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史
- ▪ 列传第二十四
- ▪ ▪ 脱烈海牙
- ▪ ▪ 察罕
- ▪ ▪ 曲枢
- ▪ ▪ 阿礼海牙
- ▪ ▪ 奕赫抵雅尔丁
- ▪ 列传第二十五
- ▪ ▪ 康里脱脱
- ▪ ▪ 燕铁木兒
- ▪ ▪ 伯颜
- ▪ ▪ 马札兒台
- ▪ ▪ 脱脱
- ▪ 列传第二十六
- ▪ ▪ 乃蛮台
- ▪ ▪ 朵兒只
- ▪ ▪ 阿鲁图
- ▪ ▪ 纽的该
- ▪ ▪ 朵尔直班
- ▪ 列传第二十七
- ▪ ▪ 别兒怯不花
- ▪ ▪ 太平
- ▪ ▪ 铁木兒塔识
- ▪ ▪ 达识帖睦迩
- ▪ 列传第二十八
- ▪ ▪ 太不花
- ▪ ▪ 察罕帖木兒扩廓帖木兒
- ▪ 列传第二十九
- ▪ ▪ 答失八都鲁
- ▪ ▪ 庆童
- ▪ ▪ 也速
- ▪ ▪ 彻里帖木兒
- ▪ ▪ 纳麟
- ▪ 列传第三十
- ▪ ▪ 马祖常
- ▪ ▪ 自当
- ▪ ▪ 阿荣
- ▪ ▪ 小云石海涯
- ▪ ▪ 泰不华
- ▪ ▪ 余阙
- ▪ 列传第三十一
- ▪ ▪ 答里麻
- ▪ ▪ 月鲁帖木兒
- ▪ ▪ 卜颜铁木兒
- ▪ ▪ 星吉
- ▪ ▪ 福寿
- ▪ ▪ 道童
- ▪ 列传第三十二
- ▪ ▪ 亦怜真班
- ▪ ▪ 廉惠山海牙
- ▪ ▪ 月鲁不花
- ▪ 列传第三十三
- ▪ ▪ 杨惟中
- ▪ ▪ 耶律楚材子铸附
- ▪ ▪ 粘合重山子南合
- ▪ 列传第三十四
- ▪ ▪ 张柔
- ▪ ▪ 史天倪
- ▪ ▪ 史天祥
- ▪ 本纪第一 太祖
- ▪ 本纪第二 太宗
- ▪ 本纪第三 宪宗
- ▪ 本纪第四 世祖一
- ▪ 本纪第五 世祖二
- ▪ 本纪第六 世祖三
- ▪ 本纪第七 世祖四
- ▪ 列传第三十五
- ▪ ▪ 董俊子文蔚 文用 文直 文忠
- ▪ ▪ 严实子忠济 忠嗣
- ▪ 列传第三十六
- ▪ ▪ 耶律留哥
- ▪ ▪ 刘伯林
- ▪ ▪ 郭宝玉
- ▪ ▪ 石天应
- ▪ ▪ 移剌捏兒
- ▪ ▪ 耶律秃花秃满答兒 忙古带
- ▪ ▪ 王子荣祖
- ▪ 列传第三十七
- ▪ ▪ 石抹也先
- ▪ ▪ 何伯祥子玮
- ▪ ▪ 李守贤
- ▪ ▪ 耶律阿海
- ▪ ▪ 何实
- ▪ ▪ 郝和尚拔都
- ▪ ▪ 赵瑨
- ▪ ▪ 石抹明安
- ▪ ▪ 张荣
- ▪ ▪ 刘亨安
- ▪ 列传第三十八
- ▪ ▪ 田雄
- ▪ ▪ 张拔都
- ▪ ▪ 薛塔剌海
- ▪ ▪ 王义
- ▪ ▪ 王玉忱附
- ▪ ▪ 赵迪
- ▪ ▪ 邸顺
- ▪ ▪ 王善子庆端附
- ▪ ▪ 杜丰
- ▪ ▪ 石抹孛迭兒
- ▪ ▪ 贾塔剌浑
- ▪ ▪ 奥敦世英
- ▪ ▪ 高闹兒
- ▪ ▪ 张荣
- ▪ ▪ 赵天锡贲亨
- ▪ 列传第三十九
- ▪ ▪ 张晋亨好古
- ▪ ▪ 王珍
- ▪ ▪ 杨杰只哥
- ▪ ▪ 刘通
- ▪ ▪ 岳存
- ▪ ▪ 张子良懋
- ▪ ▪ 唐庆
- ▪ ▪ 齐荣显
- ▪ ▪ 石天禄
- ▪ ▪ 石抹阿辛
- ▪ ▪ 刘斌思敬
- ▪ ▪ 赵柔
- ▪ 列传第四十
- ▪ ▪ 王玉汝
- ▪ ▪ 王守道
- ▪ ▪ 高宣
- ▪ ▪ 刘敏
- ▪ ▪ 王檝
- ▪ ▪ 焦德裕
- ▪ ▪ 石天麟
- ▪ ▪ 李邦瑞
- ▪ ▪ 杨奂
- ▪ ▪ 贾居贞
- ▪ 列传第四十一
- ▪ ▪ 石抹按只
- ▪ ▪ 谒只里
- ▪ ▪ 郑温
- ▪ ▪ 洪福源俊奇 君祥 万
- ▪ ▪ 郑鼎
- ▪ ▪ 李进
- ▪ 列传第四十二
- ▪ ▪ 汪世显德臣 良臣 惟正
- ▪ ▪ 史天泽格
- ▪ 本纪第八 世祖五
- ▪ 本纪第九 世祖六
- ▪ 本纪第十 世祖七
- ▪ 本纪第十一 世祖八
- ▪ 本纪第十二 世祖九
- ▪ 本纪第十三 世祖十
- ▪ 本纪第十四 世祖十一
- ▪ 列传第四十三
- ▪ ▪ 董文炳士元 士选
- ▪ ▪ 张弘范
- ▪ 列传第四十四
- ▪ ▪ 刘秉忠
- ▪ ▪ 张文谦
- ▪ ▪ 郝经
- ▪ 列传第四十五
- ▪ ▪ 姚枢
- ▪ ▪ 许衡
- ▪ ▪ 窦默李俊民附
- ▪ 列传第四十六
- ▪ ▪ 宋子贞
- ▪ ▪ 商挺
- ▪ ▪ 赵良弼
- ▪ ▪ 赵璧
- ▪ 列传第四十七
- ▪ ▪ 李谦
- ▪ ▪ 徐世隆
- ▪ ▪ 孟祺
- ▪ ▪ 阎复
- ▪ ▪ 高鸣
- ▪ ▪ 王磐
- ▪ ▪ 王鹗
- ▪ ▪ 李冶
- ▪ ▪ 李昶
- ▪ ▪ 刘肃
- ▪ ▪ 王思廉
- ▪ 列传第四十八
- ▪ ▪ 杨大渊文安附
- ▪ ▪ 刘整
- ▪ 列传第四十九
- ▪ ▪ 李忽兰吉
- ▪ ▪ 李庭
- ▪ ▪ 史弼
- ▪ ▪ 高兴
- ▪ ▪ 刘国杰
- ▪ 本纪第十五 世祖十二
- ▪ 本纪第十六 世祖十三
- ▪ 本纪第十七 世祖十四
- ▪ 本纪第十八 成宗一
- ▪ 本纪第十九 成宗二
- ▪ 本纪第二十 成宗三
