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史
- ▪ 本纪第一 世纪
- ▪ 本纪第二 太祖
- ▪ 本纪第三 太宗
- ▪ 本纪第四 熙宗
- ▪ 本纪第五 海陵
- ▪ 本纪第六 世宗上
- ▪ 本纪第七 世宗中
- ▪ 本纪第八 世宗下
- ▪ 本纪第九 章宗一
- ▪ 本纪第十 章宗二
- ▪ 本纪第十一 章宗三
- ▪ 本纪第十二 章宗四
- ▪ 本纪第十三 卫绍王
- ▪ 本纪第十四 宣宗上
- ▪ 本纪第十五 宣宗中
- ▪ 本纪第十六 宣宗下
- ▪ 本纪第十七 哀宗上
- ▪ 本纪第十八 哀宗下
- ▪ 本纪第十九 世纪补
- ▪ 志第一 天文
- ▪ ▪ 日薄食煇珥云气
- ▪ ▪ 月五星凌犯及星变
- ▪ 志第二 历上
- ▪ ▪ 步气朔第一
- ▪ ▪ 步卦候第二
- ▪ ▪ 步日躔第三
- ▪ ▪ 步晷漏第四
- ▪ 志第三 历下
- ▪ ▪ 步月离第五
- ▪ ▪ 步五星第七
- ▪ ▪ 步交会第六
- ▪ 志第四 五行
- ▪ 志第五 地理上
- ▪ ▪ 上京路咸平路东京路北京路西京路中都路
- ▪ 志第六 地理中
- ▪ ▪ 南京路河北东路河北西路山东东路山东西路
- ▪ 志第七 地理下
- ▪ ▪ 大名府路河东北路河东南路京兆府路凤翔路鄜延路庆原路临洮路
- ▪ 志第八 河渠
- ▪ ▪ 滹沱河
- ▪ ▪ 黄河
- ▪ ▪ 漕渠
- ▪ ▪ 卢沟河
- ▪ 志第九 礼一
- ▪ ▪ 郊
- ▪ 志第十 礼二
- ▪ ▪ 方丘仪
- ▪ ▪ 朝日夕月仪
- ▪ ▪ 高禖
- ▪ 志第十一 礼三
- ▪ ▪ 宗庙禘袷朝享时享仪
- ▪ 志第十二 礼四
- ▪ ▪ 奏告仪皇帝恭谢仪皇后恭谢仪皇太子恭谢仪荐新功臣配享宝玉杂仪奏告仪
- ▪ 志第十三 礼五
- ▪ ▪ 上尊谥
- ▪ 志第十四 礼六
- ▪ ▪ 原庙
- ▪ ▪ 朝谒仪
- ▪ ▪ 朝拜仪
- ▪ ▪ 别庙
- ▪ 志第十五 礼七
- ▪ ▪ 社稷
- ▪ ▪ 风雨雷师
- ▪ ▪ 岳镇海渎
- ▪ 志第十六 礼八
- ▪ ▪ 诸神杂祠·混同江
- ▪ ▪ 诸神杂祠·嘉廕侯
- ▪ ▪ 诸神杂祠·泸沟河神
- ▪ ▪ 诸神杂祠·昭应顺济圣后
- ▪ ▪ 诸神杂祠·镇安公
- ▪ ▪ 诸神杂祠·瑞圣公
- ▪ ▪ 祈禜
- ▪ ▪ 拜天
- ▪ ▪ 本国拜仪
- ▪ ▪ 诸神杂祠·长白山
- ▪ ▪ 诸神杂祠·大房山
- ▪ ▪ 宣圣庙
- ▪ ▪ 武成王庙
- ▪ ▪ 诸前代帝王
- ▪ ▪ 诸神杂祠·贞献郡王庙
- ▪ 志第十七 礼九
- ▪ ▪ 国初即位仪
- ▪ ▪ 受尊号仪
- ▪ ▪ 元日圣诞上寿仪
- ▪ ▪ 朝参常朝仪
- ▪ ▪ 肆赦仪
- ▪ ▪ 臣下拜赦诏仪
- ▪ 志第十八 礼十
- ▪ ▪ 册皇后仪
- ▪ ▪ 奉册皇太后仪
- ▪ ▪ 册皇太子仪
- ▪ ▪ 正旦生日皇太子受贺仪
- ▪ ▪ 皇太子与百官相见仪
- ▪ 志第十九 礼十一
- ▪ ▪ 外国使入见仪
- ▪ ▪ 曲宴仪
- ▪ ▪ 朝辞仪
- ▪ ▪ 新定夏使仪注
- ▪ 志第二十 乐上
- ▪ ▪ 散乐
- ▪ ▪ 鼓吹乐
- ▪ ▪ 雅乐
- ▪ ▪ 本朝乐曲
- ▪ 志第二十一 乐下
- ▪ ▪ 宗庙乐歌殿庭乐歌鼓吹导引曲采茨曲
- ▪ 志第二十二 仪卫上
- ▪ ▪ 常朝仪卫内外立仗常行仪卫行仗法驾黄麾仗
- ▪ 志第二十三 仪卫下
- ▪ ▪ 大驾卤簿
- ▪ ▪ 皇太后皇后卤簿
- ▪ ▪ 皇太子卤簿
- ▪ ▪ 亲王傔从
- ▪ ▪ 诸妃嫔导从
- ▪ ▪ 百官仪从
- ▪ 志第二十四 舆服上
- ▪ ▪ 天子车辂皇后妃嫔车辇皇太子车制王公以下车制及鞍勒饰
- ▪ ▪ 天子衮冕
- ▪ ▪ 视朝之服
- ▪ ▪ 皇后冠服
- ▪ ▪ 皇太子冠服
- ▪ ▪ 宗室及外戚并一品命妇
- ▪ ▪ 臣下朝服
- ▪ ▪ 祭服
- ▪ ▪ 公服
- ▪ ▪ 衣服通制
- ▪ 志第二十五 兵
- ▪ ▪ 兵制
- ▪ ▪ 禁军之制
- ▪ ▪ 养兵之法
- ▪ 志第二十六 刑
- ▪ 志第二十七 食货一
- ▪ ▪ 户口
- ▪ ▪ 通检推排
- ▪ 志第二十八 食货二
- ▪ ▪ 田制
- ▪ ▪ 租赋
- ▪ ▪ 牛头税
- ▪ 志第二十九 食货三
- ▪ ▪ 钱币
- ▪ 志第三十 食货四
- ▪ ▪ 盐
- ▪ ▪ 酒
- ▪ ▪ 醋税
- ▪ ▪ 茶
- ▪ ▪ 诸征商
- ▪ ▪ 金银之税
- ▪ 志第三十一 食货五
- ▪ ▪ 榷场
- ▪ ▪ 和籴
- ▪ ▪ 常平仓
- ▪ ▪ 水田
- ▪ ▪ 区田之法
- ▪ ▪ 入粟鬻度牒
- ▪ 志第三十二 选举一
- ▪ ▪ 进士诸科律科经童科制举武举试学士院官司天医学试科
- ▪ 志第三十三 选举二
- ▪ ▪ 文武选
- ▪ 志第三十四 选举三
- ▪ ▪ 右职吏员杂选
- ▪ 志第三十五 选举四
