ 诸王及妃公主丧葬诸仪
- ▪ 志第三十六 礼十四(凶礼三)
- ▪ ▪ 中宫为父祖丧仪
- ▪ ▪ 遣使临吊仪
- ▪ ▪ 遣使册赠王公大臣仪
- ▪ ▪ 忌辰
- ▪ ▪ 乘舆受蕃国王讣奏仪
- ▪ ▪ 乘舆为王公大臣举哀仪
- ▪ ▪ 乘舆临王公大臣丧仪
- ▪ ▪ 谒祭陵庙
- ▪ ▪ 赐祭葬
- ▪ ▪ 丧葬之制
- ▪ ▪ 碑碣
- ▪ ▪ 赐谥
- ▪ ▪ 品官丧礼
- ▪ ▪ 士庶人丧礼
- ▪ ▪ 服纪
- ▪ 志第三十七 乐一
- ▪ 志第三十八 乐二
- ▪ ▪ 九庙时祫乐章
- ▪ ▪ 乐章一
- ▪ 志第三十九 乐三
- ▪ ▪ 乐章二
- ▪ ▪ 嘉靖间续定庆成宴乐章
- ▪ 志第四十 仪卫
- ▪ 志第四十一 舆服一
- ▪ 志第四十二 舆服二
- ▪ 志第四十三 舆服三
- ▪ 志第四十四 舆服四
- ▪ 志第四十五 选举一
- ▪ 志第四十六 选举二
- ▪ 志第四十七 选举三
- ▪ 志第四十八 职官一
- ▪ 志第四十九 职官二
- ▪ 志第五十 职官三
- ▪ 志第五十一 职官四
- ▪ 志第五十二 职官五
- ▪ 志第五十三 食货一
- ▪ ▪ 户口 田制屯田 庄田
- ▪ 志第五十四 食货二
- ▪ ▪ 赋役
- ▪ 志第五十五 食货三
- ▪ ▪ 漕运 仓库
- ▪ 志第五十六 食货四
- ▪ ▪ 盐法 茶法
- ▪ 志第五十七 食货五
- ▪ ▪ 钱钞 坑冶附铁冶铜场 商税 市舶 马市
- ▪ 志第五十八 食货六
- ▪ ▪ 上供采造 采造 柴炭 采木 珠池 织造 烧造 俸饷 会计
- ▪ 志第五十九 河渠一
- ▪ ▪ 黄河上
- ▪ 志第六十 河渠二
- ▪ ▪ 黄河下
- ▪ 志第六十一 河渠三
- ▪ ▪ 运河上
- ▪ 志第六十二 河渠四
- ▪ ▪ 运河下 海运
- ▪ 志第六十三 河渠五
- ▪ ▪ 淮河 泇河 卫河 漳河 沁河 滹沱河 桑乾河 胶莱河
- ▪ 志第六十四 河渠六
- ▪ ▪ 直省水利
- ▪ 志第六十五 兵一
- ▪ 志第六十六 兵二卫所 班军
- ▪ ▪ 土官
- ▪ ▪ 福建都司
- ▪ ▪ 福建行都司
- ▪ ▪ 江西都司
- ▪ ▪ 广东都司
- ▪ ▪ 后军都督府 在京
- ▪ ▪ 陕西都司
- ▪ ▪ 大宁都司
- ▪ ▪ 万全都司宣德五年,分直隶及山西等处卫所添设。
- ▪ ▪ 山西都司旧有太原三护卫,后革。蒲州千户所,改属直隶,广昌千户所,改属万全都司
- ▪ ▪ 山西行都司旧有蔚州卫,后改属万全都司
- ▪ ▪ 广西都司
- ▪ ▪ 中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
- ▪ ▪ 中都留守司
- ▪ ▪ 河南都司
- ▪ ▪ 南京卫所亲军卫
- ▪ ▪ 五军都督府属 左军都督府本府所属卫,仍隶北京左府。
- ▪ ▪ 右军都督府本府所属卫,仍隶北京右府。
- ▪ ▪ 中军都督府本府所属卫,仍隶北京中府。
- ▪ ▪ 前军都督府本府所属卫,仍隶北京前府。
- ▪ ▪ 在外 直隶旧为北平都司,有北平三护卫,后俱为亲军。其不系北平旧卫者,俱永乐以后添设。
- ▪ ▪ 福建都司
- ▪ ▪ 福建行都司
- ▪ ▪ 江西都司
- ▪ ▪ 山西行都司
- ▪ ▪ 北平三护卫
- ▪ ▪ 湖广行都司以湖广都司卫所改设
- ▪ ▪ 兴都留守司
- ▪ ▪ 前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
- ▪ ▪ 湖广都司
- ▪ ▪ 后军都督府本府所属卫,仍隶北京后府。
- ▪ ▪ 广东都司
- ▪ ▪ 后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北平都司
- ▪ ▪ 贵州都司旧有层台、重安二千户所,俱革。旧有平伐长官司,后隶贵阳府。旧有平浪、九名九姓独山州二长官司,后隶都匀府。
- ▪ ▪ 土官
- ▪ ▪ 中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
- ▪ ▪ 中都留守司
- ▪ ▪ 辽东都司
- ▪ ▪ 山东都司
- ▪ ▪ 右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云南都司
- ▪ ▪ 贵州都司
- ▪ ▪ 四川都司
- ▪ ▪ 河南都司旧有洛阳中护卫,后并汝州卫。
- ▪ ▪ 前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
- ▪ ▪ 湖广都司旧有武昌右千户所,革。
- ▪ ▪ 土官
- ▪ ▪ 广西都司
- ▪ ▪ 云南都司旧有鹤庆、通海二千户所,革
- ▪ ▪ 土官
- ▪ ▪ 山西三护卫
- ▪ ▪ 五军都督府所属卫所 左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浙江都司
- ▪ ▪ 辽东都司
- ▪ ▪ 山东都司旧有青州左护卫,后改天津右卫。旧有贵州护卫,革
- ▪ ▪ 右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
- ▪ ▪ 陕西都司旧有阶州卫、沙州卫、灵山千户所,后俱革。
- ▪ ▪ 陕西行都司洪武十二年添设
- ▪ ▪ 四川都司旧有浦江关军民千户所,后革
- ▪ ▪ 土官
- ▪ ▪ 四川行都司旧无,后设。旧有建昌前卫,后革
- ▪ ▪ 都司一奴儿干都司 卫三百八十四
- ▪ ▪ 所二十四
- ▪ ▪ 站七
- ▪ ▪ 地面七
- ▪ ▪ 寨一
- ▪ ▪ 卫六
- ▪ ▪ 都指挥使司二
- ▪ ▪ 指挥使司一
- ▪ ▪ 宣尉使司三
- ▪ ▪ 招讨司六
- ▪ ▪ 万户府四
- ▪ ▪ 千户所十七
- ▪ ▪ 上十二卫
- ▪ ▪ 五军都督府所属卫所 左军都督府
- ▪ ▪ 在外 浙江都司
- ▪ 志第六十七 兵三
- ▪ ▪ 边防 海防江防 民壮 士兵 乡兵
- ▪ 志第六十八 兵四
- ▪ 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 ▪ 志第七十 刑法二
- ▪ 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 ▪ 志第七十二 艺文一
- ▪ 志第七十三 艺文二
- ▪ 志第七十四 艺文三
- ▪ 志第七十五 艺文四
- ▪ 表第一 诸王世表一
- ▪ 表第二 诸王世表二
- ▪ 表第三 诸王世表三
- ▪ 表第四 诸王世表四
- ▪ 表第五 诸王世表五
- ▪ 表第六 功臣世表一
- ▪ 表第七 功臣世表二
- ▪ 表第八 功臣世表三
- ▪ 表第九 外戚恩泽侯表
- ▪ 表第十 宰辅年表一
- ▪ 表第十一 宰辅年表二
- ▪ 表第十二 七卿年表一
- ▪ 表第十三 七卿年表二
- ▪ 列传第一 后妃
- ▪ ▪ 后妃一
- ▪ 列传第二 后妃二
- ▪ 列传第三
- ▪ ▪ 兴宗孝康皇帝孝康皇后 吕太后 睿宗献皇帝献皇后
- ▪ 列传第四 诸王
- ▪ ▪ 诸王一
- ▪ 列传第五 诸王二
- ▪ 列传第六 诸王三
- ▪ ▪ 太祖诸子三
- ▪ ▪ 兴宗诸子
- ▪ ▪ 惠帝诸子
- ▪ ▪ 成祖诸子
- ▪ 列传第七 诸王四