- ▪ 列传第五十
- ▪ ▪ 张德辉
- ▪ ▪ 李德辉
- ▪ ▪ 张雄飞
- ▪ ▪ 马亨
- ▪ ▪ 程思廉
- ▪ ▪ 乌古孙泽
- ▪ ▪ 赵炳
- ▪ 列传第五十一
- ▪ ▪ 杨恭懿
- ▪ ▪ 王恂
- ▪ ▪ 郭守敬
- ▪ ▪ 魏初
- ▪ ▪ 焦养直
- ▪ ▪ 孟攀鳞
- ▪ ▪ 尚野
- ▪ ▪ 李之绍
- ▪ 列传第五十二
- ▪ ▪ 綦公直
- ▪ ▪ 张禧
- ▪ ▪ 解诚
- ▪ ▪ 管如德
- ▪ ▪ 赵匣剌
- ▪ ▪ 周全
- ▪ ▪ 孔元
- ▪ ▪ 硃国宝
- ▪ ▪ 张立
- ▪ ▪ 齐秉节
- ▪ ▪ 张万家奴
- ▪ ▪ 郭昂
- ▪ ▪ 杨赛因不花
- ▪ ▪ 鲜卑仲吉
- ▪ ▪ 完颜石柱
- ▪ 列传第五十三
- ▪ ▪ 孟德
- ▪ ▪ 郑义
- ▪ ▪ 王昔剌
- ▪ ▪ 罗璧
- ▪ ▪ 王綧
- ▪ ▪ 隋世昌
- ▪ ▪ 刘恩
- ▪ ▪ 石高山
- ▪ ▪ 巩彦晖
- ▪ ▪ 蔡珍
- ▪ ▪ 张泰亨
- ▪ ▪ 贺祉
- ▪ ▪ 张荣实
- ▪ ▪ 石抹狗狗
- ▪ ▪ 楚鼎
- ▪ ▪ 樊楫
- ▪ ▪ 张均
- ▪ ▪ 信苴日
- ▪ ▪ 赵宏伟
- ▪ 列传第五十四
- ▪ ▪ 王国昌
- ▪ ▪ 姜彧
- ▪ ▪ 张础
- ▪ ▪ 吕掞
- ▪ ▪ 谭资荣
- ▪ ▪ 张立道
- ▪ ▪ 张庭珍庭瑞
- ▪ ▪ 张惠
- ▪ ▪ 刘好礼
- ▪ ▪ 王恽
- ▪ 列传第五十五
- ▪ ▪ 刘宣
- ▪ ▪ 陈祐天祥
- ▪ ▪ 何荣祖
- ▪ ▪ 陈思济
- ▪ ▪ 秦长卿
- ▪ ▪ 赵与蒨
- ▪ ▪ 姚天福
- ▪ ▪ 许国祯
- ▪ 列传第五十六
- ▪ ▪ 张九思
- ▪ ▪ 高觿
- ▪ ▪ 贺仁杰
- ▪ ▪ 贾昔剌
- ▪ ▪ 刘哈剌八都鲁
- ▪ ▪ 石抹明里
- ▪ ▪ 谢仲温
- ▪ ▪ 王伯胜
- ▪ 列传第五十七
- ▪ ▪ 张炤
- ▪ ▪ 袁裕
- ▪ ▪ 张昉
- ▪ ▪ 郝彬
- ▪ ▪ 吴鼎
- ▪ ▪ 梁德圭
- ▪ ▪ 高源
- ▪ ▪ 杨湜
- ▪ ▪ 尚文
- ▪ ▪ 申屠致远
- ▪ ▪ 雷膺
- ▪ ▪ 胡祗皞
- ▪ ▪ 王利用
- ▪ ▪ 暢师文
- ▪ 本纪第二十一 成宗四
- ▪ 本纪第二十二 武宗一
- ▪ 本纪第二十三 武宗二
- ▪ 本纪第二十四 仁宗一
- ▪ 本纪第二十五 仁宗二
- ▪ 本纪第二十六 仁宗三
- ▪ 列传第五十八
- ▪ ▪ 刘因
- ▪ ▪ 吴澄
- ▪ 列传第五十九
- ▪ ▪ 程钜夫
- ▪ ▪ 赵孟頫
- ▪ ▪ 邓文原
- ▪ ▪ 袁桷
- ▪ ▪ 曹元用
- ▪ ▪ 齐履谦
- ▪ 列传第六十
- ▪ ▪ 燕公楠
- ▪ ▪ 崔斌
- ▪ ▪ 崔彧
- ▪ ▪ 叶李
- ▪ ▪ 马绍
- ▪ 列传第六十一
- ▪ ▪ 夹谷之奇
- ▪ ▪ 刘赓
- ▪ ▪ 耶律有尚
- ▪ ▪ 姚燧
- ▪ ▪ 郭贯
- ▪ ▪ 张孔孙
- ▪ ▪ 郝天挺
- ▪ 列传第六十二
- ▪ ▪ 张珪
- ▪ ▪ 李孟
- ▪ ▪ 张养浩
- ▪ ▪ 敬俨
- ▪ 列传第六十三
- ▪ ▪ 曹伯启
- ▪ ▪ 李元礼
- ▪ ▪ 王寿
- ▪ ▪ 王倚
- ▪ ▪ 刘正
- ▪ ▪ 谢让
- ▪ ▪ 韩若愚
- ▪ ▪ 赵师鲁
- ▪ ▪ 刘德温
- ▪ ▪ 尉迟德诚
- ▪ ▪ 秦起宗
- ▪ 列传第六十四
- ▪ ▪ 张思明
- ▪ ▪ 吴元珪
- ▪ ▪ 张升
- ▪ 本纪第二十七 英宗一
- ▪ 本纪第二十八 英宗二
- ▪ 本纪第二十九 泰定帝一
- ▪ 本纪第三十 泰定帝二
- ▪ 本纪第三十一 明宗
- ▪ 本纪第三十二 文宗一
- ▪ 列传第六十五
- ▪ ▪ 梁曾
- ▪ ▪ 刘敏中
- ▪ ▪ 王约
- ▪ ▪ 王结
- ▪ ▪ 宋
- ▪ ▪ 张伯淳
- ▪ 列传第六十六
- ▪ ▪ 贺胜
- ▪ ▪ 萧拜住
- ▪ 列传第六十七
- ▪ ▪ 耶律希亮
- ▪ ▪ 赵世延
- ▪ ▪ 孔思晦
- ▪ 列传第六十八
- ▪ ▪ 元明善
- ▪ ▪ 揭傒斯
- ▪ ▪ 虞集 弟槃 范梈
- ▪ ▪ 黄鳷
- ▪ 列传第六十九
- ▪ ▪ 张起岩
- ▪ ▪ 欧阳玄
- ▪ ▪ 宋本
- ▪ ▪ 谢端
- ▪ ▪ 许有壬
- ▪ 列传第七十
- ▪ ▪ 李枿
- ▪ ▪ 王守诚
- ▪ ▪ 王思诚
- ▪ ▪ 李好文
- ▪ ▪ 苏天爵
- ▪ ▪ 孛术鲁鋋子远附
- ▪ 列传第七十一
- ▪ ▪ 王都中
- ▪ ▪ 王克敬
- ▪ ▪ 任速哥
- ▪ ▪ 陈思谦
- ▪ ▪ 韩元善
- ▪ ▪ 崔敬
- ▪ 列传第七十二
- ▪ ▪ 干文传
- ▪ ▪ 韩镛
- ▪ ▪ 吕思诚
- ▪ ▪ 汪泽民
- ▪ ▪ 李稷
- ▪ ▪ 盖苗
- ▪ 列传第七十三
- ▪ ▪ 张桢
- ▪ ▪ 归旸
- ▪ ▪ 成遵
- ▪ ▪ 曹鉴
- ▪ ▪ 张翥
