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史
- ▪ 本纪第一 世纪
- ▪ 本纪第二 太祖
- ▪ 本纪第三 太宗
- ▪ 本纪第四 熙宗
- ▪ 本纪第五 海陵
- ▪ 本纪第六 世宗上
- ▪ 本纪第七 世宗中
- ▪ 本纪第八 世宗下
- ▪ 本纪第九 章宗一
- ▪ 本纪第十 章宗二
- ▪ 本纪第十一 章宗三
- ▪ 本纪第十二 章宗四
- ▪ 本纪第十三 卫绍王
- ▪ 本纪第十四 宣宗上
- ▪ 本纪第十五 宣宗中
- ▪ 本纪第十六 宣宗下
- ▪ 本纪第十七 哀宗上
- ▪ 本纪第十八 哀宗下
- ▪ 本纪第十九 世纪补
- ▪ 志第一 天文
- ▪ ▪ 日薄食煇珥云气
- ▪ ▪ 月五星凌犯及星变
- ▪ 志第二 历上
- ▪ ▪ 步气朔第一
- ▪ ▪ 步卦候第二
- ▪ ▪ 步日躔第三
- ▪ ▪ 步晷漏第四
- ▪ 志第三 历下
- ▪ ▪ 步月离第五
- ▪ ▪ 步五星第七
- ▪ ▪ 步交会第六
- ▪ 志第四 五行
- ▪ 志第五 地理上
- ▪ ▪ 上京路咸平路东京路北京路西京路中都路
- ▪ 志第六 地理中
- ▪ ▪ 南京路河北东路河北西路山东东路山东西路
- ▪ 志第七 地理下
- ▪ ▪ 大名府路河东北路河东南路京兆府路凤翔路鄜延路庆原路临洮路
- ▪ 志第八 河渠
- ▪ ▪ 滹沱河
- ▪ ▪ 黄河
- ▪ ▪ 漕渠
- ▪ ▪ 卢沟河
- ▪ 志第九 礼一
- ▪ ▪ 郊
- ▪ 志第十 礼二
- ▪ ▪ 方丘仪
- ▪ ▪ 朝日夕月仪
- ▪ ▪ 高禖
- ▪ 志第十一 礼三
- ▪ ▪ 宗庙禘袷朝享时享仪
- ▪ 志第十二 礼四
- ▪ ▪ 奏告仪皇帝恭谢仪皇后恭谢仪皇太子恭谢仪荐新功臣配享宝玉杂仪奏告仪
- ▪ 志第十三 礼五
- ▪ ▪ 上尊谥
- ▪ 志第十四 礼六
- ▪ ▪ 原庙
- ▪ ▪ 朝谒仪
- ▪ ▪ 朝拜仪
- ▪ ▪ 别庙
- ▪ 志第十五 礼七
- ▪ ▪ 社稷
- ▪ ▪ 风雨雷师
- ▪ ▪ 岳镇海渎
- ▪ 志第十六 礼八
- ▪ ▪ 诸神杂祠·混同江
- ▪ ▪ 诸神杂祠·嘉廕侯
- ▪ ▪ 诸神杂祠·泸沟河神
- ▪ ▪ 诸神杂祠·昭应顺济圣后
- ▪ ▪ 诸神杂祠·镇安公
- ▪ ▪ 诸神杂祠·瑞圣公
- ▪ ▪ 祈禜
- ▪ ▪ 拜天
- ▪ ▪ 本国拜仪
- ▪ ▪ 诸神杂祠·贞献郡王庙
- ▪ ▪ 诸神杂祠·长白山
- ▪ ▪ 诸神杂祠·大房山
- ▪ ▪ 宣圣庙
- ▪ ▪ 武成王庙
- ▪ ▪ 诸前代帝王
- ▪ 志第十七 礼九
- ▪ ▪ 国初即位仪
- ▪ ▪ 受尊号仪
- ▪ ▪ 元日圣诞上寿仪
- ▪ ▪ 朝参常朝仪
- ▪ ▪ 肆赦仪
- ▪ ▪ 臣下拜赦诏仪
- ▪ 志第十八 礼十
- ▪ ▪ 册皇后仪
- ▪ ▪ 奉册皇太后仪
- ▪ ▪ 册皇太子仪
- ▪ ▪ 正旦生日皇太子受贺仪
- ▪ ▪ 皇太子与百官相见仪
- ▪ 志第十九 礼十一
- ▪ ▪ 外国使入见仪
- ▪ ▪ 曲宴仪
- ▪ ▪ 朝辞仪
- ▪ ▪ 新定夏使仪注
- ▪ 志第二十 乐上
- ▪ ▪ 散乐
- ▪ ▪ 鼓吹乐
- ▪ ▪ 雅乐
- ▪ ▪ 本朝乐曲
- ▪ 志第二十一 乐下
- ▪ ▪ 宗庙乐歌殿庭乐歌鼓吹导引曲采茨曲
- ▪ 志第二十二 仪卫上
- ▪ ▪ 常朝仪卫内外立仗常行仪卫行仗法驾黄麾仗
- ▪ 志第二十三 仪卫下
- ▪ ▪ 大驾卤簿
- ▪ ▪ 皇太后皇后卤簿
- ▪ ▪ 皇太子卤簿
- ▪ ▪ 亲王傔从
- ▪ ▪ 诸妃嫔导从
- ▪ ▪ 百官仪从
- ▪ 志第二十四 舆服上
- ▪ ▪ 天子车辂皇后妃嫔车辇皇太子车制王公以下车制及鞍勒饰
- ▪ ▪ 天子衮冕
- ▪ ▪ 视朝之服
- ▪ ▪ 皇后冠服
- ▪ ▪ 皇太子冠服
- ▪ ▪ 宗室及外戚并一品命妇
- ▪ ▪ 臣下朝服
- ▪ ▪ 祭服
- ▪ ▪ 公服
- ▪ ▪ 衣服通制
- ▪ 志第二十五 兵
- ▪ ▪ 兵制
- ▪ ▪ 禁军之制
- ▪ ▪ 养兵之法
- ▪ 志第二十六 刑
- ▪ 志第二十七 食货一
- ▪ ▪ 户口
- ▪ ▪ 通检推排
- ▪ 志第二十八 食货二
- ▪ ▪ 田制
- ▪ ▪ 租赋
- ▪ ▪ 牛头税
- ▪ 志第二十九 食货三
- ▪ ▪ 钱币
- ▪ 志第三十 食货四
- ▪ ▪ 盐
- ▪ ▪ 酒
- ▪ ▪ 醋税
- ▪ ▪ 茶
- ▪ ▪ 诸征商
- ▪ ▪ 金银之税
