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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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武帝
- ▪ 帝纪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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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帝纪第八
- ▪ ▪ 穆帝 哀帝 海西公
- ▪ 帝纪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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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天文中(七曜 杂星气 史传事验)
- ▪ 志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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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地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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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志第九
- ▪ ▪ 礼上
- ▪ 志第十
- ▪ ▪ 礼中
- ▪ 志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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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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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志第十八
- ▪ ▪ 五行中
- ▪ 志第十九
- ▪ ▪ 五行下
- ▪ 志第二十
- ▪ ▪ 刑法
- ▪ 列传第一
- ▪ 列传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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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列传第四
- ▪ ▪ 羊祜 杜预(杜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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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列传第七
- ▪ 列传第八
- ▪ 列传第九
- ▪ 列传第十
- ▪ ▪ 贾充 郭彰 杨骏
- ▪ 列传第十一
- ▪ ▪ 魏舒 李憙 刘寔 高光
- ▪ 列传第十二
- ▪ ▪ 王浑(子济) 王濬 唐彬
- ▪ 列传第十三
- ▪ 列传第十四
- ▪ 列传第十五
- ▪ 列传第十六
- ▪ ▪ 刘颂 李重
- ▪ 列传第十七
- ▪ ▪ 傅玄(子咸 咸子敷、咸从父弟祗)
- ▪ 列传第十八
- ▪ ▪ 向雄 段灼 阎缵
- ▪ 列传第十九
- ▪ 列传第二十
- ▪ ▪ 曹志 庾峻(子珉 敳) 郭象 庾纯(子旉) 秦秀
- ▪ 列传第二十一
- ▪ 列传第二十二
- ▪ ▪ 郤诜 阮种 华谭 袁甫
- ▪ 列传第二十三
- ▪ ▪ [A170]字道文,永康元年正月,薨。四月,追封南阳王。
- ▪ ▪ 愍怀太子(子[A170] 臧 尚)
- ▪ 列传第二十四
- ▪ ▪ 陆机(孙拯 弟云 云弟耽 从父兄喜)
- ▪ 列传第二十五
- ▪ 列传第二十六
- ▪ ▪ 江统(子[A170] 惇) 孙楚(孙统) 绰
- ▪ 列传第二十七
- ▪ 列传第二十八
- ▪ 列传第二十九
- ▪ 列传第三十
- ▪ 列传第三十一
- ▪ 列传第三十二
- ▪ ▪ 刘琨(子群 琨兄舆 舆子演 祖逖(兄纳
- ▪ 列传第三十三
- ▪ ▪ 邵续 李矩 段匹磾 魏浚(族子该 郭默)
- ▪ 列传第三十四
- ▪ ▪ 武十三王 元四王 简文三子
- ▪ 列传第三十五
- ▪ ▪ 王导(子悦 恬 洽 协 劭 荟 洽子殉 珉 劭子谧)
- ▪ 列传第三十六
- ▪ ▪ 刘弘 陶侃
- ▪ 列传第三十七
- ▪ ▪ 温峤 郗鉴(子愔 愔子超 愔弟昙 鉴叔父隆)
- ▪ 列传第三十八
- ▪ ▪ 顾荣 纪瞻 贺循 杨方 薛兼
- ▪ 列传第三十九
- ▪ 列传第四十
- ▪ ▪ 应詹 甘卓 邓骞 卞壸(从父兄敦 刘超 钟雅)
- ▪ 列传第四十一
- ▪ ▪ 孙惠 熊远 王鉴 陈頵 高崧
- ▪ 列传第四十二
- ▪ ▪ 郭璞 葛洪
- ▪ 列传第四十三
- ▪ ▪ 庾亮(子彬 羲 龢 弟怿 冰 条 翼)
