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史
- ▪ 本纪第一 世纪
- ▪ 本纪第二 太祖
- ▪ 本纪第三 太宗
- ▪ 本纪第四 熙宗
- ▪ 本纪第五 海陵
- ▪ 本纪第六 世宗上
- ▪ 本纪第七 世宗中
- ▪ 本纪第八 世宗下
- ▪ 本纪第九 章宗一
- ▪ 本纪第十 章宗二
- ▪ 本纪第十一 章宗三
- ▪ 本纪第十二 章宗四
- ▪ 本纪第十三 卫绍王
- ▪ 本纪第十四 宣宗上
- ▪ 本纪第十五 宣宗中
- ▪ 本纪第十六 宣宗下
- ▪ 本纪第十七 哀宗上
- ▪ 本纪第十八 哀宗下
- ▪ 本纪第十九 世纪补
- ▪ 志第一 天文
- ▪ ▪ 日薄食煇珥云气
- ▪ ▪ 月五星凌犯及星变
- ▪ 志第二 历上
- ▪ ▪ 步气朔第一
- ▪ ▪ 步卦候第二
- ▪ ▪ 步日躔第三
- ▪ ▪ 步晷漏第四
- ▪ 志第三 历下
- ▪ ▪ 步月离第五
- ▪ ▪ 步五星第七
- ▪ ▪ 步交会第六
- ▪ 志第四 五行
- ▪ 志第五 地理上
- ▪ ▪ 上京路咸平路东京路北京路西京路中都路
- ▪ 志第六 地理中
- ▪ ▪ 南京路河北东路河北西路山东东路山东西路
- ▪ 志第七 地理下
- ▪ ▪ 大名府路河东北路河东南路京兆府路凤翔路鄜延路庆原路临洮路
- ▪ 志第八 河渠
- ▪ ▪ 滹沱河
- ▪ ▪ 黄河
- ▪ ▪ 漕渠
- ▪ ▪ 卢沟河
- ▪ 志第九 礼一
- ▪ ▪ 郊
- ▪ 志第十 礼二
- ▪ ▪ 方丘仪
- ▪ ▪ 朝日夕月仪
- ▪ ▪ 高禖
- ▪ 志第十一 礼三
- ▪ ▪ 宗庙禘袷朝享时享仪
- ▪ 志第十二 礼四
- ▪ ▪ 奏告仪皇帝恭谢仪皇后恭谢仪皇太子恭谢仪荐新功臣配享宝玉杂仪奏告仪
- ▪ 志第十三 礼五
- ▪ ▪ 上尊谥
- ▪ 志第十四 礼六
- ▪ ▪ 原庙
- ▪ ▪ 朝谒仪
- ▪ ▪ 朝拜仪
- ▪ ▪ 别庙
- ▪ 志第十五 礼七
- ▪ ▪ 社稷
- ▪ ▪ 风雨雷师
- ▪ ▪ 岳镇海渎
- ▪ 志第十六 礼八
- ▪ ▪ 诸神杂祠·混同江
- ▪ ▪ 诸神杂祠·嘉廕侯
- ▪ ▪ 诸神杂祠·泸沟河神
- ▪ ▪ 诸神杂祠·昭应顺济圣后
- ▪ ▪ 诸神杂祠·镇安公
- ▪ ▪ 诸神杂祠·瑞圣公
- ▪ ▪ 祈禜
- ▪ ▪ 拜天
- ▪ ▪ 本国拜仪
- ▪ ▪ 诸神杂祠·贞献郡王庙
- ▪ ▪ 诸神杂祠·长白山
- ▪ ▪ 诸神杂祠·大房山
- ▪ ▪ 宣圣庙
- ▪ ▪ 武成王庙
- ▪ ▪ 诸前代帝王
- ▪ 志第十七 礼九
- ▪ ▪ 受尊号仪
- ▪ ▪ 元日圣诞上寿仪
- ▪ ▪ 朝参常朝仪
- ▪ ▪ 肆赦仪
- ▪ ▪ 臣下拜赦诏仪
- ▪ ▪ 国初即位仪
- ▪ 志第十八 礼十
- ▪ ▪ 册皇后仪
- ▪ ▪ 奉册皇太后仪
- ▪ ▪ 册皇太子仪
- ▪ ▪ 正旦生日皇太子受贺仪
- ▪ ▪ 皇太子与百官相见仪
- ▪ 志第十九 礼十一
- ▪ ▪ 外国使入见仪
- ▪ ▪ 曲宴仪
- ▪ ▪ 朝辞仪
- ▪ ▪ 新定夏使仪注
- ▪ 志第二十 乐上
- ▪ ▪ 散乐
- ▪ ▪ 鼓吹乐
- ▪ ▪ 雅乐
- ▪ ▪ 本朝乐曲
- ▪ 志第二十一 乐下
- ▪ ▪ 宗庙乐歌殿庭乐歌鼓吹导引曲采茨曲
- ▪ 志第二十二 仪卫上
- ▪ ▪ 常朝仪卫内外立仗常行仪卫行仗法驾黄麾仗
- ▪ 志第二十三 仪卫下
- ▪ ▪ 大驾卤簿
- ▪ ▪ 皇太后皇后卤簿
- ▪ ▪ 皇太子卤簿
- ▪ ▪ 亲王傔从
- ▪ ▪ 诸妃嫔导从
- ▪ ▪ 百官仪从
- ▪ 志第二十四 舆服上
- ▪ ▪ 天子车辂皇后妃嫔车辇皇太子车制王公以下车制及鞍勒饰
- ▪ ▪ 天子衮冕
- ▪ ▪ 视朝之服
- ▪ ▪ 皇后冠服
- ▪ ▪ 皇太子冠服
- ▪ ▪ 宗室及外戚并一品命妇
- ▪ ▪ 臣下朝服
- ▪ ▪ 祭服
- ▪ ▪ 公服
- ▪ ▪ 衣服通制
- ▪ 志第二十五 兵
- ▪ ▪ 兵制
- ▪ ▪ 禁军之制
- ▪ ▪ 养兵之法
- ▪ 志第二十六 刑
- ▪ 志第二十七 食货一
- ▪ ▪ 户口
- ▪ ▪ 通检推排
- ▪ 志第二十八 食货二
- ▪ ▪ 田制
- ▪ ▪ 租赋
- ▪ ▪ 牛头税
- ▪ 志第二十九 食货三
- ▪ ▪ 钱币
- ▪ 志第三十 食货四
- ▪ ▪ 盐
- ▪ ▪ 酒
- ▪ ▪ 醋税
- ▪ ▪ 茶
- ▪ ▪ 诸征商
- ▪ ▪ 金银之税
- ▪ 志第三十一 食货五
- ▪ ▪ 榷场
- ▪ ▪ 和籴
