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史
- ▪ 第一卷 本纪第一
- ▪ ▪ 太祖耶律阿保机上
- ▪ 第二卷 本纪第二
- ▪ ▪ 太祖下
- ▪ 第三卷 本纪第三
- ▪ ▪ 太宗耶律德光上
- ▪ 第四卷 本纪第四
- ▪ ▪ 太宗下
- ▪ 第五卷 本纪第五
- ▪ 第六卷 本纪第六
- ▪ ▪ 穆宗耶律璟上
- ▪ 第七卷 本纪第七
- ▪ ▪ 穆宗下
- ▪ 第八卷 本纪第八
- ▪ ▪ 景宗耶律贤上
- ▪ 第九卷 本纪第九
- ▪ ▪ 景宗下
- ▪ 第十卷 本纪第十
- ▪ ▪ 圣宗耶律隆绪一
- ▪ 第十一卷 本纪第十一
- ▪ ▪ 圣宗二
- ▪ 第十二卷 本纪第十二
- ▪ ▪ 圣宗三
- ▪ 第十三卷 本纪第十三
- ▪ ▪ 圣宗四
- ▪ 第十四卷 本纪第十四
- ▪ ▪ 圣宗五
- ▪ 第十五卷 本纪第十五
- ▪ ▪ 圣宗六
- ▪ 第十六卷 本纪第十六
- ▪ ▪ 圣宗七
- ▪ 第十七卷 本纪第十七
- ▪ ▪ 圣宗八
- ▪ 第十八卷 本纪第十八
- ▪ ▪ 兴宗耶律宗真一
- ▪ 第十九卷 本纪第十九
- ▪ ▪ 兴宗二
- ▪ 第二十卷 本纪第二十
- ▪ ▪ 兴宗三
- ▪ 第二十一卷 本纪第二十一
- ▪ ▪ 道宗耶律洪基一
- ▪ 第二十二卷 本纪第二十二
- ▪ ▪ 道宗二
- ▪ 第二十三卷 本纪第二十三
- ▪ ▪ 道宗三
- ▪ 第二十四卷 本纪第二十四
- ▪ ▪ 道宗四
- ▪ 第二十五卷 本纪第二十五
- ▪ ▪ 道宗五
- ▪ 第二十六卷 本纪第二十六
- ▪ ▪ 道宗六
- ▪ ▪ 登宝位」,诏夺宰相郑颛以下官,出颛知兴中府事,韩资让为崇义军节度使,御史中丞韩君义为广顺军节度使。癸丑,阻卜长来贡。戊午,遣使决五京滞狱。己未,以辽兴军节度使梁援为枢密副使。
- ▪ 第九十二卷 列传第二十二
- ▪ 第九十三卷 列传第二十三
- ▪ ▪ 萧惠慈氏奴萧迂鲁铎卢斡萧图玉耶律铎轸
- ▪ 第九十四卷 列传第二十四
- ▪ 第九十五卷 列传第二十五
- ▪ 第九十六卷 列传第二十六
- ▪ ▪ 耶律仁先挞不也耶律良萧韩家奴萧德萧惟信萧乐音奴耶律敌烈姚景行耶律阿思
- ▪ 第九十七卷 列传第二十七
- ▪ 第九十八卷 列传第二十八
- ▪ 第九十九卷 列传第二十九
- ▪ ▪ 萧岩寿耶律撒剌萧速撒耶律挞不也萧挞不也萧忽古耶律石柳
- ▪ ▪ 书奏不报,闻者莫不叹惋。
- ▪ 第一百卷 列传第三十
- ▪ 第二十七卷 本纪第二十七
- ▪ ▪ 天祚皇帝耶律延禧一
- ▪ 第二十八卷 本纪第二十八
- ▪ ▪ 天祚皇帝二
- ▪ 第二十九卷 本纪第二十九
- ▪ ▪ 天祚皇帝三
- ▪ 第三十卷 本纪第三十
- ▪ ▪ 天祚皇帝四
- ▪ 第三十一卷 志第一
- ▪ ▪ 着帐郎君
- ▪ ▪ 着帐户
- ▪ ▪ 营卫志上
- ▪ ▪ 宫卫
- ▪ 第三十二卷 志第二
- ▪ ▪ 营卫志中 行营
- ▪ ▪ 部族上
- ▪ ▪ 古八部:
- ▪ ▪ 隋契丹十部:
- ▪ ▪ 唐大贺氏八部:
- ▪ ▪ 遥辇氏八部:
- ▪ ▪ 遥辇阻午可汗二十部:
- ▪ 第三十三卷 志第三
- ▪ ▪ 太祖二十部,二国舅升帐分,止十八部。
- ▪ ▪ 圣宗三十四部:
- ▪ ▪ 营卫志下 部族下
- ▪ ▪ 辽内四部族:
- ▪ ▪ 辽国外十部:
- ▪ 第一百〇一卷 列传第三十一
