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史
- ▪ 本纪第一 太祖一
- ▪ 本纪第二 太祖二
- ▪ 本纪第三 太祖三
- ▪ 本纪第四 恭闵帝
- ▪ 本纪第五 成祖一
- ▪ 本纪第六 成祖二
- ▪ 本纪第七 成祖三
- ▪ 本纪第八 仁宗
- ▪ 本纪第九 宣宗
- ▪ 本纪第十 英宗前纪
- ▪ 本纪第十一 景帝
- ▪ 本纪第十二 英宗后纪
- ▪ 本纪第十三 宪宗一
- ▪ 本纪第十四 宪宗二
- ▪ 本纪第十五 孝宗
- ▪ 本纪第十六 武宗
- ▪ 本纪第十七 世宗一
- ▪ 本纪第十八 世宗二
- ▪ 本纪第十九 穆宗
- ▪ 本纪第二十 神宗一
- ▪ 本纪第二十一 神宗二
- ▪ ▪ 光宗
- ▪ 本纪第二十二 熹宗
- ▪ 本纪第二十三 庄烈帝一
- ▪ 本纪第二十四 庄烈帝二
- ▪ 志第一 天文一
- ▪ 志第二 天文二
- ▪ ▪ 填星
- ▪ ▪ 岁星
- ▪ ▪ 荧惑
- ▪ ▪ 太白
- ▪ ▪ 辰星
- ▪ 志第三 天文三
- ▪ 志第四 五行一(水)
- ▪ 志第五 五行二(火 木)
- ▪ 志第六 五行三(金 土)
- ▪ 志第七 历一
- ▪ 志第八 历二
- ▪ 志第九 历三
- ▪ 志第十 历四
- ▪ 志第十一 历五
- ▪ 志第十二 历六
- ▪ ▪ 木星
- ▪ ▪ 火星
- ▪ ▪ 土星
- ▪ ▪ 金星
- ▪ ▪ 水星
- ▪ ▪ 步四馀
- ▪ 志第十三 历七
- ▪ 志第十四 历八
- ▪ 志第十五 历九
- ▪ 志第十六 地理一
- ▪ 志第十七 地理二
- ▪ ▪ 山东山西
- ▪ 志第十八 地理三
- ▪ ▪ 河南陕西
- ▪ ▪ 宁夏左屯卫
- ▪ 志第十九 地理四
- ▪ ▪ 四川江西
- ▪ ▪ 守御礼州后千户所
- ▪ 志第二十 地理五
- ▪ ▪ 湖广浙江
- ▪ ▪ 上爱茶峒长官司
- ▪ 志第二十一 地理六
- ▪ ▪ 福建 广东 广西
- ▪ 志第二十二 地理七
- ▪ ▪ 云南 贵州
- ▪ ▪ 促瓦长官司
- ▪ 志第二十三 礼一(吉礼一)
- ▪ ▪ 分献陪祀
- ▪ ▪ 坛壝之制
- ▪ ▪ 神位祭器玉帛牲牢祝册之数
- ▪ ▪ 遣官祭祀
- ▪ ▪ 分献陪祀
- ▪ ▪ 玉帛牲牢
- ▪ ▪ 祝册
- ▪ ▪ 笾豆之实
- ▪ ▪ 祭祀杂议诸仪
- ▪ ▪ 祭祀日期
- ▪ ▪ 习仪
- ▪ ▪ 斋戒
- ▪ 志第二十四 礼二(吉礼二)
- ▪ ▪ 郊祀之制
- ▪ ▪ 大雩
- ▪ ▪ 郊祀配位
- ▪ ▪ 郊祀仪注
- ▪ ▪ 祈谷
- ▪ ▪ 大飨礼
- ▪ ▪ 令节拜天
- ▪ 志第二十五 礼三(吉礼三)
- ▪ ▪ 社稷
- ▪ ▪ 朝日夕月
- ▪ ▪ 先农
- ▪ ▪ 先蚕
- ▪ ▪ 高禖
- ▪ ▪ 祭告
- ▪ ▪ 祈报
- ▪ ▪ 神祇坛
- ▪ ▪ 星辰坛
- ▪ ▪ 灵星诸神
- ▪ ▪ 太岁月将风云雷雨之祀
- ▪ ▪ 岳镇海渎山川之祀
- ▪ ▪ 城隍
- ▪ 志第二十六 礼四(吉礼四)
- ▪ ▪ 京师九庙
- ▪ ▪ 圣师
- ▪ ▪ 旗纛
- ▪ ▪ 五祀
- ▪ ▪ 马神
- ▪ ▪ 南京神庙
- ▪ ▪ 功臣庙
- ▪ ▪ 三皇
- ▪ ▪ 历代帝王陵庙
- ▪ ▪ 至圣先师子孔庙祀
- ▪ ▪ 诸神祠
- ▪ ▪ 厉坛
- ▪ 志第二十七 礼五(吉礼五)
- ▪ ▪ 荐新
- ▪ ▪ 宗庙之制
- ▪ ▪ 禘佩
- ▪ ▪ 时享
- ▪ ▪ 加上谥号
- ▪ ▪ 庙讳
- ▪ 志第二十八 礼六(吉礼六)
- ▪ ▪ 功臣配飨
- ▪ ▪ 王国宗庙
- ▪ ▪ 奉先殿
- ▪ ▪ 奉慈殿
- ▪ ▪ 献皇帝庙
- ▪ ▪ 亲王从飨
- ▪ ▪ 群臣家庙
- ▪ 志第二十九 礼七(嘉礼一)
- ▪ ▪ 诸司朝觐仪
- ▪ ▪ 登极仪
- ▪ ▪ 大朝仪
- ▪ ▪ 常朝仪
- ▪ ▪ 皇太子亲王朝仪
- ▪ ▪ 诸王来朝仪
- ▪ ▪ 中宫受朝仪
- ▪ ▪ 朝贺东宫仪
- ▪ ▪ 大宴仪
- ▪ ▪ 上尊号徽号仪
- ▪ 志第三十 礼八(嘉礼二)
- ▪ ▪ 册皇后仪
- ▪ ▪ 册皇太子及皇太子妃仪
- ▪ ▪ 册亲王及王妃仪
- ▪ ▪ 皇帝加元服仪
- ▪ ▪ 皇太子皇子冠礼
- ▪ ▪ 品官冠礼
- ▪ ▪ 庶人冠礼
- ▪ 志第三十一 礼九(嘉礼三)
- ▪ ▪ 东宫出阁讲学仪
- ▪ ▪ 诸王读书仪
- ▪ ▪ 经筵
- ▪ ▪ 日讲
- ▪ ▪ 皇帝视学仪
- ▪ ▪ 天子纳后仪
- ▪ ▪ 皇太子纳妃仪
- ▪ ▪ 亲王婚礼
- ▪ ▪ 公主婚礼
- ▪ ▪ 品官婚礼
- ▪ ▪ 庶人婚礼
- ▪ 志第三十二 礼十(嘉礼四 宾礼)
- ▪ ▪ 遣使之蕃国仪
- ▪ ▪ 蕃国遣使进表仪
- ▪ ▪ 巡狩之制
- ▪ ▪ 东宫监国
- ▪ ▪ 皇太孙监国
- ▪ ▪ 颁诏仪
- ▪ ▪ 迎接诏赦仪
- ▪ ▪ 进书仪
- ▪ ▪ 进表笺仪
- ▪ ▪ 乡饮酒礼
- ▪ ▪ 蕃王朝贡礼
- ▪ ▪ 品官相见礼
- ▪ ▪ 庶人相见礼
- ▪ 志第三十三 礼十一(军礼)
- ▪ ▪ 亲征
- ▪ ▪ 遣将
- ▪ ▪ 禡祭
- ▪ ▪ 受降
- ▪ ▪ 奏凯献俘
- ▪ ▪ 论功行赏
- ▪ ▪ 大阅
- ▪ ▪ 大射
- ▪ ▪ 救日伐鼓
- ▪ 志第三十四 礼十二(凶礼一)
- ▪ ▪ 山陵
- ▪ ▪ 山陵
- ▪ 志第三十五 礼十三(凶礼二)
- ▪ ▪ 兴宗帝后陵寝
- ▪ ▪ 睿宗帝后陵寝
- ▪ ▪ 皇妃等丧葬
- ▪ ▪ 皇太子及妃丧葬
- ▪ ▪ 皇后陵寝
- ▪ ▪ 诸王及妃公主丧葬诸仪
- ▪ 志第三十六 礼十四(凶礼三)
- ▪ ▪ 中宫为父祖丧仪
- ▪ ▪ 遣使临吊仪
- ▪ ▪ 遣使册赠王公大臣仪
- ▪ ▪ 忌辰
- ▪ ▪ 乘舆受蕃国王讣奏仪
- ▪ ▪ 乘舆为王公大臣举哀仪
- ▪ ▪ 乘舆临王公大臣丧仪
- ▪ ▪ 谒祭陵庙
- ▪ ▪ 赐祭葬
- ▪ ▪ 丧葬之制
- ▪ ▪ 碑碣
- ▪ ▪ 赐谥
- ▪ ▪ 品官丧礼
- ▪ ▪ 士庶人丧礼
- ▪ ▪ 服纪
- ▪ 志第三十七 乐一
- ▪ 志第三十八 乐二
- ▪ ▪ 乐章一
- ▪ ▪ 九庙时祫乐章
- ▪ 志第三十九 乐三
- ▪ ▪ 乐章二
- ▪ ▪ 嘉靖间续定庆成宴乐章
- ▪ 志第四十 仪卫
- ▪ 志第四十一 舆服一
- ▪ 志第四十二 舆服二
- ▪ 志第四十三 舆服三
- ▪ 志第四十四 舆服四
- ▪ 志第四十五 选举一
- ▪ 志第四十六 选举二
- ▪ 志第四十七 选举三
- ▪ 志第四十八 职官一
- ▪ 志第四十九 职官二
- ▪ 志第五十 职官三
- ▪ 志第五十一 职官四
- ▪ 志第五十二 职官五
- ▪ 志第五十三 食货一
- ▪ ▪ 户口 田制屯田 庄田
- ▪ 志第五十四 食货二
- ▪ ▪ 赋役
- ▪ 志第五十五 食货三
- ▪ ▪ 漕运 仓库
- ▪ 志第五十六 食货四