- ▪ 志第三十一 食货五
- ▪ ▪ 榷场
- ▪ ▪ 和籴
- ▪ ▪ 常平仓
- ▪ ▪ 水田
- ▪ ▪ 区田之法
- ▪ ▪ 入粟鬻度牒
- ▪ 志第三十二 选举一
- ▪ ▪ 进士诸科律科经童科制举武举试学士院官司天医学试科
- ▪ 志第三十三 选举二
- ▪ ▪ 文武选
- ▪ 志第三十四 选举三
- ▪ ▪ 右职吏员杂选
- ▪ 志第三十五 选举四
- ▪ ▪ 部选省选廉察荐举功酬亏永
- ▪ 志第三十六 百官一
- ▪ ▪ 三师三公尚书省六部都元帅府枢密院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抚司劝农使司司农司三司国史院翰林学士院审官院太常寺
- ▪ ▪ 御史台。
- ▪ 志第三十七 百官二
- ▪ ▪ 殿前都点检司宣徽院秘书监国子监太府监少府监军器监都水监谏院大理寺弘文院登闻鼓院登闻检院记注院集贤院益政院武卫军都指挥使司卫尉司户礼兵刑工部所辖诸司三路检察及外路仓库牧圉等职
- ▪ 志第三十八 百官三
- ▪ ▪ 内命妇宫人女职东宫官属亲王府属太后两宫官属大兴府诸京留守司诸京城宫苑提举等职按察司诸路总管府诸府诸节镇防御刺史县镇等职诸转运泉谷等职诸府镇兵马等职诸猛安部族及群牧等职
- ▪ 志第三十九 百官四
- ▪ ▪ 符制
- ▪ ▪ 印制
- ▪ ▪ 铁券
- ▪ ▪ 官诰
- ▪ ▪ 百官俸给
- ▪ 表第一 宗室表
- ▪ 表第二 交聘表上
- ▪ 表第三 交聘表中
- ▪ 表第四 交聘表下
- ▪ 列传第一 后妃上
- ▪ 列传第二 后妃下
- ▪ ▪ 睿宗钦慈皇后睿宗贞懿皇后世宗昭德皇后世宗元妃张氏世宗元妃李氏显宗孝懿皇后晕宗昭圣皇后章宗钦怀皇后章宗元妃李氏卫绍王后徒单氏宣宗皇后王氏宣宗明惠皇后哀宗徒单皇后
- ▪ 列传第三 始祖以下诸子
- ▪ ▪ 斡鲁辈鲁谢库德孙拔达谢夷保子盆纳谢里忽乌古出跋黑崇成本名仆灰劾孙子浦家奴麻颇子谩都本谩都诃斡带斡赛子宗永斡者孙璋昂本名吾都补子郑家
- ▪ 列传第四 始祖以下诸子
- ▪ 列传第五
- ▪ ▪ 石显桓赧弟散达乌春温敦蒲刺附腊醅弟麻产钝恩留可阿疏奚王回离保
- ▪ 列传第六
- ▪ ▪ 欢都子谋演冶诃子阿鲁补骨赧讹古乃蒲查
- ▪ 列传第七 太祖诸子
- ▪ 列传第八
- ▪ ▪ 撒改宗宪本名阿懒习不失宗亨本名挞不也宗贤本名赛里石土门忠本名迪古乃习室思敬本名撒改
- ▪ 列传第九
- ▪ ▪ 斡鲁斡鲁古勃堇婆卢火吾扎忽阇母宗叙本名德寿
- ▪ 列传第十
- ▪ ▪ 娄室活女谋衍仲本名石古乃海里银术可彀英本名挞懒麻吉子沃侧拔离速习古乃
- ▪ 列传第十一
- ▪ ▪ 阿离合懑晏本名斡论宗尹本名阿里罕宗宁本名阿土古宗道本名八十宗雄本名谋良虎阿邻按荅海希尹本名谷神守贞本名左靥守能本名胡刺
- ▪ 列传第十二
- ▪ ▪ 宗翰本名粘罕子斜哥宗望本名斡离不子齐京文
- ▪ 列传第十三
- ▪ ▪ 卢彦伦子玑孙亨嗣毛子廉李三锡孔敬宗李师夔沈璋左企弓虞仲文曹勇义康公弼附左氵必弟渊侄光庆
- ▪ 列传第十四
- ▪ ▪ 太宗诸子宗磐本名蒲鲁虎宗固本名胡鲁宗本本名阿鲁萧玉附杲本名斜也宗义本名孛吉宗干本名斡本充本名神土懑子檀奴等永元本名元奴衮本名梧桐襄本名永庆衮本名蒲甲
- ▪ 列传第十五
- ▪ ▪ 宗弼本名兀术亨本名孛迭张邦昌刘豫挞懒
- ▪ 列传第十六
- ▪ ▪ 刘彦宗刘萼刘筈刘仲诲刘頍时立爱韩企先子铎
- ▪ 列传第十七
- ▪ ▪ 郦琼李成孔彦舟徐文施宜生张中孚张中彦宇文虚中王伦
- ▪ 列传第十八
- ▪ ▪ 熙宗二子斜卯阿里突合速乌延蒲卢浑赤盏晖大抃本名挞不野磐本名蒲速越阿离补子方
- ▪ 列传第十九
- ▪ ▪ 鹘谋琶迪姑迭阿徒罕夹谷谢奴阿勒根没都鲁黄掴敌古本蒲察胡盏夹谷吾里补王伯龙高彪温迪罕蒲里特伯德特离补耶律怀义萧王家奴田颢赵隇
- ▪ 列传第二十
- ▪ ▪ 郭药师子安国耶律涂山乌延胡里改乌延吾里补萧恭完颜习不主纥石烈胡剌耶律恕郭企忠乌孙讹论颜盏门都仆散浑坦郑建充乌古论三合移剌温萧仲恭子拱萧仲宣高松海陵诸子
- ▪ 列传第二十一
- ▪ ▪ 张通古张浩张汝霖张玄素张汝弼耶律安礼纳合椿年祁宰
- ▪ 列传第二十二
- ▪ ▪ 杲本名撒离喝耨碗温敦思忠子乙迭温敦兀带奔睹高桢白彦敬张景仁
- ▪ 列传第二十三 世宗诸子
- ▪ ▪ 永中永蹈永功子璹永德永成永升
- ▪ 列传第二十四
- ▪ ▪ 李石子献可完颜福寿独吉义乌延蒲离黑乌延蒲辖奴乌延查剌李师雄尼庞古钞兀孛术鲁定方夹谷胡剌蒲察斡论夹谷查剌
- ▪ 列传第二十五