- ▪ ▪ 常平仓
- ▪ ▪ 水田
- ▪ ▪ 区田之法
- ▪ ▪ 入粟鬻度牒
- ▪ 志第三十二 选举一
- ▪ ▪ 进士诸科律科经童科制举武举试学士院官司天医学试科
- ▪ 志第三十三 选举二
- ▪ ▪ 文武选
- ▪ 志第三十四 选举三
- ▪ ▪ 右职吏员杂选
- ▪ 志第三十五 选举四
- ▪ ▪ 部选省选廉察荐举功酬亏永
- ▪ 志第三十六 百官一
- ▪ ▪ 三师三公尚书省六部都元帅府枢密院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抚司劝农使司司农司三司国史院翰林学士院审官院太常寺
- ▪ ▪ 御史台。
- ▪ 志第三十七 百官二
- ▪ ▪ 殿前都点检司宣徽院秘书监国子监太府监少府监军器监都水监谏院大理寺弘文院登闻鼓院登闻检院记注院集贤院益政院武卫军都指挥使司卫尉司户礼兵刑工部所辖诸司三路检察及外路仓库牧圉等职
- ▪ 志第三十八 百官三
- ▪ ▪ 内命妇宫人女职东宫官属亲王府属太后两宫官属大兴府诸京留守司诸京城宫苑提举等职按察司诸路总管府诸府诸节镇防御刺史县镇等职诸转运泉谷等职诸府镇兵马等职诸猛安部族及群牧等职
- ▪ 志第三十九 百官四
- ▪ ▪ 印制
- ▪ ▪ 铁券
- ▪ ▪ 官诰
- ▪ ▪ 百官俸给
- ▪ ▪ 符制
- ▪ 表第一 宗室表
- ▪ 表第二 交聘表上
- ▪ 表第三 交聘表中
- ▪ 表第四 交聘表下
- ▪ 列传第一 后妃上
- ▪ 列传第二 后妃下
- ▪ ▪ 睿宗钦慈皇后睿宗贞懿皇后世宗昭德皇后世宗元妃张氏世宗元妃李氏显宗孝懿皇后晕宗昭圣皇后章宗钦怀皇后章宗元妃李氏卫绍王后徒单氏宣宗皇后王氏宣宗明惠皇后哀宗徒单皇后
- ▪ 列传第三 始祖以下诸子
- ▪ ▪ 斡鲁辈鲁谢库德孙拔达谢夷保子盆纳谢里忽乌古出跋黑崇成本名仆灰劾孙子浦家奴麻颇子谩都本谩都诃斡带斡赛子宗永斡者孙璋昂本名吾都补子郑家
- ▪ 列传第四 始祖以下诸子
- ▪ 列传第五
- ▪ ▪ 石显桓赧弟散达乌春温敦蒲刺附腊醅弟麻产钝恩留可阿疏奚王回离保
- ▪ 列传第六
- ▪ ▪ 欢都子谋演冶诃子阿鲁补骨赧讹古乃蒲查
- ▪ 列传第七 太祖诸子
- ▪ 列传第八
- ▪ ▪ 撒改宗宪本名阿懒习不失宗亨本名挞不也宗贤本名赛里石土门忠本名迪古乃习室思敬本名撒改
- ▪ 列传第九
- ▪ ▪ 斡鲁斡鲁古勃堇婆卢火吾扎忽阇母宗叙本名德寿
- ▪ 列传第十
- ▪ ▪ 娄室活女谋衍仲本名石古乃海里银术可彀英本名挞懒麻吉子沃侧拔离速习古乃
- ▪ 列传第十一
- ▪ ▪ 阿离合懑晏本名斡论宗尹本名阿里罕宗宁本名阿土古宗道本名八十宗雄本名谋良虎阿邻按荅海希尹本名谷神守贞本名左靥守能本名胡刺
- ▪ 列传第十二
- ▪ ▪ 宗翰本名粘罕子斜哥宗望本名斡离不子齐京文
- ▪ 列传第十三
- ▪ ▪ 卢彦伦子玑孙亨嗣毛子廉李三锡孔敬宗李师夔沈璋左企弓虞仲文曹勇义康公弼附左氵必弟渊侄光庆
- ▪ 列传第十四
- ▪ ▪ 太宗诸子宗磐本名蒲鲁虎宗固本名胡鲁宗本本名阿鲁萧玉附杲本名斜也宗义本名孛吉宗干本名斡本充本名神土懑子檀奴等永元本名元奴衮本名梧桐襄本名永庆衮本名蒲甲
- ▪ 列传第十五
- ▪ ▪ 宗弼本名兀术亨本名孛迭张邦昌刘豫挞懒
- ▪ 列传第十六
- ▪ ▪ 刘彦宗刘萼刘筈刘仲诲刘頍时立爱韩企先子铎
- ▪ 列传第十七
- ▪ ▪ 郦琼李成孔彦舟徐文施宜生张中孚张中彦宇文虚中王伦
- ▪ 列传第十八
- ▪ ▪ 熙宗二子斜卯阿里突合速乌延蒲卢浑赤盏晖大抃本名挞不野磐本名蒲速越阿离补子方
- ▪ 列传第十九
- ▪ ▪ 鹘谋琶迪姑迭阿徒罕夹谷谢奴阿勒根没都鲁黄掴敌古本蒲察胡盏夹谷吾里补王伯龙高彪温迪罕蒲里特伯德特离补耶律怀义萧王家奴田颢赵隇
- ▪ 列传第二十
- ▪ ▪ 郭药师子安国耶律涂山乌延胡里改乌延吾里补萧恭完颜习不主纥石烈胡剌耶律恕郭企忠乌孙讹论颜盏门都仆散浑坦郑建充乌古论三合移剌温萧仲恭子拱萧仲宣高松海陵诸子
- ▪ 列传第二十一
- ▪ ▪ 张通古张浩张汝霖张玄素张汝弼耶律安礼纳合椿年祁宰
- ▪ 列传第二十二
- ▪ ▪ 杲本名撒离喝耨碗温敦思忠子乙迭温敦兀带奔睹高桢白彦敬张景仁
- ▪ 列传第二十三 世宗诸子
- ▪ ▪ 永中永蹈永功子璹永德永成永升
- ▪ 列传第二十四
- ▪ ▪ 李石子献可完颜福寿独吉义乌延蒲离黑乌延蒲辖奴乌延查剌李师雄尼庞古钞兀孛术鲁定方夹谷胡剌蒲察斡论夹谷查剌
- ▪ 列传第二十五
- ▪ ▪ 纥石烈志宁仆散忠义徒单合喜
- ▪ 列传第二十六
- ▪ 列传第二十七