- ▪ ▪ 仁宗诸子
- ▪ ▪ 英宗诸子
- ▪ ▪ 景帝子
- ▪ ▪ 宪宗诸子
- ▪ ▪ 孝宗子
- ▪ 列传第八 诸王五
- ▪ ▪ 世宗诸子
- ▪ ▪ 穆宗诸子
- ▪ ▪ 神宗诸子
- ▪ ▪ 光宗诸子
- ▪ ▪ 熹宗诸子
- ▪ ▪ 庄烈帝诸子
- ▪ 列传第九
- ▪ ▪ 宪宗五女
- ▪ ▪ 孝宗三女
- ▪ ▪ 睿宗二女
- ▪ ▪ 光宗九女
- ▪ ▪ 庄烈帝六女
- ▪ ▪ 世宗五女
- ▪ ▪ 穆宗六女
- ▪ ▪ 神宗十女
- ▪ ▪ 成祖五女
- ▪ ▪ 仁宗七女
- ▪ ▪ 宣宗二女
- ▪ ▪ 英宗八女
- ▪ ▪ 景帝一女
- ▪ ▪ 公主
- ▪ 列传第十 郭子兴 韩林儿
- ▪ 列传第十一 陈友谅 张士诚 方国珍 明玉珍
- ▪ 列传第十二
- ▪ ▪ 扩廓帖木儿蔡子英 陈友定伯颜子中等 把匝剌瓦尔密
- ▪ 列传第十三 徐达 常遇春
- ▪ 列传第十四 李文忠 邓愈 汤和 沐英
- ▪ 列传第十五 李善长 汪广洋
- ▪ 列传第十六 刘基(子琏璟) 宋濂 叶琛 章溢(子存道)
- ▪ 列传第十七 冯胜(兄国用) 傅友德 廖永忠(赵庸) 杨璟 胡美
- ▪ 列传第十八
- ▪ 列传第十九
- ▪ 列传第二十
- ▪ 列传第二十一
- ▪ 列传第二十二
- ▪ 列传第二十三
- ▪ 列传第二十四
- ▪ 列传第二十五
- ▪ 列传第二十六
- ▪ 列传第二十七
- ▪ 列传第二十八
- ▪ 列传第二十九
- ▪ 列传第三十
- ▪ 列传第三十一
- ▪ 列传第三十二 盛庸 平安 何福 顾成
- ▪ 列传第三十三
- ▪ 列传第三十四
- ▪ 列传第三十五
- ▪ ▪ 解缙 黄淮 胡广 金幼孜 胡俨
- ▪ 列传第三十六
- ▪ ▪ 杨士奇 杨荣曾孙旦 杨溥马愉
- ▪ 列传第三十七
- ▪ ▪ 蹇义 夏原吉俞士吉 李文郁 邹师颜
- ▪ 列传第三十八
- ▪ ▪ 郁新 赵羾 金忠 李庆 师逵 古朴向宝 陈寿马京 许思温刘季{虎} 刘辰 杨砥 虞谦吕升 仰瞻 严本 汤宗
- ▪ 列传第三十九
- ▪ ▪ 茹瑺 严震直 张紞毛泰亨 王钝 郑赐 郭资 吕震 李至刚方宾 吴中 刘观
- ▪ 列传第四十
- ▪ 列传第四十一
- ▪ ▪ 宋礼蔺芳 陈瑄王瑜 周忱
- ▪ 列传第四十二
- ▪ ▪ 张辅高士文 徐政 黄福 刘俊吕毅 刘昱 陈洽侯保 冯贵伍云 陈忠李任等 李彬 柳升崔聚 史安 陈镛 李宗昉 潘禋梁铭 王通陶季容 陈汀
- ▪ 列传第四十三
- ▪ ▪ 宋晟 薛禄郭义 金玉 刘荣 硃荣 费瓛 谭广 陈怀马亮蒋贵孙琬 任礼 赵安 赵辅 刘聚
- ▪ 列传第四十四
- ▪ 列传第四十五
- ▪ 列传第四十六
- ▪ 列传第四十七
- ▪ 列传第四十八
- ▪ 列传第四十九
- ▪ 列传第五十
- ▪ ▪ 尹昌隆 耿通陈谔 戴纶林长懋 陈祚郭循 刘球子钺釪陈鉴何观 钟同孟 杨集 章纶子玄应 廖庄 倪敬盛灊等 杨瑄子源 盛颙等
- ▪ 列传第五十一
- ▪ ▪ 李时勉 陈敬宗 刘铉萨琦 邢让李绍林瀚子庭昂 庭机孙燫 烃 谢鐸 鲁鐸赵永
- ▪ 列传第五十二
- ▪ ▪ 邹缉郑维桓 柯暹 弋谦黄骥 黄泽孔友谅 范济 聊让郭佑 胡仲伦 华敏 贾斌 左鼎练纲 曹凯许仕达 刘炜尚褫 单宇姚显 杨浩 张昭贺炀
- ▪ 列传第五十三
- ▪ ▪ 陶成子鲁 陈敏 丁瑄 王得仁子一夔 叶祯 伍骥 毛吉林锦 郭绪 姜昂子龙
- ▪ 列传第五十四
- ▪ ▪ 韩观 山云 萧授吴亮 方瑛陈友 李震王信都胜 郭鋐 彭伦 欧磐 张祐
- ▪ 列传第五十五
- ▪ ▪ 曹鼐 张益 邝埜 王佐丁铉等 孙祥谢泽 袁彬哈铭袁敏
- ▪ 列传第五十六
- ▪ 列传第五十七
- ▪ ▪ 高谷 胡濙 王直
- ▪ 列传第五十八
- ▪ ▪ 于谦子冕 吴宁 王伟
- ▪ 列传第五十九
- ▪ ▪ 王骥孙瑾 徐有贞 杨善李实 赵荣 霍瑄 沈固 王越
- ▪ 列传第六十
- ▪ ▪ 罗亨信 侯璡 杨宁 王来 孙原贞孙需 张宪 硃鉴 杨信民张骥竺渊耿定 王晟 邓颙 马谨 程信 白圭子钺 张瓚谢士元孔镛李时敏 邓廷瓚 王轼 刘丙
- ▪ 列传第六十一
- ▪ ▪ 杨洪子俊 从子能 信 石亨从子彪 从孙后 郭登 硃谦子永 孙晖等孙镗赵胜 范广
- ▪ 列传第六十二
- ▪ ▪ 史昭刘昭 李达 巫凯曹义 施聚 许贵子宁 周贤子玉欧信 王玺 鲁鉴子麟 孙经 刘宁周玺 庄鉴 彭清 姜汉子奭孙应熊 安国 杭雄
- ▪ 列传第六十三
- ▪ ▪ 卫青子颖 董兴 何洪刘雄 刘玉 仇钺 神英子周 曹雄子谦 冯祯 张俊李鋐 杨锐崔文
- ▪ 列传第六十四
- ▪ ▪ 李贤 吕原子常 岳正 彭时 商辂 刘定之
- ▪ 列传第六十五
- ▪ ▪ 王翱 年富 王竑 李秉 姚夔 王复 林聪 叶盛
- ▪ 列传第六十六
- ▪ ▪ 项忠 韩雍 余子俊阮勤 硃英 秦纮
- ▪ 列传第六十七
- ▪ ▪ 罗伦涂棐 章懋从子拯 黄仲昭 庄昶邹智 舒芬崔桐 马汝骥
- ▪ 列传第六十八
- ▪ 列传第六十九
- ▪ ▪ 徐溥 邱濬 刘健 谢迁 李东阳 王鏊 刘忠
- ▪ 列传第七十
- ▪ ▪ 王恕子承裕 马文升 刘大夏
- ▪ 列传第七十一
- ▪ ▪ 何乔新 彭韶 周经 耿裕 倪岳 闵珪 戴珊
- ▪ 列传第七十二
- ▪ ▪ 周洪谟 杨守陈弟守阯 子茂元 茂仁 张元祯陈音 傅瀚张昇 吴宽 傅珪 刘春 吴俨 顾清 刘瑞
- ▪ 列传第七十三
- ▪ ▪ 李敏叶淇 贾俊刘璋 黄绂 张悦张蓥 钟 曾鉴 梁璟王诏 徐恪李介子昆 黄珂 王鸿儒 丛兰 吴世忠
- ▪ 列传第七十四
- ▪ ▪ 韩文顾佐 陈仁 张敷华 杨守随弟守隅 许进子诰 赞论雍泰张津 陈寿 樊莹 熊绣 潘蕃 胡富 张泰 吴文度 张鼐冒政 王璟 李钦
- ▪ 列传第七十五
- ▪ ▪ 何鉴 马中锡 陆完 洪钟陈镐 蒋昇 陈金 俞谏 周南孙禄马昊
- ▪ 列传第七十六
- ▪ 列传第七十七
- ▪ ▪ 李文祥 孙磐徐珪 胡爟周时从 王雄 罗侨 叶钊刘天麒戴冠 黄巩 陆震 夏良胜万潮等 何遵刘校等
- ▪ 列传第七十八
- ▪ ▪ 杨廷和 梁储 蒋冕 毛纪 石珤 兄玠
- ▪ 列传第七十九
- ▪ 列传第八十
- ▪ 列传第八十一
- ▪ 列传第八十二
- ▪ 列传第八十三 王守仁(冀元亨)
- ▪ 列传第八十四 张璁(胡鐸) 桂萼 方献夫 夏言
- ▪ 列传第八十五
- ▪ 列传第八十六
- ▪ 列传第八十七
- ▪ 列传第八十八
- ▪ 列传第八十九
- ▪ 列传第九十
- ▪ 列传第九十一
- ▪ 列传第九十二
- ▪ 列传第九十三
- ▪ 列传第九十四
- ▪ 列传第九十五
- ▪ 列传第九十六
- ▪ 列传第九十七
- ▪ 列传第九十八
- ▪ 列传第九十九
- ▪ 列传第一百
- ▪ 列传第一百一
- ▪ 列传第一百二
- ▪ 列传第一百三
- ▪ 列传第一百四
- ▪ 列传第一百五
- ▪ 列传第一百六
- ▪ 列传第一百七
- ▪ 列传第一百八
- ▪ 列传第一百九
- ▪ 列传第一百十
- ▪ 列传第一百十一
- ▪ 列传第一百十二
- ▪ 列传第一百十三
- ▪ 列传第一百十四 海瑞(何以尚) 丘橓 吕坤 郭正域
- ▪ 列传第一百十五
- ▪ 列传第一百十六
- ▪ 列传第一百十七
- ▪ 列传第一百十八
- ▪ 列传第一百十九