- ▪ ▪ 纥石烈志宁仆散忠义徒单合喜
- ▪ 列传第二十六
- ▪ 列传第二十七
- ▪ ▪ 苏保衡翟永固魏子平孟浩田珏附梁肃移剌綎移剌子敬
- ▪ 列传第二十八
- ▪ ▪ 赵元移剌道本名按高德基马讽完颜兀不喝刘徽柔贾少冲子益移剌斡里朵阿勒根彦忠张九思高衎杨邦基丁暐仁
- ▪ 列传第二十九
- ▪ ▪ 完颜撒改庞迪温迪罕移室懑神土懑移剌成石抹卞杨仲武蒲察世杰本名阿撒萧怀忠移剌按答孛术鲁阿鲁罕赵兴祥石抹荣敬嗣晖
- ▪ 列传第三十
- ▪ ▪ 毛硕李上达曹望之大怀贞卢孝俭卢庸李偲徒单克宁本名习显
- ▪ 列传第三十一
- ▪ ▪ 显宗诸子章宗诸子卫绍王子宣宗三子独吉思忠承裕仆散揆抹捻史乂搭宗浩
- ▪ 列传第三十二
- ▪ ▪ 夹谷清臣内族襄夹谷冲完颜安国瑶里孛迭
- ▪ 列传第三十三
- ▪ ▪ 移剌履张万公蒲察通粘割斡特剌程辉刘玮董师中王蔚马惠迪马琪杨伯通尼庞古鉴
- ▪ 列传第三十四
- ▪ ▪ 黄久约李晏李仲略李愈王贲许安仁梁襄路伯达
- ▪ 列传第三十五
- ▪ ▪ 裴满亨斡勒忠张大节子岩叟张亨韩锡邓俨巨构贺扬庭阎公贞焦旭刘仲洙李完马百禄杨伯珫刘玑兄珫康元弼移剌益
- ▪ 列传第三十六
- ▪ ▪ 完颜匡完颜纲完颜定奴
- ▪ 列传第三十七
- ▪ ▪ 徒单镒贾铉孙铎孙即康李革
- ▪ 列传第三十八
- ▪ ▪ 孟铸宗端修完颜闾山路铎完颜伯嘉术虎筠寿张炜高竑李复亨
- ▪ 列传第三十九
- ▪ ▪ 承晖本名福兴抹捻尽忠仆散端本名七斤耿端义李英孛术鲁德裕乌古论庆寿
- ▪ 列传第四十
- ▪ ▪ 仆散安贞田琢完颜弼蒙古纲必兰阿鲁带
- ▪ 列传第四十一
- ▪ ▪ 完颜仲元完颜阿邻完颜霆乌古论长寿完颜佐石抹仲温乌古论礼蒲察阿里奥屯襄完颜蒲剌都夹谷石里哥术甲臣嘉纥石烈桓端完颜阿里不孙完颜铁哥纳兰胡鲁剌
- ▪ 列传第四十二
- ▪ ▪ 纳坦谋嘉邹谷高霖孟奎乌林答与郭俣温迪罕达王扩移剌福僧奥屯忠孝蒲察思忠纥石烈胡失门完颜宇斡勒合打蒲察移剌都
- ▪ 列传第四十三
- ▪ ▪ 程寀任熊祥孔璠子拯范拱张用直刘枢王翛杨伯雄兄伯渊萧贡温迪罕缔达张翰任天宠
- ▪ 列传第四十四
- ▪ ▪ 张暐张行简贾益谦刘炳术虎高琪塔不也
- ▪ 列传第四十五
- ▪ ▪ 高汝砺张行信
- ▪ 列传第四十六
- ▪ ▪ 胥鼎侯挚把胡鲁师安名
- ▪ 列传第四十七
- ▪ ▪ 完颜素兰陈规许古
- ▪ 列传第四十八
- ▪ ▪ 杨云翼赵秉文韩玉冯璧李献甫雷渊程震
- ▪ 列传第四十九
- ▪ ▪ 古里甲石伦内族讹可撒合辇强伸乌林答胡土内族思烈纥石烈牙吾塔
- ▪ 列传第五十
- ▪ ▪ 完颜合达移剌蒲阿
- ▪ 列传第五十一
- ▪ ▪ 完颜赛不白撒一名承裔赤盏合喜
- ▪ 列传第五十二
- ▪ ▪ 白华斜卯爱实合周附石抹世勣
- ▪ 列传第五十三
- ▪ ▪ 完颜奴申崔立聂天骥赤盏尉忻
- ▪ 列传第五十四
- ▪ ▪ 徒单兀典石盏女鲁欢蒲察官奴内族承立一名庆山奴
- ▪ 列传第五十五
- ▪ ▪ 徒单益都粘哥荆山刘均附王宾王进等附国用安时青
- ▪ 列传第五十六
- ▪ ▪ 苗道润王福移剌众家奴武仙张甫靖安民郭文振胡天作张开燕宁
- ▪ 列传第五十七
- ▪ ▪ 粘葛奴申刘天起附完颜娄室乌古论镐张天纲完颜仲德
- ▪ 列传第五十八 世戚
- ▪ ▪ 石家奴裴满达忽睹徒单恭乌古论蒲鲁虎唐括德温乌古论粘没曷蒲察阿虎迭乌林答晖蒲察鼎寿徒单思忠徒单绎乌林答复乌古论元忠子谊唐括贡乌林答琳徒单公弼徒单铭徒单四喜
- ▪ 列传第五十九 忠义一
- ▪ 列传第六十 忠义二
- ▪ 列传第六十一 忠义三
- ▪ ▪ 徒单航完颜陈和尚杨沃衍乌古论黑汉陀满胡土门姬汝作爱申马肩龙附禹显
- ▪ 列传第六十二 忠义四
- ▪ ▪ 马庆祥商衡术甲脱鲁灰杨达夫冯延登乌古孙仲端乌古孙奴申蒲察琦蔡八兒温敦昌孙完颜绛山毕资伦郭虾蟆
- ▪ 列传第六十三 文艺上
- ▪ ▪ 韩昉蔡松年子圭吴激马定国任询赵可郭长倩萧永祺胡砺王竞杨伯仁郑子聃党怀英
- ▪ 列传第六十四 文艺下
- ▪ ▪ 赵沨周昂王庭筠刘昂李经刘从益吕中孚张建附李纯甫王郁宋九嘉庞铸李献能王若虚王元节麻九畴李汾元德明子好问
- ▪ 列传第六十五 孝友
- ▪ ▪ 温迪罕斡鲁补陈颜刘瑜孟兴王震刘政
- ▪ 列传第六十六 循吏
- ▪ ▪ 卢克忠牛德昌范承吉王政张奕李瞻刘敏行傅慎微刘焕高昌福孙德渊赵鉴蒲察郑留女奚烈守愚石抹元张彀赵重福武都纥石烈德张特立王浩
- ▪ 列传第六十七 酷吏
- ▪ ▪ 高闾山蒲察合住
- ▪ 列传第六十八 列女