- ▪ ▪ 苏保衡翟永固魏子平孟浩田珏附梁肃移剌綎移剌子敬
- ▪ 列传第二十八
- ▪ ▪ 赵元移剌道本名按高德基马讽完颜兀不喝刘徽柔贾少冲子益移剌斡里朵阿勒根彦忠张九思高衎杨邦基丁暐仁
- ▪ 列传第二十九
- ▪ ▪ 完颜撒改庞迪温迪罕移室懑神土懑移剌成石抹卞杨仲武蒲察世杰本名阿撒萧怀忠移剌按答孛术鲁阿鲁罕赵兴祥石抹荣敬嗣晖
- ▪ 列传第三十
- ▪ ▪ 毛硕李上达曹望之大怀贞卢孝俭卢庸李偲徒单克宁本名习显
- ▪ 列传第三十一
- ▪ ▪ 显宗诸子章宗诸子卫绍王子宣宗三子独吉思忠承裕仆散揆抹捻史乂搭宗浩
- ▪ 列传第三十二
- ▪ ▪ 夹谷清臣内族襄夹谷冲完颜安国瑶里孛迭
- ▪ 列传第三十三
- ▪ ▪ 移剌履张万公蒲察通粘割斡特剌程辉刘玮董师中王蔚马惠迪马琪杨伯通尼庞古鉴
- ▪ 列传第三十四
- ▪ ▪ 黄久约李晏李仲略李愈王贲许安仁梁襄路伯达
- ▪ 列传第三十五
- ▪ ▪ 裴满亨斡勒忠张大节子岩叟张亨韩锡邓俨巨构贺扬庭阎公贞焦旭刘仲洙李完马百禄杨伯珫刘玑兄珫康元弼移剌益
- ▪ 列传第三十六
- ▪ ▪ 完颜匡完颜纲完颜定奴
- ▪ 列传第三十七
- ▪ ▪ 徒单镒贾铉孙铎孙即康李革
- ▪ 列传第三十八
- ▪ ▪ 孟铸宗端修完颜闾山路铎完颜伯嘉术虎筠寿张炜高竑李复亨
- ▪ 列传第三十九
- ▪ ▪ 承晖本名福兴抹捻尽忠仆散端本名七斤耿端义李英孛术鲁德裕乌古论庆寿
- ▪ 列传第四十
- ▪ ▪ 仆散安贞田琢完颜弼蒙古纲必兰阿鲁带
- ▪ 列传第四十一
- ▪ ▪ 完颜仲元完颜阿邻完颜霆乌古论长寿完颜佐石抹仲温乌古论礼蒲察阿里奥屯襄完颜蒲剌都夹谷石里哥术甲臣嘉纥石烈桓端完颜阿里不孙完颜铁哥纳兰胡鲁剌
- ▪ 列传第四十二
- ▪ ▪ 纳坦谋嘉邹谷高霖孟奎乌林答与郭俣温迪罕达王扩移剌福僧奥屯忠孝蒲察思忠纥石烈胡失门完颜宇斡勒合打蒲察移剌都
- ▪ 列传第四十三
- ▪ ▪ 程寀任熊祥孔璠子拯范拱张用直刘枢王翛杨伯雄兄伯渊萧贡温迪罕缔达张翰任天宠
- ▪ 列传第四十四
- ▪ ▪ 张暐张行简贾益谦刘炳术虎高琪塔不也
- ▪ 列传第四十五
- ▪ ▪ 高汝砺张行信
- ▪ 列传第四十六
- ▪ ▪ 胥鼎侯挚把胡鲁师安名
- ▪ 列传第四十七
- ▪ ▪ 完颜素兰陈规许古
- ▪ 列传第四十八
- ▪ ▪ 杨云翼赵秉文韩玉冯璧李献甫雷渊程震
- ▪ 列传第四十九
- ▪ ▪ 古里甲石伦内族讹可撒合辇强伸乌林答胡土内族思烈纥石烈牙吾塔
- ▪ 列传第五十
- ▪ ▪ 完颜合达移剌蒲阿
- ▪ 列传第五十一
- ▪ ▪ 完颜赛不白撒一名承裔赤盏合喜
- ▪ 列传第五十二
- ▪ ▪ 白华斜卯爱实合周附石抹世勣
- ▪ 列传第五十三
- ▪ ▪ 完颜奴申崔立聂天骥赤盏尉忻
- ▪ 列传第五十四
- ▪ ▪ 徒单兀典石盏女鲁欢蒲察官奴内族承立一名庆山奴
- ▪ 列传第五十五
- ▪ ▪ 徒单益都粘哥荆山刘均附王宾王进等附国用安时青
- ▪ 列传第五十六
- ▪ ▪ 苗道润王福移剌众家奴武仙张甫靖安民郭文振胡天作张开燕宁
- ▪ 列传第五十七
- ▪ ▪ 粘葛奴申刘天起附完颜娄室乌古论镐张天纲完颜仲德
- ▪ 列传第五十八 世戚
- ▪ ▪ 石家奴裴满达忽睹徒单恭乌古论蒲鲁虎唐括德温乌古论粘没曷蒲察阿虎迭乌林答晖蒲察鼎寿徒单思忠徒单绎乌林答复乌古论元忠子谊唐括贡乌林答琳徒单公弼徒单铭徒单四喜
- ▪ 列传第五十九 忠义一
- ▪ 列传第六十 忠义二
- ▪ 列传第六十一 忠义三
- ▪ ▪ 徒单航完颜陈和尚杨沃衍乌古论黑汉陀满胡土门姬汝作爱申马肩龙附禹显
- ▪ 列传第六十二 忠义四
- ▪ ▪ 马庆祥商衡术甲脱鲁灰杨达夫冯延登乌古孙仲端乌古孙奴申蒲察琦蔡八兒温敦昌孙完颜绛山毕资伦郭虾蟆
- ▪ 列传第六十三 文艺上
- ▪ ▪ 韩昉蔡松年子圭吴激马定国任询赵可郭长倩萧永祺胡砺王竞杨伯仁郑子聃党怀英
- ▪ 列传第六十四 文艺下
- ▪ ▪ 赵沨周昂王庭筠刘昂李经刘从益吕中孚张建附李纯甫王郁宋九嘉庞铸李献能王若虚王元节麻九畴李汾元德明子好问
- ▪ 列传第六十五 孝友
- ▪ ▪ 温迪罕斡鲁补陈颜刘瑜孟兴王震刘政
- ▪ 列传第六十六 循吏
- ▪ ▪ 卢克忠牛德昌范承吉王政张奕李瞻刘敏行傅慎微刘焕高昌福孙德渊赵鉴蒲察郑留女奚烈守愚石抹元张彀赵重福武都纥石烈德张特立王浩
- ▪ 列传第六十七 酷吏
- ▪ ▪ 高闾山蒲察合住
- ▪ 列传第六十八 列女
- ▪ ▪ 阿邻妻李宝信妻韩庆民妻雷妇师氏康住住李文妻李英妻相琪妻阿鲁真撒合辇妻许古妻冯妙真蒲察氏乌古论氏素兰妻忙哥妻尹氏白氏聂孝女仲德妻宝符李氏张凤奴附