- ▪ 第一百〇二卷 列传第三十二
- ▪ 第三十四卷 志第四
- ▪ ▪ 兵卫志上
- ▪ ▪ 兵制
- ▪ 第三十五卷 志第五
- ▪ ▪ 兵卫志中 御帐亲军
- ▪ ▪ 宫卫骑军
- ▪ ▪ 大首领部族军
- ▪ ▪ 众部族军
- ▪ 第一百〇三卷 列传第三十三
- ▪ ▪ 文学上 萧韩家奴 李澣
- ▪ 第三十六卷 志第六
- ▪ ▪ 兵卫志下 五京乡丁
- ▪ ▪ 属国军
- ▪ ▪ 边境戍兵
- ▪ 第三十七卷 志第七
- ▪ ▪ 地理志一
- ▪ ▪ 上京道
- ▪ ▪ 头下军州
- ▪ ▪ 边防城
- ▪ 第三十八卷 志第八
- ▪ ▪ 地理志二 东京道
- ▪ 第三十九卷 志第九
- ▪ ▪ 地理志三 中京道
- ▪ 第四十卷 志第十
- ▪ ▪ 地理志四 南京道
- ▪ 第四十一卷 志第十一
- ▪ ▪ 地理志五 西京道
- ▪ 第四十二卷 志第十二
- ▪ ▪ 历象志上
- ▪ ▪ 历
- ▪ 第四十三卷 志第十三
- ▪ ▪ 历象志中 闰考
- ▪ 第四十四卷 志第十四
- ▪ ▪ 官星
- ▪ ▪ 历象志下 朔考
- ▪ ▪ 象
- ▪ ▪ 刻漏
- ▪ 第四十五卷 志第十五
- ▪ ▪ 某抹里。
- ▪ ▪ 押行宫辎重夷离毕司。掌诸宫巡幸扈从辎重之事。
- ▪ ▪ 本班局。
- ▪ ▪ 皇太后祗应司。
- ▪ ▪ 着帐户司。本诸斡鲁朵户析出,及诸色人犯罪没入。凡御帐、皇太后、皇太妃、皇后、皇太子、近位、亲王祗从、伶官,皆充其役。
- ▪ ▪ 承应小底局。
- ▪ ▪ 北面皇族帐官
- ▪ ▪ 大内惕隐司。掌皇族四帐之政教。
- ▪ ▪ 大东丹国中台省。太祖天显元年置,乾亨四年圣宗省。
- ▪ ▪ 大横帐常衮司。掌太祖皇帝後九帐皇族之事。
- ▪ ▪ 亲王国。官制未详。
- ▪ ▪ 王子院。掌王子各帐之事。
- ▪ ▪ 驸马都尉府。掌公主帐宅之事。
- ▪ ▪ 遥辇纠详稳司。
- ▪ ▪ 国舅乙室已大翁帐详稳司。
- ▪ ▪ 北面诸帐官
- ▪ ▪ 遥辇帐节度使司。
- ▪ ▪ 契丹南枢密院。掌文铨、部族、丁赋之政,凡契丹人民皆属焉。以其牙帐居大内之南,故名南院。元好问所谓「南衙不主兵」是也。
- ▪ ▪ 南枢密院中丞司。
- ▪ ▪ 北宰相府。掌佐理军国之大政,皇族四帐世预其选。
- ▪ ▪ 南宰相府。掌佐理军国之大政,国舅五帐世预其选。
- ▪ ▪ 北大王院。分掌部族军民之政。
- ▪ ▪ 北院都统军司。掌北院从军之政令。
- ▪ ▪ 北院详稳司。掌北院部族军马之政令。
- ▪ ▪ 北院都部署司。掌北院部族军民之事。
- ▪ ▪ 南大王院。分掌部族军民之政。
- ▪ ▪ 南院都统军司。掌南院从军之政令。
- ▪ ▪ 北面御帐官
- ▪ ▪ 侍卫司。掌御帐亲卫之事。
- ▪ ▪ 近侍局。
- ▪ ▪ 近侍详稳司。
- ▪ ▪ 北护卫府。掌北院护卫之事。皇太后宫有左右护卫。
- ▪ ▪ 南院详稳司。掌南院部族军马之政令。
- ▪ ▪ 南院都部署司。掌南院部族军民之事。
- ▪ ▪ 宣徽北院。太宗会同元年置,掌北院御前祗应之事。
- ▪ ▪ 宣徽南院。会同元年置,掌南院御前祗应之事。
- ▪ ▪ 大于越府。无职掌,班百僚之上,非有大功德者不授,辽国尊官,犹南面之有三公。太祖以遥辇氏于越受禅。终辽之世,以于越得重名者三人:耶律曷鲁、屋质、仁先,谓之三于越。
- ▪ ▪ 夷离毕院。掌刑狱。
- ▪ ▪ 大林牙院。掌文翰之事。
- ▪ ▪ 敌烈麻都司。掌礼仪。
- ▪ ▪ 文班司。所掌未详。