- ▪ 列传第一百二十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一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二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三
- ▪ 列传第一百二十四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五
- ▪ 列传一百二十六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七
- ▪ 列传第一百二十八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九
- ▪ 列传第一百三十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一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二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三
- ▪ 列传第一百三十四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五
- ▪ 列传第一百三十六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七
- ▪ 列传第一百三十八 孙承宗(子鉁等)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九
- ▪ 列传第一百四十 杨嗣昌 吴甡
- ▪ 列传第一百四十一
- ▪ 列传第一百四十二
- ▪ 列传第一百四十三
- ▪ 列传第一百四十四
- ▪ 列传第一百四十五
- ▪ 列传第一百四十六
- ▪ 列传第一百四十七
- ▪ 列传第一百四十八
- ▪ 列传一百四十九
- ▪ 列传第一百五十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一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二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三
- ▪ 列传第一百五十四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五
- ▪ 列传第一百五十六 曹文诏(弟文耀) 周遇吉 黄得功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七
- ▪ 列传第一百五十八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九
- ▪ 列传第一百六十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一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二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三
- ▪ 列传第一百六十四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五
- ▪ 列传第一百六十六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七
- ▪ 列传第一百六十八 何腾蛟(章旷 傅作霖) 瞿式耜(汪皞等)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九 循吏
- ▪ 列传第一百七十 儒林一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一 儒林二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二 儒林三
- ▪ ▪ 孔希学孔彦绳 颜希惠 曾质粹 孔闻礼 孟希文 仲于陛 周冕 程接道 程克仁 张文运 邵继祖 硃梴 硃墅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三 文苑一
- ▪ 列传第一百七十四 文苑二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五 文苑三
- ▪ 列传第一百七十六 文苑四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七 忠义一
- ▪ 列传第一百七十八 忠义二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九 忠义三
- ▪ 列传第一百八十 忠义四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一 忠义五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二 忠义六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三 忠义七
- ▪ 列传第一百八十四 孝义
- ▪ ▪ 孝义一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五 孝义二
- ▪ 列传第一百八十六 隐逸
- ▪ ▪ 张介福 倪瓚 徐舫 杨恒 陈洄 杨引 吴海 刘闵 杨黼 孙一元沈周 陈继儒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七 方伎
- ▪ 列传第一百八十八 外戚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九 列女一
- ▪ 列传第一百九十 列女二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一 列女三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二 宦官一
- ▪ ▪ 郑和侯显 金英兴安 范弘等 王振 曹吉祥刘永诚 怀恩覃吉 汪直 梁芳钱能等 何鼎邓原等 李广 蒋琮 刘瑾 张永谷大用魏彬等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三 宦官二
- ▪ ▪ 李芳 冯保 张鲸 陈增陈奉 高淮 梁永杨荣 陈矩 王安魏忠贤 王体乾李永贞等 崔文升 张彝宪 高起潜 王承恩 方正化
- ▪ 列传第一百九十四 阉党
- ▪ ▪ 焦芳 刘宇 曹元 张彩韩福等 顾秉谦 魏广微等 崔呈秀吴淳夫等 刘志选梁梦环等 曹钦程石三畏等 王绍徽周应秋霍维华徐大化等 阎鸣泰 贾继春田尔耕 许显纯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五 佞幸