- ▪ 列传第七十四
- ▪ ▪ 乌古孙良桢
- ▪ ▪ 贾鲁
- ▪ ▪ 褾鲁曾
- ▪ ▪ 贡师泰
- ▪ ▪ 周伯琦
- ▪ ▪ 吴当
- ▪ 列传第七十五
- ▪ ▪ 刘哈剌不花
- ▪ ▪ 董抟霄弟昂霄
- ▪ ▪ 王英
- ▪ ▪ 石抹宜孙迈里古思
- ▪ 列传第七十六 儒学一
- ▪ 列传第七十七 儒学二
- ▪ 列传第七十八 良吏一
- ▪ 列传第七十九 良吏二
- ▪ 列传第八十 忠义一
- ▪ 列传第八十一 忠义二
- ▪ 列传第八十二 忠义三
- ▪ 列传第八十三 忠义四
- ▪ 列传第八十四 孝友一
- ▪ 列传第八十五 孝友二
- ▪ 列传第八十六 隐逸
- ▪ 列传第八十七 列女一
- ▪ 列传第八十八 列女二
- ▪ 列传第八十九 释老
- ▪ 列传第九十 方技(工艺附)
- ▪ ▪ 工艺
- ▪ 列传第九十一 宦者
- ▪ 列传第九十二 奸臣
- ▪ 列传第九十三 叛臣
- ▪ 列传第九十四 逆臣
- ▪ 本纪第三十三 文宗二
- ▪ 本纪第三十四 文宗三
- ▪ 本纪第三十五 文宗四
- ▪ 本纪第三十六 文宗五
- ▪ 本纪第三十七 宁宗
- ▪ 本纪第三十八 顺帝一
- ▪ 本纪第三十九 顺帝二
- ▪ 本纪第四十 顺帝三
- ▪ 本纪第四十一 顺帝四
- ▪ 本纪第四十二 顺帝五
- ▪ 本纪第四十三 顺帝六
- ▪ 本纪第四十四 顺帝七
- ▪ 本纪第四十五 顺帝八
- ▪ 本纪第四十六 顺帝九
- ▪ 本纪第四十七 顺帝十
- ▪ 志第一 天文一
- ▪ ▪ 圭表
- ▪ ▪ 景符
- ▪ ▪ 简仪
- ▪ ▪ 仰仪
- ▪ ▪ 正方案
- ▪ ▪ 西域仪象
- ▪ ▪ 四海测验
- ▪ ▪ 日薄食晕珥及日变
- ▪ ▪ 月五星凌犯及星变上
- ▪ 志第二 天文二
- ▪ 志第三上 五行一
- ▪ 志第三下 五行二
- ▪ ▪ 水不润下
- ▪ 志第四 历一
- ▪ ▪ 冬至刻
- ▪ 志第五 历二
- ▪ ▪ 授时历议下
- ▪ 志第六 历三
- ▪ ▪ 授时历经上
- ▪ 志第七 历四
- ▪ ▪ 授时历经下
- ▪ 志第八 历五
- ▪ ▪ 庚午元历上
- ▪ 志第九 历六
- ▪ ▪ 庚午元历下
- ▪ 志第十 地理一
- ▪ 志第十一 地理二
- ▪ 志第十二 地理三
- ▪ ▪ 陕西诸道行御史台
- ▪ 志第十三 地理四
- ▪ 志第十四 地理五
- ▪ 志第十五 地理六
- ▪ 志第十六 河渠一
- ▪ 志第十七上 河渠二
- ▪ ▪ 黄河
- ▪ 志第十七下 河渠三
- ▪ ▪ 黄河
- ▪ 志第十八 礼乐一
- ▪ 志第十九 礼乐二
- ▪ ▪ 制乐始末
- ▪ 志第二十 礼乐三
- ▪ ▪ 郊祀乐章
- ▪ 志第二十一 礼乐四
- ▪ ▪ 郊祀乐舞
- ▪ 志第二十二 礼乐五
- ▪ ▪ 乐服
- ▪ 志第二十三 祭祀一
- ▪ 志第二十四 祭祀二
- ▪ ▪ 郊祀下
- ▪ 志第二十五 祭祀三
- ▪ ▪ 宗庙上
- ▪ 志第二十六 祭祀四
- ▪ ▪ 宗庙下
- ▪ 志第二十七 祭祀五
- ▪ ▪ 太社太稷
- ▪ 志第二十七下 祭祀六
- ▪ ▪ 至正亲祀南郊
- ▪ 志第二十八 舆服一
- ▪ 志第二十九 舆服二
- ▪ ▪ 仪仗
- ▪ 志第三十 舆服三
- ▪ ▪ 仪卫
- ▪ 志第三十一 选举一
- ▪ 志第三十二 选举二
- ▪ ▪ 铨法上
- ▪ 志第三十三 选举三
- ▪ ▪ 铨法中
- ▪ 志第三十四 选举四
- ▪ ▪ 考课
- ▪ 志第三十五 百官一
- ▪ 志第三十六 百官二
- ▪ 志第三十七 百官三
- ▪ 志第三十八 百官四
- ▪ 志第三十九 百官五
- ▪ 志第四十 百官六
- ▪ 志第四十一上 百官七
- ▪ 志第四十一下 百官八
- ▪ ▪ 科目
- ▪ 志第四十二 食货一
- ▪ 志第四十三 食货二
- ▪ ▪ 岁课
- ▪ ▪ 盐法
- ▪ ▪ 茶法
- ▪ ▪ 酒醋课
- ▪ ▪ 商税
- ▪ ▪ 市舶
- ▪ 志第四十四 食货三
- ▪ ▪ 岁赐
- ▪ 志第四十五上 食货四
- ▪ ▪ 俸秩
- ▪ 志第四十五下 食货五
- ▪ ▪ 海运
- ▪ 志第四十六 兵一
- ▪ 志第四十七 兵二
- ▪ ▪ 宿卫
- ▪ 志第四十八 兵三
- ▪ ▪ 马政
- ▪ ▪ 屯田
- ▪ 志第四十九 兵四
- ▪ ▪ 站赤
- ▪ ▪ 弓手
- ▪ 志第五十 刑法一
- ▪ ▪ 五刑
- ▪ 志第五十一 刑法二
- ▪ ▪ 职制下
- ▪ 志第五十二 刑法三
- ▪ ▪ 食货
- ▪ 志第五十三 刑法四
- ▪ ▪ 诈伪
- ▪ ▪ 诉讼
- ▪ ▪ 斗殴
- ▪ ▪ 平反
- ▪ ▪ 杀伤
- ▪ ▪ 禁令
- ▪ ▪ 杂犯
- ▪ ▪ 捕亡
- ▪ ▪ 恤刑
- ▪ 表第一 后妃表
- ▪ 表第二 宗室世系表
- ▪ 表第三 诸王表
- ▪ 表第四 诸公主表
- ▪ 表第五上 三公表
- ▪ 表第五下 三公表二