- ▪ ▪ 阿札割只。所掌未详。遥辇故官,後并枢密院。
- ▪ ▪ 总领左右护卫司。
- ▪ ▪ 南护卫府。掌南院护卫之事。
- ▪ ▪ 总领左右护卫司。
- ▪ ▪ 奉宸司。掌供奉宸御之事。
- ▪ ▪ 三班院。掌左、右、寄班之事。
- ▪ ▪ 宿卫司。专掌宿卫之事。
- ▪ ▪ 宿直司。掌轮直官员宿直之事。皇太后宫有宿直官。
- ▪ ▪ 硬寨司。掌禁围枪寨、下铺、传铃之事。
- ▪ ▪ 皇太子惕隐司。掌皇太子宫帐之事。
- ▪ ▪ 北面着帐官
- ▪ ▪ 祗候郎君班详稳司。
- ▪ ▪ 左祗候郎君班详稳司。
- ▪ ▪ 右祗候郎君班详稳司。
- ▪ ▪ 笔砚局。
- ▪ ▪ 牌印局。
- ▪ ▪ 灯烛局。
- ▪ ▪ 床幔局。
- ▪ ▪ 殿幄局。
- ▪ ▪ 车舆局。
- ▪ ▪ 御盏局。
- ▪ ▪ 渤海帐司。官制未详。
- ▪ ▪ 诸行宫都部署院。总契丹汉人诸行宫之事。
- ▪ ▪ 契丹行宫都部署司。总行在行军诸斡鲁朵之政令。
- ▪ ▪ 行宫诸部署司。掌行在诸宫之政令。
- ▪ ▪ 十二宫职名总目:
- ▪ ▪ 某宫都部署司。掌本宫契丹军民之事。
- ▪ ▪ 某石烈。石烈,县也。
- ▪ ▪ 某瓦里。内族、外戚、世官犯罪,没入瓦里。
- ▪ ▪ 百官志一
- ▪ ▪ 北 面
- ▪ ▪ 北枢密院中丞司。
- ▪ 第四十六卷 志第十六
- ▪ 第四十七卷 志第十七上
- ▪ ▪ 通进司。
- ▪ ▪ 登闻鼓院。
- ▪ ▪ 匦院。
- ▪ ▪ 诰院。
- ▪ ▪ 尚书省。太祖尝置左右尚书。
- ▪ ▪ 六部职名总目:
- ▪ ▪ 典设局。
- ▪ ▪ 宫门局。
- ▪ ▪ 右春坊。
- ▪ ▪ 太子家令寺。
- ▪ ▪ 太子率更寺。
- ▪ ▪ 太子仆寺。
- ▪ ▪ 太子率府职名总目:
- ▪ ▪ 王傅府。
- ▪ ▪ 亲王内史府。
- ▪ ▪ 诸王文学馆。
- ▪ ▪ 南面宫官
- ▪ ▪ 右谏院。
- ▪ ▪ 门下省。
- ▪ ▪ 起居舍人院。
- ▪ ▪ 左谏院。
- ▪ ▪ 通事舍人院。
- ▪ ▪ 符宝司。
- ▪ ▪ 东上阖门司。太宗会同元年置。
- ▪ ▪ 西上阖门司。
- ▪ ▪ 翰林画院。
- ▪ ▪ 宣政殿。
- ▪ ▪ 观书殿。
- ▪ ▪ 昭文馆。
- ▪ ▪ 崇文馆。
- ▪ ▪ 乾文阁。
- ▪ ▪ 宣徽院。太宗会同元年置。
- ▪ ▪ 内省。
- ▪ ▪ 内藏库。
- ▪ ▪ 诸署职名总目:
- ▪ ▪ 秘书监。有秘书郎,秘书郎正字。
- ▪ ▪ 国子学。
- ▪ ▪ 内侍省。
- ▪ ▪ 内库。
- ▪ ▪ 尚衣库。
- ▪ ▪ 汤药局。
- ▪ ▪ 客省。太宗会同元年置。
- ▪ ▪ 四方馆。
- ▪ ▪ 引进司。
- ▪ ▪ 点签司。
- ▪ ▪ 礼信司。
- ▪ ▪ 礼宾使司。
- ▪ ▪ 寺官职名总目:
- ▪ ▪ 东宫三师府。凡东宫官多见辽朝杂礼。
- ▪ ▪ 太子宾客院。
- ▪ ▪ 太子詹事院。
- ▪ ▪ 太子司直司。
- ▪ ▪ 左春坊。
- ▪ ▪ 文学馆。
- ▪ ▪ 司经局。
- ▪ ▪ 十二宫南面行宫都部署司职名总目:
- ▪ ▪ 诸卫职名总目:
- ▪ ▪ 左右神威军。
- ▪ ▪ 东头承奉班。
- ▪ ▪ 西头承奉班。
- ▪ ▪ 三公府。先汉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後汉更名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唐太尉、司徒、司空,又名三司。