- ▪ ▪ 纪纲 门达逮杲 李孜省 继晓 江彬许泰 钱宁 陆炳 邵元节 陶仲文 顾可学盛端明等
- ▪ 列传第一百九十六 奸臣
- ▪ ▪ 胡惟庸陈宁 陈瑛马麟等 严嵩赵文华等 周延儒 温体仁马士英阮大铖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七 流贼
- ▪ ▪ 李自成 张献忠
- ▪ 列传第一百九十八 土司
- ▪ ▪ 湖广土司
- ▪ ▪ 施州施南宣抚司 散毛宣抚司 忠建宣抚司 容美宣抚司 永顺军民宣慰使司 保靖州军民宣慰使司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九 四川土司
- ▪ ▪ 四川土司一
- ▪ 列传第二百 四川土司二
- ▪ ▪ 播州宣慰司 永宁宣抚司 酉阳宣抚司 石砫宣抚司
- ▪ 列传第二百一 云南土司
- ▪ ▪ 云南土司一
- ▪ 列传第二百二 云南土司二
- ▪ ▪ 姚安 鹤庆 武定 寻甸 丽江 元江 永昌 新化 威远 北胜 湾甸镇康 大侯 澜沧卫 麓川
- ▪ 列传第二百三 云南土司三
- ▪ 列传第二百四 贵州土司
- ▪ ▪ 贵阳 思南思州附 镇远 铜仁 黎平 安顺 都匀 平越 石阡新添金筑安抚司附
- ▪ 列传第二百五 广西土司
- ▪ ▪ 广西土司一 桂林 柳州 庆远 平乐 梧州 浔州 南宁
- ▪ 列传第二百六 广西土司二
- ▪ ▪ 太平 思明 思恩 镇安 田州 恩城 上隆 都康
- ▪ 列传第二百七 广西土司三
- ▪ ▪ 泗城 利州 龙州 归顺 向武 奉议 江州 思陵广东琼州府附
- ▪ 列传第二百八 外国一
- ▪ ▪ 朝鲜
- ▪ 列传第二百九 外国二
- ▪ ▪ 安南
- ▪ 列传第二百十 外国三
- ▪ ▪ 日本
- ▪ 列传第二百十一 外国四
- ▪ ▪ 琉球 吕宋 合猫里 美洛居 沙瑶呐哔啴 鸡笼 婆罗 麻叶甕 古麻刺朗 冯嘉施兰 文郎马神
- ▪ 列传第二百十二 外国五
- ▪ ▪ 占城宾童龙 真腊 暹罗 爪哇阇婆 苏吉丹 碟里 日罗夏治三佛齐
- ▪ 列传第二百十三 外国六
- ▪ ▪ 浡泥 满剌加 苏门答剌 须文达那 苏禄 西洋琐里 琐里 览邦淡巴 百花 彭亨 那孤儿 黎伐 南渤利 阿鲁 柔佛 丁机宜 巴喇西 佛郎机 和兰
- ▪ 列传第二百十四 外国七
- ▪ 列传第二百十五 外国八鞑靼
- ▪ 列传第二百十六 外国九瓦剌 朵颜(福余 泰宁)
- ▪ 列传第二百十七 西域一
- ▪ ▪ 哈密卫 柳城 火州 土鲁番
- ▪ 列传第二百十八 西域二 西番诸卫(西宁河州洮州岷州等番族诸卫)
- ▪ ▪ 安定卫 阿端卫 曲先卫 赤斤蒙古卫 沙州卫 罕东卫 罕东左卫 哈梅里
- ▪ 列传第二百十九 西域三
- ▪ 列传第二百二十 西域四
- ▪ 附录:张廷玉上明史表
凡中宫父母薨,讣报太常寺,转报内使监。前期,设荐于别殿东壁下,为皇后举哀位及内命妇以下哭位。皇后出诣别殿,内使监令奏:“考某官以某月某日薨”,母则云“妣某夫人”,祖考、妣同。皇后哭,内命妇以下皆哭尽哀。皇后问故,又哭尽哀。乃素服,内命妇皆素服,止哭,还宫。
内使监令奏闻。得旨:“皇后奔丧。”丧家设荐席于丧寝之东,从临内命妇哭位于其下,主丧以下哭位于丧寝之西,主妇以下哭位于丧寝之北幔下。至日,内使监进垩车,备仪仗导引。皇后素服出宫,升舆,三面白布行帷。至阁外,降舆,升垩车。至丧家大门内,降车哭入,仍以行帷围护。从临者皆哭入。丧主以下,降诣西阶下立哭。皇后升自东阶,进至尸东,凭尸哭。从临者皆哭。丧主升自西阶,俱哭于尸西。皇后至哭位,内使监令跪请止哭。应奉慰者诣皇后前,奉慰如常礼。如皇后候成服,则从临命妇应还者先还。如本日未即奔丧,则是晡复哭于别殿。尚服制皇后齐衰及从临命妇孝服,俟丧家成服日进之。诣灵前再拜,上香,复位,再拜。如为诸王外戚举哀,仍于别殿南向,不设荐位。
太常司奉旨遣吊。前期,设宣制位于丧家正厅之北,南向;丧主受吊位于南,北向;妇人立哭位于殡北幕下。其日,使者至。丧主去杖,免绖衰服,止哭,出迎于中门外。复先入,就厅前拜位。内外止哭,使者入,就位称有制。丧主以下再拜跪。宣制曰;“皇帝闻某官薨,遣臣某吊。”丧主以下复再拜。礼毕,内外皆哭。使者出,丧主至中门外,拜送,杖哭而入。宫使则称有令。至遣使赙赠及致奠,其仪节亦相仿云。赙赠之典,一品米六十石,麻布六十匹。二品以五,三品、四品以四,五品、六品以三,公侯则以百。永乐后定制,公、侯、驸马、伯皆取上裁。凡阵亡者全支,边远守御出征及出海运粮病故半支。
其遣百官会王公大臣丧仪。前期,有司于丧家设位次。其日,百官应会吊者素服至。丧主以下就东阶哭位,主妇以下就殡北哭位。百官入,就殡前位哭,主丧主妇以下皆哭。止哭,再拜,主丧以下答拜。班首诣丧主前展慰毕,百官出,丧主拜送,杖哭而入。会葬仪同。
前期,礼部奏请制册,翰林院取旨制文,中书省礼部奏请某官为使。其日,祠祭司设龙亭、香亭于午门前正中,执事于受册者家设宣制官位于正厅之东北,南向;丧主代受册命者位于厅前,北向。礼部官封册文,以盝匣盛之,黄袱裹置龙亭中。仪仗、鼓乐前导,至其家。代受册者出迎于大门外。执事舁龙亭置厅上正中,使者入,立于东北。代受册者就拜位,再拜。使者稍前,称“有制”。代受册者跪。宣制曰:“皇帝遣臣某,册赠故某官某为某勋某爵。”宣讫,代受册者复再拜。使者取册授之,代受册者捧置灵座前。使者出,代受册者送至大门外。如不用册者,吏部用诰命,丧家以册文录黄,设祭仪于灵前。代受册者再拜,执事者展黄立读于左。丧主以下皆再拜,焚黄。
洪武八年四月,仁祖忌日,太祖亲诣皇陵致祭。永乐元年,礼部尚书李至刚等奏定,高皇帝忌辰前二日,帝服浅淡色衣,御西角门视事。不鸣钟鼓,不行赏罚,不举音乐,禁屠宰。百官浅淡色衣、黑角带朝参。至日,亲祀于奉先殿,仍率百官诣孝陵致祭。高皇后忌辰如之。
宣德四年令,凡遇忌辰,通政司、礼科、兵马司勿引囚奏事。五年,敕百官朝参辍奏事仪。
英宗即位,召礼臣及翰林院议忌辰礼。大学士杨士奇、杨荣,学士杨溥议:“每岁高庙帝后、文庙帝后、仁宗忌辰,服浅淡色服,不鸣钟鼓,于奉天门视事。宣宗忌辰,小祥之日,于西角门视事。”从之。
弘治十四年令,凡遇忌辰,朝参官不得服纟宁丝纱罗衣。景皇帝、恭让皇后忌辰,遇节令,服青丝花样。宣宗忌辰,遇祭祀,服红。十六年八月,吏部尚书马文升言:“宣德间,仁宗忌辰,诸司悉免奏事。自太祖至仁宗生忌,俱辍朝。其后不知何时,仁宗忌辰,依前奏事。惟太祖至宪宗忌辰,百官浅淡色服、黑角带。朝廷亦出视朝,鸣钟鼓,奏事。臣思自仁至宪,世有远近,服有隆杀。请自仁宗忌辰、英宗生忌日,视朝,鸣钟鼓。若遇宪宗及孝穆皇太后忌日,不视朝,著浅淡服,进素膳,不预他事。或遵宣宗时例,自太祖至宪宗生忌,俱辍朝一日。宪宗、孝穆忌日,如臣所拟。”帝下礼部议。部臣言:“经传所载,忌日为亲死之日。则死日为忌,非谓生辰也。其曰忌日不用,不以此日为他事也。曰忌日不乐,是不可举吉事也,此日当专意哀思父母,余事皆不举。但先朝事例,迄今见行,未敢更易。”帝乃酌定以浅淡服色视事。
嘉靖七年令,忌辰只祭本位。十八年令,高庙帝后忌辰祭于景神殿,列圣帝后忌辰祭于永孝殿。二十四年令,仍祭于奉先殿。
凡蕃国王薨,使者讣奏至,于西华门内壬地设御幄,皇帝素服乘舆诣幄。太常卿奏:“某国世子遣陪臣某官某,奏某国王臣某薨。”承制官至使者前宣制曰:“皇帝致问尔某国王某,得何疾而逝。”使者答故。其仪大略如临王公大臣丧仪,但不举哀。