- ▪ ▪ 阿邻妻李宝信妻韩庆民妻雷妇师氏康住住李文妻李英妻相琪妻阿鲁真撒合辇妻许古妻冯妙真蒲察氏乌古论氏素兰妻忙哥妻尹氏白氏聂孝女仲德妻宝符李氏张凤奴附
- ▪ 列传第六十九 宦者
- ▪ ▪ 梁珫宋珪潘守恆附
- ▪ 列传第七十 逆臣
- ▪ ▪ 秉德本名乙辛唐括辩乌带大兴国徒单阿里出虎仆散师恭本名忽土徒单贞李老僧完颜元宜纥石烈执中本名胡沙虎
- ▪ 列传第七十一 叛臣
- ▪ ▪ 张觉子仅言耶律余睹窝斡
- ▪ 列传第七十二 外国上
- ▪ ▪ 西夏
- ▪ 列传第七十三 外国下
- ▪ ▪ 官称
- ▪ ▪ 高丽
- ▪ ▪ 人事
- ▪ ▪ 物象
- ▪ ▪ 物类
- ▪ ▪ 姓氏
- ▪ 进金史表
国之有食货,犹人之有饮食也。人非饮食不生,国非食货不立。然燧人、庖牺能为饮食之道以教人,而不能使人无饮食之疾。三王能为食货之政以遗后世,而不能使后世无食货之弊。唯善养生者如不欲食啖,而饮食自不阙焉,故能适饥饱之宜,可以疾少而长寿。善裕国者初不事货殖,而食货自不乏焉,故能制丰约之节,可以弊少而长治。
金于食货,其立法也周,其取民也审。太祖肇造,减辽租税,规模远矣。熙宗、海陵之世,风气日开,兼务远略,君臣讲求财用之制,切切然以是为先务。虽以世宗之贤,储积之志曷尝一日而忘之。章宗弥文煟兴,边费亦广,食货之议不容不急。宣宗南迁,国土日蹙,污池数罟,往往而然。考其立国以来,所谓食货之法,荦荦大者曰租税、铜钱、交钞三者而已。三者之法数变而数穷。官田曰租,私田曰税。租税之外算其田园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之数,及其藏镪多寡,征钱曰物力。物力之征,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无苟免者。近臣出使外国,归必增物力钱,以其受馈遗也。猛安谋克户又有所谓牛头税者,宰臣有纳此税,庭陛间谘及其增减,则州县征求于小民盖可知矣。故物力之外又有铺马、军须、输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纸等钱,名目琐细,不可殚述。其为户有数等,有课役户、不课役户、本户、杂户、正户、监户、官户、奴婢户、二税户。有司始以三年一籍,后变为通检,又为推排。凡户隶州县者,与隶猛安谋克,其输纳高下又各不同。法之初行,唯恐不密,言事者谓其厉民,即命罢之。罢之未久,会计者告用乏,又即举行。其罢也志以便民,而民未见德。其行也志以足用,而用不加饶。一时君臣节用之言不绝告诫。尝自计其国用,数亦浩瀚,若足支历年者,郡县稍遇岁侵,又遽不足,竟莫诘其故焉。
至于铜钱、交钞之弊,盖有甚者。初用辽、宋旧钱,虽刘豫所铸,豫废,亦兼用之。正隆而降,始议鼓铸,民间铜禁甚至,铜不给用,渐兴窑冶。凡产铜地脉,遗吏境内访察无遣,且及外界,而民用铜器不可阙者,皆造于官而鬻之。既而官不胜烦,民不胜病,乃听民冶铜造器,而官为立价以售,此铜法之变也。若钱法之变,则鼓铸未广,敛散无方,已见壅滞。初恐官库多积,钱不及民,立法广布。继恐民多匿钱,乃设存留之限,开告讦之路,犯者绳以重罚,卒莫能禁。州县钱艰,民间自铸,私钱苦恶特甚。乃以官钱五百易其一千,其策愈下。及改铸大钱,所准加重,百计流通,卒莫获效。济以铁钱,铁不可用,权以交钞,钱重钞轻,相去悬绝,物价腾踊,钞至不行。权以银货,银弊又滋,救亦无策,遂罢铜钱,专用交钞、银货。然而二者之弊乃甚于钱,在官利于用大钞,而大钞出多,民益见轻。在私利于得小钞,而小钞入多,国亦无补。于是,禁官不得用大钞,已而恐民用银而不用钞,则又责民以钞纳官,以示必用。先造二十贯至百贯例,后造二百贯至千贯例,先后轻重不伦,民益眩惑。及不得已,则限以年数,限以地方,公私受纳限以分数,由是民疑日深。其间,易交钞为宝券,宝券未久更作通宝,准银并用。通宝未久复作宝泉,宝泉未久织绫印钞,名曰珍货。珍货未久复作宝会,汔无定制,而金祚讫矣。