- ▪ ▪ 中书省。初名政事省。太祖置官,世宗天禄四年建政事省,兴宗重熙十三年改中书省。
- ▪ ▪ 中书舍人院。
- ▪ ▪ 百官志三 南面
- ▪ ▪ 南面朝官
- ▪ ▪ 三师府。本名三公,汉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三公,故称三师。
- ▪ 第四十八卷 志第十七下
- ▪ ▪ 中京路按问使司。
- ▪ ▪ 中京巡逻使司。
- ▪ ▪ 中京大内都部署司。
- ▪ ▪ 南京宣徽院。
- ▪ ▪ 黄龙府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
- ▪ ▪ 黄龙府学。
- ▪ ▪ 兴中府。
- ▪ ▪ 兴中府学。
- ▪ ▪ 南面方州官
- ▪ ▪ 节度使职名总目:
- ▪ ▪ 某马步军都指挥使司。
- ▪ ▪ 南京处置使司。圣宗开泰元年见秦王隆庆为燕京管内处置使。
- ▪ ▪ 南京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司。
- ▪ ▪ 南京侍卫亲军马军都指挥使司。
- ▪ ▪ 南京侍卫亲军步军都指挥使司。
- ▪ ▪ 南京栗园司。
- ▪ ▪ 云州宣谕招抚使司。
- ▪ ▪ 某马军指挥使司。
- ▪ ▪ 某步军指挥使司。
- ▪ ▪ 中京道:
- ▪ ▪ 南京道:
- ▪ ▪ 观察使职名总目:
- ▪ ▪ 州学。
- ▪ ▪ 中京道:
- ▪ ▪ 东京道:
- ▪ ▪ 上京道:
- ▪ ▪ 上京道:
- ▪ ▪ 东京道:
- ▪ ▪ 团练使司职名总目:
- ▪ ▪ 州学。
- ▪ ▪ 东京道:
- ▪ ▪ 防御使司职名总目:
- ▪ ▪ 州学。
- ▪ ▪ 东京道:
- ▪ ▪ 州刺史职名总目:
- ▪ ▪ 州学。
- ▪ ▪ 县职名总目:
- ▪ ▪ 县学。大公鼎为良乡县尹,建孔子庙。
- ▪ ▪ 南面分司官
- ▪ ▪ 南面财赋官
- ▪ ▪ 诸钱帛司职名总目:
- ▪ ▪ 南面军官
- ▪ ▪ 百官志四 南面京官
- ▪ ▪ 三京宰相府职名总目:
- ▪ ▪ 五京诸使职名总目:
- ▪ ▪ 五京留守司兼府尹职名总目:
- ▪ ▪ 五京都总管府职名总目:
- ▪ ▪ 五京都虞候司职名总目:
- ▪ ▪ 五京警巡院职名总目:
- ▪ ▪ 五京处置使司职名总目:
- ▪ ▪ 五京学职名总目:道宗清宁五年,诏设学养士,」四:颁经及传疏,置傅士、助教各一员。
- ▪ ▪ 上京城隍使司。亦曰上京皇城使。
- ▪ ▪ 东京渤海承奉官。圣宗开泰八年耶律八哥奏,渤海承奉班宜设官以统之,因置。
- ▪ ▪ 辽阳大都督府。太宗会同二年置。
- ▪ ▪ 东京安抚使司。
- ▪ ▪ 东京军巡院。地理志,东京有归化营军千馀人,籍河朔亡命於此,置军巡院。
- ▪ ▪ 中京文思院。
- ▪ ▪ 点检司职名总目:
- ▪ ▪ 诸军兵马都总管府职名总目:
- ▪ ▪ 南面边防官
- ▪ 第四十九卷 志第十八
- ▪ ▪ 礼志一
- ▪ ▪ 吉仪
- ▪ 第五十卷 志第十九
- ▪ ▪ 礼志二 凶仪
- ▪ 第五十一卷 志第二十上
- ▪ ▪ 礼志三 军仪
- ▪ ▪ 宾仪
- ▪ 第五十二卷 志第二十一
- ▪ ▪ 礼志五 嘉仪上
- ▪ 第五十三卷 志第二十二
- ▪ ▪ 合欢结」。又以彩丝宛转为人形簪之,谓之「长命缕」。国语谓是日为「讨赛咿」。「讨」,五;「赛咿」,月也。
