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史
- ▪ 本纪第一 世纪
- ▪ 本纪第二 太祖
- ▪ 本纪第三 太宗
- ▪ 本纪第四 熙宗
- ▪ 本纪第五 海陵
- ▪ 本纪第六 世宗上
- ▪ 本纪第七 世宗中
- ▪ 本纪第八 世宗下
- ▪ 本纪第九 章宗一
- ▪ 本纪第十 章宗二
- ▪ 本纪第十一 章宗三
- ▪ 本纪第十二 章宗四
- ▪ 本纪第十三 卫绍王
- ▪ 本纪第十四 宣宗上
- ▪ 本纪第十五 宣宗中
- ▪ 本纪第十六 宣宗下
- ▪ 本纪第十七 哀宗上
- ▪ 本纪第十八 哀宗下
- ▪ 本纪第十九 世纪补
- ▪ 志第一 天文
- ▪ ▪ 日薄食煇珥云气
- ▪ ▪ 月五星凌犯及星变
- ▪ 志第二 历上
- ▪ ▪ 步气朔第一
- ▪ ▪ 步卦候第二
- ▪ ▪ 步日躔第三
- ▪ ▪ 步晷漏第四
- ▪ 志第三 历下
- ▪ ▪ 步月离第五
- ▪ ▪ 步五星第七
- ▪ ▪ 步交会第六
- ▪ 志第四 五行
- ▪ 志第五 地理上
- ▪ ▪ 上京路咸平路东京路北京路西京路中都路
- ▪ 志第六 地理中
- ▪ ▪ 南京路河北东路河北西路山东东路山东西路
- ▪ 志第七 地理下
- ▪ ▪ 大名府路河东北路河东南路京兆府路凤翔路鄜延路庆原路临洮路
- ▪ 志第八 河渠
- ▪ ▪ 滹沱河
- ▪ ▪ 黄河
- ▪ ▪ 漕渠
- ▪ ▪ 卢沟河
- ▪ 志第九 礼一
- ▪ ▪ 郊
- ▪ 志第十 礼二
- ▪ ▪ 方丘仪
- ▪ ▪ 朝日夕月仪
- ▪ ▪ 高禖
- ▪ 志第十一 礼三
- ▪ ▪ 宗庙禘袷朝享时享仪
- ▪ 志第十二 礼四
- ▪ ▪ 奏告仪皇帝恭谢仪皇后恭谢仪皇太子恭谢仪荐新功臣配享宝玉杂仪奏告仪
- ▪ 志第十三 礼五
- ▪ ▪ 上尊谥
- ▪ 志第十四 礼六
- ▪ ▪ 原庙
- ▪ ▪ 朝谒仪
- ▪ ▪ 朝拜仪
- ▪ ▪ 别庙
- ▪ 志第十五 礼七
- ▪ ▪ 社稷
- ▪ ▪ 风雨雷师
- ▪ ▪ 岳镇海渎
- ▪ 志第十六 礼八
- ▪ ▪ 诸神杂祠·混同江
- ▪ ▪ 诸神杂祠·嘉廕侯
- ▪ ▪ 诸神杂祠·泸沟河神
- ▪ ▪ 诸神杂祠·昭应顺济圣后
- ▪ ▪ 诸神杂祠·镇安公
- ▪ ▪ 诸神杂祠·瑞圣公
- ▪ ▪ 祈禜
- ▪ ▪ 拜天
- ▪ ▪ 本国拜仪
- ▪ ▪ 诸神杂祠·长白山
- ▪ ▪ 诸神杂祠·大房山
- ▪ ▪ 宣圣庙
- ▪ ▪ 武成王庙
- ▪ ▪ 诸前代帝王
- ▪ ▪ 诸神杂祠·贞献郡王庙
- ▪ 志第十七 礼九
- ▪ ▪ 受尊号仪
- ▪ ▪ 元日圣诞上寿仪
- ▪ ▪ 朝参常朝仪
- ▪ ▪ 肆赦仪
- ▪ ▪ 臣下拜赦诏仪
- ▪ ▪ 国初即位仪
- ▪ 志第十八 礼十
- ▪ ▪ 册皇后仪
- ▪ ▪ 奉册皇太后仪
- ▪ ▪ 册皇太子仪
- ▪ ▪ 正旦生日皇太子受贺仪
- ▪ ▪ 皇太子与百官相见仪
- ▪ 志第十九 礼十一
- ▪ ▪ 外国使入见仪
- ▪ ▪ 曲宴仪
- ▪ ▪ 朝辞仪
- ▪ ▪ 新定夏使仪注
- ▪ 志第二十 乐上
- ▪ ▪ 散乐
- ▪ ▪ 鼓吹乐
- ▪ ▪ 雅乐
- ▪ ▪ 本朝乐曲
- ▪ 志第二十一 乐下
- ▪ ▪ 宗庙乐歌殿庭乐歌鼓吹导引曲采茨曲
- ▪ 志第二十二 仪卫上
- ▪ ▪ 常朝仪卫内外立仗常行仪卫行仗法驾黄麾仗
- ▪ 志第二十三 仪卫下
- ▪ ▪ 大驾卤簿
- ▪ ▪ 皇太后皇后卤簿
- ▪ ▪ 皇太子卤簿
- ▪ ▪ 亲王傔从
- ▪ ▪ 诸妃嫔导从
- ▪ ▪ 百官仪从
- ▪ 志第二十四 舆服上
- ▪ ▪ 天子车辂皇后妃嫔车辇皇太子车制王公以下车制及鞍勒饰
- ▪ ▪ 天子衮冕
- ▪ ▪ 视朝之服
- ▪ ▪ 皇后冠服
- ▪ ▪ 皇太子冠服
- ▪ ▪ 宗室及外戚并一品命妇
- ▪ ▪ 臣下朝服
- ▪ ▪ 祭服