凡塞外都督等官讣至,永乐间遣官赍香钞谕祭。后定例,因其奏请,给与表里祭文,令携归自祭。来京病故者,遣官谕祭或赐棺赐葬。后定年终类奏,遣官祭之。若在边殁于战阵者,不拘此例。凡外国使臣病故者,令所在官司赐棺及祭,或欲归葬者听。
洪武二年,开平王常遇春卒于军。讣至,礼官请如宋太宗为赵普举哀故事。遂定制,凡王公薨,讣报太常司,示百官,于西华门内壬地设御幄,陈御座,置素褥。设讣者位于前,设百官陪哭位东西向,奉慰位于讣者位北,北向。赞礼二人,位于讣者位之北,引讣者二人,位于赞礼之南,引百官四人,位于陪位之北,皆东西向。其日,备仪仗于奉天门迎驾。皇帝素服乘舆诣幄,乐陈于幄之南,不作。太常卿奉:“某官来讣,某年月日,臣某官以某疾薨,请举哀。”皇帝哭,百官皆哭。太常卿奏止哭,百官奉慰讫,分班立。讣者四拜退,太常卿奏礼毕。乘舆还宫,百官出。东宫为王公举哀仪同,但设幄于东宫西门外,陪哭者皆东宫属。
凡王公大臣讣奏,太史监择皇帝临丧日期。拱卫司设大次于丧家大门外,设御座于正厅中。有司设百官次于大次之左右。侍仪司设百官陪立位于厅前左右,引礼四人位于百官之北,东西向。设丧主以下拜位于厅前,主妇以下哭位于殡北幔中。其日,銮驾至大次,降辂,升舆,入易素服。百官皆易服,先入就厅前,分班侍立。御舆出次。丧主以下免绖去杖,衰服,出迎于大门外。望见乘舆,止哭,再拜,入于门内之西。乘舆入门,将军四人前导,四人后从。入至正厅,降舆,升诣灵座前,百官班于后。皇帝哭,百官皆哭。太常卿奏止哭,三上香,三祭酒。出至正厅御座,主丧以下诣厅下拜位,再拜。承制官诣丧主前云“有制”。丧主以下皆跪。宣制讫,皆再拜,退立于厅西。太常卿奏礼毕,皇帝升舆,出就大次,易服。御舆出,丧主以下诣前再拜退。皇帝降舆升辂,丧主杖哭而入。诸仪卫赞唱,大略如常。
其公、侯卒葬辍朝礼,洪武二十三年定。凡公、侯卒于家者,闻丧辍朝三日。下葬,一日。卒于外者,闻丧,一日。柩至京,三日。下葬,仍一日。凡辍朝之日,不鸣钟鼓,各官浅淡色衣朝参。初制,都督至都指挥卒,辍朝二日。永乐后更定,惟公、侯、驸马、伯及一品官,辍朝一日。
谒祭陵庙 忌辰 受蕃国王讣奏仪 为王公大臣举哀仪 临王公大臣丧仪中宫为父祖丧仪 遣使临吊仪 遣使册赠王公大臣仪 赐祭葬 丧葬之制碑碣 赐谥品官丧礼 士庶人丧礼 服纪
洪武元年三月,遣官致祭仁祖陵,二年,加号英陵。礼部尚书崔亮请下太常行祭告礼。博士孙吾与言:“山陵之制,莫备于汉,初未有祭告之礼。盖庙号、陵号不同。庙号易大行之号,必上册谥,告之神明,陵号则后嗣王所以识别先后而已,愿罢英陵祭告。”亮言:“汉光武加先陵曰昌,宋太祖加高、曾、祖、考陵曰钦、康、定、安。盖尊祖考由尊其陵,尊其制则必以告,礼缘人情,告之是。”廷议皆是亮。从之。熙祖陵,每岁正旦、清明、中元、冬至及每月朔望,本署官供祭行礼。又即其地望祭德祖、懿祖二陵。英陵后改称皇陵,多孟冬一祭,俱署官行礼;朔望,中都留守司官行礼。
八年,诏翰林院议陵寝朔望节序祭祀礼。学士乐韶凤等言:“汉诸庙寝园有便殿,日祭于寝,月祭于庙,时祭于便殿。后汉都洛阳,以关西诸陵久远,但四时用特牲祀。每西幸,即亲诣。岁正月祀郊庙毕,以次上洛阳诸陵。唐园陵之制,皇祖以上陵,皆朔望上食,元日、冬至、寒食、伏腊、社各一祭。皇考陵,朔望及节祭日进食,又荐新于诸陵。永徽二年,定献陵朔望、冬夏至、伏腊、清明、社等节,皆上食。开元中,敕献、昭、乾、定、桥、恭六陵,朔望上食,冬至、寒食各设一祭。宋每岁春秋仲月,遣太常宗正卿朝诸陵。我朝旧仪,每岁元旦、清明、七月望、十月朔、冬至日,俱用太牢,遣官致祭。白塔二处,则用少牢,中官行礼,今拟如旧仪,增夏至日用太牢,其伏腊、社、每月朔望,则用特羊,祠祭署官行礼。如节与朔望、伏腊、社同日,则用节礼。”从之。
十六年,孝陵殿成,命皇太子以牲醴致祭。清晨陈祭仪毕,皇太子、亲王由东门入,就殿中拜位,皆四拜。皇太子少前,三上香,奠酒,读祝曰:“园陵始营,祭享之仪未具。今礼殿既成,奉安神位,谨用祭告。”遂行亚献、终献礼,皇太子以下皆四拜,执事行礼皆内官。二十六年令,车马过陵,及守陵官民入陵者,百步外下马,违者以大不敬论。建文初,定孝陵每岁正旦、孟冬、忌辰、圣节,俱行香,清明、中元、冬至,俱祭祀。勋旧大臣行礼,文武官陪祀。若亲王之籓,过京师者谒陵。官员以公事至,入城者谒陵,出城者辞陵。国有大事,遣官祭告。懿文太子陵在孝陵左,四孟、清明、中元、冬至、岁暮及忌辰,凡九祭。
永乐元年,工部以泗州祖陵黑瓦为言。帝命易以黄,如皇陵制。宣宗即位,遣郑王谒祭孝陵。正统二年谕,天寿山陵寝,剪伐树木者重罪,都察院榜禁,锦衣卫官校巡视,工部钦天监官环山立界,十年,谒三陵,谕百官具浅色衣服,如洪武、永乐例。南京司礼太监陈祖圭言:“魏国公徐俌每祭孝陵,皆由红券门直入,至殿内行礼,僭妄宜改。”俌言:“入由红券门者,所以重祖宗之祭,尊皇上之命。出由小旁门者,所以守臣下之分。循守故事,几及百年,岂敢擅易。”下礼部议,言:“长陵及太庙,遣官致祭,所由之门与孝陵事体相同,宜如旧。”从之。
弘治元年,遣内官监护凤阳皇陵,凡官员以公事经过者俱谒陵。十七年,更裕陵神座。初,议以孝肃太皇太后祔葬裕陵,已遣官分告诸陵及天寿山后土,而钦天监以为岁杀在北,方向不利。内官监亦谓英庙陵寝,难以轻动,遂议别建庙,奉安神主。帝心未慊,卒移英庙居中,孝庄居左,孝肃祔其右云。
正德间,定长陵以下诸陵,各设神宫监并卫及祠祭署。凡清明、中元、冬至,俱分遣驸马都尉行礼,文武官陪祭。忌辰及正旦、孟冬、圣节,亦遣驸马都尉行礼。亲王之籓,诣诸陵辞谒。恭让章皇后陵,清明、中元、冬至、忌辰内官行礼。西山景皇帝陵,祭期如上,仪宾行礼。
初,成祖易黄土山名天寿山。嘉靖十年,名祖陵曰基运山,皇陵曰翌圣山,孝陵曰神烈山,显陵曰纯德山,及天寿山,并方泽从祀,所在有司祭告各陵山祇。礼官因奏:“神祇坛每年秋祭,有钟山、天寿山之神,今宜增基运等山。”从之。
十四年,谕礼部尚书夏言:“清明节既遣官上陵,内殿复祭,似涉烦复。”言因言:“我朝祀典,如特享、时享、祫享、禘祭,足应经义,可为世法。惟上陵及奉先殿多沿前代故事。上陵之祀,每岁清明、中元、冬至凡三。中元俗节,事本不经。往因郊祀在正首,故冬至上陵,盖重一气之始,伸报本之义。今冬至既行大报配天之礼,则陵事为轻。况有事南郊,乃辍陪祀臣僚,远出山陵,恐于尊祖配天之诚未尽。可罢冬至上陵,而移中元于霜降,惟清明如旧。盖清明礼行于春,所谓雨露既濡,君子履之,有怵惕之心者也。霜降礼行于秋,所谓霜露既降,君子履之,有凄怆之心者也。二节既遣官上陵,则内殿之祭,诚不宜复。”遂著为令。
十五年,谕言曰:“庙重于陵,其礼严。故庙中一帝一后,陵则二三后配葬。今别建奉慈殿,不若奉主于陵殿为宜。且梓宫配葬,而主乃别置,近于黜之,非亲之也。”乃迁孝肃、孝穆、孝惠三后神主于陵殿。又谕言曰:“三后神主称皇太后、太皇太后者,乃子孙所奉尊称。今既迁陵殿,则名实不准。”言等议曰:“三后神主,礼不祔庙,义当从祧。迁奉陵殿,深合典礼。其称皇太后、太皇太后者,乃子孙所上尊号。今已迁奉于陵,则当从夫妇之义,改题孝肃神主,不用睿字,孝穆、孝惠神主,俱不用纯字,则嫡庶有别,而尊亲并隆矣。”命如拟行。又谕:“祭告长陵等七陵俱躬叩拜,恭让章皇后、景皇帝陵亦展拜一次,以慰追感之情。”十七年,改陵殿曰祾恩殿,门曰祾恩门。又建成祖圣迹亭于平台山,率从官行祭礼。二十一年,工部尚书顾璘请以帝所上显陵圣制歌诗,制为乐章,享献陵庙。礼部言:“天寿山诸陵,岁祀皆不用乐。”已而承天府守备太监傅霖乞增显陵岁暮之祭。部议言:“诸陵皆无岁暮祀典。”诏并从部议。
