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墨子
- ▪ 卷一 亲士第一
- ▪ 修身第二
- ▪ 所染第三
- ▪ 法仪第四
- ▪ 七患第五
- ▪ 辞过第六
- ▪ 三辩第七
- ▪ 卷二 尚贤上第八
- ▪ 尚贤中第九
- ▪ 尚贤下第十
- ▪ 卷三 尚同上第十一
- ▪ 尚同中第十二
- ▪ 尚同下第十三
- ▪ 卷六 节用上第二十
- ▪ 节用中第二十一
- ▪ 卷四 兼爱上第十四
- ▪ 兼爱中第十五
- ▪ 兼爱下第十六
- ▪ 节用下第二十二
- ▪ 节葬上第二十三
- ▪ 节葬中第二十四
- ▪ 节葬下第二十五
- ▪ 卷五 非攻上第十七
- ▪ 非攻中第十八
- ▪ 非攻下第十九
- ▪ 卷七 天志上第二十六
- ▪ 天志中第二十七
- ▪ 天志下第二十八
- ▪ 卷八 明鬼上第二十九
- ▪ 明鬼中第三十
- ▪ 明鬼下第三十一
- ▪ 非乐上第三十二
- ▪ 非乐中第三十三
- ▪ 非乐下第三十四
- ▪ 卷九 非命上第三十五
- ▪ 非命中第三十六
- ▪ 非命下第三十七
- ▪ 非儒上第三十八
- ▪ 非儒下第三十九
- ▪ 卷十 经上第四十
- ▪ 经下第四十一
- ▪ 经说上第四十二
- ▪ 经说下第四十三
- ▪ 卷十一 大取第四十四
- ▪ 小取第四十五
- ▪ 耕柱第四十六
- ▪ 卷十二 贵义第四十七
- ▪ 公孟第四十八
- ▪ 卷十三 鲁问第四十九
- ▪ 公输第五十
- ▪ 卷十四 备城门第五十二
- ▪ 备高临第五十三
- ▪ 备梯第五十六
- ▪ 备水第五十八
- ▪ 备突第六十一
- ▪ 备穴第六十二
- ▪ 备蛾傅第六十三
- ▪ 卷十五 迎敌祠第六十八
- ▪ 旗帜第六十九
- ▪ 号令第七十
- ▪ 杂守第七十一
守城之法,木为苍旗,火为赤旗,薪樵为黄旗,石为白旗,水为黑旗,食为菌旗,死士为仓英之旗,竟士为雩旗,多卒为双兔之旗,五尺童子为童旗,女子为梯末之旗,弩为狗旗,戟为旌旗,剑盾为羽旗,车为龙旗,骑为鸟旗。凡所求索旗名不在书者,皆以其形名为旗。城上举旗,备具之官致财物,之足而下旗。
凡守城之法:石有积,樵薪有积,菅茅有积,雚苇有积,木有积,炭有积,沙有积,松柏有积,蓬艾有积,麻脂有积,金铁有积,粟米有积;井灶有处,重质有居,五兵各有旗,节各有辨;法令各有贞;轻重分数各有请:主慎道路者有经。
亭尉各为帜,竿长二丈五,帛长丈五,广半幅者大。寇傅攻前池外廉,城上当队鼓三,举一帜;到水中周,鼓四,举二帜;到藩,鼓五,举三帜;到冯垣,鼓六,举四帜;到女垣,鼓七,举五帜;到大城,鼓八,举六帜;乘大城半以上,鼓无休。夜以火,如此数。寇却解,辄部帜如进数,而无鼓。
城为隆,长五十尺,四面四门将长四十尺,其次三十尺,其次二十五尺,其次二十尺,其次十五尺,高无下四十五尺。
城上吏卒置之背,卒于头上,城下吏卒置之肩。左军于左肩,中军置之胸。各一鼓,中军一三。每鼓三、十击之,诸有鼓之吏,谨以次应之,当应鼓而不应,不当应而应鼓,主者斩。
道广三十步,于城下夹阶者,各二,其井置铁瓮。于道之外为屏,三十步而为之圜,高丈。为民圂,垣高十二尺以上。巷术周道者,必为之门,门二人守之,非有信符,勿行,不从令者斩。
城中吏卒民男女,皆辨异衣章微职,令男女可知。
诸守牲格者,三出却适,守以令召赐食前,予大旗,署百户邑若他人财物,建旗其署,令皆明白知之,曰某子旗。牲格内广二十五步,外广十步,表以地形为度。
勒卒,中教解前后左右,卒劳者更休之。