历观自古财聚民散,以至亡国,若鹿台、钜桥之类,不足论也。其国亡财匮,比比有之,而国用之屈,未有若金季之甚者。金之为政,常有恤民之志,而不能已苛征之令,徒有聚敛之名,而不能致富国之实。及其亡也,括粟、阑籴,一切掊克之政靡不为之。加赋数倍,豫借数年,或欲得钞则豫卖下年差科。高琪为相,议至榷油。进纳滥官,辄售空名宣敕,或欲与以五品正班。僧道入粟,始自度牒,终至德号、纲副威仪、寺观主席亦量其赀而鬻之。甚而丁忧鬻以求仕,监户鬻以从良,进士出身鬻至及第。又甚而叛臣剧盗之效顺,无金帛以备赏激,动以王爵固结其心,重爵不蔇,则以国姓赐之。名实混淆,伦法飖坏,皆不暇顾,国欲不乱,其可得乎?迨夫宋绝岁币而不许和,贪其淮南之蓄,谋以力取,至使枢府武骑尽于南伐。讹可、时全之出,初志得粮,后乃尺寸无补,三军偾亡,我师压境,兵财俱困,无以御之。故志金之食货者,不能不为之掩卷而兴慨也。《传》曰:“作法于凉,其弊犹贪。作法于贪,弊将若何。”金起东海,其俗纯实,可与返古。初入中夏,兵威所加,民多流亡,土多旷闲,遗黎惴惴,何求不获。使於斯时,纵不能复井地沟洫之制,若用唐之永业、口分以制民产,仿其租庸调之法以足国计,何至百年之内所为经画纷纷然,与其国相终始耶!其弊在于急一时之利,踵久坏之法,及其中叶,鄙辽俭朴,袭宋繁缛之文;惩宋宽柔,加辽操切之政。是弃二国之所长,而并用其所短也。繁褥胜必至于伤财,操切胜必至于害民,讫金之世,国用易匮,民心易离,岂不由是欤?作法不慎厥初,变法以救其弊,只益甚焉耳。其他盐策、酒曲、常平、和籴、茶税、征商、榷场等法,大概多宋旧人之所建明,息耗无定,变易靡恆,视钱钞何异?田制、水利、区田之目,或骤行随辍,或屡试无效,或熟议未行,咸著无篇,以备一代之制云。
金制,男女二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十六为中,十七为丁,六十为老,无夫为寡妻妾,诸笃废疾不为丁。户主推其长充,内有物力者为课役户,无者为不课设户。令民以五家为保。泰和六年,上以旧定保伍法,有司灭裂不行,其令结保,有匿奸细、盗贼者连坐。宰臣谓旧以五家为保,恐人易为计构而难觉察,遂令从唐制,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京府州县郭下则置坊正,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二百户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违。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猛安谋克部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掌同主首。寺观则设纲首。凡坊正、里正,以其户十分内取三分,富民均出顾钱,募强干有抵保者充,人不得过百贯,役不得过一年。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尝欲罢坊、里正,复以主首远,入城应代,妨农不便,乃以有物力谨愿者二年一更代。凡户口计帐,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县以里正、主首,猛安谋克则以寨使,诣编户家责手实,具男女老幼年与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正月二十日以实数报县,二月二十日申州,以十日内达上司,无远近皆以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凡汉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谋克户。猛安谋克之奴婢免为良者,止隶本部为正户。凡没入官良人,隶宫籍监为监户,没入官奴婢,隶太府监为官户。
当收国二年时,法制未定,兵革未息,贫民多依权右为苟安,多隐蔽为奴婢者。太祖下诏曰:“比以岁凶民饥,多附豪族,因陷为奴隶。及有犯法,征偿莫办,折身为奴。或私约立限,以人对赎,过期则以为奴者。并听以两人赎一为良,元约以一人赎者从便。”天辅五年,以境土既拓,而旧部多瘠卤,将移其民于泰州,乃遣皇弟昱及族子宗雄按视其地。昱等苴其土以进,言可种植,遂摘诸猛安谋克中民户万余,使宗人婆卢火统之,屯种于泰州。婆庐火旧居阿注浒水又作按出虎,至是迁焉。其居宁江州者,遣拾得、查端、阿里徒欢、奚挞罕等四谋克,挈家属耕具,徙于泰州,仍赐婆卢火耕牛五十。天辅六年,既定山西诸州,以上京为内地,则移其民实之。又命耶律佛顶以兵护送诸降人于浑河路,以皇弟昂监之,命从便以居。七年,以山西诸部族近西北二边,且辽主未获,恐阴相结诱,复命皇弟昂与孛堇稍喝等以兵四千护送,处之岭东,惟西京民安堵如故,且命昂镇守上京路。既而,上闻昂已过上京,而降人复苦其侵扰多叛亡者,遂命孛堇出里底往戒谕之,比至,而诸部已叛去。又以猛安详稳留住所领归附之民还东京,命有司常抚慰,且贷一岁之粮,其亲属被虏者皆令聚居。