- ▪ ▪ 部选省选廉察荐举功酬亏永
- ▪ 志第三十六 百官一
- ▪ ▪ 三师三公尚书省六部都元帅府枢密院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抚司劝农使司司农司三司国史院翰林学士院审官院太常寺
- ▪ ▪ 御史台。
- ▪ 志第三十七 百官二
- ▪ ▪ 殿前都点检司宣徽院秘书监国子监太府监少府监军器监都水监谏院大理寺弘文院登闻鼓院登闻检院记注院集贤院益政院武卫军都指挥使司卫尉司户礼兵刑工部所辖诸司三路检察及外路仓库牧圉等职
- ▪ 志第三十八 百官三
- ▪ ▪ 内命妇宫人女职东宫官属亲王府属太后两宫官属大兴府诸京留守司诸京城宫苑提举等职按察司诸路总管府诸府诸节镇防御刺史县镇等职诸转运泉谷等职诸府镇兵马等职诸猛安部族及群牧等职
- ▪ 志第三十九 百官四
- ▪ ▪ 符制
- ▪ ▪ 印制
- ▪ ▪ 铁券
- ▪ ▪ 官诰
- ▪ ▪ 百官俸给
- ▪ 表第一 宗室表
- ▪ 表第二 交聘表上
- ▪ 表第三 交聘表中
- ▪ 表第四 交聘表下
- ▪ 列传第一 后妃上
- ▪ 列传第二 后妃下
- ▪ ▪ 睿宗钦慈皇后睿宗贞懿皇后世宗昭德皇后世宗元妃张氏世宗元妃李氏显宗孝懿皇后晕宗昭圣皇后章宗钦怀皇后章宗元妃李氏卫绍王后徒单氏宣宗皇后王氏宣宗明惠皇后哀宗徒单皇后
- ▪ 列传第三 始祖以下诸子
- ▪ ▪ 斡鲁辈鲁谢库德孙拔达谢夷保子盆纳谢里忽乌古出跋黑崇成本名仆灰劾孙子浦家奴麻颇子谩都本谩都诃斡带斡赛子宗永斡者孙璋昂本名吾都补子郑家
- ▪ 列传第四 始祖以下诸子
- ▪ 列传第五
- ▪ ▪ 石显桓赧弟散达乌春温敦蒲刺附腊醅弟麻产钝恩留可阿疏奚王回离保
- ▪ 列传第六
- ▪ ▪ 欢都子谋演冶诃子阿鲁补骨赧讹古乃蒲查
- ▪ 列传第七 太祖诸子
- ▪ 列传第八
- ▪ ▪ 撒改宗宪本名阿懒习不失宗亨本名挞不也宗贤本名赛里石土门忠本名迪古乃习室思敬本名撒改
- ▪ 列传第九
- ▪ ▪ 斡鲁斡鲁古勃堇婆卢火吾扎忽阇母宗叙本名德寿
- ▪ 列传第十
- ▪ ▪ 娄室活女谋衍仲本名石古乃海里银术可彀英本名挞懒麻吉子沃侧拔离速习古乃
- ▪ 列传第十一
- ▪ ▪ 阿离合懑晏本名斡论宗尹本名阿里罕宗宁本名阿土古宗道本名八十宗雄本名谋良虎阿邻按荅海希尹本名谷神守贞本名左靥守能本名胡刺
- ▪ 列传第十二
- ▪ ▪ 宗翰本名粘罕子斜哥宗望本名斡离不子齐京文
- ▪ 列传第十三
- ▪ ▪ 卢彦伦子玑孙亨嗣毛子廉李三锡孔敬宗李师夔沈璋左企弓虞仲文曹勇义康公弼附左氵必弟渊侄光庆
- ▪ 列传第十四
- ▪ ▪ 太宗诸子宗磐本名蒲鲁虎宗固本名胡鲁宗本本名阿鲁萧玉附杲本名斜也宗义本名孛吉宗干本名斡本充本名神土懑子檀奴等永元本名元奴衮本名梧桐襄本名永庆衮本名蒲甲
- ▪ 列传第十五
- ▪ ▪ 宗弼本名兀术亨本名孛迭张邦昌刘豫挞懒
- ▪ 列传第十六
- ▪ ▪ 刘彦宗刘萼刘筈刘仲诲刘頍时立爱韩企先子铎
- ▪ 列传第十七
- ▪ ▪ 郦琼李成孔彦舟徐文施宜生张中孚张中彦宇文虚中王伦
- ▪ 列传第十八
- ▪ ▪ 熙宗二子斜卯阿里突合速乌延蒲卢浑赤盏晖大抃本名挞不野磐本名蒲速越阿离补子方
- ▪ 列传第十九
- ▪ ▪ 鹘谋琶迪姑迭阿徒罕夹谷谢奴阿勒根没都鲁黄掴敌古本蒲察胡盏夹谷吾里补王伯龙高彪温迪罕蒲里特伯德特离补耶律怀义萧王家奴田颢赵隇
- ▪ 列传第二十
- ▪ ▪ 郭药师子安国耶律涂山乌延胡里改乌延吾里补萧恭完颜习不主纥石烈胡剌耶律恕郭企忠乌孙讹论颜盏门都仆散浑坦郑建充乌古论三合移剌温萧仲恭子拱萧仲宣高松海陵诸子
- ▪ 列传第二十一
- ▪ ▪ 张通古张浩张汝霖张玄素张汝弼耶律安礼纳合椿年祁宰
- ▪ 列传第二十二
- ▪ ▪ 杲本名撒离喝耨碗温敦思忠子乙迭温敦兀带奔睹高桢白彦敬张景仁
- ▪ 列传第二十三 世宗诸子
- ▪ ▪ 永中永蹈永功子璹永德永成永升
- ▪ 列传第二十四
- ▪ ▪ 李石子献可完颜福寿独吉义乌延蒲离黑乌延蒲辖奴乌延查剌李师雄尼庞古钞兀孛术鲁定方夹谷胡剌蒲察斡论夹谷查剌
- ▪ 列传第二十五
- ▪ ▪ 纥石烈志宁仆散忠义徒单合喜
- ▪ 列传第二十六
- ▪ 列传第二十七
- ▪ ▪ 苏保衡翟永固魏子平孟浩田珏附梁肃移剌綎移剌子敬
- ▪ 列传第二十八
- ▪ ▪ 赵元移剌道本名按高德基马讽完颜兀不喝刘徽柔贾少冲子益移剌斡里朵阿勒根彦忠张九思高衎杨邦基丁暐仁
- ▪ 列传第二十九
- ▪ ▪ 完颜撒改庞迪温迪罕移室懑神土懑移剌成石抹卞杨仲武蒲察世杰本名阿撒萧怀忠移剌按答孛术鲁阿鲁罕赵兴祥石抹荣敬嗣晖
- ▪ 列传第三十
- ▪ ▪ 毛硕李上达曹望之大怀贞卢孝俭卢庸李偲徒单克宁本名习显
- ▪ 列传第三十一
- ▪ ▪ 显宗诸子章宗诸子卫绍王子宣宗三子独吉思忠承裕仆散揆抹捻史乂搭宗浩
- ▪ 列传第三十二
- ▪ ▪ 夹谷清臣内族襄夹谷冲完颜安国瑶里孛迭
- ▪ 列传第三十三