隆庆二年,帝诣天寿山春祭。前一日,告世宗几筵及奉先、弘孝、神霄殿。驾至天寿山红门降舆,由左门入,升舆,驻跸感思殿。越二日,质明行礼。帝青袍,乘板舆至长陵门外,东降舆,由殿左门入,至拜位,上香,四拜。至神御前献帛、献爵讫,复位。亚献、终献,令执爵者代,复四拜。馀如常祭之仪。随诣永陵行礼。是日遣官六员,俱青服,分祭六陵。
万历八年,谒陵礼如旧。十一年,复谒陵。礼部言:“宜遵世宗彝宪,酌分二日,以次展拜。”乃定长、永、昭三陵,上香,八拜,亲奠帛。初献,六陵二寝,上香,四拜。其奠帛三献,俱执事官代。十四年,礼部言:“诸妃葬金山诸处者,嘉靖中俱配享各陵殿,罢本坟祭。今世庙诸妃安厝西山者,宜从其例。至陵祭品物,九陵、恭让、恭仁之陵止于酒果,而越、靖诸王及诸王妃则又有牲果祝文,反从其厚者,盖以九陵帝后,岁暮已祫祭于庙,旬日内且复有孟春之享,故元旦陵殿止用酒果,非俭也;诸王诸妃则祫祭春祭皆不与,元旦一祭不宜从简,故用牲帛祝文,非丰也。特恭让、恭仁既不与祫享于庙中,又不设牲帛于陵殿,是则礼文之缺,宜增所未备。而诸王诸妃祝文,尚仍安厝时所用,宜改叙岁时遣官之意,则情顺礼安。”报可。
凡山陵规制,有宝城,长陵最大,径一百一丈八尺。次永陵,径八十一丈。各陵深广丈尺有差。正前为明楼,楼中立帝庙谥石碑,下为灵寝门。惟永陵中为券门。左右墙门各一楼。明楼前为石几筵,又前为祾恩殿、祾恩门。殿惟长陵重檐九间,左右配殿各十五间。永陵重檐七间,配殿各九间。诸陵俱殿五间,配殿五间。门外神库或一或二,神厨宰牲亭,有圣迹碑亭。诸陵碑俱设门外,率无字。长陵迤南有总神道,有石桥,有石像人物十八对,擎天柱四,石望柱二。长陵有《神功圣德碑》,仁宗御撰,在神道正南。南为红门,门外石牌坊一。门内有时陟殿,为车驾更衣之所。永陵稍东有感思殿,为驻跸之所。殿东为神马厂。
洪武十四年九月,衍圣公孔希学卒,遣官致祭。其后,群臣祭葬,皆有定制。太祖谕祭群臣文,多出御笔。嘉靖中,世宗为礼部尚书席书、兵部尚书李承勋亲制祭文。皆特典,非常制也。
隆庆元年十二月,礼部议上恤典条例:凡官员祭葬,有无隆杀之等,悉遵《会典》。其特恩,如侍从必日侍讲读、军功必躬履行阵、东宫官必出阁讲授有劳者。据嘉靖中事例,祭葬加一等,无祭者与祭一坛,无葬者给半葬,半葬者给全葬。讲读官五品本身有祭,四品及父母,三品及妻。军功四品得祭葬,三品未满及父母。讲读年久、启沃功多、军旅身歼、勋劳茂著者,恩恤加厚,临期请旨。
《会典》,凡一品官,祭九坛。父母妻加祭。或二坛、一坛,或妻止一坛者,恩难预拟,遇有陈乞,酌拟上请。二品,二坛。加东宫三少,或兼大学士赠一品者,至四坛,父母妻俱一坛,致仕加三少者加一坛,加太子太保者加三坛,妻未封夫人者不祭。三品祭葬,在任、致仕俱一坛,兼学士赠尚书者二坛,未及考满病故者一坛减半。造葬悉如旧例。四、五品官不得重封。故四品官由六七品升者,父母有祭。由五品升者,以例不重封,遂不得祭。今定四品官,凡经考满者,父母虽止授五品封,亦与祭一坛。四品以上官,本身及父母恩典,必由考满而后得。然有二品、三品共历四五年,父母未授三品封,终不得沾一祭者,宜并叙年资。二品、三品共历三年以上者,虽未考三品满,本身及父母俱与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历三年以上者,虽未考四品满,本身用三品未考满例,祭一坛半,葬父母祭一坛。凡被劾闲住者,虽遇覃恩,复致仕,仍不给祭葬。
勋臣祭葬,皇亲出自上裁。驸马都尉祭十五坛。公、侯、伯在内掌府事坐营、在外总兵有殊勋加太子太保以上者,遵《会典》。公、侯十六坛,伯十五坛,掌府坐营总兵有勋劳者七坛,掌府坐营年劳者五坛,掌府坐营而政迹未著者四坛,管事而被劾勘明闲住者二坛,被劾未经勘实者一坛。勘实罪重者,并本爵应得祭葬皆削。又正德间,公、侯、伯本祭俱三坛,嘉靖间二坛。今遵嘉靖例,以复《会典》之旧。武臣祭葬,遵正德、嘉靖例,都督同知佥事、锦衣卫指挥祭三坛,署都督同知佥事一坛,馀推类行之。
帝从其议。万历六年更定,凡致仕养病终养听用等官,祭葬俱与现任官同。十二年续定,被劾自陈致仕官,有日久论定原无可议者,仍给祭葬,父母妻视本身为差等。
洪武五年定。凡袭衣,三品以上三,四品、五品二,六品以下一。饭含,五品以上饭稷含珠,九品以上饭粱含小珠。铭旌、绛帛,广一幅,四品以上长九尺,六品以上八尺,九品以上七尺。敛衣,品官朝服一袭,常服十袭,衾十番。灵座设于柩前,作白绢结魂帛以依神。棺椁,品官棺用油杉硃漆,椁用土杉。墙翣,公、侯六,三品以上四,五品以上二。明器,公、侯九十事,一品、二品八十事,三品、四品七十事,五品六十事,六品、七品三十事,八品、九品二十事。引者,引车之绋也;披者,以纁为之,击于輀车四柱,在旁执之,以备倾覆者也;鐸者,以铜为之,所以节挽歌者。公、侯四引六披,左右各八鐸。一品、二品三引四披,左右各六鐸。三品、四品二引二披,左右各四鐸。五品以下,二引二披,左右各二鐸。羽幡竿长九尺,五品以上,一人执之以引柩,六品以下不用。功布,品官用之,长三尺。方相,四品以上四目,七品以上两目,八品以下不用。柳车上用竹格,以彩结之,旁施帷幔,四角重流苏。志石二片,品官皆用之。其一为盖,书某官之墓;其一为底,书姓名、乡里、三代、生年、卒葬月日及子孙、葬地。妇人则随夫与子孙封赠。二石相向,铁束埋墓中。祭物,四品以上羊豕,九品以上豕。
初,洪武二年,敕葬开平王常遇春于钟山之阴,给明器九十事,纳之墓中。钲二,鼓四,红旗,拂子各二,红罗盖、鞍、笼各一,弓二,箭三,灶、釜、火炉各一,俱以木为之。水罐、甲、头盔、台盏、杓、壶、瓶、酒甕、唾壶、水盆、香炉各一,烛台二,香盒、香匙各一,香箸二,香匙箸瓶、茶钟、茶盏各一,箸二,匙二,匙箸瓶一,碗二,楪十二,橐二,俱以锡造,金裹之。班剑、牙仗各一,金裹立瓜、骨朵戟、响节各二,交椅、脚踏、马杌各一,诞马六,枪、剑、斧、弩、食桌、床、屏风、柱杖、箱、交床、香桌各一,凳二,俱以木为之。乐工十六,执仪伏二十四,控士六,女使十,青龙、白虎、硃雀、玄武神四,门神二,武士十,并以木造,各高一尺。杂物,翣六,璧一,筐、笥、楎、椸、衿、鞶各一,笣二,筲二,粮浆瓶二,油瓶一,纱厨、暖帐各一。束帛青三段,纁二段,每段长一丈八尺。后定制,公、侯九十事者准此行之。余以次减杀。
明初,文武大臣薨逝,例请于上,命翰林官制文,立神道碑。惟太祖时中山王徐达、成祖时荣国公姚广孝及弘治中昌国公张峦治先茔,皆出御笔。其制自洪武三年定。五品以上用碑,龟趺螭首。六品以下用碣,方趺圆首。五年,复详定其制。功臣殁后封王,螭首高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广三尺六寸,龟趺高三尺八寸。一品螭首,二品麟凤盖,三品天禄辟邪盖,四品至七品方趺。首视功臣殁后封王者,递杀二寸,至一尺八寸止。碑身递杀五寸,至五尺五寸止。其广递杀二寸,至二尺二寸止。趺递杀二寸,至二尺四寸止。