- ▪ 表第六上 宰相年表
- ▪ 表第六下 宰相年表二
- ▪ 列传第一 后妃一
- ▪ 列传第二 睿宗
- ▪ ▪ 裕宗
- ▪ ▪ 显宗
- ▪ ▪ 顺宗
- ▪ 列传第三 后妃二
- ▪ 列传第四
- ▪ ▪ 帖木兒不花
- ▪ ▪ 秃剌
- ▪ ▪ 牙忽都
- ▪ ▪ 别里古台
- ▪ ▪ 术赤
- ▪ ▪ 宽彻普化
- ▪ 列传第五
- ▪ ▪ 孛秃
- ▪ ▪ 特薛禅
- ▪ ▪ 阿剌兀思剔吉忽里
- ▪ 列传第六
- ▪ ▪ 木华黎
- ▪ ▪ 博尔术
- ▪ ▪ 博尔忽
- ▪ 列传第七
- ▪ ▪ 曷思麦里
- ▪ ▪ 术赤台
- ▪ ▪ 镇海
- ▪ ▪ 察罕亦力撒合 立智理威
- ▪ ▪ 札八兒火者
- ▪ ▪ 肖乃台
- ▪ ▪ 吾也而
- ▪ 列传第八
- ▪ ▪ 速不台
- ▪ ▪ 按竺迩
- ▪ ▪ 畏答兒
- ▪ ▪ 博罗欢伯都
- ▪ ▪ 抄思
- ▪ 列传第九
- ▪ ▪ 巴而术阿而忒的斤
- ▪ ▪ 唵木海
- ▪ ▪ 铁迈赤虎都铁木禄
- ▪ ▪ 按扎兒
- ▪ ▪ 雪不台
- ▪ ▪ 昔里钤部
- ▪ ▪ 槊直腯鲁华
- ▪ ▪ 昔兒吉思
- ▪ ▪ 哈散纳
- ▪ 列传第十
- ▪ ▪ 召烈台抄兀兒
- ▪ ▪ 拜延八都鲁
- ▪ ▪ 阿术鲁
- ▪ ▪ 绍古兒
- ▪ ▪ 布智兒
- ▪ ▪ 赵阿哥潘
- ▪ ▪ 纯只海
- ▪ ▪ 苫彻拔都兒
- ▪ ▪ 怯怯里
- ▪ ▪ 塔不已兒
- ▪ ▪ 阿剌瓦而思
- ▪ ▪ 抄兒
- ▪ ▪ 也蒲甘卜
- ▪ ▪ 直脱兒
- ▪ ▪ 月里麻思
- ▪ ▪ 捏古剌
- ▪ ▪ 阿兒思兰
- ▪ ▪ 哈八兒秃
- ▪ ▪ 艾貌
- ▪ 列传第十一
- ▪ ▪ 塔本
- ▪ ▪ 哈剌亦哈赤北鲁
- ▪ ▪ 塔塔统阿
- ▪ ▪ 岳璘帖穆尔
- ▪ ▪ 速哥
- ▪ ▪ 忙哥撒兒
- ▪ ▪ 李桢
- ▪ ▪ 孟速思
- ▪ 列传第十二
- ▪ ▪ 赛典赤赡思丁子纳速剌丁 忽辛附
- ▪ ▪ 布鲁海牙
- ▪ ▪ 高智耀子睿附
- ▪ ▪ 铁哥
- ▪ 列传第十三
- ▪ ▪ 安童
- ▪ ▪ 廉希宪
- ▪ 列传第十四
- ▪ ▪ 伯颜
- ▪ 列传第十五
- ▪ ▪ 相威
- ▪ ▪ 阿术
- ▪ ▪ 阿里海牙
- ▪ ▪ 土土哈
- ▪ 列传第十六
- ▪ ▪ 来阿八赤
- ▪ ▪ 纽璘也速答兒附
- ▪ ▪ 阿剌罕
- ▪ ▪ 阿塔海
- ▪ ▪ 唆都百家奴
- ▪ ▪ 李恆
- ▪ 列传第十七
- ▪ ▪ 完泽
- ▪ ▪ 阿鲁浑萨理
- ▪ ▪ 彻里
- ▪ ▪ 不忽木
- ▪ 列传第十八
- ▪ ▪ 速哥
- ▪ ▪ 囊加歹
- ▪ ▪ 忙兀台
- ▪ ▪ 奥鲁赤
- ▪ ▪ 完者都
- ▪ ▪ 伯帖木兒
- ▪ ▪ 怀都
- ▪ ▪ 拜降
- ▪ ▪ 亦黑迷失
- ▪ 列传第十九
- ▪ ▪ 杭忽思
- ▪ ▪ 步鲁合答
- ▪ 列传第二十
- ▪ 列传第二十一
- ▪ 列传第二十二
- ▪ 列传第二十三
- ▪ 列传第九十五 外夷一
- ▪ ▪ 耽罗
- ▪ ▪ 日本
- ▪ ▪ 高丽
- ▪ 列传第九十六 外夷二
- ▪ ▪ 安南
- ▪ 列传第九十七 外夷三
- ▪ ▪ 缅
- ▪ ▪ 占城
- ▪ ▪ 暹
- ▪ ▪ 爪哇
- ▪ ▪ 琉求
- ▪ ▪ 三屿
- ▪ 附录
- ▪ ▪ 纂修元史凡例
- ▪ ▪ 进元史表
鹰房捕猎
元制,自御位及诸王,皆有昔宝赤,盖鹰人也。是故捕猎有户,使之致鲜食以荐宗庙,供天庖,而齿革羽毛,又皆足以备用,此殆不可阙焉者也。然地有禁,取有时,而违者则罪之。冬春之交,天子或亲幸近郊,纵鹰隼搏击,以为游豫之度,谓之飞放。故鹰房捕猎,皆有司存。而打捕鹰房人户,多取析居、放良及漏籍孛兰奚、还俗僧道与凡旷役无赖者,乃招收亡宋旧役等户为之。其差发,除纳地税、商税,依例出军等六色宣课外,并免其杂泛差役。自太宗乙未年,抄籍分属御位下及诸王公主驸马各投下。及世祖时,行尚书省尝重定其籍,厥后永为定制焉。
御位下打捕鹰房官:一所,权官张元,大都路宝坻县置司,无额七十七户。一所,王阿都赤,世袭祖父职,掌十投下、中都、顺天、真定、宣德等路诸色人匠打捕等户,元额一百四十七户。一所,管领大都等处打捕鹰房民户达鲁花赤石抹也先,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一十七户。一所,管领大都路打捕鹰房等官李脱欢帖木兒,世袭祖父职,元额二百二十八户。一所,宣授管领大都等处打捕鹰房人匠等户达鲁花赤黄也速兒,世袭祖父职,元额五十户。一所,管领鹰房打捕人匠等户达鲁花赤移剌帖木兒,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五十七户。一所,宣授管领打捕鹰房等户达鲁花赤阿八赤,世袭祖父职,元额三百五十五户。一所,宣授管领大都等路打捕鹰房人户达鲁花赤寒食,世袭祖父职,元额二百四十三户。