- ▪ ▪ 盐法 茶法
- ▪ 志第五十七 食货五
- ▪ ▪ 钱钞 坑冶附铁冶铜场 商税 市舶 马市
- ▪ 志第五十八 食货六
- ▪ ▪ 上供采造 采造 柴炭 采木 珠池 织造 烧造 俸饷 会计
- ▪ 志第五十九 河渠一
- ▪ ▪ 黄河上
- ▪ 志第六十 河渠二
- ▪ ▪ 黄河下
- ▪ 志第六十一 河渠三
- ▪ ▪ 运河上
- ▪ 志第六十二 河渠四
- ▪ ▪ 运河下 海运
- ▪ 志第六十三 河渠五
- ▪ ▪ 淮河 泇河 卫河 漳河 沁河 滹沱河 桑乾河 胶莱河
- ▪ 志第六十四 河渠六
- ▪ ▪ 直省水利
- ▪ 志第六十五 兵一
- ▪ 志第六十六 兵二卫所 班军
- ▪ ▪ 土官
- ▪ ▪ 湖广行都司以湖广都司卫所改设
- ▪ ▪ 兴都留守司
- ▪ ▪ 广东都司
- ▪ ▪ 后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旧为北平都司,有北平三护卫,后俱为亲军。其不系北平旧卫者,俱永乐以后添设。
- ▪ ▪ 大宁都司
- ▪ ▪ 万全都司宣德五年,分直隶及山西等处卫所添设。
- ▪ ▪ 山西都司旧有太原三护卫,后革。蒲州千户所,改属直隶,广昌千户所,改属万全都司
- ▪ ▪ 山西行都司旧有蔚州卫,后改属万全都司
- ▪ ▪ 陕西都司
- ▪ ▪ 广西都司
- ▪ ▪ 中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
- ▪ ▪ 中都留守司
- ▪ ▪ 南京卫所亲军卫
- ▪ ▪ 五军都督府属 左军都督府本府所属卫,仍隶北京左府。
- ▪ ▪ 右军都督府本府所属卫,仍隶北京右府。
- ▪ ▪ 中军都督府本府所属卫,仍隶北京中府。
- ▪ ▪ 前军都督府本府所属卫,仍隶北京前府。
- ▪ ▪ 河南都司
- ▪ ▪ 前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
- ▪ ▪ 湖广都司
- ▪ ▪ 后军都督府本府所属卫,仍隶北京后府。
- ▪ ▪ 福建都司
- ▪ ▪ 福建行都司
- ▪ ▪ 江西都司
- ▪ ▪ 广东都司
- ▪ ▪ 山西行都司
- ▪ ▪ 北平三护卫
- ▪ ▪ 后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北平都司
- ▪ ▪ 贵州都司旧有层台、重安二千户所,俱革。旧有平伐长官司,后隶贵阳府。旧有平浪、九名九姓独山州二长官司,后隶都匀府。
- ▪ ▪ 土官
- ▪ ▪ 中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
- ▪ ▪ 福建都司
- ▪ ▪ 福建行都司
- ▪ ▪ 江西都司
- ▪ ▪ 中都留守司
- ▪ ▪ 辽东都司
- ▪ ▪ 山东都司
- ▪ ▪ 右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云南都司
- ▪ ▪ 贵州都司
- ▪ ▪ 四川都司
- ▪ ▪ 河南都司旧有洛阳中护卫,后并汝州卫。
- ▪ ▪ 前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
- ▪ ▪ 湖广都司旧有武昌右千户所,革。
- ▪ ▪ 土官
- ▪ ▪ 广西都司
- ▪ ▪ 云南都司旧有鹤庆、通海二千户所,革
- ▪ ▪ 土官
- ▪ ▪ 山西三护卫
- ▪ ▪ 五军都督府所属卫所 左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浙江都司
- ▪ ▪ 辽东都司
- ▪ ▪ 山东都司旧有青州左护卫,后改天津右卫。旧有贵州护卫,革
- ▪ ▪ 右军都督府 在京
- ▪ ▪ 在外 直隶
- ▪ ▪ 陕西都司旧有阶州卫、沙州卫、灵山千户所,后俱革。
- ▪ ▪ 陕西行都司洪武十二年添设
- ▪ ▪ 四川都司旧有浦江关军民千户所,后革
- ▪ ▪ 土官
- ▪ ▪ 四川行都司旧无,后设。旧有建昌前卫,后革
- ▪ ▪ 都司一奴儿干都司 卫三百八十四
- ▪ ▪ 所二十四
- ▪ ▪ 站七
- ▪ ▪ 地面七
- ▪ ▪ 寨一
- ▪ ▪ 卫六
- ▪ ▪ 都指挥使司二
- ▪ ▪ 指挥使司一
- ▪ ▪ 宣尉使司三
- ▪ ▪ 招讨司六
- ▪ ▪ 万户府四
- ▪ ▪ 千户所十七
- ▪ ▪ 上十二卫
- ▪ ▪ 五军都督府所属卫所 左军都督府
- ▪ ▪ 在外 浙江都司
- ▪ 志第六十七 兵三
- ▪ ▪ 边防 海防江防 民壮 士兵 乡兵
- ▪ 志第六十八 兵四
- ▪ 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 ▪ 志第七十 刑法二
- ▪ 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 ▪ 志第七十二 艺文一
- ▪ 志第七十三 艺文二
- ▪ 志第七十四 艺文三
- ▪ 志第七十五 艺文四
- ▪ 表第一 诸王世表一
- ▪ 表第二 诸王世表二
- ▪ 表第三 诸王世表三
- ▪ 表第四 诸王世表四
- ▪ 表第五 诸王世表五
- ▪ 表第六 功臣世表一
- ▪ 表第七 功臣世表二
- ▪ 表第八 功臣世表三
- ▪ 表第九 外戚恩泽侯表
- ▪ 表第十 宰辅年表一
- ▪ 表第十一 宰辅年表二
- ▪ 表第十二 七卿年表一
- ▪ 表第十三 七卿年表二
- ▪ 列传第一 后妃
- ▪ ▪ 后妃一
- ▪ 列传第二 后妃二
- ▪ 列传第三
- ▪ ▪ 兴宗孝康皇帝孝康皇后 吕太后 睿宗献皇帝献皇后
- ▪ 列传第四 诸王
- ▪ ▪ 诸王一
- ▪ 列传第五 诸王二
- ▪ 列传第六 诸王三
- ▪ ▪ 太祖诸子三
- ▪ ▪ 兴宗诸子
- ▪ ▪ 惠帝诸子
- ▪ ▪ 成祖诸子
- ▪ 列传第七 诸王四
- ▪ ▪ 仁宗诸子
- ▪ ▪ 英宗诸子
- ▪ ▪ 景帝子
- ▪ ▪ 宪宗诸子
- ▪ ▪ 孝宗子
- ▪ 列传第八 诸王五
- ▪ ▪ 世宗诸子
- ▪ ▪ 穆宗诸子
- ▪ ▪ 神宗诸子
- ▪ ▪ 光宗诸子
- ▪ ▪ 熹宗诸子
- ▪ ▪ 庄烈帝诸子
- ▪ 列传第九
- ▪ ▪ 宪宗五女
- ▪ ▪ 孝宗三女
- ▪ ▪ 睿宗二女
- ▪ ▪ 光宗九女
- ▪ ▪ 庄烈帝六女
- ▪ ▪ 世宗五女
- ▪ ▪ 穆宗六女
- ▪ ▪ 神宗十女
- ▪ ▪ 成祖五女
- ▪ ▪ 仁宗七女
- ▪ ▪ 宣宗二女
- ▪ ▪ 英宗八女
- ▪ ▪ 景帝一女
- ▪ ▪ 公主
- ▪ 列传第十 郭子兴 韩林儿
- ▪ 列传第十一 陈友谅 张士诚 方国珍 明玉珍
- ▪ 列传第十二
- ▪ ▪ 扩廓帖木儿蔡子英 陈友定伯颜子中等 把匝剌瓦尔密
- ▪ 列传第十三 徐达 常遇春
- ▪ 列传第十四 李文忠 邓愈 汤和 沐英
- ▪ 列传第十五 李善长 汪广洋