- ▪ ▪ 移剌履张万公蒲察通粘割斡特剌程辉刘玮董师中王蔚马惠迪马琪杨伯通尼庞古鉴
- ▪ 列传第三十四
- ▪ ▪ 黄久约李晏李仲略李愈王贲许安仁梁襄路伯达
- ▪ 列传第三十五
- ▪ ▪ 裴满亨斡勒忠张大节子岩叟张亨韩锡邓俨巨构贺扬庭阎公贞焦旭刘仲洙李完马百禄杨伯珫刘玑兄珫康元弼移剌益
- ▪ 列传第三十六
- ▪ ▪ 完颜匡完颜纲完颜定奴
- ▪ 列传第三十七
- ▪ ▪ 徒单镒贾铉孙铎孙即康李革
- ▪ 列传第三十八
- ▪ ▪ 孟铸宗端修完颜闾山路铎完颜伯嘉术虎筠寿张炜高竑李复亨
- ▪ 列传第三十九
- ▪ ▪ 承晖本名福兴抹捻尽忠仆散端本名七斤耿端义李英孛术鲁德裕乌古论庆寿
- ▪ 列传第四十
- ▪ ▪ 仆散安贞田琢完颜弼蒙古纲必兰阿鲁带
- ▪ 列传第四十一
- ▪ ▪ 完颜仲元完颜阿邻完颜霆乌古论长寿完颜佐石抹仲温乌古论礼蒲察阿里奥屯襄完颜蒲剌都夹谷石里哥术甲臣嘉纥石烈桓端完颜阿里不孙完颜铁哥纳兰胡鲁剌
- ▪ 列传第四十二
- ▪ ▪ 纳坦谋嘉邹谷高霖孟奎乌林答与郭俣温迪罕达王扩移剌福僧奥屯忠孝蒲察思忠纥石烈胡失门完颜宇斡勒合打蒲察移剌都
- ▪ 列传第四十三
- ▪ ▪ 程寀任熊祥孔璠子拯范拱张用直刘枢王翛杨伯雄兄伯渊萧贡温迪罕缔达张翰任天宠
- ▪ 列传第四十四
- ▪ ▪ 张暐张行简贾益谦刘炳术虎高琪塔不也
- ▪ 列传第四十五
- ▪ ▪ 高汝砺张行信
- ▪ 列传第四十六
- ▪ ▪ 胥鼎侯挚把胡鲁师安名
- ▪ 列传第四十七
- ▪ ▪ 完颜素兰陈规许古
- ▪ 列传第四十八
- ▪ ▪ 杨云翼赵秉文韩玉冯璧李献甫雷渊程震
- ▪ 列传第四十九
- ▪ ▪ 古里甲石伦内族讹可撒合辇强伸乌林答胡土内族思烈纥石烈牙吾塔
- ▪ 列传第五十
- ▪ ▪ 完颜合达移剌蒲阿
- ▪ 列传第五十一
- ▪ ▪ 完颜赛不白撒一名承裔赤盏合喜
- ▪ 列传第五十二
- ▪ ▪ 白华斜卯爱实合周附石抹世勣
- ▪ 列传第五十三
- ▪ ▪ 完颜奴申崔立聂天骥赤盏尉忻
- ▪ 列传第五十四
- ▪ ▪ 徒单兀典石盏女鲁欢蒲察官奴内族承立一名庆山奴
- ▪ 列传第五十五
- ▪ ▪ 徒单益都粘哥荆山刘均附王宾王进等附国用安时青
- ▪ 列传第五十六
- ▪ ▪ 苗道润王福移剌众家奴武仙张甫靖安民郭文振胡天作张开燕宁
- ▪ 列传第五十七
- ▪ ▪ 粘葛奴申刘天起附完颜娄室乌古论镐张天纲完颜仲德
- ▪ 列传第五十八 世戚
- ▪ ▪ 石家奴裴满达忽睹徒单恭乌古论蒲鲁虎唐括德温乌古论粘没曷蒲察阿虎迭乌林答晖蒲察鼎寿徒单思忠徒单绎乌林答复乌古论元忠子谊唐括贡乌林答琳徒单公弼徒单铭徒单四喜
- ▪ 列传第五十九 忠义一
- ▪ 列传第六十 忠义二
- ▪ 列传第六十一 忠义三
- ▪ ▪ 徒单航完颜陈和尚杨沃衍乌古论黑汉陀满胡土门姬汝作爱申马肩龙附禹显
- ▪ 列传第六十二 忠义四
- ▪ ▪ 马庆祥商衡术甲脱鲁灰杨达夫冯延登乌古孙仲端乌古孙奴申蒲察琦蔡八兒温敦昌孙完颜绛山毕资伦郭虾蟆
- ▪ 列传第六十三 文艺上
- ▪ ▪ 韩昉蔡松年子圭吴激马定国任询赵可郭长倩萧永祺胡砺王竞杨伯仁郑子聃党怀英
- ▪ 列传第六十四 文艺下
- ▪ ▪ 赵沨周昂王庭筠刘昂李经刘从益吕中孚张建附李纯甫王郁宋九嘉庞铸李献能王若虚王元节麻九畴李汾元德明子好问
- ▪ 列传第六十五 孝友
- ▪ ▪ 温迪罕斡鲁补陈颜刘瑜孟兴王震刘政
- ▪ 列传第六十六 循吏
- ▪ ▪ 卢克忠牛德昌范承吉王政张奕李瞻刘敏行傅慎微刘焕高昌福孙德渊赵鉴蒲察郑留女奚烈守愚石抹元张彀赵重福武都纥石烈德张特立王浩
- ▪ 列传第六十七 酷吏
- ▪ ▪ 高闾山蒲察合住
- ▪ 列传第六十八 列女
- ▪ ▪ 阿邻妻李宝信妻韩庆民妻雷妇师氏康住住李文妻李英妻相琪妻阿鲁真撒合辇妻许古妻冯妙真蒲察氏乌古论氏素兰妻忙哥妻尹氏白氏聂孝女仲德妻宝符李氏张凤奴附
- ▪ 列传第六十九 宦者
- ▪ ▪ 梁珫宋珪潘守恆附
- ▪ 列传第七十 逆臣
- ▪ ▪ 秉德本名乙辛唐括辩乌带大兴国徒单阿里出虎仆散师恭本名忽土徒单贞李老僧完颜元宜纥石烈执中本名胡沙虎
- ▪ 列传第七十一 叛臣
- ▪ ▪ 张觉子仅言耶律余睹窝斡
- ▪ 列传第七十二 外国上
- ▪ ▪ 西夏
- ▪ 列传第七十三 外国下
- ▪ ▪ 官称
- ▪ ▪ 高丽
- ▪ ▪ 人事
- ▪ ▪ 物象
- ▪ ▪ 物类
- ▪ ▪ 姓氏
- ▪ 进金史表
钱币。金初用辽、宋旧钱,天会末,虽刘豫“阜昌元宝”、“阜昌重宝”亦用之。海陵庶人贞元二年迁都之后,户部尚书蔡松年复钞引法,遂制交钞,与钱并用。正隆二年,历四十余岁,始议鼓铸。冬十月,初禁铜越外界,悬罪赏格。括民间铜鍮器,陕西、南京者输京兆,他路悉输中都。三年二月,中都置钱监二,东曰宝源,西曰宝丰。京兆置监一。曰利用。三监铸钱,文曰“正隆通宝”,轻重如宋小平钱,而肉好字文峻整过之,与旧钱通用。