诸王位下:汝宁王位下,管领民匠打捕鹰房等户官,元额二百一户。普赛因大王位下,管领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鹰房诸色人匠达鲁花赤都总管府,元额七百八十户。
天下州县所设猎户:腹里打捕户,总计四千四百二十三户。河东宣慰司打捕户,五百九十八户。晋宁路打捕户,三百三十二户。大同路打捕户,一十五户。冀宁路打捕户,二百五十一户。上都留守司打捕户,三百九十七户。宣德提领所打捕户,一百八十二户。山东宣慰司打捕户,三百九十七户。宣德提领所打捕户,一百八十二户。山东宣慰司打捕户,一百户。益都路打捕户,四十三户。济南路打捕户,三十六户。般阳路二十一户。东平路三十四户。曹州八十四户。德州一十户。濮州三十一户。泰安州五户。东昌路一户。真定路九十一户。顺德路一十九户。广平路一十九户。冠州五户。恩州二户。彰德三十七户。卫辉路一十六户。大名路二百八十六户。保定路三十一户。河间路二百五十二户。随路提举司一千一百九十一户。河间鹰户府二百七十六名。都总管府七百五十六户。
辽阳大宁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七百五十九户。东平等路打捕鹰房官捕户,三百九户。随州德安河南襄阳怀孟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一百七十二户。扠捕提领所捕户,四十户。高丽鹰房总管捕户,二百五十户。河南等路打捕鹰房官捕户,一千一百四十二户。益都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百二十一户。河北河南东平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三百户。随路打捕鹰房总管捕户,一百五十九户。真定保定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十户。淮安路鹰房官捕户,四十七户。扬州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七十二户。
宣徽院管辖淮东淮西屯田打捕总管府司属打捕衙门,提举司十处,千户所一处,总一万四千三百二户。淮安提举司八百五十八户。安东提举司九百一十二户。招泗提举司四百六十五户。镇巢提举司二千五百四十户。蕲黄提举司一千一百一十二户。通泰提举司七百四十九户。塔山提举司六百四十四户。鱼网提举司二千五百一十九户。打捕手号军上千户所打捕军,六百四户。
元制站赤者,驿传之译名也。盖以通达边情,布宣号令,古人所谓置邮而传命,未有重于此者焉。凡站,陆则以马以牛,或以驴,或以车,而水则以舟。其给驿传玺书,谓之铺马圣旨。遇军务之急,则又以金字圆符为信,银字者次之;内则掌之天府,外则国人之为长官者主之。其官有驿令,有提领,又置脱脱禾孙于关会之地,以司辨诘,皆总之于通政院及中书兵部。而站户阙乏逃亡,则又以时签补,且加赈恤焉。于是四方往来之使,止则有馆舍,顿则有供帐,饥渴则有饮食,而梯航毕达,海宇会同,元之天下,视前代所以为极盛也。今故著其驿政之大者,然后纪各省水陆凡若干站,而辽东狗站,亦因以附见云。
太宗元年十一月,敕:“诸牛铺马站,每一百户置汉车一十具。各站俱置米仓,站户每年一牌内纳米一石,令百户一人掌之。北使臣每日支肉一斤、面一斤、米一升、酒一瓶。”
四年五月,谕随路官员并站赤人等:“使臣无牌面文字,始给马之驿官及元差官,皆罪之。有文字牌面,而不给驿马者,亦论罪。若系军情急速,及送纳颜色、丝线、酒食、米粟、段匹、鹰廑,但系御用诸物,虽无牌面文字,亦验数应付车牛。”
世祖中统四年三月,中书省定议乘坐驿马,长行马使臣、从人及下文字曳剌、解子人等分例。乘驿使臣换马处,正使臣支粥食、解渴酒,从人支粥。宿顿处,正使臣白米一升,面一斤,酒一升,油盐杂支钞一十文,冬月一行日支炭五斤,十月一日为始,正月三十日终住支;从人白米一升,面一斤。长行马使臣赍圣旨、令旨及省部文字,干当官事者,其一二居长人员,支宿顿分例,次人与粥饭,仍支给马一匹、草一十二斤、料五升,十月为始,至三月三十日终止,白米一升,面一斤,油盐杂用钞一十文。投呈公文曳剌、解字,依部拟宿顿处批支。五月,云州设站户,取迤南州城站户籍内,选堪中上户应当。马站户,马一匹,牛站户,牛二双,于各户选堪当站役之人,不问亲躯,每户取二丁,及家属于立站去处安置。
五年八月,诏:“站户贫富不等,每户限四顷,除免税石,以供铺马祗应;已上地亩,全纳地税。”
至元六年二月,诏:“各道宪司,如总管府例,每道给铺马劄子三道。”
七年正月,省部官定议:“各路总管府在城驿,设官二员,于见役人员内选用;州县驿,设头目二名,如见役人即是相应站户,就令依上任事,不系站户,则就本站马户内别行选用;除脱脱禾孙依旧存设,随路见设总站官罢之。”十一月,立诸站都统领使司,往来使臣,令脱脱禾孙盘问。