- ▪ ▪ 礼志六 嘉仪下
- ▪ ▪ 挾里坈」。
- ▪ 第五十四卷 志第二十三
- ▪ ▪ 横吹乐
- ▪ ▪ 乐志
- ▪ ▪ 国乐
- ▪ ▪ 诸国乐
- ▪ ▪ 雅乐
- ▪ ▪ 大乐
- ▪ ▪ 散乐
- ▪ ▪ 鼓吹乐
- ▪ 第五十五卷 志第二十四
- ▪ ▪ 仪卫志一
- ▪ ▪ 舆服
- ▪ ▪ 国舆
- ▪ ▪ 汉舆
- ▪ 第五十六卷 志第二十五
- ▪ ▪ 仪卫志二 国服
- ▪ ▪ 汉服
- ▪ 第五十七卷 志第二十六
- ▪ ▪ 仪卫志三 符印
- ▪ ▪ 印
- ▪ ▪ 符契
- ▪ 第五十八卷 志第二十七
- ▪ ▪ 国仗
- ▪ ▪ 渤海仗
- ▪ ▪ 汉仗
- ▪ ▪ 卤簿仪仗人数马匹
- ▪ ▪ 仪卫志四 仪仗
- ▪ 第五十九卷 志第二十八
- ▪ 第六十卷 志第二十九
- ▪ 第一百〇四卷 列传第三十四
- ▪ 第六十一卷 志第三十
- ▪ ▪ 刑法志上
- ▪ 第六十二卷 志第三十一
- ▪ 第一百〇五卷 列传第三十五
- ▪ ▪ 能吏 大公鼎萧文马人望耶律铎鲁斡杨遵勗王棠
- ▪ 第六十三卷 表第一
- ▪ ▪ 世表
- ▪ 第一百〇六卷 列传第三十六
- ▪ 第一百〇七卷 列传第三十七
- ▪ 第一百〇八卷 列传第三十八
- ▪ 第六十四卷 表第二
- ▪ ▪ 皇子表
- ▪ 第六十五卷 表第三
- ▪ 第六十六卷 表第四
- ▪ ▪ 皇族表
- ▪ 第一百〇九卷 列传第三十九
- ▪ ▪ 伶官 罗衣轻
- ▪ ▪ 宦官 王继恩赵安
- ▪ 第一百一十卷 列传第四十
- ▪ ▪ 奸臣上 耶律乙辛张孝杰耶律燕哥萧十三
- ▪ 第六十七卷 表第五
- ▪ 第一百一十一卷 列传第四十一
- ▪ 第一百一十二卷 列传第四十二
- ▪ ▪ 逆臣上 耶律辖底迭里特耶律察割耶律娄国耶律重元涅鲁古耶律滑哥
- ▪ 第一百一十三卷 列传第四十三
- ▪ ▪ 逆臣中 萧翰耶律牒蜡耶律朗耶律刘哥盆都耶律海思耶律敌猎萧革
- ▪ 第六十八卷 表第六
- ▪ ▪ 景宗
- ▪ ▪ 游幸表
- ▪ ▪ 圣宗
- ▪ ▪ 兴宗
- ▪ ▪ 道宗
- ▪ 第六十九卷 表第七
- ▪ ▪ 嚎族表
- ▪ ▪ 纪年正月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
- ▪ ▪ 穆宗
- ▪ ▪ 景宗
- ▪ ▪ 兴宗
- ▪ ▪ 道宗
- ▪ ▪ 天祚
- ▪ 第七十卷 表第八
- ▪ ▪ 属国表
- ▪ 第七十一卷 列传第一
- ▪ ▪ 后妃
- ▪ 第七十二卷 列传第二
- ▪ ▪ 宗室
- ▪ 第一百一十四卷 列传第四十四
- ▪ 第七十三卷 列传第三
- ▪ ▪ 耶律曷鲁萧敌鲁弟阿古只耶律斜涅赤姪老古颇德耶律欲稳耶律海里
- ▪ 第七十四卷 列传第四
- ▪ ▪ 耶律敌剌萧痕笃康默记孙延寿韩延徽子德枢萧翰耶律牒蜡耶律朗耶律刘哥弟盆都耶律海思耶律敌猎萧革
- ▪ 第七十五卷 列传第五
- ▪ ▪ 耶律觌烈羽之耶律铎臻古突吕不王郁耶律图鲁窘
- ▪ 第七十六卷 列传第六
- ▪ ▪ 耶律解里耶律拨里得耶律朔古耶律鲁不古赵延寿高模翰赵思温耶律沤里思张砺
- ▪ 第七十七卷 列传第七
- ▪ ▪ 耶律屋质耶律吼何鲁不耶律安抟耶律洼耶律颓昱耶律挞烈
- ▪ 第七十八卷 列传第八
- ▪ 第七十九卷 列传第九
- ▪ 第八十卷 列传第十
- ▪ ▪ 张俭邢抱朴马得臣萧朴耶律八哥