- ▪ ▪ 公服
- ▪ ▪ 衣服通制
- ▪ 志第二十五 兵
- ▪ ▪ 兵制
- ▪ ▪ 禁军之制
- ▪ ▪ 养兵之法
- ▪ 志第二十六 刑
- ▪ 志第二十七 食货一
- ▪ ▪ 户口
- ▪ ▪ 通检推排
- ▪ 志第二十八 食货二
- ▪ ▪ 田制
- ▪ ▪ 租赋
- ▪ ▪ 牛头税
- ▪ 志第二十九 食货三
- ▪ ▪ 钱币
- ▪ 志第三十 食货四
- ▪ ▪ 盐
- ▪ ▪ 酒
- ▪ ▪ 醋税
- ▪ ▪ 茶
- ▪ ▪ 诸征商
- ▪ ▪ 金银之税
- ▪ 志第三十一 食货五
- ▪ ▪ 榷场
- ▪ ▪ 和籴
- ▪ ▪ 常平仓
- ▪ ▪ 水田
- ▪ ▪ 区田之法
- ▪ ▪ 入粟鬻度牒
- ▪ 志第三十二 选举一
- ▪ ▪ 进士诸科律科经童科制举武举试学士院官司天医学试科
- ▪ 志第三十三 选举二
- ▪ ▪ 文武选
- ▪ 志第三十四 选举三
- ▪ ▪ 右职吏员杂选
- ▪ 志第三十五 选举四
- ▪ ▪ 部选省选廉察荐举功酬亏永
- ▪ 志第三十六 百官一
- ▪ ▪ 三师三公尚书省六部都元帅府枢密院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抚司劝农使司司农司三司国史院翰林学士院审官院太常寺
- ▪ ▪ 御史台。
- ▪ 志第三十七 百官二
- ▪ ▪ 殿前都点检司宣徽院秘书监国子监太府监少府监军器监都水监谏院大理寺弘文院登闻鼓院登闻检院记注院集贤院益政院武卫军都指挥使司卫尉司户礼兵刑工部所辖诸司三路检察及外路仓库牧圉等职
- ▪ 志第三十八 百官三
- ▪ ▪ 内命妇宫人女职东宫官属亲王府属太后两宫官属大兴府诸京留守司诸京城宫苑提举等职按察司诸路总管府诸府诸节镇防御刺史县镇等职诸转运泉谷等职诸府镇兵马等职诸猛安部族及群牧等职
- ▪ 志第三十九 百官四
- ▪ ▪ 印制
- ▪ ▪ 铁券
- ▪ ▪ 官诰
- ▪ ▪ 百官俸给
- ▪ ▪ 符制
- ▪ 表第一 宗室表
- ▪ 表第二 交聘表上
- ▪ 表第三 交聘表中
- ▪ 表第四 交聘表下
- ▪ 列传第一 后妃上
- ▪ 列传第二 后妃下
- ▪ ▪ 睿宗钦慈皇后睿宗贞懿皇后世宗昭德皇后世宗元妃张氏世宗元妃李氏显宗孝懿皇后晕宗昭圣皇后章宗钦怀皇后章宗元妃李氏卫绍王后徒单氏宣宗皇后王氏宣宗明惠皇后哀宗徒单皇后
- ▪ 列传第三 始祖以下诸子
- ▪ ▪ 斡鲁辈鲁谢库德孙拔达谢夷保子盆纳谢里忽乌古出跋黑崇成本名仆灰劾孙子浦家奴麻颇子谩都本谩都诃斡带斡赛子宗永斡者孙璋昂本名吾都补子郑家
- ▪ 列传第四 始祖以下诸子
- ▪ 列传第五
- ▪ ▪ 石显桓赧弟散达乌春温敦蒲刺附腊醅弟麻产钝恩留可阿疏奚王回离保
- ▪ 列传第六
- ▪ ▪ 欢都子谋演冶诃子阿鲁补骨赧讹古乃蒲查
- ▪ 列传第七 太祖诸子
- ▪ 列传第八
- ▪ ▪ 撒改宗宪本名阿懒习不失宗亨本名挞不也宗贤本名赛里石土门忠本名迪古乃习室思敬本名撒改
- ▪ 列传第九
- ▪ ▪ 斡鲁斡鲁古勃堇婆卢火吾扎忽阇母宗叙本名德寿
- ▪ 列传第十
- ▪ ▪ 娄室活女谋衍仲本名石古乃海里银术可彀英本名挞懒麻吉子沃侧拔离速习古乃
- ▪ 列传第十一
- ▪ ▪ 阿离合懑晏本名斡论宗尹本名阿里罕宗宁本名阿土古宗道本名八十宗雄本名谋良虎阿邻按荅海希尹本名谷神守贞本名左靥守能本名胡刺
- ▪ 列传第十二
- ▪ ▪ 宗翰本名粘罕子斜哥宗望本名斡离不子齐京文
- ▪ 列传第十三
- ▪ ▪ 卢彦伦子玑孙亨嗣毛子廉李三锡孔敬宗李师夔沈璋左企弓虞仲文曹勇义康公弼附左氵必弟渊侄光庆
- ▪ 列传第十四
- ▪ ▪ 太宗诸子宗磐本名蒲鲁虎宗固本名胡鲁宗本本名阿鲁萧玉附杲本名斜也宗义本名孛吉宗干本名斡本充本名神土懑子檀奴等永元本名元奴衮本名梧桐襄本名永庆衮本名蒲甲
- ▪ 列传第十五
- ▪ ▪ 宗弼本名兀术亨本名孛迭张邦昌刘豫挞懒
- ▪ 列传第十六