- ▪ 列传第十六 刘基(子琏璟) 宋濂 叶琛 章溢(子存道)
- ▪ 列传第十七 冯胜(兄国用) 傅友德 廖永忠(赵庸) 杨璟 胡美
- ▪ 列传第十八
- ▪ 列传第十九
- ▪ 列传第二十
- ▪ 列传第二十一
- ▪ 列传第二十二
- ▪ 列传第二十三
- ▪ 列传第二十四
- ▪ 列传第二十五
- ▪ 列传第二十六
- ▪ 列传第二十七
- ▪ 列传第二十八
- ▪ 列传第二十九
- ▪ 列传第三十
- ▪ 列传第三十一
- ▪ 列传第三十二 盛庸 平安 何福 顾成
- ▪ 列传第三十三
- ▪ 列传第三十四
- ▪ 列传第三十五
- ▪ ▪ 解缙 黄淮 胡广 金幼孜 胡俨
- ▪ 列传第三十六
- ▪ ▪ 杨士奇 杨荣曾孙旦 杨溥马愉
- ▪ 列传第三十七
- ▪ ▪ 蹇义 夏原吉俞士吉 李文郁 邹师颜
- ▪ 列传第三十八
- ▪ ▪ 郁新 赵羾 金忠 李庆 师逵 古朴向宝 陈寿马京 许思温刘季{虎} 刘辰 杨砥 虞谦吕升 仰瞻 严本 汤宗
- ▪ 列传第三十九
- ▪ ▪ 茹瑺 严震直 张紞毛泰亨 王钝 郑赐 郭资 吕震 李至刚方宾 吴中 刘观
- ▪ 列传第四十
- ▪ 列传第四十一
- ▪ ▪ 宋礼蔺芳 陈瑄王瑜 周忱
- ▪ 列传第四十二
- ▪ ▪ 张辅高士文 徐政 黄福 刘俊吕毅 刘昱 陈洽侯保 冯贵伍云 陈忠李任等 李彬 柳升崔聚 史安 陈镛 李宗昉 潘禋梁铭 王通陶季容 陈汀
- ▪ 列传第四十三
- ▪ ▪ 宋晟 薛禄郭义 金玉 刘荣 硃荣 费瓛 谭广 陈怀马亮蒋贵孙琬 任礼 赵安 赵辅 刘聚
- ▪ 列传第四十四
- ▪ 列传第四十五
- ▪ 列传第四十六
- ▪ 列传第四十七
- ▪ 列传第四十八
- ▪ 列传第四十九
- ▪ 列传第五十
- ▪ ▪ 尹昌隆 耿通陈谔 戴纶林长懋 陈祚郭循 刘球子钺釪陈鉴何观 钟同孟 杨集 章纶子玄应 廖庄 倪敬盛灊等 杨瑄子源 盛颙等
- ▪ 列传第五十一
- ▪ ▪ 李时勉 陈敬宗 刘铉萨琦 邢让李绍林瀚子庭昂 庭机孙燫 烃 谢鐸 鲁鐸赵永
- ▪ 列传第五十二
- ▪ ▪ 邹缉郑维桓 柯暹 弋谦黄骥 黄泽孔友谅 范济 聊让郭佑 胡仲伦 华敏 贾斌 左鼎练纲 曹凯许仕达 刘炜尚褫 单宇姚显 杨浩 张昭贺炀
- ▪ 列传第五十三
- ▪ ▪ 陶成子鲁 陈敏 丁瑄 王得仁子一夔 叶祯 伍骥 毛吉林锦 郭绪 姜昂子龙
- ▪ 列传第五十四
- ▪ ▪ 韩观 山云 萧授吴亮 方瑛陈友 李震王信都胜 郭鋐 彭伦 欧磐 张祐
- ▪ 列传第五十五
- ▪ ▪ 曹鼐 张益 邝埜 王佐丁铉等 孙祥谢泽 袁彬哈铭袁敏
- ▪ 列传第五十六
- ▪ 列传第五十七
- ▪ ▪ 高谷 胡濙 王直
- ▪ 列传第五十八
- ▪ ▪ 于谦子冕 吴宁 王伟
- ▪ 列传第五十九
- ▪ ▪ 王骥孙瑾 徐有贞 杨善李实 赵荣 霍瑄 沈固 王越
- ▪ 列传第六十
- ▪ ▪ 罗亨信 侯璡 杨宁 王来 孙原贞孙需 张宪 硃鉴 杨信民张骥竺渊耿定 王晟 邓颙 马谨 程信 白圭子钺 张瓚谢士元孔镛李时敏 邓廷瓚 王轼 刘丙
- ▪ 列传第六十一
- ▪ ▪ 杨洪子俊 从子能 信 石亨从子彪 从孙后 郭登 硃谦子永 孙晖等孙镗赵胜 范广
- ▪ 列传第六十二
- ▪ ▪ 史昭刘昭 李达 巫凯曹义 施聚 许贵子宁 周贤子玉欧信 王玺 鲁鉴子麟 孙经 刘宁周玺 庄鉴 彭清 姜汉子奭孙应熊 安国 杭雄
- ▪ 列传第六十三
- ▪ ▪ 卫青子颖 董兴 何洪刘雄 刘玉 仇钺 神英子周 曹雄子谦 冯祯 张俊李鋐 杨锐崔文
- ▪ 列传第六十四
- ▪ ▪ 李贤 吕原子常 岳正 彭时 商辂 刘定之
- ▪ 列传第六十五
- ▪ ▪ 王翱 年富 王竑 李秉 姚夔 王复 林聪 叶盛
- ▪ 列传第六十六
- ▪ ▪ 项忠 韩雍 余子俊阮勤 硃英 秦纮
- ▪ 列传第六十七
- ▪ ▪ 罗伦涂棐 章懋从子拯 黄仲昭 庄昶邹智 舒芬崔桐 马汝骥
- ▪ 列传第六十八
- ▪ 列传第六十九
- ▪ ▪ 徐溥 邱濬 刘健 谢迁 李东阳 王鏊 刘忠
- ▪ 列传第七十
- ▪ ▪ 王恕子承裕 马文升 刘大夏
- ▪ 列传第七十一
- ▪ ▪ 何乔新 彭韶 周经 耿裕 倪岳 闵珪 戴珊
- ▪ 列传第七十二
- ▪ ▪ 周洪谟 杨守陈弟守阯 子茂元 茂仁 张元祯陈音 傅瀚张昇 吴宽 傅珪 刘春 吴俨 顾清 刘瑞
- ▪ 列传第七十三
- ▪ ▪ 李敏叶淇 贾俊刘璋 黄绂 张悦张蓥 钟 曾鉴 梁璟王诏 徐恪李介子昆 黄珂 王鸿儒 丛兰 吴世忠
- ▪ 列传第七十四
- ▪ ▪ 韩文顾佐 陈仁 张敷华 杨守随弟守隅 许进子诰 赞论雍泰张津 陈寿 樊莹 熊绣 潘蕃 胡富 张泰 吴文度 张鼐冒政 王璟 李钦
- ▪ 列传第七十五
- ▪ ▪ 何鉴 马中锡 陆完 洪钟陈镐 蒋昇 陈金 俞谏 周南孙禄马昊
- ▪ 列传第七十六
- ▪ 列传第七十七
- ▪ ▪ 李文祥 孙磐徐珪 胡爟周时从 王雄 罗侨 叶钊刘天麒戴冠 黄巩 陆震 夏良胜万潮等 何遵刘校等
- ▪ 列传第七十八
- ▪ ▪ 杨廷和 梁储 蒋冕 毛纪 石珤 兄玠
- ▪ 列传第七十九
- ▪ 列传第八十
- ▪ 列传第八十一
- ▪ 列传第八十二
- ▪ 列传第八十三 王守仁(冀元亨)
- ▪ 列传第八十四 张璁(胡鐸) 桂萼 方献夫 夏言
- ▪ 列传第八十五
- ▪ 列传第八十六
- ▪ 列传第八十七
- ▪ 列传第八十八
- ▪ 列传第八十九
- ▪ 列传第九十
- ▪ 列传第九十一
- ▪ 列传第九十二
- ▪ 列传第九十三
- ▪ 列传第九十四
- ▪ 列传第九十五
- ▪ 列传第九十六
- ▪ 列传第九十七
- ▪ 列传第九十八
- ▪ 列传第九十九
- ▪ 列传第一百
- ▪ 列传第一百一
- ▪ 列传第一百二
- ▪ 列传第一百三
- ▪ 列传第一百四
- ▪ 列传第一百五
- ▪ 列传第一百六
- ▪ 列传第一百七
- ▪ 列传第一百八
- ▪ 列传第一百九
- ▪ 列传第一百十
- ▪ 列传第一百十一
- ▪ 列传第一百十二
- ▪ 列传第一百十三
- ▪ 列传第一百十四 海瑞(何以尚) 丘橓 吕坤 郭正域
- ▪ 列传第一百十五
- ▪ 列传第一百十六
- ▪ 列传第一百十七
- ▪ 列传第一百十八
- ▪ 列传第一百十九
- ▪ 列传第一百二十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一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二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三
- ▪ 列传第一百二十四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五
- ▪ 列传一百二十六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七