世宗大定元年,用吏部尚书张中彦言,命陕西路参用宋旧铁钱。四年,浸不行,诏陕西行户部、并两路通检官,详究其事。皆言:“民间用钱,名与铁钱兼用,其实不为准数,公私不便。”遂罢之。八年,民有犯铜禁者,上曰:“销钱作铜,旧有禁令。然民间犹有铸镜者,非销钱而何?”遂并禁之。十年,上谕户部臣曰:“官钱积而不散,则民间钱重,贸易必艰,宜令市金银及诸物。其诸路酤榷之货,亦令以物平折输之。”十月,上责户部官曰:“先以官钱率多,恐民间不得流通,令诸处贸易金银丝帛,以图流转。今知乃有以抑配反害百姓者。前许院务得折纳轻赍之物以便民,是皆朕思而后行者也,此尚出朕,安用若为。又随处时有赈济,往往近地无粮,取于它处,往返既远,人愈难之。何为不随处起仓。年丰则多籴以备赈赡,设有缓急,亦岂不易办乎?而徒使钱充府库,将安用之。天下之大,朕岂能一一遍知,凡此数事,汝等何为而使至此。且户部与它部不同,当从宜为计,若但务因循,以守其职,则户部官谁不能为。”十一年二月,禁私铸铜镜。旧有铜器悉送官,给其直之半。惟神佛像、钟、磬、钹、钴、腰束带、鱼袋之属,则存之。十二年正月,以铜少,命尚书省遣使诸路规措铜货。能指坑冶得实者,赏。上与宰臣议鼓铸之术,宰臣曰:“有言所在有金银坑冶,皆可采以铸钱,臣窃谓工费过于所得数倍,恐不可行。”上曰:“金银,山泽之利,当以与民,惟钱不当私铸。今国家财用丰盈,若流布四方与在官何异?所费虽多,但在民间,而新钱日增尔。其遣能吏经营之。”左丞石琚进曰:“臣闻天子之富藏在天下,钱货如泉,正欲流通。”上复问琚曰:“古亦有民自铸钱者乎?”琚对曰:“民若自铸,则小人图利,钱益薄恶,此古所以禁也。”十三年,命非屯兵之州府,以钱市易金帛,运致京师,使钱币流通,以济民用。十五年十一月,上谓宰臣曰:“或言铸钱无益,所得不偿所费。朕谓不然。天下如一家,何公私之间,公家之费私家得之,但新币日增,公私俱便也。”十六年三月,遣使分路访察铜矿苗脉。十八年,代州立监铸钱,命震武军节度使李天吉、知保德军事高季孙往监之,而所铸斑驳黑涩不可用,诏削天吉、季孙等官两阶,解职,仍杖季孙八十。更命工部郎中张大节、吏部员外郎麻珪监铸。其钱文曰“大定通宝”,字文肉好又胜正隆之制,世传其钱料微用银云。十九年,始铸至万六千余贯。二十年,诏先以五千进呈,而后命与旧钱并用。
初,新钱之未行也,以宋大观钱作当五用之。二月,上闻上京修内所,市民物不即与直,又用短钱,责宰臣曰:“如此小事,朕岂能悉知?卿等何为不察也。”时民间以八十为陌,谓之短钱,官用足陌,谓之长钱。大名男子斡鲁补者上言,谓官私所用钱皆当以八十为陌,遂为定制。二十年十一月,名代州监曰阜通,设监一员,正五品,以州节度兼领。副监一员,正六品,以州同知兼领。丞一员,正七品,以观察判官兼领。设勾当官二员,从八品。给银牌,命副监及丞更驰驿经理。二十二年十月,以参加政事粘割斡特剌提控代州阜通监。二十三年,上以阜通监鼓铸岁久,而钱不加多,盖以代州长贰幕兼领,而夺于州务,不得专意综理故也。遂设副监、监丞为正员,而以节度领监事。二十六年,上曰:“中外皆言钱难,朕尝计之,京师积钱五百万贯亦不为多,外路虽有终亦无用,诸路官钱非屯兵处可尽运至京师。”太慰丞相克宁曰:“民间钱固已艰得,若尽归京师,民益艰得矣!不若起其半至都,余半变折轻赍,则中外皆便。”十一月,上谕宰臣曰:“国家铜禁久矣,尚闻民私造腰带及镜,托为旧物,公然市之,宜加禁约。”二十七年二月,曲阳县铸钱别为一监,以利通为名,设副监、监丞,给驿更出经营铜事。二十八年,上谓宰臣曰:“今者外路见钱其数甚多,闻有六千余万贯,皆在僻处积贮。既不流散,公私无益,与无等尔。今中都岁费三百万贯,支用不继,若致之京师,不过少有挽运之费,纵所费多,亦惟散在民尔。”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二月,雁门、五台民刘完等诉:“自立监铸钱以来,有铜矿之地虽曰官运,其顾直不足则令民共偿。乞与本州司县均为差配。”遂命甄官署丞丁用楫往审其利病,还言:“所运铜矿,民以物力科差济之,非所愿也。其顾直即低,又有刻剥之弊。而相视苗脉工匠,妄指人之垣屋及寺观谓当开采,因以取贿。又随冶夫匠,日办净铜四两,多不及数,复销铜器及旧钱,送官以足之。今阜通,利通两监,岁铸钱十四万余贯,而岁所费乃至八十余万贯,病民而多费,未见其利便也。”宰臣以闻,遂罢代州、曲阳二监。
初,贞元间既行钞引法,遂设印造钞引库及交钞库,皆设使、副、判各一员,都监二员,而交钞库副则专主书押、搭印合同之事。印一贯、二贯、三贯、五贯、十贯五等,谓之大钞;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五等,谓之小钞。与钱并行,以七年为限,纳旧易新。犹循宋张咏四川交子之法而纾其期尔,盖亦以铜少,权制之法也。时有欲罢之者,至是二监既罢,有司言:“交钞旧同见钱,商旅利于致远,往往以钱买钞,盖公私俱便之事,岂可罢去!止因有厘革年限,不能无疑,乞削七年厘革之法,令民得常用。若岁久字文磨灭,许于所在官库纳旧换新,或听便支钱。”遂罢七年厘革之限,交钞字昏方换。法自此始,而收敛无术,出多入少,民浸轻之。厥后其法屡更,而不能革,弊亦始于此焉。