- ▪ ▪ 刘彦宗刘萼刘筈刘仲诲刘頍时立爱韩企先子铎
- ▪ 列传第十七
- ▪ ▪ 郦琼李成孔彦舟徐文施宜生张中孚张中彦宇文虚中王伦
- ▪ 列传第十八
- ▪ ▪ 熙宗二子斜卯阿里突合速乌延蒲卢浑赤盏晖大抃本名挞不野磐本名蒲速越阿离补子方
- ▪ 列传第十九
- ▪ ▪ 鹘谋琶迪姑迭阿徒罕夹谷谢奴阿勒根没都鲁黄掴敌古本蒲察胡盏夹谷吾里补王伯龙高彪温迪罕蒲里特伯德特离补耶律怀义萧王家奴田颢赵隇
- ▪ 列传第二十
- ▪ ▪ 郭药师子安国耶律涂山乌延胡里改乌延吾里补萧恭完颜习不主纥石烈胡剌耶律恕郭企忠乌孙讹论颜盏门都仆散浑坦郑建充乌古论三合移剌温萧仲恭子拱萧仲宣高松海陵诸子
- ▪ 列传第二十一
- ▪ ▪ 张通古张浩张汝霖张玄素张汝弼耶律安礼纳合椿年祁宰
- ▪ 列传第二十二
- ▪ ▪ 杲本名撒离喝耨碗温敦思忠子乙迭温敦兀带奔睹高桢白彦敬张景仁
- ▪ 列传第二十三 世宗诸子
- ▪ ▪ 永中永蹈永功子璹永德永成永升
- ▪ 列传第二十四
- ▪ ▪ 李石子献可完颜福寿独吉义乌延蒲离黑乌延蒲辖奴乌延查剌李师雄尼庞古钞兀孛术鲁定方夹谷胡剌蒲察斡论夹谷查剌
- ▪ 列传第二十五
- ▪ ▪ 纥石烈志宁仆散忠义徒单合喜
- ▪ 列传第二十六
- ▪ 列传第二十七
- ▪ ▪ 苏保衡翟永固魏子平孟浩田珏附梁肃移剌綎移剌子敬
- ▪ 列传第二十八
- ▪ ▪ 赵元移剌道本名按高德基马讽完颜兀不喝刘徽柔贾少冲子益移剌斡里朵阿勒根彦忠张九思高衎杨邦基丁暐仁
- ▪ 列传第二十九
- ▪ ▪ 完颜撒改庞迪温迪罕移室懑神土懑移剌成石抹卞杨仲武蒲察世杰本名阿撒萧怀忠移剌按答孛术鲁阿鲁罕赵兴祥石抹荣敬嗣晖
- ▪ 列传第三十
- ▪ ▪ 毛硕李上达曹望之大怀贞卢孝俭卢庸李偲徒单克宁本名习显
- ▪ 列传第三十一
- ▪ ▪ 显宗诸子章宗诸子卫绍王子宣宗三子独吉思忠承裕仆散揆抹捻史乂搭宗浩
- ▪ 列传第三十二
- ▪ ▪ 夹谷清臣内族襄夹谷冲完颜安国瑶里孛迭
- ▪ 列传第三十三
- ▪ ▪ 移剌履张万公蒲察通粘割斡特剌程辉刘玮董师中王蔚马惠迪马琪杨伯通尼庞古鉴
- ▪ 列传第三十四
- ▪ ▪ 黄久约李晏李仲略李愈王贲许安仁梁襄路伯达
- ▪ 列传第三十五
- ▪ ▪ 裴满亨斡勒忠张大节子岩叟张亨韩锡邓俨巨构贺扬庭阎公贞焦旭刘仲洙李完马百禄杨伯珫刘玑兄珫康元弼移剌益
- ▪ 列传第三十六
- ▪ ▪ 完颜匡完颜纲完颜定奴
- ▪ 列传第三十七
- ▪ ▪ 徒单镒贾铉孙铎孙即康李革
- ▪ 列传第三十八
- ▪ ▪ 孟铸宗端修完颜闾山路铎完颜伯嘉术虎筠寿张炜高竑李复亨
- ▪ 列传第三十九
- ▪ ▪ 承晖本名福兴抹捻尽忠仆散端本名七斤耿端义李英孛术鲁德裕乌古论庆寿
- ▪ 列传第四十
- ▪ ▪ 仆散安贞田琢完颜弼蒙古纲必兰阿鲁带
- ▪ 列传第四十一
- ▪ ▪ 完颜仲元完颜阿邻完颜霆乌古论长寿完颜佐石抹仲温乌古论礼蒲察阿里奥屯襄完颜蒲剌都夹谷石里哥术甲臣嘉纥石烈桓端完颜阿里不孙完颜铁哥纳兰胡鲁剌
- ▪ 列传第四十二
- ▪ ▪ 纳坦谋嘉邹谷高霖孟奎乌林答与郭俣温迪罕达王扩移剌福僧奥屯忠孝蒲察思忠纥石烈胡失门完颜宇斡勒合打蒲察移剌都
- ▪ 列传第四十三
- ▪ ▪ 程寀任熊祥孔璠子拯范拱张用直刘枢王翛杨伯雄兄伯渊萧贡温迪罕缔达张翰任天宠
- ▪ 列传第四十四
- ▪ ▪ 张暐张行简贾益谦刘炳术虎高琪塔不也
- ▪ 列传第四十五
- ▪ ▪ 高汝砺张行信
- ▪ 列传第四十六
- ▪ ▪ 胥鼎侯挚把胡鲁师安名
- ▪ 列传第四十七
- ▪ ▪ 完颜素兰陈规许古
- ▪ 列传第四十八
- ▪ ▪ 杨云翼赵秉文韩玉冯璧李献甫雷渊程震
- ▪ 列传第四十九
- ▪ ▪ 古里甲石伦内族讹可撒合辇强伸乌林答胡土内族思烈纥石烈牙吾塔
- ▪ 列传第五十
- ▪ ▪ 完颜合达移剌蒲阿
- ▪ 列传第五十一
- ▪ ▪ 完颜赛不白撒一名承裔赤盏合喜
- ▪ 列传第五十二
- ▪ ▪ 白华斜卯爱实合周附石抹世勣