- ▪ 列传第六十九 宦者
- ▪ ▪ 梁珫宋珪潘守恆附
- ▪ 列传第七十 逆臣
- ▪ ▪ 秉德本名乙辛唐括辩乌带大兴国徒单阿里出虎仆散师恭本名忽土徒单贞李老僧完颜元宜纥石烈执中本名胡沙虎
- ▪ 列传第七十一 叛臣
- ▪ ▪ 张觉子仅言耶律余睹窝斡
- ▪ 列传第七十二 外国上
- ▪ ▪ 西夏
- ▪ 列传第七十三 外国下
- ▪ ▪ 官称
- ▪ ▪ 高丽
- ▪ ▪ 人事
- ▪ ▪ 物象
- ▪ ▪ 物类
- ▪ ▪ 姓氏
- ▪ 进金史表
凡吏部选授之制,自太宗天会十二年,始法古立官,至天眷元年,颁新官制。及天德四年,始以河南、北选人并赴中京,吏部各置局铨注。又命吏部尚书萧赜定河南、北官通注格,以诸司横班大解、并大将军合注差人,依年例一就铨注,余求仕人分四季拟授,遂为定制。贞元二年,命拟注时,依旧令,求仕官明数谓面授也,不许就本乡,若衰病年老者毋授繁剧处。
世宗大定元年,敕从八品以下除授,不须奏闻。又制,求仕官毋入权门,违者追一官降除,有所馈献而受之者,奏之。二年,诏随季选人,如无过或有功酬者,依格铨注。有廉能及污滥者,约量升降,呈省。七年,命有司,自今每季求仕人到部,令本部体问,政迹出众者,及赃污者,申省核实以闻,约量升擢惩断,年老者勿授县令。又谓宰臣曰:“随朝官能否,大率可知。若外路转运司幕官以至县令,但验资考,其中纵有忠勤廉洁者,无路而进,是此人终身不敢望三品矣,岂进贤退不肖之道哉!自今通三考视其能否,以定升降为格。”又曰:“今用人之法甚弊,其有不求闻达者,人仕虽久,不离小官,至三四十年不离七品者。而新进者结朝贵,致显达,此岂示激劝之道。卿等当审于用人,以革此弊。”时清州防御使常德辉上言:“吏部格法,止叙年劳,是以虽有才能,拘于法而不得升,以致人材多滞下位。又刺史县令亲民之职,多不得人,乞加体察,然后公行廉问,庶使有惧心。且今酒税使尚选能者,况承流宣化之官,可不择乎?自今宜以能吏当任酒使者授亲民之职。”从之。十年,上谓宰臣曰:“守令以下小官,能否不能遍知。比闻百姓或请留者,类皆不听。凡小官得民悦,上官多恶之,能承事上官者,必不得民悦。自今民愿留者,许直赴部,告呈省。遣使覆实,其绩果善可超升之,如丞簿升县令之类,以示激劝。”二十六年,以阙官,敕:“见行格法合降资历内,三降两降各免一降,一降者勿降。省令译史合得县令资历内,免录事及下县令各一任。密院令史三考以上者,同前免之。台、部、宗正府、统军司令译史,合历县令任数,免下令一任。外路右职文资诸科,合历县令亦免一任。当过检法知法,三考得录事者,已后两除一差。”
明昌三年,上曰:“旧制,每季到部求仕人,识字者试以书判,不识字者问以疑难三事,体察言行相副者。其令自今随季部人并令依条试验。”宰执奏曰:“既体察知与所举相同,又试中书判,若不量与升除,无以示劝。”遂定制,若随朝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则随长任用,外路正七品官拟升六品县令一等除授,任满合降者免降,从七品以下于各等资历内减两任拟注,以后体察相同即依已升任使,若体察不同者本等注授,若见任县令升中上令者、并掌钱谷及丁忧去者,候解由到部。诸局分人亦候将来出职日准上拟注。猛安谋克拟依前提刑司保举到升任例,施行时尝令随门户减一资历。明昌七年,敕复令如旧。泰和元年,上以县令见守阙,近者十四月,远者十六月,又以县令丞簿员阙不相副,敕省臣:“右选官见格,散官至明威者注县令,宣武者注丞簿,虽曾犯选格及亏永者亦注,是无别也。”遂定制,曾犯选格及亏永者,广威注令,明威注丞簿。卫绍王大安元年,以县令阙少,令初入上中下令者,与其守阙可令再注丞簿一任,俟员阙相副则当复旧。
宣宗贞祐二年,以播越流离,官职多阙,权命河朔诸道宣抚司得拟七品以下,寻以所注吏部不知,季放之阙多至重复,乃奏罢之。时李英言:“兵兴以来,百务烦冗,政在用人,旧虽有四善、十七最之法,而拔擢蔑闻,几为徒设。大定间,以监察御史及审录官分诣诸路,考核以拟,号为得人,可依已试之效,庶几使人自励。”诏从之。三年,户部郎中奥屯阿虎言:“诸色迁官并与女直一体,而有司不奉,妄生分别,以至上下相疑。”诏以违制禁之。初,宣宗之南迁也,诏吏部以秋冬于南京、春夏于中都置选,而赴调者惮于北行,率皆南来,遂并于南京设之。三月,命汰不胜官者,令五品以上官公举,今季赴部人内,先择材干者量缓急易之。兴定元年,诏有司议减冗员。又诏,自今吏部每季铨选,差女直、汉人监察各一员监视,又尽罢前犯罪降除截罢、及承应未满解去而复为随处官司委使者。又定制,权依剧县例俱作正七品,令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职事官,举正七品以下职事官年未六十无公私罪堪任使者,岁一人,仍令兼领枢密院弹压之职,以镇军人。凡上司不得差占及凌辱决罚。到任半年,委巡按官体访具申籍记。又半年覆察,考满日分等升用。如六事备为上等,升职一等,四事为中等,减二资历,其次下等减一资历,不称者截罢。
