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满清兴亡史
- ▪ 第一章开始时代
- ▪ ▪ 第八节皇太极与明议和
- ▪ ▪ 第九节间明君臣
- ▪ ▪ 第十节建清国号
- ▪ ▪ 第十一节收服朝鲜
- ▪ ▪ 第十二节南进图明
- ▪ ▪ 第十三节入山海关
- ▪ ▪ 第十四节击败闯兵
- ▪ ▪ 第十五节福临登极
- ▪ ▪ 第一节满洲之建部
- ▪ ▪ 第二节樊察之受封
- ▪ ▪ 第三节觉昌安父子之被害
- ▪ ▪ 第四节努尔哈赤之复仇
- ▪ ▪ 第五节建元天命
- ▪ ▪ 第六节定都沈阳
- ▪ ▪ 第七节宁远之败
- ▪ 第二章隆盛时代
- ▪ ▪ 第十八节南取江南二
- ▪ ▪ 第十九节下剃发令
- ▪ ▪ 第二十节破上下江士民之师一
- ▪ ▪ 第二十一节破上下江士民之师二
- ▪ ▪ 第三十七节弘历之平西南苗
- ▪ ▪ 第三十八节收大小金川
- ▪ ▪ 第三十九节平天山北路
- ▪ ▪ 第四十八节颙琰之兴大狱
- ▪ ▪ 第四十九节平白莲教徒之乱
- ▪ ▪ 第三十节征服西藏
- ▪ ▪ 第三十一节重讨台湾
- ▪ ▪ 第三十二节用儒术以笼络汉族
- ▪ ▪ 第三十三节胤祯之疏忌骨肉
- ▪ ▪ 第四十节平天山南路
- ▪ ▪ 第四十一节绥靖安南
- ▪ ▪ 第四十二节服属缅甸
- ▪ ▪ 第三十四节远征西域
- ▪ ▪ 第三十五节西平青海
- ▪ ▪ 第三十六节文字之狱
- ▪ ▪ 第四十三节羁縻廓尔喀
- ▪ ▪ 第四十四节三征台湾
- ▪ ▪ 第二十四节翦灭明之诸王
- ▪ ▪ 第四十五节平衮州王伦之变
- ▪ ▪ 第四十六节定甘肃回教徒之乱
- ▪ ▪ 第四十七节六度南巡
- ▪ ▪ 第二十五节玄烨之镇定三藩一
- ▪ ▪ 第二十六节镇定三藩二
- ▪ ▪ 第二十七节初平台湾
- ▪ ▪ 第二十八节与俄国结尼布楚条约
- ▪ ▪ 第二十九节平定漠北
- ▪ ▪ 第五十节靖蔡牵朱濆海上之扰
- ▪ ▪ 第五十一节定天理教徒之变
- ▪ ▪ 第十六节福临之收拾民心
- ▪ ▪ 第十七节南取江南一
- ▪ ▪ 第二十二节平流寇一
- ▪ ▪ 第二十三节平流寇二
- ▪ 第三章衰微时代
- ▪ ▪ 第五十五节平楚粤之瑶
- ▪ ▪ 第五十六节鸦片之战一
- ▪ ▪ 第五十七节鸦片之战二
- ▪ ▪ 第六十五节翦除洪、杨军
- ▪ ▪ 第六十六节平东西捻兵
- ▪ ▪ 第七十五节清日之战二
- ▪ ▪ 第七十六节各国之逼借军港
- ▪ ▪ 第七十七节戊戌政变
- ▪ ▪ 第八十三节日俄战事之中立
- ▪ ▪ 第八十四节吴樾之炸五大臣
- ▪ ▪ 第七十八节义和团之祸一
- ▪ ▪ 第七十九节义和团之祸二
- ▪ ▪ 第八十节唐才常之起事
- ▪ ▪ 第八十一节革命军起义于惠州
- ▪ ▪ 第八十二节广西之乱
- ▪ ▪ 第八十五节徐锡麟安庆之变
- ▪ ▪ 第八十六节革命军镇南关之战
- ▪ ▪ 第八十七节革命军河口之战
- ▪ ▪ 第八十八节安庆炮队之变
- ▪ ▪ 第五十八节奕詝之初政
- ▪ ▪ 第五十九节洪、杨军之战一
- ▪ ▪ 第六十节洪、杨军之战二
- ▪ ▪ 第六十一节洪、杨军之战三
- ▪ ▪ 第六十二节英法同盟军之役
- ▪ ▪ 第六十三节割弃满洲旧壤于俄
- ▪ ▪ 第六十四节载淳之诛三奸
- ▪ ▪ 第六十七节平陕甘诸回
- ▪ ▪ 第六十八节靖云南回乱
- ▪ ▪ 第六十九节载湉以旁支承继帝位
- ▪ ▪ 第七十三节越南之役二
- ▪ ▪ 第七十四节清日之战一
