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纪效新书
- ▪ 卷首
- ▪ ▪ 一、任临观请创立兵营公移
- ▪ ▪ 二、新任台金严请任事公移
- ▪ ▪ 三、正行伍说
- ▪ ▪ 四、制器说
- ▪ ▪ 五、教阅说
- ▪ ▪ 六、调发说
- ▪ ▪ 七、操分合说
- ▪ ▪ 八、对敌说
- ▪ ▪ 九、下炊灶说
- ▪ 卷一·束伍篇
- ▪ ▪ (治众如治寡,分数是也。分数者,治兵之纲也。束伍者,分数之目也,故以束伍为第一。由此而十万一法,百阵一化,咸基于此。)
- ▪ ▪ 原选兵
- ▪ ▪ 原授器
- ▪ ▪ 原束伍
- ▪ 卷二·紧要操敌号令简明条款篇
- ▪ ▪ ◎紧要操敌号令简明条款篇第二
- ▪ ▪ (斗众如斗寡,形名是也,故万人一心,形名之效。苟士不悉吾令,而徒以手足为强者,又其次也。教梃之夫,可斗名艺,形名定也。束伍既明,即当练习吾令,故以号令篇第二)
- ▪ 卷三·临阵连坐军法篇
- ▪ ▪ (旗鼓既习,斯谓之名,一众人之目矣,而心则未也,于是申之以连坐赏罚以威其心,故军法篇为第三)
- ▪ 卷四·论兵紧要禁令篇
- ▪ ▪ (号令既繁,人无所措,故复分此别卷,其可以少从缓也,以次旗鼓号令之馀,故以禁令篇为第四)
- ▪ 卷五·教官兵法令禁约篇
- ▪ 卷六·比较武艺赏罚篇
- ▪ ▪ (号令既明,刑赏以悉,坐作进退,当与攻杀击刺同教矣。而比较不可无法,不知较艺之习而任比较之责,则花法入而正法昧矣,故为比较篇为第六)
- ▪ 卷七·行营野营军令禁约篇
- ▪ ▪ (凡操中法令旗鼓既习,将来必试敌而调发,所不免也,故即以行营篇为第七)
- ▪ ▪ ◎扎野营说
- ▪ ▪ (野外屯扎,对垒列营,画地以守于前,樵苏以继于后,夜防警袭,昼结行阵,其役也劳,其事也险。使吾气常锐,战守兼举,吁,岂易易哉!)
- ▪ 卷八·操练营阵旗鼓篇
- ▪ ▪ (号令既习,刑赏俱明,于是列于场肆而教以坐作进退之法,为营阵之制,以施于用,故以操练篇为第八。)
- ▪ 卷九·出征起程在途行营篇
- ▪ 卷十·长兵短用说篇
- ▪ ▪ (器械不利,以卒予敌;手无搏杀之方,徒驱之以刑,是鱼肉乎吾士也。器习利而无号令金鼓以一其心,虽有艺,与徒手同也。三军既熟悉吾令,则当精乎艺。艺与法令当并行而不悖者,故以长短兵说为第十。)
- ▪ ▪ 长枪总说
- ▪ ▪ 八母枪起手
- ▪ 卷十一·藤牌总说篇
- ▪ ▪ 狼筅总说
- ▪ 卷十二·短兵长用说
- ▪ 卷十三·射法篇
- ▪ 卷十四·拳经捷要篇
- ▪ 卷十五·布城诸器图说篇
- ▪ ▪ 软壁
- ▪ 卷十六·旌旗金鼓图说篇
- ▪ 卷十七·守哨篇
- ▪ ▪ 号令
- ▪ ▪ 伏路
- ▪ ▪ 应备什物
- ▪ ▪ 发伏路号令
- ▪ ▪ 伏路军法
- ▪ ▪ (守是攻之策,自古名将必先斥堠。但此等事不过卫所之行移,非教战士之技,不能编次诸篇之间,故为附卷。)
- ▪ ▪ 墩堠报警号令
- ▪ ▪ 墩军守嘹之法
- ▪ ▪ 派守城规则
- ▪ ▪ 守城号令
- ▪ ▪ 守城军法
- ▪ 卷十八·治水兵篇
凡临阵的好汉,只有数人,每斩获首级,常是数十百人丛来报功,再不想你一起人退来报功,使众兵相望误认是败走,大家都走了。况一个贼首,数十人报功,若斩数十贼首,就该数百人来报,不知这一阵上能有几个数百人,反是自误了性命。此临阵第一禁约。今后其长牌、长枪、狼筅,凡该当先,长兵之数决不许带解首刀,只管当先杀去,不许立定顾恋首级。其杀倒之贼,许各队短兵砍首,每一颗止许一人就提在阵后,待杀完收兵,有令催验,方许离阵赴验。其谁当先,谁有分,谁无分,俱听当先队长对众从公报审。敢有因其恩仇报不公者,军法。每颗首级以三十两论之,当先牌枪筅分二十两,砍首兵二两,余兵无分者分一两,火兵虽不上阵,本队有功,亦分五钱;每颗本队鸟铳手亦分二两。
凡战间贼遗财宝、金银、布帛、器械之类,此诱我兵争财,彼得乘机冲杀,往往坠此套中。今后临阵,遇有财帛,每队止留队中一人收拾看守,待贼平,照队收拾之,多寡各给本队兵均分,百哨队长加一倍,必不许他官克留及后进次到队伍仍留人浑赖。此正是贼当穷败之际,各兵照常奋勇前进,务要加力百倍,庶贼可灭。如违令图财,致兵陷没,或贼冲突得脱,抢财物之兵不分首从,总哨官俱以军法斩。