- ▪ 列传第五十三
- ▪ ▪ 完颜奴申崔立聂天骥赤盏尉忻
- ▪ 列传第五十四
- ▪ ▪ 徒单兀典石盏女鲁欢蒲察官奴内族承立一名庆山奴
- ▪ 列传第五十五
- ▪ ▪ 徒单益都粘哥荆山刘均附王宾王进等附国用安时青
- ▪ 列传第五十六
- ▪ ▪ 苗道润王福移剌众家奴武仙张甫靖安民郭文振胡天作张开燕宁
- ▪ 列传第五十七
- ▪ ▪ 粘葛奴申刘天起附完颜娄室乌古论镐张天纲完颜仲德
- ▪ 列传第五十八 世戚
- ▪ ▪ 石家奴裴满达忽睹徒单恭乌古论蒲鲁虎唐括德温乌古论粘没曷蒲察阿虎迭乌林答晖蒲察鼎寿徒单思忠徒单绎乌林答复乌古论元忠子谊唐括贡乌林答琳徒单公弼徒单铭徒单四喜
- ▪ 列传第五十九 忠义一
- ▪ 列传第六十 忠义二
- ▪ 列传第六十一 忠义三
- ▪ ▪ 徒单航完颜陈和尚杨沃衍乌古论黑汉陀满胡土门姬汝作爱申马肩龙附禹显
- ▪ 列传第六十二 忠义四
- ▪ ▪ 马庆祥商衡术甲脱鲁灰杨达夫冯延登乌古孙仲端乌古孙奴申蒲察琦蔡八兒温敦昌孙完颜绛山毕资伦郭虾蟆
- ▪ 列传第六十三 文艺上
- ▪ ▪ 韩昉蔡松年子圭吴激马定国任询赵可郭长倩萧永祺胡砺王竞杨伯仁郑子聃党怀英
- ▪ 列传第六十四 文艺下
- ▪ ▪ 赵沨周昂王庭筠刘昂李经刘从益吕中孚张建附李纯甫王郁宋九嘉庞铸李献能王若虚王元节麻九畴李汾元德明子好问
- ▪ 列传第六十五 孝友
- ▪ ▪ 温迪罕斡鲁补陈颜刘瑜孟兴王震刘政
- ▪ 列传第六十六 循吏
- ▪ ▪ 卢克忠牛德昌范承吉王政张奕李瞻刘敏行傅慎微刘焕高昌福孙德渊赵鉴蒲察郑留女奚烈守愚石抹元张彀赵重福武都纥石烈德张特立王浩
- ▪ 列传第六十七 酷吏
- ▪ ▪ 高闾山蒲察合住
- ▪ 列传第六十八 列女
- ▪ ▪ 阿邻妻李宝信妻韩庆民妻雷妇师氏康住住李文妻李英妻相琪妻阿鲁真撒合辇妻许古妻冯妙真蒲察氏乌古论氏素兰妻忙哥妻尹氏白氏聂孝女仲德妻宝符李氏张凤奴附
- ▪ 列传第六十九 宦者
- ▪ ▪ 梁珫宋珪潘守恆附
- ▪ 列传第七十 逆臣
- ▪ ▪ 秉德本名乙辛唐括辩乌带大兴国徒单阿里出虎仆散师恭本名忽土徒单贞李老僧完颜元宜纥石烈执中本名胡沙虎
- ▪ 列传第七十一 叛臣
- ▪ ▪ 张觉子仅言耶律余睹窝斡
- ▪ 列传第七十二 外国上
- ▪ ▪ 西夏
- ▪ 列传第七十三 外国下
- ▪ ▪ 官称
- ▪ ▪ 高丽
- ▪ ▪ 人事
- ▪ ▪ 物象
- ▪ ▪ 物类
- ▪ ▪ 姓氏
- ▪ 进金史表
昔者先王因人之知畏而作刑,因人之知耻而作法。畏也、耻也,五性之良知,七情之大闲也。是故,刑以治已然,法以禁未然,畏以处小人,耻以遇君子。君子知耻,小人知畏,天下平矣!是故先王养其威而用之,畏可以教爱。慎其法而行之,耻可以立廉。爱以兴仁,廉以兴义,仁义兴,刑法不几于措乎?金初,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刑、赎并行,此可施诸新国,非经世久远之规也。天会以来,渐从吏议,皇统颁制,兼用古律。厥后,正隆又有《续降制书》。大定有《权宜条理》,有《重修制条》。明昌之世,《律义》、《敕条》并修,品式当浸备。既而《泰和律义》成书,宜无遗憾。然国脉纾蹙,风俗醇樗,世道升降,君子观一代之刑法,每有以先知焉。金法以杖折徒,累及二百,州县立威,甚者置刃于杖,虐于肉刑。季年,君臣好用筐箧故习,由是以深文傅致为能吏,以惨酷办事为长才。百司奸赃真犯,此可决也,而微过亦然。风纪之臣,失纠皆决。考满,校其受决多寡以为殿最。原其立法初意,欲以同疏戚、壹小大,使之咸就绳约于律令之中,莫不齐手并足以听公上之所为,盖秦人强主威之意也。是以待宗室少恩,待大夫士少礼。终金之代,忍耻以就功名,虽一时名士有所不免。至于避辱远引,罕闻其人。殊不知君子无耻而犯义,则小人无畏而犯刑矣。是故论者于教爱立廉之道,往往致太息之意焉。虽然,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去律援经,或揆义制法。近古人君听断,言几于道,鲜有及之者。章宗、宣宗尝亲民事,当宁裁决,宽猛出入虽时或过中,迹其矜恕之多,犹有祖风焉。简牍所存,可为龟鉴者,《本纪》、《刑志》详略互见云。