及七年取燕京路,二月,尽徙六州氏族富强工技之民于内地。太宗天会元年,以旧徙润、隰等四州之民于沈州之境,以新迁之户艰苦不能自存,诏曰:“比闻民乏食至鬻子者,听以丁力等者赎之。”又诏孛堇阿实赉曰:“先皇帝以同姓之人昔有自鬻及典质其身者,命官为赎。今闻尚有未复者,其悉阅赎之。”又命以官粟赎上京路新迁置宁江州户口贫而卖身者,六百余人。二年,民有自鬻为奴者,诏以丁力等者易之。三年,禁内外官及宗室毋得私役百姓,权势家不得买贫民为奴,其胁买者一人偿十五人,诈买者一人偿二人,罪皆杖百。七年,诏兵兴以来,良人被略为驱者,听其父母妻子赎之。熙宗皇统四年诏陕西、蒲、解、汝、蔡等州岁饥,百姓流落典雇为驱者,官以绢赎为良,丁男三匹,妇人幼小二匹。
世宗大定二年,诏免二税户为民。初,辽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赐诸寺,分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故谓之二税户。辽亡,僧多匿其实,抑为贱,有援左证以告者,有司各执以闻,上素知其事,故特免之。十七年五月,省奏:“咸平府路一千六百余户,自陈皆长白山星显、禅春河女直人,辽时签为猎户,移居于此,号移典部,遂附契丹籍。本朝义兵之兴,首诣军降,仍居本部,今乞厘正。”诏从之。二十年,以上京路女直人户,规避物力,自卖其奴婢,致耕田者少,遂以贫乏,诏定制禁之。又谓宰臣曰:“猛安谋克人户,兄弟亲属若各随所分土,与汉人错居,每四五十户结为保聚,农作时令相助济,此亦劝相之道也。”二十一年六月,徙银山侧民于临潢。又命避役之户举家逃于他所者,元贯及所寓司县官同罪,为定制。二十三年,定制,女直奴婢如有得力,本主许令婚娉者,须取问房亲及村老给据,方许娉於良人。是年八月,奏猛安谋克户口、垦地、牛具之数。猛安二百二,谋克千八百七十八,户六十一万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三十六,内正口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垦田一百六十九万三百八十顷有奇,牛具三十八万四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将军司,户一百七十,口二万八千七百九十,内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万七千八百八。垦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顷七十五亩,牛具三百四。迭剌、唐西二部五飐,户五千五百八十五,口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四,内正口十一万九千四百六十三,奴婢口一万八千八十一。垦田万六千二十四顷一十七亩,牛具五千六十六。二十五年,命宰臣禁有禄人一子、及农民避课役,为僧道者。大定初,天下户才三百余万,至二十七年天下户六百七十八万九千四百四十九,口四千四百七十万五千八十六。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一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税户为良。省臣欲取公牒可凭者为准,参知政事移剌履谓:“凭验真伪难明,凡契丹奴婢今后所生者悉为良,见有者则不得典卖,如此则三十年后奴皆为良,而民且不病焉。”上以履言未当,令再议。省奏谓不拘括则讼终不绝,遂遣大兴府治中乌古孙仲和、侍御史范楫分括北京路及中都路二税户,凡无凭验,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检而知之者,其税半输官,半输主,而有凭验者悉放为良。明昌元年正月,上封事者言:“自古以农桑为本,今商贾之外又有佛、老与他游食,浮费百倍。农岁不登,流殍相望,此末作伤农者多故也。”上乃下令,禁自披剃为僧、道者。是岁,奏天下户六百九十三万九千,口四千五百四十四万七千九百,而粟止五千二百二十六万一千余石,除官兵二年之费,余验口计之,口月食五斗,可为四十四日之食。上曰:“蓄积不多,是力农者少故也。其集百官,议所以使民务本广储之道,以闻。”六月,奏北京等路所免二税户,凡一千七百余户,万三千九百余口,此后为良为驱,皆从已断为定。