- ▪ 列传第一百二十八
- ▪ 列传第一百二十九
- ▪ 列传第一百三十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一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二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三
- ▪ 列传第一百三十四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五
- ▪ 列传第一百三十六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七
- ▪ 列传第一百三十八 孙承宗(子鉁等)
- ▪ 列传第一百三十九
- ▪ 列传第一百四十 杨嗣昌 吴甡
- ▪ 列传第一百四十一
- ▪ 列传第一百四十二
- ▪ 列传第一百四十三
- ▪ 列传第一百四十四
- ▪ 列传第一百四十五
- ▪ 列传第一百四十六
- ▪ 列传第一百四十七
- ▪ 列传第一百四十八
- ▪ 列传一百四十九
- ▪ 列传第一百五十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一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二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三
- ▪ 列传第一百五十四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五
- ▪ 列传第一百五十六 曹文诏(弟文耀) 周遇吉 黄得功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七
- ▪ 列传第一百五十八
- ▪ 列传第一百五十九
- ▪ 列传第一百六十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一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二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三
- ▪ 列传第一百六十四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五
- ▪ 列传第一百六十六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七
- ▪ 列传第一百六十八 何腾蛟(章旷 傅作霖) 瞿式耜(汪皞等)
- ▪ 列传第一百六十九 循吏
- ▪ 列传第一百七十 儒林一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一 儒林二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二 儒林三
- ▪ ▪ 孔希学孔彦绳 颜希惠 曾质粹 孔闻礼 孟希文 仲于陛 周冕 程接道 程克仁 张文运 邵继祖 硃梴 硃墅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三 文苑一
- ▪ 列传第一百七十四 文苑二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五 文苑三
- ▪ 列传第一百七十六 文苑四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七 忠义一
- ▪ 列传第一百七十八 忠义二
- ▪ 列传第一百七十九 忠义三
- ▪ 列传第一百八十 忠义四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一 忠义五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二 忠义六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三 忠义七
- ▪ 列传第一百八十四 孝义
- ▪ ▪ 孝义一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五 孝义二
- ▪ 列传第一百八十六 隐逸
- ▪ ▪ 张介福 倪瓚 徐舫 杨恒 陈洄 杨引 吴海 刘闵 杨黼 孙一元沈周 陈继儒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七 方伎
- ▪ 列传第一百八十八 外戚
- ▪ 列传第一百八十九 列女一
- ▪ 列传第一百九十 列女二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一 列女三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二 宦官一
- ▪ ▪ 郑和侯显 金英兴安 范弘等 王振 曹吉祥刘永诚 怀恩覃吉 汪直 梁芳钱能等 何鼎邓原等 李广 蒋琮 刘瑾 张永谷大用魏彬等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三 宦官二
- ▪ ▪ 李芳 冯保 张鲸 陈增陈奉 高淮 梁永杨荣 陈矩 王安魏忠贤 王体乾李永贞等 崔文升 张彝宪 高起潜 王承恩 方正化
- ▪ 列传第一百九十四 阉党
- ▪ ▪ 焦芳 刘宇 曹元 张彩韩福等 顾秉谦 魏广微等 崔呈秀吴淳夫等 刘志选梁梦环等 曹钦程石三畏等 王绍徽周应秋霍维华徐大化等 阎鸣泰 贾继春田尔耕 许显纯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五 佞幸
- ▪ ▪ 纪纲 门达逮杲 李孜省 继晓 江彬许泰 钱宁 陆炳 邵元节 陶仲文 顾可学盛端明等
- ▪ 列传第一百九十六 奸臣
- ▪ ▪ 胡惟庸陈宁 陈瑛马麟等 严嵩赵文华等 周延儒 温体仁马士英阮大铖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七 流贼
- ▪ ▪ 李自成 张献忠
- ▪ 列传第一百九十八 土司
- ▪ ▪ 湖广土司
- ▪ ▪ 施州施南宣抚司 散毛宣抚司 忠建宣抚司 容美宣抚司 永顺军民宣慰使司 保靖州军民宣慰使司
- ▪ 列传第一百九十九 四川土司
- ▪ ▪ 四川土司一
- ▪ 列传第二百 四川土司二
- ▪ ▪ 播州宣慰司 永宁宣抚司 酉阳宣抚司 石砫宣抚司
- ▪ 列传第二百一 云南土司
- ▪ ▪ 云南土司一
- ▪ 列传第二百二 云南土司二
- ▪ ▪ 姚安 鹤庆 武定 寻甸 丽江 元江 永昌 新化 威远 北胜 湾甸镇康 大侯 澜沧卫 麓川