交钞之制,外为阑,作花纹,其上衡书贯例,左曰:“某字料。”右曰:“某字号。”料号外,篆书曰:“伪造交钞者斩,告捕者赏钱三百贯。”料号衡阑下曰:“中都交钞库,准尚书户部符,承都堂札付,户部覆点勘,令史姓名押字。”又曰:“圣旨印造逐路交钞,于某处库纳钱换钞,更许于某处库纳钞换钱,官私同见钱流转。”其钞不限年月行用,如字文故暗,钞纸擦磨,许于所属库司纳旧换新。若到库支钱,或倒换新钞,每贯克工墨钱若干文。库掐、攒司、库副、副使、使各押字,年月日。印造钞引库库子、库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书户部官亦押字。其搭印支钱处合同,余用印依常例。
初,大定间定制,民间应许存留铜鍮器物,若申卖入官,每斤给钱二百文。其{去廾}藏应禁器物,首纳者每斤给钱百文,非器物铜货一百五十文,不及斤者计给之。在都官局及外路造卖铜器价,令运司佐贰检校,镜每斤三百十四文,镀金御仙花腰带十七贯六百七十一文,五子荔支腰带十七贯九百七十一文,抬鈒罗文束带八贯五百六十文,鱼袋二贯三百九文,钹钴铙磬每斤一贯九百二文,铃杵坐铜者二贯七百六十九文,鍮石者三贯六百四十六文。明昌二年十月,敕减卖镜价,防私铸销钱也。旧尝以夫匠逾天山北界外采铜,明昌三年,监察御史李炳言:“顷闻有司奏,在官铜数可支十年,若复每岁令夫匠过界远采,不惟多费,复恐或生边衅。若支用将尽之日,止可于界内采炼。”上是其言,遂不许出界。
五月,敕尚书省曰:“民间流转交钞,当限其数,毋令多于见钱也。”四年,上谕宰臣曰:“随处有无用官物,可为计置,如铁钱之类是也。”或有言铁钱有破损,当令所司以铜钱偿之者,参知政事胥持国不可,上曰:“令偿之尚坏,不偿将尽坏矣!若果无用,曷别为计?”持国曰:“如江南用铜钱,江北、淮南用铁钱,盖以隔阂铜钱不令过界尔。如陕西市易亦有用银布姜麻,若旧有铁钱,宜姑收贮,以备缓急。”遂令有司籍铁钱及诸无用之物,贮于库。
八月,提刑司言:“所降陕西交钞多于见钱,使民艰于流转。”宰臣以闻,遂令本路榷税及诸名色钱,折交钞。官兵俸,许钱绢银钞各半之,若钱银数少,即全给交钞。五年三月,宰臣奏:“民间钱所以艰得,以官豪家多积故也。在唐元和间,尝限富家钱过五千贯者死,王公重贬没入,以五之一赏告者。”上令参酌定制,令官民之家以品从物力限见钱,多不过二万贯,猛安谋克则以牛具为差,不得过万贯,凡有所余,尽令易诸物收贮之。有能告数外留钱者,奴婢免为良,佣者出离,以十之一为赏,余皆没入。又谕旨有司,凡使高丽还者,所得铜器令尽买之。
承安二年十月,宰臣奏:“旧立交钞法,凡以旧易新者,每贯取工墨钱十五文。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贯例,每张收八文,既无益于官,亦妨钞法,宜从旧制便。若以钞买盐引,每贯权作一贯五十文,庶得多售。”上曰:“工墨钱,贯可令收十二文。买盐引者,每贯可权作一贯一百文。”时交钞所出数多,民间成贯例者艰于流转,诏以西北二京、辽东路从宜给小钞,且许于官库换钱,与它路通行。
十二月,尚书省议,谓时所给官兵俸及边戍军须,皆以银钞相兼,旧例银每铤五十两,其直百贯,民间或有截凿之者,其价亦随低昂,遂改铸银名“承安宝货”,一两至十两分五等,每两折钱二贯,公私同见钱用,仍定销铸及接受稽留罪赏格。
承安三年正月,省奏:“随处榷场若许见钱越境,虽非销毁,即与销毁无异。”遂立制,以钱与外方人使及与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驵侩同罪。捕告人之赏,官先为代给钱五百贯。其逮及与接引、馆伴,先排、通引、书表等以次坐罪,仍令均偿。时交钞稍滞,命西京、北京、临潢,辽东等路一贯以上俱用银钞、宝货,不许用钱,一贯以下听民便。时既行限钱法,人多不遵,上曰:“已定条约,不为不重,其令御史台及提刑司察之。”九月,以民间钞滞,尽以一贯以下交钞易钱用之,遂复减元限之数,更定官民存留钱法,三分为率,亲王、公主、品官许留一分,余皆半之,其赢余之数期五十日内尽易诸物,违者以违制论,以钱赏告者。于两行部各置回易务,以绵绢物段易银钞,亦许本务纳银钞。赴榷货出盐引,纳钞于山东、河北、河东等路,从便易钱。各降补官及德号空敕三百、度牒一千,从两行部指定处,限四月进纳补换。又更造一百例小钞,并许官库易钱。一贯、二贯例并支小钞,三贯例则支银一两、小钞一贯,若五贯、十贯例则四分支小钞、六分支银,欲得宝货者听,有阻滞及辄减价者罪之。四年三月,又以银钞阻滞,乃权止山东诸路以银钞与绵绢盐引从便易钱之制。令院务诸科名钱,除京师、河南、陕西银钞从便,余路并许收银钞各半,仍于钞四分之一许纳其本路。随路所收交钞,除本路者不复支发,余通行者并循环用之。榷货所鬻盐引,收纳宝货与钞相半,银每两止折钞两贯。省许人依旧诣库纳钞,随路漕司所收,除额外羡余者,亦如之。所支官钱,亦以银钞相兼,银已零截者令交钞库不复支,若宝货数少,可浸增铸。银钞既通则物价自平,虽有禁法亦安所施、遂除阻滞银钞罪制。四年,以户部言,命在都官钱、榷货务盐引,并听收宝货,附近盐司贴钱数亦许带纳。民间宝货有所归,自然通行,不至销毁。先是,设四库印小钞以代钞本,令人便赍小钞赴库换钱,即与支见钱无异。今更不须印造,俟其换尽,可罢四库。但以大钞验钱数支易见钱。时私铸“承安宝货”者多杂以铜锡,浸不能行,京师闭肆。五年十二月,宰奏臣:“比以军储调发,支出交钞数多。遂铸宝货,与钱兼用,以代钞本,盖权时之制,非经久之法。”遂罢“承安宝货”。