明昌六年二月,上谓宰臣曰:“凡言女直进士,不须称女直字。卿等误作回避女直、契丹语,非也。今如分别户民,则女直言本户,汉户及契丹,余谓之杂户。”明昌六年十二月,奏天下女直、契丹、汉户七百二十二万三千四百,口四千八百四十九万四百,物力钱二百六十万四千七百四十二贯。泰和七年六月,敕,中物力户,有役则多逃避,有司令以次户代之,事毕则复业,以致大损不逃之户。令省臣详议。宰臣奏:“旧制太轻。”遂命课役全户逃者徒二年,赏告者钱五万。先逃者以百日内自首,免罪。如实销乏者,内从御史台,外从按察司,体究免之。十二月,奏天下户七百六十八万四千四百三十八,口四千五百八十一万六千七十九。户增于大定二十七年一百六十二万三千七百一十五,口增八百八十二万七千六十五。此金版籍之极盛也。
及卫绍王之时,军旅不息,宣宗立而南迁,死徙之余,所在为虚矣。户口日耗,军费日急,赋敛繁重,皆仰给于河南,民不堪命,率弃庐田,相继亡去。及屡降诏招复业者,免其岁之租,然以国用乏竭,逃者之租皆令居者代出,以故多不敢还。兴定元年十二月,宣宗欲悬赏募人捕亡户,而复虑骚动,遂命依已降诏书,已免债逋,更招一月,违而不来者然后捕获治罪,而以所遗地赐人。四年,省臣奏:“河南以岁饥而赋役不息,所亡户令有司招之,至明年三月不复业者,论如律。”时河壖为疆,烽鞞屡警,故集庆军节度使温迪罕达言:“亳州户旧六万,自南迁以来,不胜调发,相继逃去,所存者曾无十一,砀山下邑,野无居民矣!”
通检,即《周礼》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物行征之制也。金自国初占籍之后,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师旅之余,民之贫富变更,赋役不均,世宗下诏曰:“粤自国初,有司常行大比,于今四十年矣。正隆时,兵役并兴,调发无度,富者今贫不能自存,版籍所无者今为富室而犹幸免。是用遣信臣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检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俾元元无不均之叹,以称朕意。凡规措条理,命尚书省画一以行。”又命:“凡监户事产,除官所拨赐之外,余凡置到百姓有税田宅。皆在通检之数。”时诸使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为功,弘信检山东州县尤为酷暴,棣州防御使完颜永元面责之曰:“朝廷以正隆后差调不均,故命使者均之。今乃残暴,妄加民产业数倍,一有来申诉者,则血肉淋离,甚者即殒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能对,故惟棣州稍平。五年,有司奏诸路通检不均,诏再以户口多寡、贫富轻重,适中定之。既而,又定通检地土等第税法。十五年九月,上以天下物力,自通检以来十余年,贫富变易,赋调轻重不均,遣济南尹梁肃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
二十年四月,上谓宰臣曰:“猛安谋克户,富贫差发不均,皆自谋克内科之,暗者惟胥吏之言是从,轻重不一。自窝斡叛后,贫富反复,今当籍其夹户,推其家赀,傥有军役庶可均也。”诏集百官议,右丞相克宁、平章政事安礼,枢密副使宗尹言:“女直人除猛安谋克仆从差使,余无差役。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数目,止验产业科差为便。”左丞相守道等言:“止验财产,多寡分为四等,置籍以科差,庶得均也。”左丞通、右丞道、都点检襄言:“括其奴婢之数,则贫富自见,缓急有事科差,与一例科差者不同。请俟农隙,拘括地土牛具之数,各以所见上闻。”上曰:“一谋克户之贫富,谋克岂不知。一猛安所领八谋克,一例科差。设如一谋无内,有奴婢二三百口者,有奴婢一二人者,科差与同,岂得平均。正隆兴兵时,朕之奴婢万数,孳畜数千,而不差一人一马,岂可谓平。朕于庶事未尝专行,与卿谋之。往年散置契丹户,安礼极言恐扰动,朕决行之,果得安业。安礼虽尽忠,未审长策。其从左丞通等所见,拘括推排之。”十二月,上谓宰臣曰:“猛安谋克多新强旧弱,差役不均,其令推排,当自中都路始。”至二十二年八月,始诏令集耆老,推贫富,验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为上中下三等。以同知大兴府事完颜乌里也先推中都路,续遣户部主事按带等十四人与外官同分路推排。