坟茔之制,亦洪武三年定。一品,茔地周围九十步,坟高一丈八尺。二品,八十步,高一丈四尺。三品,七十步,高一丈二尺。以上石兽各六。四品,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高六尺。五年重定。功臣殁后封王,茔地周围一百步,坟高二丈,四围墙高一丈,石人四,文武各二,石虎、羊、马、石望柱各二。一品至六品茔地如旧制,七品加十步。一品坟高一丈八尺,二品至七品递杀二尺。一品坟墙高九尺,二品至四品递杀一尺,五品四尺。一品、二品石人二,文武各一,虎、羊、马、望柱各二。三品四品无石人,五品无石虎,六品以下无。
当太祖时,盱眙扬王坟置守户二百一十,宿州徐王坟置坟户九十三,滁州滁阳王坟亦置坟户。四年,又赐功臣李善长、徐达、常茂、冯胜坟户百五十,邓愈、唐胜宗、陆仲亨、华云龙、顾时、陈德、耿炳文、吴桢、孙恪、郭兴坟户百。成化十五年,南京礼部言:“常遇春、李文忠等十四人勋臣坟墓,俱在南京城外,文忠曾孙萼等,以岁久颓坏为言,请命工修治。”帝可其奏,且令无子孙者,复墓旁一人守护之。
亲王例用一字;郡王二字,文武大臣同。与否自上裁。若官品未高而侍从有劳,或以死勤事者,特赐谥,非常例。洪武初,有应得谥者,礼部请旨,令礼部行翰林院拟奏。弘治十五年定制,凡亲王薨,行抚、按,郡王病故,行本府亲王及承奉长史,核勘以奏,乃议谥。文武大臣请谥,礼部取旨,行吏兵部考实蹟。礼部定三等,行业俱优者为上,颇可者为中,行实无取者为下,送翰林院拟谥。有应谥而未得者,抚、按、科道官以闻。
按明初旧制,谥法自十七字至一字,各有等差。然终高帝世,文臣未尝得谥,武臣非赠侯伯不可得。鲁、秦二王曰荒、曰愍。至建文谥王祎,成祖谥胡广,文臣始有谥。迨世宗则滥及方士,且加四字矣。定例,三品得谥,词臣谥“文”。然亦有得谥不止三品,谥“文”不专词臣者,或以勋劳,或以节义,或以望实,破格崇褒,用示激劝。其冒滥者,亦间有之。
万历元年,礼臣言:“大臣应得谥者,宜广询严核。应谥而未请者,不拘远近,抚、按、科道举奏,酌议补给。”十二年,礼臣言:“大臣谥号,必公论允服,毫无瑕疵者,具请上裁。如行业平常,即官品虽崇,不得概予。”帝皆从之。三十一年,礼部侍郎郭正域请严谥典。议夺者四人:许论、黄光升、吕本、范廉;应夺而改者一人:陈瓚;补者七人:伍文定、吴悌、鲁穆、杨继宗、邹智、杨源、陈有年。阁臣沈一贯、硃赓力庇吕本,不从其议。未几,御史张邦俊请以吕柟从祀孔庙,而论应补谥者,雍泰、魏学曾等十四人。部议久之,共汇题先后七十四人,留中不发。天启元年,始降旨俞允,又增续请者十人,而邦俊原请九人不与。正域所请伍文定等亦至是始定。凡八十四人。其官卑得谥者,邹智、刘台、魏良弼、周天佐、杨允绳、沈炼、杨源、黄巩、杨慎、周怡、庄鹔、冯应京皆以直谏,孟秋、张元忭、曹端、贺钦、陈茂烈、马理、陶望龄皆以学行,张铨以忠义,李梦阳以文章,鲁穆、杨继宗、张朝瑞、硃冠、傅新德、张允济皆以清节,杨慎之文宪,庄鹔之文节,则又兼论文学云。
三年,礼部尚书林尧俞言:“谥典五年一举,自万历四十五年至今,蒙恤而未谥者,九卿台省会议与臣部酌议。”帝可之。然是时,迟速无定。六年,礼科给事中彭汝楠言:“耳目近则睹记真,宜勿逾五年之限。”又谓:“三品以上为当予谥,而建文诸臣之忠义,陶安等之参帷幄,叶琛等之殉行间,皆宜补谥。”事下礼部,以建文诸臣未易轻拟,不果行。至福王时,始从工科给事中李清言,追谥开国功臣李善长等十四人,正德谏臣蒋钦等十四人,天启惨死诸臣左光斗等九人,而建文帝之弟允熥、允AR、允熙,子文奎,亦皆因清疏追补。
品官丧礼载在《集礼》、《会典》者,本之《仪礼·士丧》,稽诸《唐典》,又参以硃子《家礼》之编,通行共晓。兹举大要,其仪节不具录。
凡初终之礼,疾病,迁于正寝。属纩,俟绝气乃哭。立丧主、主妇,护丧以子孙贤能者。治棺讣告。设必尸床、帷堂,掘坎。设沐具,沐者四人,六品以下三人,乃含。置虚座,结魂帛,立铭旌。丧之明日乃小敛,又明日大敛,盖棺,设灵床于柩东。又明日,五服之人各服其服,然后朝哭相吊。既成服,朝夕奠,百日而卒哭。乃择地,三月而葬。告后土,遂穿圹。刻志石,造明器,备大举,作神主。既发引,至墓所,乃窆。施铭旌志石于圹内,掩圹复土,乃祠后土于墓。题主,奉安。升车,反哭。
凡虞祭,葬之日,日中而虞,柔日再虞,刚日三虞。若去家经宿以上,则初虞于墓所行之。墓远,途中遇柔日,亦于馆所行之。若三虞,必俟至家而后行。三虞后,遇刚日卒哭。
明日祔家庙。期而小祥。丧至此凡十三月,不计闰。古卜日祭,今止用初忌,丧主乃易练服。再期而大祥。丧至此凡二十五月,亦止用第二忌日祭。陈禫服,告迁于祠堂。改题神主,递迁而西,奉神主入于祠堂。彻灵座,奉迁主埋于墓侧。大祥后,间一月而禫。丧到此计二十有七月。卜日,丧主禫服诣祠堂,祗荐禫事。
其在远闻丧者,始闻,易服,哭而行。至家,凭殡哭,四日而成服。若未得行,则设位,四日而变服。若既葬,则先哭诸墓,归诣灵座前哭,四日成服。齐衰以下闻丧,为位而哭。若奔丧,则至家成服。若不奔丧,四日成服。凡有改葬者,孝子以下及妻、妾、女子子,俱缌麻服,周亲以下素服。不设祖奠,无反哭,无方相魌头,余如常葬之仪。既葬,就吉帷灵座前一虞。孝子以下,出就别所,释缌服素服而还。
洪武二十六年四月,除期服奔丧之制。先是百官闻祖父母、伯叔、兄弟丧,俱得奔赴。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遭五六期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官废事。今后除父母、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丧不许奔,但遣人致祭。”从之。
《集礼》及《会典》所载,大略仿品官制,稍有损益。洪武元年,御史高元侃言:“京师人民,循习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竟无哀戚之情,甚非所以为治。乞禁止以厚风化。”乃令礼官定民丧服之制。
五年诏定:“庶民袭衣一称,用深衣一、大带一、履一双,裙袴衫袜随所用。饭用粱,含钱三。铭旌用红绢五尺。敛随所有,衣衾及亲戚禭仪随所用。棺用坚木,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松又次之。用黑漆、金漆,不得用硃红。明器一事。功布以白布三尺引柩。柳车以衾覆棺。志石二片,如官之仪。茔地围十八步。祭用豕,随家有无。”又诏:“古之丧礼,以哀戚为本,治丧之具,称家有无。近代以来,富者奢僭犯分,力不足者称贷财物,夸耀殡送,及有惑于风水,停柩经年,不行安葬。宜令中书省臣集议定制,颁行遵守,违者论罪。”又谕礼部曰:“古有掩骼埋胔之令,近世狃元俗,死者或以火焚,而投其骨于水。伤恩败俗,莫此为甚。其禁止之。若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宽闲地为义冢,俾之葬埋。或有宦游远方不能归葬者,官给力费以归之。”
明初颁《大明令》,凡丧服等差,多因前代之旧。洪武七年,《孝慈录》成,复图列于《大明令》,刊示中外。