- ▪ 列传第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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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列传第四十七
- ▪ 列传第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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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列传第五十四
- ▪ ▪ 王恭 庾楷 刘牢之(子敬宣) 殷仲堪 杨佺期
- ▪ 列传第五十五
- ▪ ▪ 刘毅(兄迈) 诸葛长民 何无忌 檀凭之 魏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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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列传第六十八
- ▪ ▪ 王敦 桓温
- ▪ 列传第六十九
- ▪ ▪ 桓玄 卞范之 段仲文
- ▪ 列传第七十
- ▪ 载记第一
- ▪ ▪ 刘元海(子和 刘宣)
- ▪ 载记第二
- ▪ ▪ 刘聪
- ▪ 载记第三
- ▪ ▪ 刘曜
- ▪ 载记第四
- ▪ ▪ 石勒上
- ▪ 载记第五
- ▪ ▪ 石勒下
- ▪ 载记第六
- ▪ ▪ 石季龙上
- ▪ 载记第七
- ▪ ▪ 石季龙下
- ▪ 载记第八
- ▪ ▪ 慕容廆
- ▪ 载记第九
- ▪ ▪ 慕容皝
- ▪ 载记第十
- ▪ ▪ 慕容俊
- ▪ 载记第十一
- ▪ ▪ 慕容 慕容恪 阳骛 皇甫真
- ▪ 载记第十二
- ▪ ▪ 苻洪 苻健 苻生 苻雄 王堕
- ▪ 载记第十三
- ▪ ▪ 苻坚上
- ▪ 载记第十四
- ▪ ▪ 苻坚下(王猛 苻融 苻朗)
- ▪ 载记第十五
- ▪ ▪ 苻丕 苻登
- ▪ 载记第十六
- ▪ ▪ 姚弋仲 姚襄 姚苌
- ▪ 载记第十七
- ▪ ▪ 姚兴上
- ▪ 载记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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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载记第十九
- ▪ ▪ 姚泓
- ▪ 载记第二十
- ▪ ▪ 李特 李流
- ▪ 载记第二十一
- ▪ ▪ 李雄 李班 李期 李寿 李势
- ▪ 载记第二十二
- ▪ ▪ 吕光 吕纂 吕隆
- ▪ 载记第二十三
- ▪ ▪ 慕容垂
- ▪ 载记第二十四
- ▪ ▪ 慕容宝 慕容盛 慕容熙 慕容云
- ▪ 载记第二十五
- ▪ ▪ 乞伏国仁 乞伏乾归 乞伏炽磐 冯跋(冯素弗)
- ▪ 载记第二十六
- ▪ ▪ 秃发乌孤 秃发利鹿孤 秃发 傉檀
- ▪ 载记第二十七
- ▪ ▪ 慕容德
- ▪ 载记第二十八
- ▪ ▪ 慕容超
- ▪ 载记第二十九
- ▪ ▪ 沮渠蒙逊
- ▪ 载记第三十
- ▪ ▪ 赫连勃勃
五礼之别,二曰凶。自天子至于庶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其理既均,其情亦等,生则养,死则哀,故曰三年之丧,天下之达礼者也。汉礼,天子崩,自不豫至于登遐及葬,丧纪之制,与夫三代变易。魏晋以来,大体同汉。然自汉文革丧礼之制,后代遵之,无复三年之礼。及魏武临终,遗令“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百官当临中者,十五举音,葬毕便除。其将兵屯戍者,不得离部。”魏武以正月庚子崩,辛丑即殡,是月丁卯葬,是为不逾月也。
及宣帝、景帝之崩,并从权制。文帝之崩,国内服三日。武帝亦遵汉魏之典,既葬除丧,然犹深衣素冠,降席撤膳。太宰司马孚、太傅郑冲、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领中领军司马望、司空荀顗、车骑将军贾充、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都护大将军郭建、侍中郭绥、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等奏曰:“臣闻礼典轨度,丰杀随时,虞夏商周,咸不相袭,盖有由也。大晋绍承汉魏,有革有因,期于足以兴化而已,故未得皆返太素,同规上古也。陛下既以俯遵汉魏降丧之典,以济时务,而躬蹈大孝,情过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虽武丁行之于殷世,曾闵履之于布衣,未足以逾。方今荆蛮未夷,庶政未乂,万机事殷,动劳神虑,岂遑全遂圣旨,以从至情。臣等以为陛下宜割情以康时济俗,辄敕御府易服,内省改坐,太官复膳,诸所施行,皆如旧制。”诏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终苴绖于草土,以存此痛,况当食稻衣锦,诚诡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吾本诸生家,传礼来久,何心一旦便易此情于所天!相从已多,可试省孔子答宰我之言,无事纷纭也。言及悲剥,柰何!柰何!”孚等重奏:“伏读圣诏,感以悲怀,辄思仲尼所以抑宰我之问,圣思所以不能已已,甚深甚笃。然今者干戈未戢,武事未偃,万机至重,天下至众。陛下以万乘之尊,履布衣之礼,服粗席稿,水饮疏食,殷忧内盈,毁悴外表。而躬勤万机,坐而待旦,降心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劳力者如斯之甚。是以臣等悚息不宁,诚惧神气用损,以疚大事。辄敕有司,改坐复常,率由旧典。惟陛下察纳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又诏曰:“重览奏议,益以悲剥,不能自胜,柰何!柰何!三年之丧,自古达礼,诚圣人称情立衷,明恕而行也。神灵日远,无所诉告,虽薄于情,食旨服美,所不堪也。不宜反覆,重伤其心,言用断绝,柰何!柰何!”帝遂以此礼终三年。后居太后之丧亦如之。