凡省选之制,自熙宗皇统八年以上京僻远,始命诣燕京拟注,岁以为常。贞元迁都,始罢是制。其常调制,正七品两任升六品,六品三任升从五品,从五品两任升正五品,正五品三任升刺史。凡内外官皆以三十月为考,随朝官以三十月为任,升职一等。自非制授,尚书选在外官,命左司移文勾取。承安三年,始命置簿勾取。
大定十五年,制凡二品官及宰执枢密使不理任,每及三十月则书于贴黄,不及则附于阙满簿。内外三品官以五十月为任。泰和三年,制凡文资右职官应迁三品职事者,五品以上历五十月,六品以下及门廕杂流职事至四品以上而散官应至三品者,皆历六十月,方许告迁。七年,自按察使副依旧三十月理考外,内外四品以四十月理考,通八十月迁三品。泰和八年,诏以门廕官职事至四品者甚少,自今至刺史而散官应至三品者,即许告迁三品。此省选资考之制也。
世宗大定元年,上谓宰臣曰:“朕昔历外任,不能悉知人之优劣,每除一官必以不称职为忧。夫荐贤乃相职,卿等其各尽乃心,勿贻笑天下。”又曰:“凡拟注之际当为官择人,勿徒任亲旧,庶无旷官矣。”又曰:“守令之职当择材能,比闻近边残破多用年老及罪降者,是益害边民也。若资历高者不当任边远,可取以下之才能者升授,回不复降,庶可以完复边陲也。”边升之制,盖始于此。三年,诏监当官迁散官至三品尚任县令者,与省除。四年,敕随朝六品以繁剧局分官有阙者,省不得拟注,令具阙及人以闻。六年,制官至三品除,朝廷约量劳绩岁月,特恩迁官。七年,制内外三品官遇拟注,其历过成考以上月日,不曾迁加,或经革拨,可于除目内备书以闻。又敕,外路四品以上职事官、并五品合升除官,皆具阙及人以闻。六品以下官,命尚书省拟定而复奏。上又谓宰臣曰:“拟注外官,往往未当。州县之官良则政举,否则政隳。卿宜辨论人材,优劣参用,则递相勉励,庶几成治矣。”又曰:“从来顿舍人例为节副,今宣徽院同签银术可以特收顿舍,然后授以沧州同知,此亦何功,但其人有足任使,故授以同签也。且如自护卫、符宝、顿舍考满者与六品五品之职,而与元苦辛特收顿舍者例除,则是不伦也。”十年,谓宰臣曰:“凡在官者,若不为随朝职任,便不能离常调。若以卿等所知任使恐有滞,如验入仕名项或廉等第用之亦可。若不称职,即与外除。”十一年,上谓宰臣曰:“随朝官多自计所历,一考谓当得某职,两考又当得某职,故但务因循而已。及被差遣,又多稽违。近除大理司直李宝为警巡使,而奏谢言‘臣内历两考’,意谓合得五品则除六品也。朕以此人干事,尝除监察御史,及为大理司直,未尝言情见一事,由是除长官,欲视其为政,故授是职。自今外路与内除者,察其为政公勤则升用,若但务苟简者,不必待任满即当依本等出之。不明赏罚,何以示劝勉也。”十二年,上谓宰臣曰:“朕尝取尚书省百官行止观之,应任刺史知军者甚少,近独深州同知辞不习为可,故用之。即今居五品者皆再任当例降之人,故不可也。护卫中有考满者,若令出职,虑其年幼不闲政事,兼宿卫中如今日人材亦难得也。若勒留承应,累其资考,令至正五品可乎?”皆曰:“善。”十六年,敕宰臣:“选调拟注之际,须引外路求仕人,引至尚书省堂量材受职。”二十一年,谓宰臣曰:“海陵时,与人本官太滥,今复太隘,令散官小者奏之。”二十四年,以旧资考太滞,命各减一任,临时量人材、辛苦、资历、年甲,以次奏禀。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定制,自正七品而上皆以两任而后升。明昌四年,以前制有职官已带三品者不许告迁,有司因之不举,以致无由迁叙。上虑其滞,遂定制,已带三品散官宝历五十月,从有司照勘,格前进官一阶,格后为始再算。五年,命宰臣拟注之际,召赴选人与之语,以观其人。六年,命随朝五品之要职,及外路三品官,皆具人阙进呈,以听制授。七年,敕随朝除授必欲至三十月,如有急阙,则具阙及人奏禀。寻复令,不须待考满后,当通算其所历而已。承安四年,敕宰臣曰:“凡除授,恐未尽当。今无门下省,虽有给事中而无封驳司,若设之,使于拟奏未受时详审得当,然后授之可也。”乃立审官院,凡所送令详审者,以五日内奏或申省。承安五年,以六品、从五品阙少,敕命历三任正七品而后升六品。泰和元年,谕旨宰臣曰:“凡遇急阙,与其用资历未及之人,何如止起复丁忧旧人也。”命内外官通算,合得升等而少十五月者,依旧在职补足,而后升除,或有余月日以后积算。