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刚经
- ▪ 明法身分第四
- ▪ 毋骄慢分第五
- ▪ 净佛土分第六
- ▪ 尊正教分第七
- ▪ 供养给事分第八
- ▪ 住忍苦分第十
- ▪ 离寂静分第十一
- ▪ 离喜动分第十二
- ▪ 诸法如义分第十三
- ▪ 金刚般若波罗蜜经
- ▪ 般若放光分第一
- ▪ 应机缘起分第二
- ▪ 资粮分第三
- ▪ 入证道分第十四
- ▪ 净上究竟分第十五
- ▪ 佛知见究竟分第十六
- ▪ 色相究竟分第十七
- ▪ 说法究竟分第十八
- ▪ 心具足分第十九
- ▪ 应如是决定分第二十
【分义】说法有以不说为究竟者,遂执不开口为说法矣,则木石亦说法也,宁有此理!惟智者了知此义,又名不说说。云何谓不说说耶?谓世尊说法,不关音声言语,如放光分,即说法也。若以为有所说法而作是念,此念,即背觉合尘,非正觉也。故曰谤佛,佛指觉言,言轻慢自己觉性也,安名究竟。当知法身无形,内证无言之理,外能为他说,体自空寂,不取相而说,亦不离相而说,如是而说,即真具足,此是说法究竟当决定者。
须菩提,汝勿谓如来作是念,我当有所说法,莫作是念。何以故?若有人言,如来有所说法,即为谤佛,不能解我所说故。须菩提,说法者,无法可说,是名说法。
【注释】佛告须菩提,汝勿谓如来作是念,我当有所说法,盖说法者,谓有相可取也,即执为无法可说者。心中既立此见,亦属有相也,惟说法以不著念为宗,若以为有说法,即著于相矣,著相即背觉矣,即为谤佛,是未解如来真实义也。故不应取法,谓说法则说法耳,亦不应取非法,谓不说则不说耳,说不说,两不著取,两皆无心,惟以慧照力,决知其为无法可说,非不开口如木石之无说也。世尊当涅槃时告众曰,谓我曾说法四十九年者,非我弟子;谓我不曾说法者,亦非我弟子。故知说法无形,不取相而说,不离相而说,如是而说,是真说法者。此言说法当净其意,为第四决定者。以下即直证心地,无著菩萨所谓心具足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