泰始二年八月,诏曰:“此上旬,先帝弃天下日也,便以周年。吾茕茕,当复何时一得叙人子之情邪!思慕烦毒,欲诏陵瞻侍,以尽哀愤。主者具行备。”太宰安平王孚、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极。衰麻虽除,哀毁疏食,有损神和。今虽秋节,尚有余暑,谒见山陵,悲感摧伤,群下窃用竦息,以为宜降抑圣情,以慰万国。”诏曰:“孤茕忽尔,日月已周,痛慕摧感,永无逮及。欲瞻奉山陵,以叙哀愤,体气自佳耳。又已凉,便当行,不得如所奏也。主者便具行备。”又诏曰:“汉文不使天下尽哀,亦帝王至谦之志。当见山陵,何心而无服,其以衰绖行。”孚等重奏曰:“臣闻上古丧期无数,后世乃有年月之渐。汉文帝随时之义,制为短丧,传之于后。陛下以社稷宗庙之重,万方亿兆之故,既从权制,释除衰麻,群臣百姓吉服,今者谒陵,以叙哀慕,若加衰绖,进退无当。不敢奉诏。”诏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然人子情思,为欲令哀丧之物在身,盖近情也。群臣自当案旧制。”孚等又奏曰:“臣闻圣人制作,必从时宜。故五帝殊乐,三王异礼,此古今所以不同,质文所以迭用也。陛下随时之宜,既降心克己,俯就权制,既除衰麻,而行心丧之礼,今复制服,义无所依。若君服而臣不服,亦未之敢安也。参议宜如前奏。”诏曰:“患情不能跂及耳,衣服何在。诸君勤勤之至,岂苟相违。”
泰始四年,皇太后崩。有司奏:“前代故事,倚庐中施白缣帐、蓐、素床,以布巾裹塊草,轺辇、版舆、细犊车皆施缣里。”诏不听,但令以布衣车而已,其余居丧之制,不改礼文。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后当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故事,虞著衰服,既虞而除。其内外官僚皆就朝晡临位,御除服讫,各还所次除衰服。”诏曰:“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礼也。受终身之爱,而无数年之报,柰何葬而便即吉,情所不忍也。”有司又奏:“世有险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时异,诚有由然,非忽礼也。方今戎马未散,王事至殷,更须听断,以熙庶绩。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犹戴冕临朝。降于汉魏,既葬除释,谅闇之礼,自远代而废矣。惟陛下割高宗之制,从当时之宜。”诏曰:“夫三年之丧,所以尽情致礼,葬已便除,所不堪也。当叙吾哀怀,言用断绝,柰何!柰何!”有司又固请。诏曰:“不能笃孝,勿以毁伤为忧也。诚知衣服末事耳,然今思存草土,率当以吉物夺之,乃所以重伤至心,非见念也。每代礼典质文皆不同耳,何为限以近制,使达丧阙然乎!”群臣又固请,帝流涕久之乃许。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杨后崩,天下将吏发哀三日止。
穆帝崩,哀帝立。帝于穆帝为从父昆弟,穆帝舅褚歆有表,中书答表朝廷无其仪,诏下议。尚书仆射江[A170]等四人并云,闵僖兄弟也,而为父子,则哀帝应为帝嗣。卫军王述等二十五人云“成帝不私亲爱,越授天伦,康帝受命显宗。社稷之重,已移所授,纂承之序,宜继康皇。”尚书谢奉等六人云:“继体之正,宜本天属,考之人情,宜继显宗也。”诏从述等议,上继显宗。
宁康二年七月,简文帝崩再周而遇闰。博士谢攸、孔粲议:“鲁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实闰月而言十二月者,附正于前月也。丧事先远,则应用博士吴商之言,以闰月祥。”尚书仆射谢安、中领军王劭、散骑常侍郑袭、右卫将军殷康、骁骑将军袁宏、散骑侍郎殷茂、中书郎车胤、左丞刘遵、吏部郎刘耽意皆同。康曰:“过七月而未及八月,岂可谓之逾期。必所不了,则当从其重者。”宏曰:“假值闰十二月而不取者,此则岁未终,固不可得矣。《汉书》以闰为后九月,明其同体也。”袭曰:“中宗、肃祖皆以闰月崩,祥除之变皆用闰之后月。先朝尚用闰之后月,今闰附七月,取之何疑,亦合远日申情之言。又闰是后七而非八也,岂逾月之嫌乎!”尚书令王彪之、侍中王混、中丞谯王恬、右丞戴谧等议异,彪之曰:“吴商中才小官,非名贤硕儒、公辅重臣、为时所准则者。又取闰无证据,直揽远日之义,越祥忌,限外取,不合卜远之理。又丞相桓公尝论云,《礼》二十五月大祥。何缘越期取闰,乃二十六月乎?”于是启曰:“或以闰附七月,宜用闰月除者。或以闰名虽除七月,而实以三旬别为一月,故应以七月除者。臣等与中军将军冲参详,一代大礼,宜准经典。三年之丧,十三月而练,二十五月而毕,《礼》之明文也。《阳秋》之义,闰在年内,则略而不数。明闰在年外,则不应取之以越期忌之重,礼制祥除必正期月故也。”己酉晦,帝除缟即吉。徐广论曰:“凡辨义详理,无显据明文可以折中夺易,则非疑如何。礼疑从重,丧易宁戚,顺情通物,固有成言矣。彪之不能徵援正义,有以相屈,但以名位格人,君子虚受,心无适莫,岂其然哉!执政从而行之,其殆过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