金国旧俗,轻罪笞以柳篸,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四入官,其六偿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或重罪亦听自赎,然恐无辨于齐民,则劓、刵以为别。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太宗虽承太祖无变旧风之训,亦稍用辽、宋法。天会七年,诏凡窃盗,但得物徒三年,十贯以上徒五年,刺字充下军,三十贯以上终身,仍以赃满尽命刺字于面,五十贯以上死,征偿如旧制。熙宗天眷元年十月,禁亲王以下佩刀入宫。卫禁之法,实自此始。三年,复取河南地,乃诏其民,约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罢狱卒酷毒刑具,以从宽恕。至皇统间,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时制,杖罪至百,则臀、背分决。及海陵庶人以脊近心腹,遂禁之,虽主决奴牌,亦论以违制。又多变易旧制,至正隆间,著为《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焉。然二君任情用法,自有异于是者矣。及世宗即位,以正隆之乱,盗贼公行,兵甲未息,一时制旨多从时宜,遂集为《军前权宜条理》。大定四年,尚书省奏:“大兴民男子李十、妇人杨仙哥并以乱言当斩。”上曰:“愚民不识典法,有司亦未尝丁宁诰戒,岂可遽加极刑。”以减死论。五年,命有司复加删定《条理》,与前《制书》兼用。七年,左藏库夜有盗杀都监郭良臣盗金珠,求盗不得。命点检司治之,执其可疑者八人鞫之,掠三人死,五人诬伏。上疑之,命同知大兴府事移剌道杂治。既而亲军百夫长阿思钵鬻金于市,事觉,伏诛。上闻之曰:“箠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鞫狱者不以情求之乎?”赐死者钱人二百贯,不死者五十贯。于是禁护卫百夫长、五十夫长非直日不得带刀入宫。是岁,断死囚二十人。八年,制品官犯赌博法,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且曰:“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职官,当先廉耻,既无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九年,因御史台奏狱事,上曰:“近闻法官或各执所见,或观望宰执之意,自今制无正条者皆以律文为准。”复命杖至百者臀、背分受,如旧法。已而,上谓宰臣曰:“朕念罪人杖不分受,恐至深重,乃令复旧。今闻民间有不欲者,其令罢之。”十年,尚书省奏:“河中府张锦自言复父仇,法当死。”上曰:“彼复父仇,又自言之,烈士也。以减死论。”十一年,诏谕有司曰:“应司狱廨舍须近狱安置,囚禁之事常亲提控,其狱卒必选年深而信实者轮直。”十二年,尚书省言:“内丘令蒲察台补自科部内钱立德政碑,复有其余钱二百余贯,罪当除名。今遇赦当叙,仍免征赃。”上以贪伪,勿叙,且曰:“乞取之赃,若有赦原,予者何辜?自今可并追还其主,惟应入官者免征。”尚书省奏,盗有发冢者,上曰:“功臣坟墓亦有被发者,盖无告捕之赏,故人无所畏。自今告得实者量与给赏。”故咸平尹石抹阿没剌以赃死于狱,上谓:“其不尸诸市已为厚幸。贫穷而为盗贼,盖不得已。三品职官以赃至死,愚亦甚矣!其诸子可皆除名。”先是,诏自今除名人子孙有在仕者并取奏裁。十三年,诏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则不待秋后。十五年,诏有司曰:“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窃盗赃至五十贯者处死,自今可令至八十贯者处死。”十七年,陈言者乞设提刑司,以纠诸路刑狱之失。尚书省议,以谓久恐滋弊。上乃命距京师数千里外怀冤上诉者,集其事以待选官就问。