- ▪ ▪ 书奏,帝嘉叹良久。未几卒,赠太子太保,诏有司给葬。
- ▪ 第八十一卷 列传第十一
- ▪ 第八十二卷 列传第十二
- ▪ ▪ 耶律隆运德威涤鲁制心耶律勃古哲萧阳阿武白萧常哥耶律虎古磨鲁古
- ▪ 第八十三卷 列传第十三
- ▪ ▪ 耶律休哥马哥耶律斜轸耶律奚低耶律学古乌不吕
- ▪ 第八十四卷 列传第十四
- ▪ 第八十五卷 列传第十五
- ▪ ▪ 萧挞凛萧观音奴耶律题子耶律谐理耶律奴瓜萧柳高勋 奚和朔奴萧塔列葛耶律撒合
- ▪ 第八十六卷 列传第十六
- ▪ ▪ 耶律合住刘景刘六符耶律褭履牛温舒杜防萧和尚特末耶律合里只耶律颇的
- ▪ 第八十七卷 列传第十七
- ▪ ▪ 萧孝穆撒八孝先孝友萧蒲奴耶律蒲古夏行美
- ▪ 第八十八卷 列传第十八
- ▪ ▪ 萧敌烈拨剌耶律盆奴萧排押恒德匹敌耶律资忠耶律瑶质耶律弘古 高正耶律的琭大康乂
- ▪ 第八十九卷 列传第十九
- ▪ 第九十卷 列传第二十
- ▪ 第九十一卷 列传第二十一
- ▪ 第一百一十五卷 列传第四十五
- ▪ ▪ 二国外记 高丽
- ▪ ▪ 西夏
- ▪ 第一百一十六卷 国语解
- ▪ ▪ 附录卷 修三史诏
- ▪ ▪ 进辽史表
- ▪ ▪ 三史凡例
- ▪ ▪ 修史官员
- ▪ ▪ 帝纪
- ▪ ▪ 礼志:
- ▪ ▪ 表
- ▪ ▪ 列传
刑也者,始於兵而终於礼者也。鸿荒之代,生民有兵,如蜂有螫,自卫而已。蚩尤惟始作乱,斯民鸱义,奸宄并作,刑之用岂能已乎?帝尧清问下民,乃命三后恤功於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故曰刑也者,始於兵而终於礼者也。先王顺天地四时以建六卿。秋,刑官也,象时之成物焉。秋传气於夏,变色於春,推可知也。
辽以用武立国,禁暴戢奸,莫先於刑。国初制法,有出於五服、三就之外者,兵之势方张,礼之用未遑也。及阻午可汗知宗室雅里之贤,命为夷离以掌刑辟,岂非士师之官,非贤者不可为乎。太祖、太宗经理疆土,擐甲之士岁无宁居,威克厥爱,理势然也。子孙相继,其法互有轻重;中间能审权宜,终之以礼者,惟景、圣二宗为优耳。
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又有籍没之法。流刑量罪轻重,置之边城部族之地,远则投诸境外,又远则罚使绝域。徒刑一曰终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终身者决五百,其次递减百;又有刺之法。杖刑自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又有木剑、大棒、铁骨朵之法。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铁骨朵之数,或五、或七。有重罪者,将决以沙袋,先于骨之上及四周击之。拷讯之具,有寏、细杖及鞭、烙法。寏杖之数二十;细杖之数三,自三十至于六十。鞭、烙之数,凡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被告诸事应伏而不服者,以此讯之。品官公事误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者,听以赎论。赎铜之数,杖一百者,输钱千。亦有八议、八纵之法。籍没之法,始自太祖为挞马沙里时,奉痕德可汗命,按于越释鲁遇害事,以其首恶家属没入瓦里。及淳钦皇后时析出,以为着帐郎君,至世宗诏免之。