- ▪ ▪ 第七十节弃琉球群岛
- ▪ ▪ 第七十一节伊犁之争
- ▪ ▪ 第七十二节越南之役一
- ▪ ▪ 第五十二节旻宁得袭帝位之原因
- ▪ ▪ 第五十三节回疆之扰乱一
- ▪ ▪ 第五十四节回疆之扰乱二
- ▪ 第四章灭亡时代
- ▪ ▪ 第九十三节片马界务之失败
- ▪ ▪ 第九十四节澳门界务之争执
- ▪ ▪ 第八十九节溥仪之兼祧
- ▪ ▪ 第九十节间岛之争
- ▪ ▪ 第九十一节大东沙岛之交涉
- ▪ ▪ 第九十二节安奉路事之交涉
- ▪ ▪ 第一百节革命军起义于武汉一
- ▪ ▪ 第一百一节革命军起义于武汉二
- ▪ ▪ 第九十五节驱逐请愿代表
- ▪ ▪ 第九十六节广州之变
- ▪ ▪ 第九十七节内阁任用皇族
- ▪ ▪ 第九十八节铁路国有一
- ▪ ▪ 第九十九节铁路国有二
- ▪ ▪ 第一百二节各省宣布独立
- ▪ ▪ 第一百三节江宁之战一
- ▪ ▪ 第一百四节江宁之战二
- ▪ ▪ 第一百五节革命军组织临时政府
- ▪ ▪ 第一百六节南北议和一
- ▪ ▪ 第一百七节南北议和二
- ▪ ▪ 第一百八节溥仪逊位
清政府之大权,自入关以来,夙由满族各王大臣领之,而汉大臣不得与。及同治初年,翦除洪杨军后,始以汉人与之。然不久仍为满人所领,盖其重满轻汉之心,历二百余年如一日也。至光绪季年,即欲弃专制,尚立宪,则内阁总理大臣之资格,当不问其为皇族为贵族为齐民,凡有才能,为重望所属者,皆得为之,庶昭公允。乃据资政院之章程,限于皇族及贵族,而不与齐民均,已为海内所非议。及宣统三年四月初十日,发表新内阁。其为总理大臣者,一老朽无能之奕劻。余如民政大臣为善耆,度支大臣为载泽,海军大臣为载洵,农工商大臣为溥伦,组织不出于皇族,海内舆论益哗。奕劻知众论之大不容也,因一再辞职,而清廷强为慰留。于是各省咨议局联合上书争之。其略曰:
内阁,为代君主负责任之机关。总理大臣,为内阁全体责任之总汇。故君主立宪国,内阁大臣有组织内阁之权,能负完全无缺之责任。责任之所集,功罪之所归,即国家安危之所系。立宪国家,重内阁之组织,尤重总理大臣之任命。其最要之点,则在人之组织内阁之总理不归于亲贵尊严之皇族。此非薄待皇族,谓其无组织内阁之能力,实由皇族内阁与君主立宪政体,有不能相容之性质也。谈君主立宪政体者类,皆知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之语。君主既立于神圣不可侵犯之地位,则隶于君主之皇族,亦即立于特别不可动摇之地位。若内阁之地位,则可动摇而更新者也。立于君主之下,以受议会之监督,有政策之冲突,即发生推倒之事实。实组织内阁之总理大臣,于君主无亲族之关系,倒一内阁,不过倒一某总理内阁,君主毫不受其影响。组织内阁之总理大臣,为密隶于君主之皇族,倒一内阁,即为倒一皇族内阁。皇族缘内阁而推倒,使臣民之心理,忘皇族之尊严。君主之神圣,必有不能永保之虑。恭读《钦定宪法大纲》,以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列为专条,近布新内阁官制十九条,绝无组织内阁必以皇族总理之规定,盖以循君主立宪国之公例。而第一次内阁总理,适为亲贵之庆王。庆王内阁既成,对于皇上担负责任,使不可以推倒,如设立阁制之真意何?使其可以推倒,如皇上神圣之体统何?此所以熟思深虑,不能不披沥呼吁者也。
书上,不省。海内之有知识者,对于聋聩之清政府,皆有绝望之心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