时济南尹梁肃言,犯徒者当免杖。朝廷以为今法已轻于古,恐滋奸恶,不从。尝诏宰臣,朝廷每岁再遣审录官,本以为民伸冤滞也,而所遣多不尽心,但文具而已。审录之官,非止理问重刑,凡诉讼案牍,皆当阅实是非,囚徒不应囚系则当释放,官吏之罪即以状闻,失纠察者严加惩断,不以赎论。又以监察御史体察东北路官吏,辄受讼牒,为不称职,笞之五十。又谓宰臣曰:“比闻大理寺断狱,虽无疑者亦经旬月,何耶?”参知政事移剌道对曰:“在法,决死囚不过七日,徒刑五日,杖罪三日。”上曰:“法有程限,而辄违之,弛慢也。”罢朝,御批送尚书省曰:“凡法寺断重轻罪各有期限,法官但犯皆的决,岂敢有违。但以卿等所见不一,至于再三批送,其议定奏者书奏牍亦不下旬日,以致事多滞留,自今当勿复尔。”又曰:“故广宁尹高桢为政尚猛,虽小过,有杖而杀之者。即罪至于死而情或可恕,犹当念之,况其小过者乎?人之性命安可轻哉!”上以正隆《续降制书》多任己意,伤于苛察。而与皇统之《制》并用,是非淆乱,莫知适从,奸吏因得上下其手。遂置局,命大理卿移剌綎总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乃以皇统、正隆之《制》及大定《军前权宜条理》、后《续行条理》,伦其轻重,删繁正失。制有阙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阙及疑而不能决者,则取旨画定。《军前权宜条理》内有可以常行者亦为定法,余未应者亦别为一部存之。参以近所定徒杖减半之法,凡校定千一百九十条,分为十二卷,以《大定重修制条》为名,诏颁行焉。
二十年,上见有蹂践禾稼者,谓宰相曰:“今后有践民田者杖六十,盗人谷者杖八十,并偿其直。”二十一年,尚书省奏:“巩州民马俊妻安姐与管卓奸,俊以斧击杀之,罪当死。”上曰:“可减死一等,以戒败风俗者。”二十二年,上谓宰臣曰:“凡尚书省送大理寺文字,一断便可闻奏。如乌古论公说事,近取观之,初送法寺如法裁断,再送司直披详,又送阖寺参详,反覆三次,妄生情见,不得结绝。朕以国政不宜滞留,昨虽炙艾六百炷,未尝一日不坐朝,欲使卿等知勤政也。自今可止一次送寺,阖寺披详,荀有情见即具以闻,毋使滞留也。”二十三年,尚书省奏:“益都民范德年七十六,为刘祐殴杀。祐法当死,以祐父母年俱七十余,家无侍丁,上请。”上曰:“范德与祐父母年相若,自当如父母相待,至殴杀之,难议末减,其论如法。”尚书省奏招讨司官及秃里乞取本部财物制,上曰:“远人止可矜恤,若进贡不阙,更以兵邀之,强取财物,与盗何异?且或因而生事,何可不惩。”又曰:“朕所行制条,皆臣下所奏行者,天下事多,人力有限,岂能一一尽之。必因一事奏闻,方知有所窒碍,随即更定。今有圣旨、条理,复有制条,是使奸吏得以轻重也。”大兴府民赵无事带酒乱言,父千捕告,法当死。上曰:“为父不恤其子而告捕之,其正如此,人所甚难。可特减死一等。”武器署丞奕、直长骨赧坐受草畔子财,奕杖八十,骨赧笞二十,监察御史梁襄等坐失纠察罚俸一月。上曰:“监察,人君之耳目。事由朕发,何以监察为?”上以法寺断狱,以汉字译女直字,会法又复各出情见,妄生穿凿,徒致稽缓,遂诏罢情见。二十五年二月,上以妇人在囚,输作不便,而杖不分决,与杀无异,遂命免死输作者,决杖二百而免输作,以臀、背分决。时后族有犯罪者,尚书省引“八议”奏,上曰:“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若亲者犯而从减,是使之恃此而横恣也。