先是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服制。礼部尚书牛谅等奏曰:“周《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太祖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乃敕翰林院学士宋濂等曰;“养生送死,圣王大政。讳亡忌疾,衰世陋俗。三代丧礼散失于衰周,厄于暴秦。汉、唐以降,莫能议此。夫人情无穷,而礼为适宜。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在。尔等其考定丧礼。”于是濂等考得古人论服母丧者凡四十二人,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年者十四人。太祖曰:“三年之丧,天下通丧。观愿服三年,视愿服期年者倍,岂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仍命以五服丧制,并著为书,使内外遵宁。其制服五。曰斩衰,以至粗麻布为之,不缝下边。曰齐衰,以稍粗麻布为之,缝下边。曰大功,以粗熟布为之。曰小功,以稍粗熟布为之。曰缌麻,以稍细熟布为之。
其叙服有八。曰斩衰三年者:子为父母,庶子为所生母,子为继母,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子为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女在室为父母,女嫁被出而反在室为父母;嫡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及为所后祖父母承重;夫为后则妻从服,妇为舅姑;庶子之妻为夫之所生母;妻妾为夫。
曰齐衰杖期者: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为夫之庶母,为嫁母、出母、父卒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夫为妻。
曰齐衰不杖期者: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父母为女在室者,继母为长子及众子,慈母为长子及众子;孙为祖父母,孙女虽适人不降,高曾皆然;为伯叔父母;妾为夫之长子及众子,为所生子;为兄弟,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在室者;妾为嫡妻;嫁母、出母为其子;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继母改嫁为前夫之子从己者;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子,妇人为夫亲兄弟子女在室者;女出嫁为父母;妾为其父母;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祖为嫡孙;父母为长子妇。
曰齐衰五月者:为曾祖父母。
曰齐衰三月者:为高祖父母,为继父昔同居而今不同者,为继父虽同居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曰大功九月者: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为众子妇,为女之出嫁者;祖为众孙;为兄弟之子妇;妇人为夫之祖父母,为夫之伯叔父母,为夫之兄弟之子妇,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父母,及为兄弟与兄弟之子,为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妻为夫本生父母;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曰小功五月者:为伯叔祖父母,为同堂伯叔父母,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为同堂兄弟之子,为祖姑在室者,为从祖姑在室者,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为兄弟之妻;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适人者;为嫡孙妇,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为孙女适人者,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女孙在室者,为外祖父母,为母之兄弟姊妹,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为姊妹之子;妇人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为夫兄弟之孙及夫兄弟之女孙在室者,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曰缌麻三月者:为族曾祖父母,为族伯叔祖父母,为族父母,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为族曾祖姑在室者,为族祖姑及族姑在室者,为兄弟之曾孙,女在室同,为曾孙玄孙,为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同,为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为祖姑、从祖姑及从祖姊妹之出嫁者,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为乳母,为舅之子,为姑之子,为姨之子,为外孙,为婿,为妻之父母,为兄弟孙之妇,为同堂兄弟子之妇,为同堂兄弟之妻,为外孙妇,为甥妇;妇人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为夫之叔伯祖父母,为夫之同堂伯叔父母,为夫兄弟之曾孙,为夫之同堂兄弟,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孙女同,为夫再从兄弟之子,为夫兄弟之孙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妻,为夫同堂姊妹,为夫之外祖父母,为夫之舅及姨,为夫之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女出嫁为本宗叔伯祖父母,为本宗同堂叔伯父母,为本宗同堂兄弟之子女,为本宗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为本宗同堂姊妹之出嫁者;为人后者为本生外祖父母。
嘉靖十八年正月,谕辅臣:“昨居丧理疾,阅《礼记·檀弓》等篇,其所著礼仪制度俱不归一,又不载天子全仪。虽曰‘三年之丧,通乎上下’,而今昔亦有大不同者。皇祖所定,未有全文,每遇帝后之丧,亦未免因仍为礼。至于冠裳衰绖,所司之制不一,其与礼官考定之。自初丧至除服,冠裳轻重之制具为仪节,俾归至当。”于是礼部议丧服诸制奏之。帝令更加考订,画图注释,并祭葬全仪,编辑成书备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