其後内外戚属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复没入焉;馀人则没为着帐户;其没入宫分、分赐臣下者亦有之。木剑、大棒者,太宗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沙袋者,穆宗时制,其制用熟皮合缝之,长六寸,广二寸,柄一尺许。徒刑之数详于重熙制,杖刑以下之数详于咸雍制;其馀非常用而无定式者,不可殚纪。
太祖初年,庶事草创,犯罪者量轻重决之。其後治诸弟逆党,权宜立法。亲王从逆,不磬诸甸人,或投高崖杀之;淫乱不轨者,五车杀之;逆父母者视此;讪詈犯上者,以熟铁锥侅其口杀之。从坐者,量罪轻重杖决。杖有二:大者重钱五百,小者三百。又为枭磔、生瘗、射鬼箭、炮掷、支解之刑。归於重法,闲民使不为变耳。岁癸酉,下诏曰:「朕自北征以来,四方狱讼,积滞颇多。今休战息民,群臣其副朕意,详决之,无或冤枉。」乃命北府宰相萧敌鲁等分道疏决。有辽钦恤之意,见于此。神册六年,克定诸夷,上谓侍臣曰「凡国家庶务,巨细各殊,若宪度不明,则何以为治,群下亦何由知禁。」乃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冤。
至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馀无改焉。会同四年,皇族舍利郎君谋毒通事解里等,已中者二人,命重杖之,及其妻流于厥拨离弭河,族造药者。
世宗天禄二年,天德、萧翰、刘哥及其弟盆都等谋反,天德伏诛,杖翰,流刘哥,遣盆都使辖夓斯国。夫四人之罪均而刑异。辽之世,同罪异论者盖多。
穆宗应历十二年,国舅帐郎君萧延之奴海里强陵拽剌秃里年未及之女,以法无文,加之宫刑,仍付秃里以为奴。因着为令。十六年,谕有司:「自先朝行幸顿次,必高立标识以禁行者。比闻楚古辈,故低置其标深草中,利人误入,因之取财。自今有复然者,以死论。」然帝嗜酒及猎,不恤政事,五坊、掌兽、近侍、奉膳、掌酒人等,以獐鹿、野豕、鹘雉之属亡失伤毙,及私归逃亡,在告期,召不时至,或以奏对少不如意,或以饮食细故,或因犯者迁怒无辜,辄加炮烙铁梳之刑。甚者至于无算。或以手刃刺之,斩击射燎,断手足,烂肩股,折腰胫,划口碎齿,弃尸于野。且命筑封于其地,死者至百有馀人。京师置百尺牢以处系囚。盖其即位未久,惑女巫肖古之言,取人胆合延年药,故杀人颇众。後悟其诈,以鸣镝丛射、骑践杀之。及海里之死,为长夜之饮,五坊、掌兽人等及左右给事诛戮者,相继不绝。虽尝悔其因怒滥刑,谕大臣切谏;在廷畏懦,鲜能匡救,虽谏又不能听。当其将杀寿哥、念古,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谏曰「寿哥等毙所掌雉,畏罪而亡,法不应死。」帝怒,斩寿哥等,支解之。命有司尽取鹿人之在系者凡六十五人,斩所犯重者四十四人,馀悉痛杖之。中有欲置死者,赖王子必摄等谏得免。已而怒颇德饲鹿不时,致伤而毙,遂杀之。季年,暴虐益甚,尝谓太尉化葛曰:「朕醉中有处决不当者,醒当覆奏。」徒能言之,竟无悛意,故及於难。虽云虐止亵御,上不及大臣,下不及百姓,然刑法之制,岂人主快情纵意之具邪。