凡临阵退缩,许甲长割兵耳,队长割甲长耳,哨官哨长割队长耳,把总割哨官哨长耳。回兵,查无耳者,斩。若各故纵,明视退缩,不肯割耳者,罪坐不肯割耳之人,退缩之犯不究。
凡伏兵,遇贼不起及起早者,领伏兵队长通斩,各兵扣工食给恤,仍通捆打。如正兵见奇兵、伏兵已起,不即回应者,同例。
凡每甲,一人当先,八人不救,致令阵亡者,八人俱斩。阵亡一人,即斩获真贼一级,八人免罪;亡一得二,八人通赏。哨队照例。
凡当先者,一甲被围,二甲不救;一队被围,本哨各队不救;一哨被围,别哨不救,致令陷失者,俱军法斩其哨队甲长。
凡阵亡一人,本甲无贼级者,各扣工食一月,给亡者之家优恤,失队者扣一队,失哨长扣一哨,失官扣一枝。但系亡者属下头目仍斩获,功如其所失,通免究,亦不扣工食。亡兵亡官,官为给银优恤。
凡一人对敌先退,斩其甲长。若甲长不退而兵退,阵亡,甲长从厚优恤,馀兵斩首。若甲长退走,或各甲俱退走,斩其队长。若队长不退而甲下并兵退走,致队长阵亡者,厚恤其队长之家,本队兵各扣工食二个月,给亡队长家领用,队下甲长俱斩。若一哨下各队长兵俱退走者,斩其哨长。如哨长不走,致被阵亡,而队兵弃之退走者,斩其各队长,兵通罚工食二月,恤哨长之家。若一哨官之兵与哨官俱退走,斩其哨官。如哨官不走而哨长以下甲兵退走,斩其各哨长,通罚工食,给恤哨官之家。由是而上,至把总、领兵将领等官,皆照此一体连坐行之。凡所谓罚工食者,仍以军法捆打,不死,而又罚其工食,非止于罚工食而免也。
凡所谓恤其家者,不止于罚兵工食以恤之,仍有题奏荫子世袭之恤也。
凡若大阵败走、被贼杀死、官兵伤在背后者,还以败事论,并不优恤,仍罪其各家并原募之人。
凡器械借代、顽钝欠利、私擅更易军装器械、入场忘带一件以上者,军法捆打,照临阵事例,伍队长总哨官连坐。
凡行列不齐,行走错乱,擅离队伍,点鼓不行,闻金不止,按旗不伏,举旗不兴,开旗不接,得令不传,传令不明,道路挤塞,言语喧哗者,俱治军法。
凡临战,布阵已定,移足回头,行伍挤拶,稀密不均,俱斩其哨官长牌手并所犯。
凡不拘昼夜,但系中军起火铳,炮齐起,即是忽然警急,各官兵不必待候常令,即各自扎营,遇敌即战,不必取禀中军号令。
凡差探贼塘报及官兵有闻贼中消息,不拘要紧不要紧,不许官兵於中途邀截问答,径自闭口,速赴主将陈说之后,许宣於众者,方可与把总等官说。若未见主将之先,敢於中途因人问起,即便说出,但有一人先知在主将之前,定以泄漏军机,问者、答者皆坐军法。就是本管的把总哨伙伴问,也不许对他说。又或有已经禀知主将之后,蒙分付不许传说者,到底不许再泄,敢有以强固行要问者,许原人禀来,一体重治。
凡遇贼,各队严备听令,候探知贼人多寡,以凭发兵,不许违令争先,恐陷不测。
凡临阵抛弃军器者,及不冲锋官兵临战易换军士精利器械马匹者,各以军法从事。
凡临阵诈称疾病、畏避艰险者,及故将军器毁折、以图躲避者,斩。
此亦另为一卷,俟给旗鼓篇习熟之后,即给此卷习之。所以不同给者,盖初用偏裨,行伍下质,一阅其多,苦难自画矣,故次第给而习之,以诱其入。
一为禁革斩级,以保全胜事。照得冲锋之士,每因取级,致防战杀,以致失事。今该本府会同兵巡道,广集总哨头目名勇员役,当於教场公议。今后临阵大兵,只管整队杀将前去,止以冲锋杀败贼寇为功,务求全胜,不许斩取首级。如有故取首级者,当阵许头目巡视旗哨队长人等割耳,回兵,查无耳者,与各兵仍又持首级报功者,俱一听斩首。为今之计,别选亲兵,每哨官三甲,每甲五名,两膊上缝有取功二字白布,印二片为号,各随派到本哨官兵阵之后;待兵杀倒贼人在地,又战过前卡,替兵割取贼级;收兵之后,将前项首级尽数派与本哨官部内冲锋兵勇,均分报功,其割级亲兵止是给赏,并不干预。若有隐藏不报者,及割取不完,亲兵官哨队伍长俱斩首。除割首级哨队长兵夫专委把总管束外,为此票,仰各该官役遵照施行,毋得自干重典未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