昔汉文诛薄昭,有足取者。前二十年时,后族济州节度使乌林达钞兀尝犯大辟,朕未尝宥。今乃宥之,是开后世轻重出入之门也。”宰臣曰:“古所以议亲,尊天子,别庶人也。”上曰:“外家自异于宗室,汉外戚权太重,至移国祚,朕所以不令诸王、公主有权也。夫有功于国,议勋可也。至若议贤,既曰贤矣,肯犯法乎?脱或缘坐,则固当减请也。”二十六年,遂奏定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及与皇家无服者、及贤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议。上谓宰臣曰:“法有伦而不伦者,其改定之。”监察御史陶钧以携妓游北苑,歌饮池岛间,迫近殿廷,提控官石玠闻而发之。钧令其友阎恕属玠得缓。既而事觉,法司奏,当徒二年半。诏以钧耳目之官,携妓入禁苑,无上下之分,杖六十,玠、恕皆坐之。二十八年,上以制条拘于旧律,间有难解之词,命删修明白,使人皆晓之。
旧禁民不得收制书,恐滋告讦之弊,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言事者乞许民藏之。平章张汝霖曰:“昔子产铸刑书,叔向讥之者,盖不欲预使民测其轻重也。今著不刊之典,使民晓然知之,犹江、河之易避而难犯,足以辅治,不禁为便。”以众议多不欲,诏姑令仍旧禁之。
明昌元年,上问宰臣曰:“今何不专用律文?”平章政事张汝霖曰:“前代律与令各有分,其有犯令,以律决之。今国家制、律混淆,固当分也。”遂置详定所,命审定律、令。承安二年,制军前受财法,一贯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贯处死。符宝典书北京奴盗符宝局金牌,伏诛,仍除属籍。按虎、阿虎带失觉察,各杖七十。泰和二年,御史台奏:“监察御史史肃言,《大定条理》:自二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前,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并准已娶为定,若夫亡,拘放从其主。离夫摘卖者令本主收赎,依旧与夫同聚。放良从良者即听赎换,如未赎换间与夫所生男女并听为良。而《泰和新格》复以夫亡服除准良人例,离夫摘卖及放夫为良者,并听为良。若未出离再配与奴,或杂奸所生男女并许为良。如此不同,皆编格官妄为增减,以致随处诉讼纷扰,是涉违枉。”敕付所司正之。初,诏凡条格入制文内者,分为别卷。复诏制与律文轻重不同,及律所无者,各校定以闻。如禁屠宰之类,当著于令也,慎之勿忽,律令一定,不可更矣。明昌三年七月,右司郎中孙铎先以详定所校《名例篇》进,既而诸篇皆成,复命中都路转运使王寂、大理卿董师中等重校之。四年七月,上以诸路枷杖多不如法,平章政事守贞曰:“枷杖尺寸有制,提刑两月一巡察,必不敢违法也。”五年正月,复令钩校制、律,即付详定所。时详定官言:“若依重修制文为式,则条目增减,罪名轻重,当异于律。既定复与旧同颁,则使人惑而易为奸矣!臣等谓,用今制条,参酌时宜,准律文修定,历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以补遗阙,取《刑统》疏文以释之,著为常法,名曰《明昌律义》。别编榷货、边部、权宜等事,集为《敕条》。”宰臣谓:“先所定令文尚有未完,俟皆通定,然后颁行。若律科举人,则止习旧律。”遂以知大兴府事尼厖古鉴、御史中丞董师中、翰林待制奥屯忠孝小字牙哥,提点司天台张嗣、翰林修撰完颜撒剌、刑部员外郎李庭义、大理丞麻安上为校定官,大理卿阎公贞,户部侍郎李敬义、工部郎中贾铉为覆定官,重修新律焉。时奏狱而法官有独出情见者,上曰:“或言法官不当出情见,故论者纷纷不已。朕谓情见非出于法外,但折衷以从法尔。”平章守贞曰:“是制自大定二十三年罢之。然律有起请诸条,是古亦许情见矣。”上曰:“科条有限,而人情无穷,情见亦岂可无也。”明昌五年,尚书省奏:“在制,《名例》内徒年之律,无决杖之文便不用杖。缘先谓流刑非今所宜,且代流役四年以上俱决杖,而徒三年以下难复不用。妇人比之男子虽差轻,亦当例减。”遂以徒二年以下者杖六十,二年以上杖七十,妇人犯者并决五十,著于《敕条》。