景宗在潜,已鉴其失。及即位,以宿卫失职,斩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赵王喜隐自囚所擅去械锁,求见自辩,语之曰:「枉直未分,焉有出狱自辩之理?」命复絷之。既而躬录囚徒,尽召而释之。保宁三年,以穆宗废钟院,穷民有冤者无所诉,故诏复之,仍命铸钟,纪诏其上,道所以废置之意。吴王稍为奴所告,有司请鞫,帝曰:「朕知其诬,若按问,恐馀人效之。」命斩以徇。五年,近侍实鲁里误触神,法应死,杖而释之。庶几宽猛相济。然缓于讨贼,应历逆党至是始获而诛焉,议者以此少之。
圣宗冲年嗣位,睿智皇后称制,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帝壮,益习国事,锐意於治。当时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先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一等科之。统和十二年,诏契丹人犯十恶,亦断以律。旧法,死囚尸市三日,至是一宿即听收瘗。二十四年,诏主非犯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无得告首;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二十九年,以旧法,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惟免面,诏自今但犯罪当,即准法同科。开泰八年,以窃盗赃满十贯,为首者处死,其法太重,故增至二十五贯,其首处死,从者决流。尝敕诸处刑狱有冤,不能申雪者,听诣御史台陈诉,委官覆问。往时大理寺狱讼,凡关覆奏者,以翰林学士、给事中、政事舍人详决;至是始置少卿及正主之。犹虑其未尽,而亲为录囚。数遣使诣诸道审决冤滞,如邢抱朴之属,所至,人自以为无冤。
五院部民有自坏铠甲者,其长佛奴杖杀之,上怒其用法太峻,诏夺官。吏以故不敢酷。挞剌干乃方十因醉言宫掖事,法当死,特贳其罪。五院部民偶遗火,延及木叶山兆域,亦当死,杖而释之,因着为法。至於敌八哥始窃蓟州王令谦家财,及觉,以刃刺令谦,幸不死。有司拟以盗论,止加杖罪。又那母古犯窃盗者十有三次,皆以情不可恕,论弃市。因诏自今三犯窃盗者,额、徒三年;四则面、徒五年;至于五则处死。若是者,重轻适宜,足以示训。近侍刘哥、乌古斯尝从齐王妻而逃,以赦,後会千龄节出首,乃诏诸近侍、护卫集视而腰斩之。於是国无幸民,纲纪修举,吏多奉职,人重犯法。故统和中,南京及易、平二州以狱空闻。至开泰五年,诸道皆狱空,有刑措之风焉。
故事,枢密使非国家重务,未尝亲决,凡狱讼惟夷离毕主之。及萧合卓、萧朴相继为枢密使,专尚吏才,始自听讼。时人转相效习,以狡智相高,风俗自此衰矣。故太平六年下诏曰:「朕以国家有契丹、汉人,故以南、北二院分治之,盖欲去贪枉,除烦扰也;若贵贱异法,则怨必生。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动有司以达於朝,惟内族、外戚多恃恩行贿,以图苟免,如是则法废矣。自今贵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按问,具申北、南院覆问得实以闻;其不按辄申,及受请托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七年,诏中外大臣曰:「制条中有遗阙及轻重失中者,其条上之,议增改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