- ▪ 列传第二百三 云南土司三
- ▪ 列传第二百四 贵州土司
- ▪ ▪ 贵阳 思南思州附 镇远 铜仁 黎平 安顺 都匀 平越 石阡新添金筑安抚司附
- ▪ 列传第二百五 广西土司
- ▪ ▪ 广西土司一 桂林 柳州 庆远 平乐 梧州 浔州 南宁
- ▪ 列传第二百六 广西土司二
- ▪ ▪ 太平 思明 思恩 镇安 田州 恩城 上隆 都康
- ▪ 列传第二百七 广西土司三
- ▪ ▪ 泗城 利州 龙州 归顺 向武 奉议 江州 思陵广东琼州府附
- ▪ 列传第二百八 外国一
- ▪ ▪ 朝鲜
- ▪ 列传第二百九 外国二
- ▪ ▪ 安南
- ▪ 列传第二百十 外国三
- ▪ ▪ 日本
- ▪ 列传第二百十一 外国四
- ▪ ▪ 琉球 吕宋 合猫里 美洛居 沙瑶呐哔啴 鸡笼 婆罗 麻叶甕 古麻刺朗 冯嘉施兰 文郎马神
- ▪ 列传第二百十二 外国五
- ▪ ▪ 占城宾童龙 真腊 暹罗 爪哇阇婆 苏吉丹 碟里 日罗夏治三佛齐
- ▪ 列传第二百十三 外国六
- ▪ ▪ 浡泥 满剌加 苏门答剌 须文达那 苏禄 西洋琐里 琐里 览邦淡巴 百花 彭亨 那孤儿 黎伐 南渤利 阿鲁 柔佛 丁机宜 巴喇西 佛郎机 和兰
- ▪ 列传第二百十四 外国七
- ▪ 列传第二百十五 外国八鞑靼
- ▪ 列传第二百十六 外国九瓦剌 朵颜(福余 泰宁)
- ▪ 列传第二百十七 西域一
- ▪ ▪ 哈密卫 柳城 火州 土鲁番
- ▪ 列传第二百十八 西域二 西番诸卫(西宁河州洮州岷州等番族诸卫)
- ▪ ▪ 安定卫 阿端卫 曲先卫 赤斤蒙古卫 沙州卫 罕东卫 罕东左卫 哈梅里
- ▪ 列传第二百十九 西域三
- ▪ 列传第二百二十 西域四
- ▪ 附录:张廷玉上明史表
郊祀 郊祀配位 郊祀仪注 祈谷 大雩 大飨 令节拜天
洪武元年,中书省臣李善长等奉敕撰进《郊祀议》,略言:
王者事天明,事地察,故冬至报天,夏至报地,所以顺阴阳之义也。祭天于南郊之圜丘,祭地于北郊之方泽,所以顺阴阳之位也。《周礼·大司乐》:“冬日至,礼天神,夏日至,礼地祇。”《礼》曰:“享帝于郊,祀社于国。”又曰:“郊所以明天道,社所以明地道。”《书》曰:“敢昭告于皇天后土。”按古者或曰地祇,或曰后土,或曰社,皆祭地,则皆对天而言也。此三代之正礼,而释经之正说。自秦立四时,以祀白、青、黄、赤四帝。汉高祖复增北畤,兼祀黑帝。至武帝有雍五畤,及渭阳五帝、甘泉太乙之祠,而昊天上帝之祭则未尝举行,魏、晋以后,宗郑玄者,以为天有六名,岁凡九祭。宗王肃者,以为天体惟一,安得有六?一岁二祭,安得有九?虽因革不同,大抵多参二家之说。自汉武用祠官宽舒议,立后土祠于汾阴脽上,礼如祀天。而后世因于北郊之外,仍祠后土。又郑玄惑于纬书,谓夏至于方丘之上祭昆仑之祇,七月于泰折之坛祭神州之祇,析而为二。后世又因之一岁二祭。元始间,王莽奏罢甘泉泰畤,复长安南北郊。以正月上辛若丁,天子亲合祀天地于南郊。由汉历唐,千余年间,皆因之合祭。其亲祀北郊者,惟魏文帝、周武帝、隋高祖、唐玄宗四帝而已。宋元丰中,议罢合祭。绍圣、政和间,或分或合。高宗南渡以后,惟用合祭之礼。元成宗始合祭天地五方帝,已而立南郊,专祀天。泰定中,又合祭。文宗至顺以后,惟祀昊天上帝。今当遵古制,分祭天地于南北郊。冬至则祀昊天上帝于圜丘,以大明、夜明、星辰、太岁从祀。夏至则祀皇地祇于方丘,以五岳、五镇、四海、四渎从祀。
太祖如其议行之。建圜丘于钟山之阳,方丘于钟山之阴。三年,增祀风云雷雨于圜丘,天下山川之神于方丘。七年,增设天下神祇坛于南北郊。九年,定郊社之礼,虽有三年丧,不废。十年秋,太祖感斋居阴雨,览京房灾异之说,谓分祭天地,情有未安,命作大祀殿于南郊。是岁冬至,以殿工未成,乃合祀于奉天殿,而亲制祝文,意谓人君事天地犹父母,不宜异处。遂定每岁合祀于孟春,为永制。十二年正月,始合祀于大祀殿,太祖亲作《大祀文》并歌九章。永乐十八年,京都大祀殿成,规制如南京。南京旧郊坛,国有大事,则遣官告祭。
嘉靖九年,世宗既定《明伦大典》,益覃思制作之事,郊庙百神,咸欲斟酌古法,厘正旧章。乃问大学士张璁:“《书》称燔柴祭天,又曰‘类于上帝’,《孝经》曰:‘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以形体主宰之异言也。硃子谓,祭之于坛谓之天,祭之屋下谓之帝。今大祀有殿,是屋下之祭帝耳,未见有祭天之礼也。况上帝皇地祇合祭一处,亦非专祭上帝。”璁言:“国初遵古礼,分祭天地,后又合祀。说者谓大祀殿下坛上屋,屋即明堂,坛即圜丘,列圣相承,亦孔子从周之意。”帝复谕璁:“二至分祀,万代不易之礼。今大祀殿拟周明堂或近矣,以为即圜丘,实无谓也。”璁乃备述《周礼》及宋陈襄、苏轼、刘安世、程颐所议分合异同以对。且言祖制已定,无敢轻议。帝锐欲定郊制,卜之奉先殿太祖前,不吉。乃问大学士翟銮,銮具述因革以对。复问礼部尚书李时,时请少需日月,博选儒臣,议复古制。帝复卜之太祖,不吉,议且寝。
会给事中夏言请举亲蚕礼。帝以古者天子亲耕南郊,皇后亲蚕北郊,适与所议郊祀相表里,因令璁谕言陈郊议。言乃上疏言:“国家合祀天地,及太祖、太宗之并配,诸坛之从祀,举行不于长至而于孟春,俱不应古典。宜令群臣博考《诗》、《书》、《礼经》所载郊祀之文,及汉、宋诸儒匡衡、刘安世、硃熹等之定论,以及太祖国初分祀之旧制,陛下称制而裁定之。此中兴大业也。”礼科给事中王汝梅等诋言说非是,帝切责之。乃敕礼部令群臣各陈所见。且言:“汝梅等举《召诰》中郊用二牛,谓明言合祭天地。夫用二牛者,一帝一配位,非天地各一牛也。又或谓天地合祀,乃人子事父母之道,拟之夫妇同牢。此等言论,亵慢已甚。又或谓郊为祀天,社稷为祭地。古无北郊,夫社乃祭五土之祇,犹言五方帝耳,非皇地祇也。社之名不同,自天子以下,皆得随所在而祭之。故《礼》有‘亲地’之说,非谓祭社即方泽祭地也。”璁因录上《郊祀考议》一册。
时詹事霍韬深非郊议,且言分祀之说,惟见《周礼》,莽贼伪书,不足引据,于是言复上疏言:
《周礼》一书,于祭祀为详。《大宗伯》以祀天神,则有禋祀、实柴、燎之礼,以祀地祇,则有血祭、薶沈、趯辜之礼。《大司乐》冬至日,地上圜丘之制,则曰礼天神,夏至日,泽中方丘之制,则曰礼地祇。天地分祀,从来久矣。故宋儒叶时之言曰:“郊丘分合之说,当以《周礼》为定。”今议者既以大社为祭地,则南郊自不当祭皇地祇,何又以分祭为不可也?合祭之说,实自莽始,汉之前皆主分祭,而汉之后亦间有之。宋元丰一议,元祐再议,绍圣三议,皆主合祭,而卒不可移者,以郊赉之费,每倾府藏,故省约安简便耳,亦未尝以分祭为礼也。今之议者,往往以太祖之制为嫌为惧。然知合祭乃太祖之定制,为不可改,而不知分祭固太祖之初制,为可复。知《大祀文》乃太祖之明训,为不可背,而不知《存心录》固太祖之著典,为可遵。且皆太祖之制也,从其礼之是者而已。敬天法祖,无二道也。《周礼》一书,硃子以为周公辅导成王,垂法后世,用意最深切,何可诬以莽之伪为耶?且合祭以后配地,实自莽始。莽既伪为是书,何不削去圜丘、方丘之制,天神地祇之祭,而自为一说耶?