九月,诏:“毋令富者匿隐畜产,贫户或有不敢养马者。昔海陵时,拘括马畜,绝无等级,富者幸免,贫者尽拘入官,大为不均。今并核实贫富造籍,有急即按籍取之,庶几无不均之弊。”张汝弼、梁肃奏:“天下民户通检既定,设有产物移易,自应随业输纳。至于浮财,须有增耗,贫者自贫,富者自富,似不必屡推排也。”上曰:“宰执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愿也。”肃对曰:“如臣者,能推排中都物力。臣以尝为南使,先自添物力钱至六十余贯,视其他奉使无如臣多者。但小民无知,法出奸生,数动摇则易骇。如唐、宋及辽时,或三二十年不测通比则有之。频岁推排,似为难尔。”二十六年,复以李晏等分路推排。二十七年,奏晏等所定物力之数。上曰:“朕以元推天下物力钱三百五万余贯,除三百万贯外,令减五万余贯。今减不及数,复续收二万余贯,即是实二万贯尔,而曰续收,何也?”对曰:“此谓旧脱漏而今首出者,及民地旧无力耕种,而今耕种者也。”上曰:“通检旧数,止于视其营运息耗,与房地多寡,而加减之。彼人卖地,此人买之,皆旧数也。至如营运。此强则彼弱,强者增之,弱者减之而已。且物力之数盖是定差役之法,其大数不在多寡也。朕恐实有营运富家所当出者,反分与贫者尔。”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六月,命为国信使之副者,免增物力。又命农民如有积粟,毋充物力,钱悭之郡,所纳钱货则许折粟帛。九月,以曹州河溢,遣马百禄等推排遭垫溺州县之贫乏者。明昌元年四月,刑部郎中路伯达等言:“民地已纳税,又通定物力,比之浮财所出差役,是为重并也。”遂详酌民地定物力,减十之二。尚书户部言,中都等路被水,诏委官推排,比旧减钱五千六百余贯。明昌三年八月,敕尚书省:“百姓当丰稔之时不务积贮,一遇凶俭辄有阻饥,何法可使民重谷而多积也。”宰臣对曰:“二十九年,已诏农民能积粟免充物力。明昌初,命民之物力与地土通推者,亦减十分之二,此固其术也。”承安元年,尚书省奏:“是年九月当推排,以有故不克。”诏以冬已深,比事毕恐妨农作,乃权止之。二年冬十月,敕令议通检,宰臣奏曰:“大定二十七年通检后,距今已十年,旧户贫弱者众,傥迟更定,恐致流亡。”遂定制,已典卖物业,止随物推收,析户异居者许令别籍,户绝及困弱者减免,新强者详审增之,止当从实,不必敷足元数。边城被寇之地,皆不必推排。于是,令吏部尚书贾执刚、吏部侍郎高汝砺先推排在都两警巡院,示为诸路法。每路差官一员,命提刑司官一员副之。三年九月,奏十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钱二百五十八万六千七百二贯四百九十文,旧额三百二万二千七百十八贯九百二十二文,以贫乏除免六十三万八千一百一十一贯。除上京,北京、西京路无新强增者,余路计收二十万二千九十五贯。泰和二年闰十二月,上以推排时,既问人户浮财物力,而又勘当比次,期迫事繁,难得其实,敕尚书省,定人户物力随时推收法,令自今典卖事产者随业推收,别置标簿,临时止拘浮财物力以增减之。泰和四年十二月,上以职官仕于远方,其家物力有应除而不除者,遂定典卖实业逐时推收,若无浮财营运,应除免者,令本家陈告,集坊村人户推唱,验实免之。造籍后如无人告,一月内以本官文牒推唱,定标附于籍。五年,以西京、北京边地常罹兵荒,遣使推排之。旧大定二十六年所定三十五万三千余贯,遂减为二十八万七千余贯。五年六月,签南京按察司事李革言:“近制,令人户推收物力,置簿标题,至通推时,止增新强,销旧弱,庶得其实。今有司奉行灭裂,恐临时冗并,卒难详审,可定期限,立罪以督之。”遂令自今年十一月一日,令人户告诣推收标附,至次年二月一日毕,违期不言者坐罪。且令诸处税务,具税讫房地,每半月具数申报所属,违者坐以怠慢轻事之罪。仍敕物力既随业,通推时止令定浮财。八年九月,以吏部尚书贾守谦、知济南府事蒲察张家奴、莒州刺史完颜百嘉、南京路转运使宋元吉等十三员,分路同本路按察司官一员,推排诸路。上召至香阁,亲谕之曰:“朕选卿等随路推排,除推收外,其新强消乏户,虽集众推唱,然消乏者勿销不尽,如一户物力元三百贯,今蠲免二百五十贯犹有未当者。新强勿添尽,量存其力,如一户可添三百贯,而止添二百贯之类。卿等各宜尽心,一推之后十年利害所关,苟不副所任,罪当不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