泰和元年六月,通州刺史卢构言:“民间钞固已流行,独银价未平,官之所定每铤以十万为准,而市肆才直八万,盖出多入少故也。若令诸税以钱银钞三分均纳。庶革其弊。”下省议,宰臣谓‘军兴以来,全赖交钞佐用,以出多遂滞,顷令院务收钞七分,亦渐流通。若与银均纳,则彼增此减,理必偏胜,至碍钞法。必欲银价之平,宜令诸名若‘铺马’‘军须’等钱,许纳银半,无者听便。”先是,尝行三合同交钞,至泰和二年,止行于民间,而官不收敛,朝廷虑其病民,遂令诸税各带纳一分,虽止系本路者,亦许不限路分通纳。户部见征累年铺马钱,亦听收其半。闰十二月,上以交钞事,召户部尚书孙铎、侍郎张复亨,议于内殿。复亨以三合同钞可行,铎请废不用,既而复亨言竟诎。自是而后,国虚民贫,经用不足,专以交钞愚百姓,而法又不常,世宗之业衰焉。以至泰和三年,其弊弥甚,乃谓宰臣曰:“大定间,钱至足,今民间钱少,而又不在官,何耶?其集问百官,必有能知之者。”四年七月,罢限钱法,从户部尚书上官瑜所请也。四年,欲增铸钱,命百官议所以足铜之术。中丞孟铸谓:“销钱作铜,及盗用出境者不止,宜罪其官及邻。”太府监梁絪等言:“铸钱甚费,率费十钱可得一钱。识者谓费虽多犹增一钱也,乞采铜、拘器以铸。”宰臣谓:“鼓铸未可速行,其铜治听民煎炼,官为买之。凡寺观不及十人,不许畜法器。民间鍮铜器期以两月送官给价。匿者以私法坐,限外人告者,以知而不纠坐其官。寺观许童行告者赏。俟铜多,别具以闻。”八月,定从便易钱法,听人输纳于京师,而于山东、河北、大名、河东等路依数支取。后铸大钱一直十,篆文曰“泰和重宝”,与钞参行。五年,上欲罢交钞工墨钱,复以印时常费遂命贯止收六文。
六年四月,陕西交钞不行,以见钱十万贯为钞本,与钞相易,复以小钞十万贯相参用之。六年十一月,复许诸路各行小钞。中都路则于中都及保州,南京路则于南京、归德、河南府,山东东路则于益都、济南府,山东西路则于东平、大名府,河北东路则于河间府、冀州,河北西路则于真定、彰德府,河东南路则于平阳,河东北路则于太原、汾州,辽东则于上京、咸平,西京则于西京、抚州,北京则于临潢府官库易钱。令户部印小钞五等,附各路同见钱用。七年正月,敕在官毋得支出大钞,在民者令赴库,以多寡制数易小钞及见钱,院务商税及诸名钱,三分须纳大钞一分,惟辽东以便。时民以货币屡变,往往怨嗟,聚语於市。上知之,谕旨于御史台曰:“自今都市敢有相聚论钞法难行者,许人捕告,赏钱三百贯。”五月,以户部尚书高汝砺议,立“钞法条约”,添印大小钞,以钞库至急切,增副使一员。汝砺又与中都路转运使孙铎言钱币,上命中丞孟铸、礼部侍郎乔宇、国子司业刘昂等十人议,月余不决。七月,上召议于泰和殿,且谕汝砺曰:“今后毋谓钞多,不加重而辄易之。重之加于钱,可也。”明日,敕:“民间之交易、典质、一贯以上并用交钞,毋得用钱。须立契者,三分之一用诸物。六盘山西、辽河东以五分之一用钞,东鄙屯田户以六分之一用钞。不须立契者,惟辽东钱钞从便。犯者徒二年,告者赏有差,监临犯者杖且解职,县官能奉行流通者升除,否者降罚,集众沮法者以违制论。工墨钱每张止收二钱。商旅赍见钱不得过十贯。所司籍辨钞人以防伪冒。品官及民家存留见钱,比旧减其数,若旧有见钱多者,许送官易钞,十贯以上不得出京。”又定制,按察司以钞法流通为称职,而河北按察使斜不出巡按所给券应得钞一贯,以难支用,命取见钱。御史以沮坏钞法劾之,上曰:“纠察之官乃先坏法,情不可恕。”杖之七十,削官一阶,解职。
户部尚书高汝砺言:“钞法务在必行,府州县镇宜各籍辨钞人,给以条印,听与人辨验,随贯量给二钱,贯例虽多,六钱即止。每朝官出使,则令体究通滞以闻。民间旧有宋会子,亦令同见钱用,十贯以上不许持行。榷盐许用银绢,余市易及俸,并用交钞,其奇数以小钞足之,应支银绢而不足者亦以钞给之。”上遣近侍谕旨尚书省:“今既以按察司钞法通快为称职,否则为不称职,仍于州府司县官给由内,明书所犯之数,但犯钞法者虽监察御史举其能干,亦不准用。”十月,杨序言:“交钞料号不明,年月故暗,虽令赴库易新,然外路无设定库司,欲易无所,远者直须赴都。”上以问汝砺,对曰:“随处州府库内,各有辨钞库子,钞虽弊不伪,亦可收纳。去都远之城邑,既有设置合同换钱,客旅经之皆可相易。更虑无合同之地,难以易者,令官库凡纳昏钞者受而不支,于钞背印记官吏姓名,积半岁赴都易新钞。如此,则昏钞有所归而无滞矣!”