于是礼部集上群臣所议郊礼,奏曰:“主分祭者,都御史汪鋐等八十二人,主分祭而以慎重成宪及时未可为言者,大学士张璁等八十四人,主分祭而以山川坛为方丘者,尚书李瓚等二十六人,主合祭而不以分祭为非者,尚书方献夫等二百六人,无可否者,英国公张仑等一百九十八人。臣等祗奉敕谕,折衷众论。分祀之义,合于古礼,但坛壝一建,工役浩繁。《礼》,屋祭曰帝,夫既称昊天上帝,则当屋祭。宜仍于大祀殿专祀上帝,改山川坛为地坛,以专祀皇地祇。既无创建之劳,行礼亦便。”帝复谕当遵皇祖旧制,露祭于坛,分南北郊,以二至日行事。言乃奏曰:“南郊合祀,循袭已久,硃子所谓千五六百年无人整理。而陛下独破千古之谬,一理举行,诚可谓建诸天地而不悖者也。”
已而命户、礼、工三部偕言等诣南郊相择。南天门外有自然之丘,咸谓旧丘地位偏东,不宜袭用。礼臣欲于具服殿少南为圜丘。言复奏曰:“圜丘祀天,宜即高敞,以展对越之敬。大祀殿享帝,宜即清閟,以尽昭事之诚。二祭时义不同,则坛殿相去,亦宜有所区别。乞于具服殿稍南为大祀殿,而圜丘更移于前,体势峻极,可与大祀殿等。”制曰“可”。于是作圜丘,是年十月工成。明年夏,北郊及东、西郊,亦以次告成,而分祀之制遂定。万历三年,大学士张居正等辑《郊祀新旧图考》进呈。旧礼者,太祖所定。新礼者,世宗所定也。
明初,凡水旱灾伤及非常变异,或躬祷,或露告于宫中,或于奉天殿陛,或遣官祭告郊庙、陵寝及社稷、山川,无常仪。嘉靖八年,春祈雨,冬祈雪,皆御制祝文,躬祀南郊及山川坛。次日,祀社稷坛。冠服浅色,卤簿不陈,驰道不除,皆不设配,不奏乐。九年,帝欲于奉天殿丹陛上行大雩礼。夏言言:“按《左传》‘龙见而雩’。盖巳月万物始盛,待雨而大,故祭天为百谷祈膏雨也。《月令》:‘雩帝用盛乐,乃命百县雩祀,祀百辟卿士有益于民者,以祈谷实。’《通典》曰:‘巳月雩五方上帝,其坛名雩,禜于南郊之傍。’先臣丘浚亦谓:‘天子于郊天之外,别为坛以祈雨者也。后世此礼不传,遇有旱,辄假异端之人为祈祷之事,不务以诚意感格,而以法术劫制,诬亦甚矣。’浚意欲于郊傍择地为雩坛,孟夏后行礼。臣以为孟春既祈谷矣,苟自二月至四月,雨暘时若,则大雩之祭,可遣官摄行。如雨泽愆期,则陛下躬行祷祝。”乃建崇雩坛于圜丘坛外泰元门之东,为制一成,岁旱则祷,奉太祖配。
十二年,夏言等言:“古者大雩之祀,命乐正习盛乐、舞皇舞。盖假声容之和,以宣阴阳之气。请于三献礼成之后,九奏乐止之时,乐奏《云门之舞》。仍命儒臣括《云汉》诗词,制《云门》一曲,使文武舞士并舞而歌之。盖《云门》者,帝尧之乐,《周官》以祀天神,取云出天气,雨出地气也。且请增鼓吹数番,教舞童百人,青衣执羽,绕坛歌《云门之曲》而舞,曲凡九成。”因上其仪,视祈谷礼。又言:“大雩乃祀天祷雨之祭。凡遇亢旱,则礼部于春末请行之。”帝从其议。十七年,躬祷于坛,青服。用一牛,熟荐。
洪武元年,始有事于南郊。有司议配祀。太祖谦让不许,亲为文告太庙曰:“历代有天下者,皆以祖配天。臣独不敢者,以臣功业有未就,政治有阙失。去年上天垂戒,有声东南,雷火焚舟击殿吻,早暮兢惕,恐无以承上帝好生之德,故不敢辄奉以配。惟祖神与天通,上帝有问,愿以臣所行奏帝前,善恶无隐。候南郊竣事,臣率百司恭诣庙廷,告成大礼,以共享上帝之锡福。”明年夏至,将祀方丘,群臣复请。乃奉皇考仁祖淳皇帝配天于圜丘。明年祀方丘,亦如之。建文元年,改奉太祖配。洪熙改元,敕曰:“太祖受命上天,肇兴皇业。太宗中兴宗社,再奠寰区。圣德神功,咸配天地。《易》曰,‘殷荐上帝,以配祖考’。朕崇敬祖考,永惟一心。正月十五日,大祀天地神祇,奉皇祖、皇考以配。”遂于郊祀前告太庙及几筵,请太祖、太宗并配。
嘉靖九年,给事中夏言上疏言:“太祖、太宗并配,父子同列,稽之经旨,未能无疑。臣谓周人郊祀后稷以配天,太祖足当之。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太宗足当之。”礼臣集议,以为二祖配享,百有余年,不宜一旦轻改。帝降敕谕,欲于二至日奉太祖配南、北郊,岁首奉太宗配上帝于大祀殿。于是大学士张璁、翟銮等言,二祖分配,于义未协,且录仁宗年撰敕谕并告庙文以进。帝复命集议于东阁,皆以为:“太庙之祀,列圣昭穆相向,无嫌并列。况太祖、太宗,功德并隆,圜丘、大祀殿所祀,均之为天,则配天之祖,不宜阙一。臣等窃议南、北郊及大祀殿,每祭皆宜二祖并配。”帝终以并配非礼,谕阁臣讲求。璁等言:“《礼》曰:‘有其举之,莫敢废也。’凡祭尽然,况祖宗配享大典?且古者郊与明堂异地,故可分配。今圜丘、大祀殿同兆南郊,冬至礼行于报而太宗不与,孟春礼行于祈而太祖不与,心实有所不安。”帝复报曰:“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天惟一天,祖亦惟一祖。故大报天之祀,止当以高皇帝配。文皇帝功德,岂不可配天?但开天立极,本高皇帝肇之耳。如周之王业,武王实成之,而配天止以后稷,配上帝止以文王,当时未闻争辨功德也。”因命寝其议。已而夏言复疏言:“虞、夏、殷、周之郊,惟配一祖。后儒穿凿,分郊丘为二,及误解《大易》配考、《孝经》严父之义。以致唐、宋变古,乃有二祖并侑,三帝并配之事。望断自宸衷,依前敕旨。”帝报曰:“礼臣前引太庙不嫌一堂。夫祀帝与享先不同,此说无当。”仍命申议。于是礼臣复上议:“南北郊虽曰祖制,实今日新创。请如圣谕,俱奉太祖独配。至大祀殿则太祖所创,今乃不得侑享于中,恐太宗未安,宜仍奉二祖并配。”遂依拟行之。