八年正月,中书省议:“铺马劄子,初用蒙古字,各处站赤未能尽识,宜绘画马匹数目,复以省印覆之,庶无疑惑。”因命今后各处取给铺马标附文籍,其马匹数付译史房书写毕,就左右司用墨印,印给马数目,省印印讫,别行附籍发行墨印,左右司封掌。
九年八月,诸站都统领使司言:“朝省诸司局院,及外路诸官府应差驰驿使臣所赍劄子,从脱脱禾孙辨诘,无脱脱禾孙之处,令总管府验之。”
十一年十月,命随处站赤,直隶各路总管府,其站户家属,令元籍州县管领。
十三年正月,改诸站都统领使司为通政院,命降铸印信。
十七年二月,诏:“江淮诸路增置水站。除海青使臣,及事干军务者,方许驰驿。余者自济州水站为始,并令乘船往来。”
十八年闰八月,诏:“除上都、榆林迤北站赤外,随路官钱,不须支给,验其闲剧,量增站户,协力自备首思当站。”
十九年四月,诏给各处行省铺马圣旨,扬州行省、鄂州行省、泉州行省、隆兴行省、占城行省、安西行省、四川行省、西夏行省、甘州行省,每省五道。南方验田粮及七十石者,准当站马一匹。九月,通政院臣言:“随路站赤三五户,共当正马一匹,十三户供车一辆,自备一切什物公用。近年以来,多为诸王公主及正宫太子位下头目识认招收,或冒入投下户计者,遂致站赤损弊,乞换补站户。”从之。十月,增给各省铺马圣旨,西川、京兆、泉州十道,甘州、中兴各五道。
二十年二月,和林宣慰司给铺马圣旨二道。五月,江淮行省增给十道,都省遣使繁多,亦增二十道给之。七月,免站户和顾和买、一切杂泛差役,仍令自备首思。十一月,增给甘州行省铺马圣旨十道,总之为二十道。十二月,增各省及转运司、宣慰司铺马圣旨三十五道:江淮行省十道,四川行省十道,安西转运司分司二道,荆湖行省所辖湖南宣慰司三道,福建行省十道。
二十一年二月,增给各处铺马劄子:荆湖、占城等处本省一十道,荆湖北道宣慰司二道,所辖路分一十六处,每处二道;山东运司二道;河间运司七道;宣德府三道;江西行省五道;福建行省所辖路分七处,每处二道;司农司五道;四川行省所辖顺元路宣慰司三道,思州、播州两处宣抚司各三道;都省二十道。四月,定增使臣分例:正使宿顿支米一升、面一斤、羊肉一斤、酒一升、柴一束、油盐杂支增钞二分,通作三分,经过减半。从者每名支米一升,经过减半。九月,给阿里海牙所治之省铺马圣旨十道,所辖宣慰司二处,各三道。
二十二年四月,给陕西行省并各处宣慰司、行工部等处铺马劄子一百二十六道。
二十三年四月,福建、东京两行省各给圆牌二面。奥鲁赤出使交趾,先给圆牌二面,今再增二面,于脱欢太子位下给发。南京行省起马三十匹,给圆牌二面。创立三处宣慰司,给劄子起马三十匹。
二十四年四月,增给尚书省铺马圣旨一百五十道,并先给降一百五十道,共三百道。五月,扬州省言:“徐州至扬州水马站,两各分置,夏月水潦,使臣劳苦。请徙马站附并水站一处安置,驰驿者白日马行,夜则经由水路,况站户皆是水滨居止者,庶几官民两便。”从之。七月,给中兴路、陕西行省、广东宣慰司、沙不丁等官铺马圣旨一十三道。
二十五年正月,腹里路分三十八处,年销祗应钱不敷,增给钞三千九百八十一锭,并元额七千一百六十九锭,总中统钞一万一千一百五十锭,分上下半年给降。二月,命南方站户,以粮七十石出马一匹为则,或十石之下八九户共之,或二三十石之上两三户共之,惟求税粮仅足当站之数,不至多余,却免其一切杂泛差役。若有纳粮百石之下、七十石之上,自请独当站马一匹者听之。五月,增给辽阳行省铺马劄子五道。十一月,福建行省元给铺马圣旨二十四道,增给劄子六道。
二十六年正月,给光禄寺铺马劄子四道。二月,从沿海镇守官蔡泽言,以旧有水军二千人,于海道置立水站。三月,给海道运粮万户府铺马圣旨五道。四月,四川绍庆路给铺马劄子二道,成都府六道。龙兴行省增给铺马圣旨五道,太原府宣慰司及储峙提举司给降二道。八月,给辽东宣慰司铺马圣旨五道,大理、金齿宣慰司四道。九月,增给西京宣慰司铺马劄子五道,江淮行省所辖浙东道宣慰司三道,绍兴路总管府给降二道,甘肃行省所辖亦集乃总管府、沙州、肃州三路给六道。十一月,增给甘肃行省铺马圣旨七道。
二十七年正月,增给陕西行省铺马圣旨五道。二月,都省增给铺马圣旨一百五十道,江淮行省一十五道。六月,给营田提举司铺马圣旨二道。九月,江淮行省所辖徽州路水道不通,给铺马圣旨二道。
二十八年六月,随处设站官二员,大都至上都置司吏三名,余设二名,祗应头目、攒典各一名。站户及百者,设百户一名。七月,诏各路府州县达鲁花赤长官,依军户例,兼管站赤奥鲁,非奉通政院明文,不得擅科差役。十二月,增给省除之任官铺马圣旨三百五十道。
二十九年三月,命通政院分官四员,于江南四省整理站赤,给印与之。
三十年正月,南丹州洞蛮来朝,立安抚司于其地,给铺马圣旨二道。三月,两淮都转运盐使司增给铺马圣旨起马五匹。五月,给淘金运司铺马圣旨起马五匹,大司农司起马二十匹。六月,江浙行省言:“各路递运站船,若止以六户供船一艘,除苗不过十四五石,力寡不能当役。请令各路除苗不过元额二十四石,自六户之上,或至十户,通融签拨。”从之。八月,给刘二拔都兒圆牌三面,铺马圣旨一十五道。十月,增给济南府盐运司铺马圣旨一道。
