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貞觀政要
- ▪ 君道第一
- ▪ 政體第二
- ▪ 任賢第三
- ▪ 求諫第四
- ▪ 納諫第五
- ▪ 君臣鑒戒第六
- ▪ 擇官第七
- ▪ 封建第八
- ▪ 太子諸王定分第九
- ▪ 尊敬師傅第十
- ▪ 教戒太子諸王第十一
- ▪ 規諫太子第十二
- ▪ 仁義第十三
- ▪ 忠義第十四
- ▪ 孝友第十五
- ▪ 公平第十六
- ▪ 誠信第十七
- ▪ 儉約第十八
- ▪ 謙讓第十九
- ▪ 仁惻第二十
- ▪ 慎所好第二十一
- ▪ 慎言語第二十二
- ▪ 杜讒邪第二十三
- ▪ 悔過第二十四
- ▪ 奢縱第二十五
- ▪ 貪鄙第二十六
- ▪ 崇儒學第二十七
- ▪ 文史第二十八
- ▪ 禮樂第二十九
- ▪ 務農第三十
- ▪ 刑法第三十一
- ▪ 赦令第三十二
- ▪ 貢賦第三十三
- ▪ 辨興亡第三十四
- ▪ 征伐第三十五
- ▪ 安邊第三十六
- ▪ 行幸第三十七
- ▪ 畋獵第三十八
- ▪ 災祥第三十九
- ▪ 慎終第四十
貞觀七年,太宗謂侍臣曰:“天下愚人者多,智人者少,智者不肯爲惡,愚人好犯憲章。凡赦宥之恩,惟及不軌之輩。古語雲:‘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歲再赦,善人喑啞。’凡‘養稂莠者傷禾稼, 惠奸宄者賊良人’。昔‘文王作罰,刑茲無赦。’又蜀先主嘗謂諸葛亮曰:‘吾周旋陳元方、鄭康成之間,每見啓告理亂之道備矣,曾不語赦。’故諸葛亮治蜀十年不赦,而蜀大化。梁武帝每年數赦,卒至傾敗。夫謀小仁者,大仁之賊。故我有天下以來,絕不放赦。今四海安寧,禮義興行,非常之恩,彌不可數,將恐愚人常冀僥倖,惟欲犯法,不能改過。”
貞觀十年,太宗謂侍臣曰:“國家法令,惟須簡約,不可一罪作數種條。格式既多,官人不能盡記,更生奸詐,若欲出罪即引輕條,若欲入罪即引重條。數變法者,實不益道理,宜令審細,毋使互文。”
貞觀十一年,太宗謂侍臣曰:“詔令格式,若不常定,則人心多惑,奸詐益生。《周易》稱‘渙汗其大號’,言發號施令,若汗出於體,一出而不復也。《書》曰:‘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爲反。’且漢祖日不暇給,蕭何起於小吏,制法之後,猶稱畫一。今宜詳思此義,不可輕出詔令,必須審定,以爲永式。”
長孫皇后遇疾,漸危篤。皇太子啓後曰:“醫藥備盡,今尊體不瘳,請奏赦囚徒並度人入道,冀蒙福祐。”後曰:“死生有命,非人力所加。若修福可延,吾素非爲惡者;若行善無效,何福可求?赦者國之大事,佛道者,上每示存異方之教耳,常恐爲理體之弊。豈以吾一婦人而亂天下法?不能依汝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