洪武元年冬至,祀昊天上帝于圜丘。先期,皇帝散斋四日,致斋三日。前祀二日,皇帝服通天冠、绛纱袍省牲器。次日,有司陈设。祭之日,清晨车驾至大次,太常卿奏中严,皇帝服衮冕。奏外办,皇帝入就位,赞礼唱迎神。协律郎举麾奏《中和之曲》。赞礼唱燔柴,郊社令升烟,燔全犊于燎坛。赞礼唱请行礼,太常卿奏有司谨具,请行事。皇帝再拜,皇太子及在位官皆再拜。赞礼唱奠玉帛,皇帝诣盥洗位。太常卿赞曰:“前期斋戒,今辰奉祭,加其清洁,以对神明。”皇帝搢圭,盥手,帨手。出圭,升坛。太常卿赞曰:“神明在上,整肃威仪。”升自午陛。协律郎举麾奏《凝和之曲》。皇帝诣昊天上帝神位前跪,搢圭,三上香,奠玉帛,出圭,再拜复位。赞礼唱进俎,协律郎举麾奏《凝和之曲》。皇帝诣神位前,搢圭奠俎,出圭,复位。赞礼唱行初献礼。皇帝诣爵洗位,搢圭,涤爵,拭爵,以爵授执事者,出圭。诣酒尊年,搢圭,执爵,受泛齐,以爵授执事者,出圭。协律郎举麾奏《寿和之曲》、《武功之舞》。皇帝诣神位前跪,搢圭,上香,祭酒,奠爵,出圭。读祝官捧祝跪读讫,皇帝俯伏,兴,再拜,复位。亚献,酌醴齐,乐奏《豫和之曲》、《文德之舞》。终献,酌盎齐,乐奏《熙和之曲》、《文德之舞》。仪并同初献,但不用祝。赞礼唱饮福受胙,皇帝升坛,至饮福位,再拜,跪,搢圭。奉爵官酌福酒跪进,太常卿赞曰:“惟此酒肴,神之所与,赐以福庆,亿兆同沾。”皇帝受爵,祭酒,饮福酒,以爵置于坫。奉胙官奉胙跪进,皇帝受胙,以授执事者,出圭,俯伏,兴,再拜,复位。皇太子以下在位官皆再拜。赞礼唱彻豆,协律郎举麾奏《雍和之曲》,掌祭官彻豆。赞礼唱送神,协律郎举麾奏《安和之曲》。皇帝再拜,皇太子以下在位官皆再拜。赞礼唱读祝官奉祝,奉币官奉币,掌祭官取馔及爵酒,各诣燎所。唱望燎,皇帝至望燎位。半燎,太常卿奏礼毕,皇帝还大次,解严。
二年夏至,祀皇地祇于方丘,其仪并同。惟迎神后瘗毛血,祭毕,奉牲帛祝馔而埋之,与郊天异。其冬,奉仁祖配天于南郊,仪同元年。其奠玉帛、进俎、三献,皆先诣上帝前,次诣仁祖神位前,行礼亦如之,惟不用玉。四年定,先祭六日,百官沐浴宿官署。翼日,朝服诣奉天殿丹墀,受誓戒。丞相以祀期遍告百神,后诣各祠庙行香三日。次日,驾诣仁祖庙,告请配享。礼毕,还斋宫。七年,去中严、外办及赞唱上香之缛节,定十二拜礼。十年,改合祀之制,奠玉帛、进俎、三献,俱先诣上帝神位前,次皇地祇,次仁祖,馀悉仍旧仪。
嘉靖八年,罢各庙焚香礼。九年,复分祀之制,礼部上大祀圆丘仪注:前期十日,太常寺题请视牲。次请命大臣三员看牲,四员分献。前期五日,锦衣卫备随朝驾,帝诣牺牲所视牲。其前一日,常服告于庙。前期四日,御奉天殿,太常寺进铜人如常仪。太常博士请太祖祝版于文华殿,候帝亲填御名捧出。前期三日,帝具祭服,以脯醢酒果诣太庙,请太祖配。帝还易服,御奉天殿,百官朝服受誓戒。前期二日,太常光禄卿奏省牲,帝至奉天殿亲填祝版。前期一日免朝,锦衣卫备法驾,设版舆于奉天门。常服告庙,乘舆诣南郊,由西天门入,至昭亨门外降舆。礼部太常官导由左门入,至内壝。太常卿导至圜丘,恭视坛位,次至神库视笾豆,至神厨视牲毕,仍由左门出,升舆,至斋宫。分献陪祀官叩首,礼部太常官诣皇穹宇,请皇天上帝神版、太祖神主、从祀神牌,奉安坛座。祭之日,三鼓,帝自斋宫乘舆至外壝神路之西,降舆至神路东大次。礼部、太常寺捧神位官复命讫,退。百官分列神路东西以候。帝具祭服出,导引官导由左灵星门入内。赞对引官导行至内壝,典仪唱乐舞生就位,执事官各司其事。帝至御拜位,自燔柴、迎神至礼毕,其仪悉如旧。至大次易服,礼部太常官奉神位安于皇穹宇。还斋宫,少憩。驾还,诣庙参拜毕。回宫。诏如拟。
明年,定方泽仪:先期一日,太常卿请太祖配位,奉安皇祇室。至期,礼部太常官同请皇地祇神版、太祖神主、从祀神牌,奉安坛座。祀毕,太常奉神版、神牌安皇祇室,奉神主还庙寝。馀皆如圜丘仪。
是年十月,帝将郊祀,谕礼部尚书夏言欲亲行奉安礼。言乃拟仪注以闻:先期择捧主执事官十一员,分献配殿大臣二员,撰祝文,备脯醢、酒果、制帛、香烛。前一日行告庙礼,设神舆香案于奉天殿,神案二于泰神殿,神案二于东西配殿,香案一于丹墀正中,设大次于圜丘左门外。是日质明,帝常服诣奉天殿,行一拜三叩头礼。执事官先后捧昊天上帝、太祖高皇帝及从祀神主,各奉安舆中,至圜丘泰神殿门外。帝乘辂至昭亨门,礼官导至泰神殿丹墀。执事官就神舆捧神主升石座,奉安于龛中。帝乃诣香案前,行三献礼如仪。礼毕,出至大次升座,百官行一拜三叩头礼毕,还宫。帝从之,而命行礼用祭服,导引用太常寺官一员,合礼部堂上官四员。十一年冬至,尚书言,前此有事南郊,风寒莫备。乃采《礼书》天子祀天张大次、小次之说,请“作黄氈御幄为小次。每大祭,所司以随。值风雪,则设于圜丘下,帝就幄中对越,而陟降奠献以太常执事官代之”。命著为令。
明初末尝行。世宗时,更定二祖分配礼。因诸臣固请,乃许于大祀殿祈谷,奉二祖配。嘉靖十年,始以孟春上辛日行祈谷礼于大祀殿。礼毕,帝心终以为未当,谕张璁曰:“自古惟以祖配天,今二祖并配,决不可法后世。嗣后大报与祈谷,但奉太祖配。”寻亲制祝文,更定仪注,改用惊蛰节,礼视大祀少杀。帛减十一,不设从坛,不燔柴,著为定式。十一年惊蛰节,帝疾,不能亲,乃命武定侯郭勋代。给事中叶洪言:“祈谷、大报,祀名不同,郊天一也。祖宗无不亲郊。成化、弘治间,或有故,宁展至三月。盖以郊祀礼重,不宜摄以人臣,请俟圣躬痊,改卜吉日行礼。”不从。十八年,改行于大内之玄极宝殿,不奉配,遂为定制。隆庆元年,礼臣言:“先农亲祭,遂耕耤田,即祈谷遗意。今二祀并行于春,未免烦数。且玄极宝殿在禁地,百官陪祀,出入非便。宜罢祈谷,止先农坛行事。”从之。