承安三年,敕尚书省:“自今特旨事,如律令程式者,始可送部。自余创行之事,但召部官赴省议之。”四年四月,尚书省请再覆定令文,上因敕宰臣曰:“凡事理明白者转奏可也。文牍多者恐难遍览,其三推情疑以闻。”五月,上以法不适平,常行杖样,多不能用。遂定分寸,铸铜为杖式,颁之天下。且曰:“若以笞杖太轻,恐情理有难恕者,讯杖可再议之。”五年五月,刑部员外郎马复言:“外官尚苛刻者不遵铜杖式,辄用大杖,多致人死。”诏令按察司纠劾黜之。先尝令诸死囚及除名罪,所委官相去二百里外,并犯徒以下逮及二十人以上者,并令其官就谳之。刑部员外郎完颜纲言:“自是制行,如上京最近之地往还不下三、二千里,如北京留守司亦动经数月,愈致稽留,未便。”诏复从旧,令委官追取鞫之。
十二月,翰林修撰杨庭秀言:“州县官往往以权势自居,喜怒自任,听讼之际,鲜克加审。但使译人往来传词,罪之轻重,成于其口,货赂公行,冤者至有三、二十年不能正者。”上遂命定立条约,违者按察司纠之。且谓宰臣曰:“长贰官委幕职及司吏推问狱囚,命申御史台闻奏之制,当复举行也。”又命编前后条制,书之于册,以备将来考验。
泰和元年正月,尚书省奏,以见行铜杖式轻细,奸宄不畏,遂命有司量所犯用大杖,且禁不得过五分。
十二月,所修律成,凡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实《唐律》也,但加赎铜皆倍之,增徒至四年、五年为七,削不宜于时者四十七条,增时用之制百四十九条,因而略有所损益者二百八十有二条,余百二十六条皆从其旧。又加以分其一为二、分其一为四者六条,凡五百六十三条,为三十卷,附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名曰《泰和律义》。自《官品令》、《职员令》之下,曰《祠令》四十八条,《户令》六十六条,《学令》十一条,《选举令》八十三条,《封爵令》九条、《封赠令》十条,《宫卫令》十条,《军防令》二十五条,《仪制令》二十三条,《衣服令》十条,《公式令》五十八条,《禄令》十七条,《仓库令》七条,《厩牧令》十二条,《田令》十七条,《赋役令》二十三条,《关市令》十三条,《捕亡令》二十条,《赏令》二十五条,《医疾令》五条,《假宁令》十四条,《狱官令》百有六条,《杂令》四十九条,《释道令》十条,《营缮令》十三条,《河防令》十一条,《服制令》十一条,附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又定《制敕》九十五条,《榷货》八十五条,《蕃部》三十九条,曰《新定敕条》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司空襄以进,诏以明年五月颁行之。
贞祐三年,上谓宰臣:“自今监察官犯罪,其事关军国利害者,并笞决之。”贞祐四年,诏:“凡监察失纠劾者,从本法论。外使入国私通本国事情,宿卫、近侍官、承应人出入亲王、公主、宰执家,灾伤乏食有司检核不实致伤人命,转运军储而有私载,考试举人而防闲不严,其罚并决。在京犯至两次者,台官减监察一等治罪,论赎,余止坐,专差任满日议定。若任内曾以漏察被决,依格虽为称职,止从平常,平常者从降罚。”兴定元年八月,上谓宰臣曰:“律有八议,今言者或谓应议之人即当减等,何如?”宰臣对曰:“凡议者先条所坐及应议之状以请,必议定然后奏裁也。”上然之,曰:“若不论轻重而辄减之,则贵戚皆将恃此以虐民,民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