遇阙而无相应人,则以资历近者奏禀。二年,命少五月以下者本任补,六月至十四月者本任或别除补之。是制既行之后,至六年,以一例递升复恐太滥,命量材续禀。卫绍王大安元年,定文资本职出身内,有至一品职事官应迁一品散官者,实历五十月方许告迁。二品三品职事官应告本品循迁者,亦历五十月,不得过本品外。四品以下职事官如迁三品者,亦历五十月,止许告迁三品一资。六品以下职事官历六十月告迁,带至三品更不许告。犯选格者皆不许。如已至三品以上职事者,六十月亦听。凡迁三品官资及致仕并横迁三品者,则具行止以闻。四品则六十月告迁,杂班则否。宣宗兴定元年,徒单顽僧言:“兵兴以来,恩命数出,以劳进阶者比年尤多。贱职下僚散官或至极品,名器之轻莫此为甚。自今非亲王子及职一品,余人虽散官至一品乞皆不许封公。若已封者,虽不追夺其仪卫,亦当降从二品之制。”从之。
凡选监察御史,尚书省具才能者疏名进呈,以听制授。任满,御史台奏其能否,仍视其所察公事具书于解由,以送尚书省。如所察事皆无谬戾为称职,则有升擢。庸常者临期取旨,不称者降除,任未满者不许改除。大定二十七年前,尝令六十以上者为之。后,台官以年老者多废事为言,乃敕尚书省于六品七品内取六十以下廉干者备选。二十九年,令台官得自辟举。明昌三年,复命尚书省拟注,每一阙则具三人或五人之名,取旨授之。承安三年,敕监察给由必经部而后呈省。泰和四年,制以给由具所察事之大小多寡定其优劣。八年,定制,事有失纠察者以怠慢治罪。贞祐二年,定制以所察大事至五、小事至十为称职,数不及且无切务者为庸常,数内有二事不实者为不称职。四年,命台官辟举,以名申省,定其可否。
廉察之制,始见于海陵时,故正隆二年六月有廉能官复与差除之令。大定三年,命廉到廉能官第一等进官一阶升一等,其次约量注授。污滥官第一等殿三年降二等,次二年,又次一年,皆降一等。诏廉问猛安谋克,廉能者第一等迁两官,其次迁一官。污滥者第一等决杖百,罢去,择其兄弟代之。第二等杖八十,第三等杖七十,皆令复职。蒲辇决则罢去,永不补差。八年,省臣奏御史中丞移剌道所廉之官,上曰:“职官多贪污,以致罪废,其余亦有因循以苟岁月者。今所察能实可甄奖,若即与升除,恐无以慰民爱留之意,且可迁加,候秩满日升除。”十年正月,上谓宰臣曰:“今天下州县之职多阙员,朕欲不限资历用人,何以遍知其能。拟欲遣使廉问,又虑扰民而未得其真。若令行辟举之法,复恐久则生弊。不若选人暗察明廉,如其相同,然后升黜之,何如?”宰臣曰:“当如圣训。”十一年,奏所廉善恶官,上曰:“罪重者遣官就治,所犯细微者盖不能禁制妻拏耳,其诫励而释之。凡廉能官,四品以下委官覆实,同则升擢。三品以上以闻,朕自处之。”时陈言者有云:“每三年委宰执一员廉问者。”上以大臣出则郡县动摇,谁复敢行事者。今默察明问之制,盖得其中矣。又谓宰臣曰:“朕以欲遍知天下官吏善恶,故每使采访,其被升黜者多矣,宜知劝也。若常设访察,恐任非其人以之生弊,是以姑罢之。”皆曰:“是官不设,何以知官吏之善恶也?”左丞相良弼曰:“自今臣等尽心亲察之。”上曰:“宜加详,勿使名实淆混。”十二年,以同知城阳军山和尚等清强,上曰:“此辈,暗察明访皆著政声。夫赏罚必信,则善者劝、恶者惧,此道久行庶可得人也。其第其政绩旌赏之。”三月,诏赃官既已被廉,若仍旧在职必复害民,其遣驿使遍诣诸道,即日罢之。大定二十八年,制以阁门祗候、笔砚承奏、奉职、妃护卫,东宫入殿小底,宗室郎君,王府郎君、省郎君,始以选试才能用之,不须体察。内藏本把、不入殿小底、与入殿小底、及知把书画,则亦不体察。
明昌三年,以所廉察则有清廉之声,而政绩则平常者,敕命不降注。以石仲渊等四人,虽清廉为百姓所喜,而复有行事邀顺人情之语,则与公正廉能人不同,敕命降注。凡治绩平常者,夺元举官俸一月。四年,上曰:“凡被举者,或先选者不同,其后为人再举而察者同,或先察者同,而后察者不同,当何以处之?其议可久通行无窒之术以闻。”省臣奏曰:“保举与体察不一者,可除不相摄提刑司境内职事,再令体察,如果同则依格用,不同则还本资历。”时有议“凡当举人之官,岁限以数,减资注受者。”是日,省臣并奏,以谓如此恐滋久长求请侥幸之弊。遂拟:“被举官如体察相同,随常升用,不如所举者元举官约量降除。如自嘱求举,或因势要及为人请嘱而举之者,各追一官,受贿者以枉法论,体察官亦同此。岁举不限数,不举不坐罪,但不如所举则有降罚,如此则必不敢滥举,而实材可得。”上曰:“是可止作条理,施行一二年,当别思其法。”承安四年,以按察司不兼采访,遂罢平倒别路除授之制。泰和元年,定制,自第一等阙外,第二等阙满,合注县令者升上令,少一任与中令,少二任与下令,少三任以上者与录事军防判,仍减一资,注令。少五任以上者注丞簿。第三等任满,合注县令者升中令,少一任与下令,少二任以上者与录事防判,亦减一资,注令。少四任以上者并注丞簿。已入县令者,秩满日与上令,仍依各等资考内通减两任呈省。已任七品、六品者减一资注授,经保充县令,明问相同,依资考不待满升除,见随朝者考满升注,既升除后将来覆察公正廉能者不降。宣宗南迁,尝以御史巡察。兴定元年,以县官或非材,监察御史一过不能备知,遂令每岁两遣监察御史巡察,仍别选官巡访,以行黜陟之政。哀宗正大元年,设司农司,自卿而下迭出巡察吏治臧否,以升黜之。