三十一年六月,给福建运司铺马圣旨起马五匹。
成宗大德八年正月,御史台臣言:“各处站赤合用祗应官钱,多不依时拨降,又或数少不给,遂令站户输当库子,陪备应办。莫若验使臣起数,实支官钱,所在官司,依时拨降,令各站提领收掌祗待,毋得科配小民,似为便益。”诏都省定议行之。
十年,从江浙省言,命站官仍领祗待,选站户之有余粮者,以充库子,止设一名,上下半年更代,就准本户里正、主首身役。
武宗至大三年五月,给嘉兴、松江、瑞州三路及汴梁等处管民总管府铺马圣旨各三道。
四年三月,诏拘收各衙门铺马圣旨,命中书省定议以闻。省臣言:“始者站赤隶兵站,后属通政院,今通政院怠于整治,站赤消乏,合依旧命兵部领之。”制可。四月,中书省臣又言:“昨奉旨以站赤属兵部,今右丞相铁木迭兒等议,汉地之驿,命兵部领之,其铁烈干、纳邻、末邻等处蒙古站赤,仍付通政院。”帝曰:“何必如此,但令罢通政院,悉隶兵部可也。”闰七月,复立通政院,领蒙古站赤。八月,诏:“大都至上都,每站除设驿令、丞外,设提领三员、司吏三名。腹里路分,冲要水陆站赤,设提领二员、司吏二名。其余闲慢驿分,止设提领一员、司吏一名。如无驿令,量拟提领二员。每一百户,设百户一名,从拘该路府州县提调正官,于站户内选用,三岁为满。凡滥设官吏头目人等,尽罢之。”十一月,给中政院铺马圣旨二十道。
仁宗皇庆二年四月,增给陕西行台铺马圣旨八道。
延祐元年六月,中书省臣言:“典瑞监掌金字圆牌及铺马圣旨三百余道。至大四年,凡圣旨皆纳之于翰林院,以金字圆牌不敷,增置五十面。盖圆牌遣使,初为军情大事而设,不宜滥给,自今求给牌面,不经中书省、枢密院者,宜勿与。”从之。十月,沙、瓜州立屯储总管万户府,给铺马圣旨六道。
五年十月,中书兵部言:“各站设置提领,止受部劄,行九品印,职专车马之役,所领站赤多者三二千,少者五七百户,比之军民,体非轻细。奈何俸禄不给,三年一更,贪邪得以自纵。今拟各处馆驿,除令、丞外,见役提领不许交换。”从之。
七年四月,诏蒙古、汉人站,依世祖旧制,悉归之通政院。十一月,从通政院官请,诏腹里、江南汉地站赤,依旧制,命各路达鲁花赤、总管提调,州县官勿得预。
泰定元年三月,遣官赈给帖里干、木怜、纳怜等一百一十九站钞二十一万三千三百锭,粮七万六千二百四十四石八斗。北方站赤,每加津济,至此为最盛。
中书省所辖腹里各路站赤,总计一百九十八处:
陆站一百七十五处,马一万二千二百九十八匹,车一千六十九辆,牛一千九百八十二只,驴四千九百八头。水站二十一处,船九百五十只,马二百六十六匹,牛二百只,驴三百九十四头,羊五百口。牛站二处,牛三百六只,车六十辆。
河南江北等处行中书省所辖,总计一百七十九处,该一百九十六站:
陆站一百六处,马三千九百二十八匹,车二百一十七辆,牛一百九十二只,驴五百三十四头。水站九十处,船一千五百一十二只。
辽阳等处行中书省所辖,总计一百二十处:
陆站一百五处,马六千五百一十五匹,车二千六百二十一辆,牛五千二百五十九只。狗站一十五处,元设站户三百,狗三千只,后除绝亡倒死外,实在站户二百八十九,狗二百一十八只。
江浙等处行中书省所辖,总计二百六十二处:
马站一百三十四处,马五千一百二十三匹。轿站三十五处,轿一百四十八乘。步站一十一处,递运夫三千三十二户。水站八十二处,船一千六百二十七只。
江西等处行中书省所辖,总计一百五十四处:
马站八十五处,马二千一百六十五匹,轿二十五乘。水站六十九处,船五百六十八只。
湖广等处行中书省所辖,总计一百七十三处:
陆站一百处,马二千五百五十五匹,车七十辆,牛五百四十五只,坐轿一百七十五乘,卧轿三十乘。水站七十三处,船五百八十只。
陕西行中书省所辖八十一处:
陆站八十处,马七千六百二十九匹。水站一处,船六只。
四川行中书省所辖:
陆站四十八处,马九百八十六匹,牛一百五十头。水站八十四处,船六百五十四只,牛七十六头。
云南诸路行中书省所辖站赤七十八处:
马站七十四处,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只。水站四处,船二十四只。
甘肃行中书省所辖三路:
脱脱禾孙马站六处,马四百九十一匹,牛一百四十九头,驴一百七十一头,羊六百五十口。
元制,郡邑设弓手,以防盗也。内而京师,有南北两城兵马司,外而诸路府所辖州县,设县尉司、巡检司、捕盗所,置巡军弓手,而其数则有多寡之不同。职巡逻,专捕获。官有纲运及流徙者至,则执兵仗导道,以转相授受。外此则不敢役,示专其职焉。