明初无明堂之制。嘉靖十七年六月,致仕扬州府同知丰坊上疏言:“孝莫大于严父,严父莫大于配天。请复古礼,建明堂。加尊皇考献皇帝庙号称宗,以配上帝。”下礼部会议。尚书严嵩等言:
昔羲、农肇祀上帝,或为明堂。嗣是夏后氏世室,殷人重屋,周人作明堂之制,视夏、殷加详焉。盖圣王事天,如子事父,体尊而情亲。故制为一岁享祀之礼,冬至圜丘,孟春祈谷,孟夏雩坛,季秋明堂,皆所以尊之也。明堂帝而享之,又以亲之也。今日创制,古法难寻,要在师先王之意。明堂圜丘,皆所以事天,今大祀殿在圜丘之北,禁城东西,正应古之方位。明堂秋享,即以大祀殿行之为当。至配侑之礼,昔周公宗祀文王于明堂,诗传以为物成形于帝,犹人成形于父。故季秋祀帝明堂,而以父配之,取其物之时也。汉孝武明堂之享,以景帝配,孝章以光武配,唐中宗以高宗配,明皇以睿宗配,代宗以肃宗配,宋真宗以太宗配,仁宗以真宗配,英宗以仁宗配,皆世以递配,此主于亲亲也。宋钱公辅曰:“郊之祭,以始封之祖,有圣人之功者配焉。明堂之祭,以继体之君,有圣人之德者配焉。”当时司马光、孙抃诸臣执辨于朝,程、硃大贤倡议于下,此主于祖宗之功德也。今复古明堂大享之制,其所当配之帝,亦惟二说而已。若以功德论,则太宗再造家邦,功符太祖,当配以太宗。若以亲亲论,则献皇帝陛下之所自出,陛下之功德,即皇考之功德,当配以献皇帝。至称宗之说,则臣等不敢妄议。
帝降旨:“明堂秋报大礼,于奉天殿行,其配帝务求画一之说。皇考称宗,何为不可?再会议以闻。”于是户部左侍郎唐胄抗疏言:
三代之礼,莫备于周。《孝经》曰:“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又曰:“严父莫大于配天,则周公其人也。”说者谓周公有圣人之德,制作礼乐,而文王适其父,故引以证圣人之孝,答曾子问而已。非谓有天下者皆必以父配天,然后为孝。不然,周公辅成王践阼,其礼盖为成王而制,于周公为严父,于成王则为严祖矣。然周公归政之后,未闻成王以严父之故,废文王配天之祭,而移于武王也。后世祀明堂者,皆配以父,此乃误《孝经》之义,而违先王之礼。昔有问于硃熹曰:“周公之后,当以文王配耶,当以时王之父配耶?”熹曰:“只当以文王为配。”又曰:“继周者如何?”熹曰:“只以有功之祖配,后来第为严父说所惑乱耳。”由此观之,明堂之配,不专于父明矣。今礼臣不能辨严父之非,不举文、武、成、康之盛,而乃滥引汉、唐、宋不足法之事为言,谓之何哉!虽然,丰坊明堂之议,虽未可从,而明堂之礼,则不可废。今南、北两郊皆主尊尊,必季秋一大享帝,而亲亲之义始备。自三代以来,郊与明堂各立所配之帝。太祖、大宗功德并盛,比之于周,太祖则后稷也,太宗则文王也。今两郊及祈谷,皆奉配太祖,而太宗独未有配。甚为缺典。故今奉天殿大享之祭,必奉配太宗,而后我朝之典礼始备。
帝怒,下胄诏狱。嵩乃再会廷臣,先议配帝之礼,言:“考季秋成物之指,严父配天之文,宜奉献皇帝配帝侑食。”因请奉文皇帝配祀于孟春祈谷。帝从献皇配帝之请,而却文皇议不行。已复以称宗之礼,集文武大臣于东阁议,言:“《礼》称:‘祖有功,宗有德。’释者曰:‘祖,始也。宗,尊也。’《汉书注》曰:‘祖之称始,始受命也。宗之称尊,有德可尊也。’《孝经》曰:‘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王肃注曰:‘周公于文王,尊而祀之也。’此宗尊之说也。古者天子七庙。刘歆曰:“七者正法,苟有功德则宗之,不可预为设数。宗不在数中,宗变也。’硃熹亦以歆之说为然。陈氏《礼书》曰:‘父昭子穆,而有常数者,礼也。祖功宗德,而无定法者,义也。’此宗无数之说,礼以义起者。今援据古义,推缘人情,皇考至德昭闻,密佑穹旻,宗以其德可。圣子神孙,传授无疆,皆皇考一人所衍布,宗以其世亦可。宜加宗皇考,配帝明堂,永为有德不迁之庙。”帝以疏不言祔庙,留中不下,乃设为臣下奏对之词,作《明堂或问》,以示辅臣。大略言:“文皇远祖,不应严父之义,宜以父配。称宗虽无定说,尊亲崇上,义所当行。既称宗,则当祔庙,岂有太庙中四亲不具之礼?”帝既排正议,崇私亲,心念太宗永无配享,无以谢廷臣,乃定献皇配帝称宗,而改称太宗号曰成祖。时未建明堂,迫季秋。遂大享上帝于玄极宝殿,奉睿宗献皇帝配。殿在宫右乾隅,旧名钦安殿。礼成,礼部请帝升殿,百官表贺,如郊祀庆成仪。帝以大享初举,命赐宴群臣于谨身殿。已而以足疾不御殿,命群臣勿行贺礼。礼官以表闻,并罢宴,令光禄寺分给。
二十一年,敕谕礼部:“季秋大享明堂,成周礼典,与郊祀并行。曩以享地未定,特祭于玄极宝殿,朕诚未尽。南郊旧殿,原为大祀所,昨岁已令有司撤之。朕自作制象,立为殿,恭荐名曰泰享,用昭寅奉上帝之意。”乃定岁以秋季大享上帝,奉皇考睿宗配享。行礼如南郊,陈设如祈谷。明年,礼部尚书费寀以大享殿工将竣,请帝定殿门名,门曰大享,殿曰皇乾。及殿成,而大享仍于玄极宝殿,遣官行礼以为常。隆庆元年,礼臣言:“我朝大享之礼,自皇考举行,追崇睿宗,以昭严父配天之孝。自皇上视之,则睿宗为皇祖,非周人宗祀文王于明堂之义。”于是帝从其请,罢大享礼,命玄极宝殿仍为钦安殿。
嘉靖初,沿先朝旧仪,每日宫中行拜天礼。后以为渎,罢之。遇正旦、冬至、圣诞节,于奉天殿丹陛上行礼。既定郊祀,遂罢冬至之礼。惟正旦、圣诞节行礼于玄极宝殿。隆庆元年正旦,命宫中拜天,不用在外执事,祭品亦不取供于太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