举荐。大定二年,诏随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官一员。三年,定制,若察得所举相同者,即议旌除。若声迹秽滥,所举官约量降罚。九年,上曰:“朕思得忠廉之臣,与之共治,故尝命五品以上各举所知,于今数年矣!以天下之大,岂无其人?由在上者知而不举也。”参知政事魏子平奏曰:“可令当举官者,每任须举一人,视其当否以为旌赏。”上曰:“一任举一人,则人材或难,恐涉于滥。又少有所犯则罪举者,故人益畏而不敢举。宋国被举之官有犯罪者,所举官虽宰执亦不免降黜,若有能名,则被迁赏。且人情始慕进,故多廉慎,既得任用,或失所守。宰执自掌黜陟之权,岂可因所举而置罪耶?”左丞相纥石列良弼曰:“已申前令,命举之矣。”十年,上曰:“举人之法,若定三品官当举几人,是使小官皆谄媚于上也。惟任满询察前政,则得人矣。”十一年,上谓宰臣曰:“昨观贴黄,五品以下官多阙,而难于得人。凡三品以上,朕则自知,五品以下,不能尽识,卿等曾无一言见举者。国家之务,朕岂能独尽哉!盖尝思之,欲画久安之计,兴百姓之利,而无良辅佐,虽有所行皆寻常事耳。”十九年,时朝廷既取民所誉望之官而升迁之,后,上以随路之民赴都举请者,往往无廉能之实,多为所使而来沽名者,不须举行。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以选举十事,命奉御合鲁谕尚书省定拟。
其一曰:“旧格,进士、军功最高,尚且初除丞簿,第五任县令升正七品,两任正七品升六品,三任六品升从五品,两任从五升正五品,正五三任而后升刺史,计四十余年始得至刺史也,其他资格出职者可知矣。拘于资格之滞,至于如此,其令提刑司采访可用之才,减资考而用之,庶使可用者不至衰老。”省臣遂拟,凡三任升者减为两任,于此资历内,遇各品阙多,则于第二任未满人内,选人材、苦辛可以超用者,及外路提刑司所采访者,升擢之。
其二曰:“旧格,随朝苦辛验资考升除者,任满回日一而复降之。如正七满回降除从七品,从五品回降为六品之类。今若其人果才能,可为免降。”尚书吏部遂拟,今随朝考满,迁除外路五品以下职事,并应验考次职满有才能者,以本官任满已前十五月以上、二十月以内,察访保结呈省。
其三曰:“随路提刑所访廉能之官,就令定其堪任职事,从宜迁注。”
其四曰:“从来宰相不得与求仕官相见,如此何由知天下人材优劣。其许相见,以访才能。”尚书刑部谓:“在制,求仕官不得于私第谒见达官,违者追一官降等奏除。若有求请馈遗,则以奏闻,仍委御史纠察。”上遂命削此制。
其五曰:“旧时,臣下虽知亲友有可用者,皆欲远嫌而不引荐。古者举贤不避亲仇,如祁奚举仇,仁杰举子,崔祐甫除吏八百皆亲故也。其令五品以上官,各举所知几人,违者加以蔽贤之罪。”吏部议,内外五品以上职事官,每岁保廉能官一人。外路五品,随朝六品愿举者听。若不如所举者,各约量降罚。今拟贤而不举者,亦当约量降罚。
其六曰:“前代官到任之后,即举可自代者,其令自今五品以上官,举自代以备交承。”吏部按《唐会要》,建中元年赦文,文武常参官外,节度、观察、防御、军使、刺史、赤令、畿令、并七品以上清官,大理司直评事,受命之三日,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外官则驰驿奏闻。表付中书门下,每官阙即以所举多者量授。今拟内外官五品以上到任,须举所知才行官一员以自代。太傅、丞相、平章谓:“自古人材难得,若令举以自代,恐滥而不得实材。”参政谓:“自代非谓即令代其人也,止类姓名,取所举多者约量授之尔,此盖舜官相让,《周官》推贤之遗意。”上以参政所言与吏部同,从之。
其七曰:“随朝、外路长官,一任之内足知僚属之能否,每任可令举几人。”吏部拟,今内外五品以上职事官长,于僚属内须举才能官一人,数外举者听。
其八曰:“人才随色有之,监临诸物料及草泽隐逸之士,不无人材,宜荐举用之。”吏部拟,监临诸物料内,以外路五品、随朝六品以上,举廉能者,直言所长,移文转申省,差官察访得实,随材任使。草泽隐逸,当遍下司县,以提刑司察访呈省。随色人材,令内外五品以上职官荐之。