十一月,上谕户部官曰:“今钞法虽行,卿等亦宜审察,少有壅滞,即当以闻,勿谓已行而惮改。”汝砺对曰:“今诸处置库多在公廨内,小民出入颇难,虽有商贾易之,然患钞本不丰。比者河北西路转运司言,一富民首其当存留钱外,见钱十四万贯。它路臆或有如此者,臣等谓宜令州县委官及库典,于市肆要处置库支换。以出首之钱为钞本,十万户以上州府,给三万贯,以次为差,易钞者人不得过二贯。以所得工墨钱充库典食直,仍令州府佐贰及转运司官一员提控。”上是之,遂命移库于市肆之会,令民以钞易钱。
是月,敕捕获伪造交钞者,皆以交钞为赏。
时复议更钞法,上从高汝砺言,命在官大钞更不许出。听民以五贯十贯例者赴库易小钞,欲得钱者五贯内与一缗,十贯内与两缗,惟辽东从便。河南、陕西、山东及它行钞诸路,院务诸税及诸科名钱,并以三分为率,一分纳十贯例者,二分五贯例者,余并收见钱。
八年正月,以京师钞滞,定所司赏罚格。时新制,按察司及州县官,例以钞通滞为升降。遂命监察御史赏罚同外道按察司,大兴府警巡院官同外路州县官。
是月,收毁大钞,行小钞。
八月,从辽东按察司杨云翼言,以咸平、东京两路商旅所集,遂从都南例,一贯以上皆用交钞,不得用钱。十月,孙铎又言:“民间钞多,正宜收敛,院务税诸名钱,可尽收钞,秋夏税纳本色外,亦令收钞,不拘贯例。农民知之则渐重钞,可以流通。比来州县抑配市肆买钞,徒增骚扰,可罢诸处创设钞局,止令赴省库换易。今小钞各限路分,亦甚未便,可令通用。”上命亟行之。
十二月,宰臣奏:“旧制,内外官兵俸皆给钞,其必用钱以足数者,可以十分为率,军兵给三分,官员承应人给二分,多不过十贯。凡前所收大钞,俟至通行当复计造,其终须当精致以图经久。民间旧钞故暗者,乞许于所在库易新。若官吏势要之家有贱买交钞,而于院务换钱兴贩者,以违制论。复遣官分路巡察,其限钱过数虽许奴婢以告,乃有所属默令其主藏匿不以实首者,可令按察司察之。若旧限已满,当更展五十日,许再令变易钞引诸物。”是制既行之后,章宗寻崩,卫绍王继立,大安三年会河之役,至以八十四车为军赏,兵衄国残,不遑救弊,交钞之轻几于不能市易矣。至宣宗贞祐二年二月,思有以重之,乃更作二十贯至百贯例交钞,又造二百贯至千贯例者。然自泰和以来,凡更交钞,初虽重,不数年则轻而不行,至是则愈更而愈滞矣。南迁之后,国蹙民困,军旅不息,供亿无度,轻又甚焉。
三年四月,河东宣抚使胥鼎上言曰:“今之物重,其弊在于钞窒,有出而无入也。虽院务税增收数倍,而所纳皆十贯例大钞,此何益哉?今十贯例者民间甚多,以无所归,故市易多用见钱,而钞每贯仅直一钱,曾不及工墨之费。臣愚谓,宜权禁见钱,且令计司以军须为名,量民力征敛,则泉货流通,而物价平矣。”自是,钱货不用,富家内困藏镪之限,外弊交钞屡变,皆至窘败,谓之“坐化”。商人往往舟运贸易于江淮,钱多入于宋矣。宋人以为喜,而金人不禁也,识者惜其既不能重无用之楮,而又弃自古流行之宝焉。
五月,权西安军节度使乌林达与言:“关陕军多,供亿不足,所仰交钞则取于京师,徒成烦费,乞降板就造便。”又言:“怀州旧铁钱钜万,今既无用,愿贯为甲,以给战士。”时有司轻罪议罚,率以铁赎,而当罪不平,遂命赎铜计赃皆以银价为准。
六月,敕议交钞利便。七月,改交钞名为“贞祐宝券”,仍立沮阻罪。九月,御史台言:“自多故以来,全藉交钞以助军需,然所入不及所出,则其价浸减,卒无法以禁,此必然之理也。近用‘贞祐宝券’以革其弊,又虑既多而民轻,与旧钞无异也,乃令民间市易悉从时估,严立罪赏,期于必行,遂使商旅不行,四方之物不敢入。夫京师百万之众,日费不赀,物价宁不日贵耶?且时估月再定之,而民间价旦暮不一,今有司强之,而市肆尽闭。复议搜括隐匿,必令如估鬻之,则京师之物指日尽,而百姓重困矣。臣等谓,惟官和买计赃之类可用时估,余宜从便。”制可。
十二月,上闻近京郡县多籴于京师,谷价翔踊,令尚书省集户部、讲议所、开封府、转运司,议所以制之者。户部及讲议所言,以五斗出城者可阑籴其半,转运司谓宜悉禁其出,上从开封府议,谓:“宝券初行时,民甚重之。但以河北、陕西诸路所支既多,人遂轻之。商贾争收入京,以市金银,银价昂,谷亦随之。若令宝券路各殊制,则不可复入河南,则河南金银贱而谷自轻。若直闭京城粟不出,则外亦自守,不复入京,谷当益贵。宜谕郡县小民,毋妄增价,官为定制,务从其便。”
四年正月,监察御史田迥秀言:“国家调度皆资宝券,行才数月,又复壅滞,非约束不严、奉行不谨也。夫钱币欲流通,必轻重相权、散敛有术而后可。今之患在出太多、入太少尔。若随时裁损所支,而增其所收,庶乎或可也。”因条五事,一曰省冗官吏,二曰损酒使司,三曰节兵俸,四曰罢寄治官,五曰酒税及纳粟补官皆当用宝券。诏酒税从大定之旧,余皆不从。寻又更定捕获伪造宝券官赏。
三月,翰林侍讲学士赵秉文言:“比者宝券滞塞,盖朝廷将议更张,已而妄传不用,因之抑遏,渐至废绝,此乃权归小民也。自迁汴以来,废回易务,臣愚谓当复置,令职官通市道者掌之,给银钞粟麦缣帛之类,权其低昂而出纳之。仍自选良监当官营为之,若半年无过,及券法通流,则听所指任便差遣。”诏议行之。
四月,河东行省胥鼎言:“交钞贵乎流通,今诸路所造不充所出,不以术收之,不无缺误。宜量民力征敛,以裨军用。河中宣抚司亦以宝券多出,民不之贵,乞验民贫富征之。虽为陕西,若一体征收,则彼中所有日凑于河东,与不敛何异?又河北宝券以不许行于河南,由是愈滞。”宰臣谓:“昨以河北宝券,商旅赍贩继踵南渡,遂致物价翔踊,乃权宜限以路分。今鼎既以本路用度繁殷,欲征军须钱,宜从所请。若陕西可征与否,诏令行省议定而后行。”五月,上以河北州府官钱散失,多在民间,命尚书省经画之。