世祖中统五年,随州府驿路设置巡马及马步弓手,验民户多寡,定立额数。除本管头目外,本处长官兼充提控官。其夜禁之法,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有公事急速及丧病产育之类,则不在此限。违者笞二十七下,有官者笞七下,准赎元宝钞一贯。州县城池相离远处,其间五七十里,所有村店及二十户以上者,设立巡防弓手,合用器仗,必须完备,令本县长官提调。不及二十户者,依数差补。若无村店去处,或五七十里,创立聚落店舍,亦须及二十户数。其巡军别设,不在户数之内。关津渡口,必当设立店舍弓手去处,不在五七十里之限。于本路不以是何投下当差户计,及军站人匠、打捕鹰房、斡脱、窑冶诸色人等户内,每一百户内取中户一名充役,与免本户合着差发,其当户推到合该差发数目,却于九十九户内均摊。若有失盗,勒令当该弓手,定立三限盘捉,每限一月。如限内不获,其捕盗官,强盗停俸两月,窃盗一月。外据弓手,如一月不获,强盗决一十七下,窃盗七下;两月不获,强盗二十七下,窃盗一十七下;三月不获者,强盗三十七下,窃盗二十七下。如限内获贼,数及一半者,全免正罪。
至元三年,省部议:“随路户数,多寡不同,兼军站不该差发,似难均摊。拟合斟酌京府司县合用人数,止于本处包银丝线,并止纳包银户计内,每一百户选差中户一名当役,本户合当差发税银,却令九十九户包纳。”从之。
四年,除上都、中都已有巡军,其所辖州县合设弓手,俱于本路包银等户选丁多强壮者充,验各处州县户数多寡、驿程紧慢设置,合用器仗,各人自备。
八年,御史台言:“诸路宜选年壮熟闲弓马之人,以备巡捕之职。弓手数少者,亦宜增置。除捕盗防转,不得别行差占。”
十六年,分大都南北两城兵马司,各主捕盗之任。南城三十二处,弓手一千四百名;北城一十七处,弓手七百九十五名。
二十三年,省台官言:“捕贼巡马,先令执持闷棍以行,贼众多有弓箭,反致巡军被伤。今议给各路弓箭十副,府州七副,司县五副,各令置备防盗。”从之。
仁宗延祐二年,从江南行御史台请,以各处弓手人等,往往致害人命,役三年者罢之,还当民役,别于相应户内补换。
急递铺兵
古者置邮而传命,示速也。元制,设急递铺,以达四方文书之往来,其所系至重,其立法盖可考焉。
世祖时,自燕京至开平府,复自开平府至京兆,始验地里远近,人数多寡,立急递站铺。每十里或十五里、二十五里,则设一铺,于各州县所管民户及漏籍户内,签起铺兵。
中统元年,诏:“随处官司,设传递铺驿,每铺置铺丁五人。各处县官,置文簿一道付铺,遇有转递文字,当传铺所即注名件到铺时刻,及所辖转递人姓名,置簿,令转送人取下铺押字交收时刻还铺。本县官司时复照刷,稽滞者治罪。其文字,本县官司绢袋封记,以牌书号。其牌长五寸,阔一寸五分,以绿油黄字书号。若系边关急速公事,用匣子封锁,于上重别题号,及写某处文字,发遣时刻,以凭照勘迟速。其匣子长一尺,阔四寸,高三寸,用黑油红字书号。已上牌匣俱系营造小尺,上以千字文为号,仍将本管地境、置立铺驿卓望地名,递相传报。”铺兵一昼夜行四百里。各路总管府委有俸正官一员,每季亲行提点。州县亦委有俸末职正官,上下半月照刷。如有怠慢,初犯事轻者笞四十,赎铜,再犯罚俸一月,三犯者决。总管府提点官比总管减一等,仍科三十,初犯赎铜,再犯罚俸半月,三犯者决。铺兵铺司,痛行断罪。
至元八年,申命州县官,用心照刷及点视阙少铺司铺兵。凡有递转文字到,铺司随即分明附籍,速令当该铺兵,裹以软绢包袱,更用油绢卷缚,夹版束系,赍小回历一本,作急走递,到下铺交割附历讫,于回历上令铺司验到铺时刻,并文字总计角数,及有无开拆、磨擦损坏,或乱行批写字样,如此附写一行,铺司画字,回还。若有违犯,易为挨问。随路铺兵,不许顾人领替,须要本户少壮人力正身应役。每铺安置十二时轮子一枚、红绰楔一座,并牌额及上司行下、诸路申上铺历二本。每遇夜,常明灯烛。其铺兵每名备夹版、铃攀各一付,缨枪一,软绢包袱一,油绢三尺,蓑衣一领,回历一本。各处往来文字,先用净检纸封裹于上,更用厚夹纸印信封皮。各路承发文字人吏,每日逐旋发放,及将承发到文字,验视有无开拆、磨擦损坏、批写字样,分朗附簿。
九年,左补阙祖立福合言:“诸路急递铺台,不合人情。急者急速也,国家设官署名字,必须吉祥者为美,宜更定之。”遂更为通远铺。
二十年,留守司官言:“初立急递铺时,取不能当差贫户,除其差发充铺兵,又不敷者,于漏籍户内贴补。今富人规避差发,求充铺兵,乞择其富者,令充站户,站户之贫者,却充铺兵。”从之。
二十八年,中书省定议:“近年入递文字,封缄杂乱,发遣无时,今后省部并诸衙门入递文字,其常事皆付承发司随所投下去处,类为一缄。如往江淮行省者,凡江淮行省不以是何文字,通为一缄。其他官府同。省部台院,凡有急速之事,别置匣子发遣,其匣子入递,随到即行。铺司须能附写文历,辨定时刻,铺兵须壮健善走者,不堪之人,随即易换。”
三十一年,大都设置总急递铺提领所,降九品铜印,设提领三员。
英宗至治三年,各处急递铺,每十铺设一邮长,于州县籍记司吏内差充,使之专督其事。一岁之内,能尽职者,从优补用;不能者,提调官量轻重罪之。
凡铺卒皆腰革带,悬铃,持枪,挟雨衣,赍文书以行。夜则持炬火,道狭则车马者,负荷者,闻铃避诸旁,夜亦以惊虎狼也。响及所之铺,则铺人出以俟其至。囊板以护文书不破碎、不襞积,折小漆绢以御雨雪,不使濡湿之。及各铺得之,则又展转递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