其九曰:“亲军出职,内有尤长武艺,勇敢过人者,其令内外官举、提刑司察,如资考高者,可参注沿边刺史、同知、县令。”吏部拟,若依本格资历,恐妨才能,若举察得实者,依本格减一资历拟注。尚书省拟,依旨升品拟注。
其十曰:“内外官所荐人材,即依所举试之,委提刑司采访虚实,若果能称职,更加迁擢,如或碌碌,即送常调。古者进贤受上赏,进不肖有罚,其立定赏罚条格,庶使人不敢徇私也。”省臣议,随款各欲举人,则一人内所举不下五七人。自古知人为难,人材亦自难得,限数多则猥避责罚、务苟简,不副圣主求贤之意。拟以前项各款,随色能举一人,即充岁举之数。如此则不滥,而实材得矣。每岁贡人数,尚书省覆察相同,则置簿籍之,如有阙则当随材奏拟。
明昌元年,敕齐民之中有德行才能者,司县举之,特赐同四举五举人下。明昌元年,制如所举碌碌无过人迹者,元举官依例治罪。
宣宗兴定元年,令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职事官,举正七品以下职事官年未六十、不犯赃,堪任使者一人。三年,定辟举县令制。称职,则元举官减一资历。中平,约量升除。不称,罚俸一月。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私罪解任、杖罪、赃污者,约量降除。污赃至徒以上及除名者,一任不理资考。三品以上举县令,称职者约量升除,不称夺俸一月。若被举者犯免官等罪,夺俸两月。赃污至徒以上及除名者,夺俸三月,狱成,而会赦原者,亦原之。五年,制辟举县令考平者,元举者不得复举,他人举之者听。又旧制,保举县令秩满之后,以六事论升降,三事以下减一资历,四事减两资历,六事皆备则升职一等。既而御史张升卿言:“进士中下甲及第人、及监官至明威当入县丞主簿,而三事以下减一资历注下令,四事减注中令,令皆七品也,若复八品矣。轻重相戾,宜更定之。”遂定制,自今四事以下如前条,六事完者,进士中下甲及第、监官当入县丞主簿人,减三资历,注上令。余出身者亦同此。任二十月以上,虽未秩满,若以理去官,六事之迹已经覆察,论升如秩满例。五年,以举官或私其亲,或徇于请求,或谬于鉴裁而妄举,数岁之间以滥去者九十余人,乃罢辟举县令之制。至哀宗正大元年,乃立法,命监察御史、司农司官,先访察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官,清慎明洁可为举主者,然后移文使举所知,仍以六事课殿最,而升黜举主。故举主既为之尽心,而被举者亦为之尽力。是时虽迫危亡,而县令号为得人,由作法有足取云。
功酬亏永之制。凡诸提点院务官,三十月迁一官,周岁为满,止取无亏月日用之。大定四年,定制,一任内亏一分以上降五人,二分以上降十人,三分以上降十五人,若有增羡则依此升迁,其升降不尽之数,于后任充折。二十一年,以旧制监当官并责决,而不顾廉耻之人,以谓已决即得赴调,不以刑罚为畏。拟自今,若亏永及一酬以上,依格追官殿一年外,亏永不及酬者,亦殿一年。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罢年迁之法,更定制,比永课增及一酬迁一官,两酬迁两官,如亏课则削亦如之,各两官止。又罢使司小都监与使副一体论增亏者,及罢余前升降不尽之数后任充折之制。泰和元年,制犯选及亏永者,右职汉人至宣武将军从五品、女直至广威将军正五品,方注县令。又吏格,曾犯选及亏永者,女直至武义从六,汉人及诸色人至武略从六,皆注诸司,亦两除一差,至明威方注丞簿。贞祐三年,制曾亏永、犯选者,迁至宣武,注诸司,至怀远从四下,方注丞簿,至安远从四上,注下令。
正大元年,制曾犯选、曾亏永者,至广威与诸司、两除一差,至安远注丞簿,三任,其至镇国从三品下,方注下令。群牧官三周岁为满,所牧之畜以十为率,驼增二头,马增二匹,牛亦如之,羊增四口,而大马百死十五匹者,及能征前官所亏,三分为率,能尽征及征二分半以上,为上等,升一品级。驼增一,马牛增二,羊增三,大马百死二十五,征前官所亏二分以上,为中等,约量升除。驼不增,马牛增一,羊增二,大马百死三十,征亏一分以上,为下等,依本等除。余畜皆依元数,而大马百死四十,征亏不及一分者,降一等。此明昌四年制也。五年,制马牛羊亏元数十之一,騬马百死四十,征亏不及一分者,降一等,决四十。若驼马牛羊亏元数一分、马百死四十,征亏不得者,杖八十,降同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