八月,平章高琪奏:“军兴以来,用度不赀,惟赖宝券,然所入不敷所出,是以浸轻,今千钱之券仅直数钱,随造随尽,工物日增,不有以救之,弊将滋甚。宜更造新券,与旧券权为子母而兼行之,庶工物俱省,而用不乏。”濮王守纯以下皆惮改,奏曰:“自古军旅之费皆取于民,向朝廷以小钞殊轻,权更宝券,而复禁用钱。小民浅虑,谓楮币易坏,不若钱可久,于是得钱则珍藏,而券则亟用之,惟恐破裂而至于废也。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钱日贵而券日轻。然则券之轻非民轻之,国家致之然也。不若量其所支复敛于民,出入循环,则彼知为必用之物,而知爱重矣。今徒患轻而即欲更造,不惟信令不行,且恐新券之轻复同旧券也。”既而,陇州防御使完颜宇及陕西行省令史惠吉继言券法之弊。宇请姑罢印造,以见在者流通之,若滞塞则验丁口之多寡、物力之高下而征之。吉言:“券者所以救弊一时,非可通流与见钱比,必欲通之,不过多敛少支尔。然敛多则伤民,支少则用不足,二者皆不可。为今日计,莫若更造,以‘贞祐通宝’为名,自百至三千等之为十,听各路转运司印造,仍不得过五千贯,与旧券参用,庶乎可也。”诏集百官议。户部侍郎奥屯阿虎、礼部侍郎杨云翼、郎中兰芝、刑部侍郎冯鹗皆主更造。户部侍郎高夔、员外郎张师鲁、兵部侍郎徒单欧里白皆请征敛。惟户部尚书萧贡谓止当如旧,而工部尚书李元辅谓二者可并行。太子少保张行信亦言不宜更造,但严立不行之罪,足矣。侍御史赵伯成曰:“更造之法,阴夺民利,其弊甚于征。征之为法,特征于农民则不可,若征于市肆商贾之家,是亦敦本抑末之一端。”刑部主事王寿宁曰:“不然,今之重钱轻券者皆农尔,其敛必先于民而后可。”转运使王扩曰:“凡论事当究其本,今岁支军士家口粮四万余石,如使斯人地着,少宽民力,然后征之,则行之不难。”榷货司杨贞亦欲节无名之费,罢闲冗之官。或有请铸大钱以当百,别造小钞以省费。或谓县官当择人者。独吏部尚书温迪罕思敬上书言:“国家立法,莫不备具,但有司不克奉之而已。诚使臣得便宜从事,凡外路四品以下官皆许杖决,三品以上奏闻,仍付监察二人弛驿往来,法不必变,民不必征,一号令之,可使上下无不奉法。如其不然,请就重刑。”上以示宰臣曰:“彼自许如此,试委之可乎?”宰臣未有以处,而监察御史陈规,完颜素兰交诤,以为:“事有难行,圣哲犹病之,思敬何为者,徒害人尔。”上以众议纷纷,月余不决,厌之,乃诏如旧,纾其征敛之期焉。未几,竟用惠吉言,造“贞祐通宝”。兴定元年二月,始诏行之,凡一贯当千贯,增重伪造沮阻罪及捕获之赏。
五月,以钞法屡变,随出而随坏,制纸之桑皮故纸皆取于民,至是又甚艰得,遂令计价,但征宝券、通宝、名曰“桑皮故纸钱”。谓可以免民输挽之劳,而省工物之费也。高汝砺言:“河南调发繁重,所征租税三倍于旧,仅可供亿,如此其重也。而今年五月省部以岁收通宝不充所用,乃于民间敛桑皮故纸钞七千万贯以补之,又太甚矣!而近又以通宝稍滞,又增两倍。河南人户农居三之二,今年租税征尚未足,而复令出此,民若不粜当纳之租,则卖所食之粟,舍此将何得焉?今所急而难得者刍粮也,出于民而有限。可缓而易为者交钞也,出于国而可变。以国家之所自行者而强求之民,将若之何?向者大钞滞则更为小钞,小钞弊则改为宝券,宝券不行则易为通宝,变制在我,尚何烦民哉!民既悉力以奉军而不足,又计口、计税、计物、计生殖之业而加征,若是其剥,彼不能给,则有亡而已矣!民逃田秽,兵食不给,是军储钞法两废矣。臣非于钞法不加意,非故与省部相违也。但以钞滞物贵之害轻,民去军饥之害重尔。”时不能用。
三年十月,省臣奏:“向以物重钱轻,犯赃者计钱论罪则太重,于是以银为则,每两为钱二贯,有犯通宝之赃者直以通宝论,如因军兴调发,受通宝及三十贯者,已得死刑,准以金银价,才为钱四百有奇,则当杖。轻重之间悬绝如此。”遂命准犯时银价论罪。四年三月,参知政事李复亨言:“近制,犯通宝之赃者并以物价折银定罪,每两为钱二贯,而法当赎铜者,止纳通宝见钱,亦乞令依上输银,既足以惩恶,又有补於官。”诏省臣议,遂命犯公错过误者止征通宝见钱,赃污故犯者输银。
十二月,镇南军节度使温迪罕思敬上书言:“钱之为泉也,贵流通而不可塞,积于官而不散则病民,散于民而不敛则阙用,必多寡轻重与物相权而后可。大定之世,民间钱多而钞少,故贵而易行。军兴以来,在官殊少,民亦无几,军旅调度悉仰于钞,日之所出动以万计,至于填委市肆,能无轻乎?不若驰限钱之禁,许民自采铜铸钱,而官制模范,薄恶不如法者令民不得用,则钱必日多,钞可少出,少出则贵而易行矣。今日出益众,民日益轻,有司欲重之而不得其法,至乃计官吏之俸、验百姓之物力以敛之,而卒不能增重,曾不知钱少之弊也。臣谓宜令民铸钱,而当敛钞者亦听输银,民因以银铸钱为数等,文曰“兴定元宝”,定直以备军赏,亦救弊之一法也。”朝廷不从。
五年闰十二月,宰臣奏:“向者宝券既弊,乃造‘贞祐通宝’以救之,迄今五年,其弊又复如宝券之末。初,通宝四贯为银一两,今八百余贯矣。宜复更造‘兴定宝泉’,子母相权,与通宝兼行,每贯当通宝四百贯,以二贯为银一两,随处置库,许人以通宝易之。县官能使民流通者,进官一阶、升职一等,其或姑息以致壅滞,则亦追降的决为差。州府官以所属司县定罪赏,命监察御史及诸路行部官察之,定挠法失纠举法,失举则御史降决,行部官降罚,集众妄议难行者徒二年,告捕者赏钱三百贯。”元光元年二月,始诏行之。二年五月,更造每贯当通宝五十,又以绫印制“元光珍货”,同银钞及余钞行之。行之未久,银价日贵,宝泉日贱,民但以银论价。至元光二年,宝泉几于不用,乃定法,银一两不得过宝泉三百贯,凡物可直银三两以下者不许用银,以上者三分为率,一分用银,二分用宝泉及珍货、重宝。京师及州郡置平准务,以宝泉银相易,其私易及违法而能告者罪赏有差。是令既下,市肆昼闭,商旅不行,朝廷患之,乃除市易用银及银宝泉私相易之法。然上有限用之名,而下无从令之实,有司虽知,莫能制矣。义宗正大间,民间但以银市易。天兴二年十月印“天兴宝会”于蔡州,自一钱至四钱四等,同见银流转,不数月国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